freepeople性欧美熟妇, 色戒完整版无删减158分钟hd, 无码精品国产vα在线观看DVD, 丰满少妇伦精品无码专区在线观看,艾栗栗与纹身男宾馆3p50分钟,国产AV片在线观看,黑人与美女高潮,18岁女RAPPERDISSSUBS,国产手机在机看影片

正文內容

大學校園網站法律案例教材-資料下載頁

2025-01-03 19:22本頁面
  

【正文】 人賭博的行為,即可成立本罪。 案例事實 李曉洋就讀於某國立大學電機系,他是一位標準的職棒迷,平日除了熱衷觀看國內各項職業(yè)棒球比賽外,更自行架設了一個職棒網站,提供國內職棒的各項比賽資訊,以及職棒球星們的動態(tài)花絮,供人上網瀏覽查詢,並設置有討論專區(qū),提供愛好國內職棒的粉絲們,上網交換心得並相互交流,由於該網站的網頁內容生動,各項資訊既及時又豐富,每天都能吸引上萬名的網友上網瀏覽。 最近,李曉洋看到國外有 等運動型賭博網站將來臺成立據(jù)點的新聞,靈機一動,決定在其既有網站上,增加以單場勝負對賭決定輸贏的「職棒遊戲」方式,提供職棒同好上網簽賭。 幾經測試之後,李曉洋的「職棒遊戲」網頁終於開張營運,且透過各大BBS佈告欄加以廣為宣傳,並宣稱其所架設的網站畫面精美、絕對公正、新鮮刺激、不用花大錢即可享受「贏」的快感。 該網站採會員制,加入會員必須事先預付金額以購買一定點數(shù),點數(shù)可以國內劃撥或轉帳等方式購買,李曉洋於收款後,馬上會提供會員帳號、使用者密碼以及所購買的點數(shù),讓玩家馬上置身於職棒競賽的勝負刺激之中,玩家如欲將點數(shù)兌換現(xiàn)金,李曉洋也會於三日內以國內劃撥或轉帳的方式,支付會員所兌換的現(xiàn)金。 吳冬梅便是該網站的會員之一,她沈溺於該網站的「職棒遊戲」之中,不可自拔。 法律分析 俗話說:「好賭是人的天性」,自有人類以來,賭博行為一直是道德、宗教、法律等各種社會規(guī)範所欲禁絕,卻又始終無法在社會中根除的人類行為,可謂人類真是賭性堅強。 我國社會人民賭風盛行,各種類型的賭博行為蔚為風氣,自早期的大家樂、六合彩等彩券型的賭博,到近年來運動型的賭博歪風,也漸漸滲入臺灣的各項職業(yè)比賽,儼然是繼彩券型賭博之後,已經成為臺灣地下賭博的大宗,簽賭範圍及簽賭人數(shù)遍及全臺,甚至發(fā)生黑道與職棒球員介入職棒簽賭,以致職棒比賽勝負結果作假等事件,曾經造成我國職業(yè)棒球運動的一蹶不振。 隨著網際網路的普遍運用,有心人士也將實體世界的賭博行為,悄然化身於虛擬世界之中,並且利用網際網路的特性,掌握了在實體世界中賭博所沒有的優(yōu)勢: 1. 成本低廉,不須具備實際的賭博場所與賭具設備,也不須僱用大量的服務人員。 2. 網路賭博可以跨越國界,不受時間、空間拘束的特性,賭博網站可以 24 小時隨時隨地提供服務。 3. 因網路具有隱匿性,執(zhí)法機關追查不易,所以賭客較容易心存僥倖。 世界上雖然存在一些賭博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qū),但在全世界大多數(shù)的國家或地區(qū),仍以賭博為不法行為。我國對於在實體場所中提供賭博的構想,政府雖然曾在「離島建設條例」的草案中有所謂「博奕條款」的倡議,規(guī)劃以特定區(qū)的方式加以開放,惟迄今在立法過程中已歷經了十個年頭,仍未有所突破,賭博至今仍未合法化,我國刑法明定有賭博罪專章,主要原因在於賭博行為之射倖性質,仍未取得社會大眾的認同,而今隨著網路科技的發(fā)展,線上下注的博奕模式卻已悄然從國外風行到了國內。 事實上,我國在 2002 年也破獲「 」運動投注網站利用「世紀威廣告推廣股份有限公司」在臺灣處理博奕業(yè)務,涉嫌在臺線上簽賭案,查獲賭客清冊及下注匯款紀錄,警方將臺灣地區(qū)賭客三百多人分批陸續(xù)約談到案後,一併依賭博罪嫌移送,創(chuàng)下國內警方處理單一賭博案件移送賭客人數(shù)的新高紀錄。 賭博,係指行為人依偶然不確定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此偶然不確定的事實,包括現(xiàn)在或未來的事實,且有以第三人之行為或自然變化,亦可以自己之技能決定勝負輸贏。在表面上,雖然只是造成參與賭博者個人之財產損失,但在實質上,其所造成之損害,則為社會之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的危害,因為賭勝者,足生僥倖之心,且揮霍無度,成日醉心賭博而不務正業(yè),至於賭輸者,則傾家蕩產,每至鋌而走險,衍生為數(shù)甚多之犯罪問題,造成社會不安,故賭博罪為侵害社會法益之犯罪,其保護的法益為社會的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 目前在我國,實體世界的賭博行為仍受到刑法規(guī)範所禁止,然而在網路上的賭博行為是否也為刑法所禁止,不無疑問。刑法為了維護公眾秩序、善良風俗,特對賭博行為加以處罰,就此以觀,網路賭博似應與實體世界之賭博行為為相同之處理,理當加以禁止。惟「罪刑法定原則」乃刑法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何種行為構成犯罪以及該犯罪行為得科以何種刑罰,均必須以法律明文加以規(guī)定,法律若未明文加以規(guī)定處罰的話,便無犯罪可言,亦無刑罰可言,而且刑法禁止以超過法律文義的類推適用的方式,來擴張犯罪行為的範圍。 依現(xiàn)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之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上述普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係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傳統(tǒng)的賭博場所皆是賭客穿梭其中,使用實際賭具進行賭博的實際地點,即佔有實際空間體積之實體,且可透過人之知覺直接感受其存在之空間。因此本條所謂「場所」,通說解釋上應為實體世界中之有形場地。 參與網路賭博的賭客,是否構成刑法上述普通賭博罪,須視網路上所謂的「虛擬空間」,是否為本條規(guī)定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網際網路的世界,乃是電腦技術所虛構,以便增進網路的親和性,雖具有即時性與互動性,但仍然不是現(xiàn)實生活中可以直接感覺查知、實際接觸的,尚仍須配合電腦的處理。雖然網路賭場提供的服務與實際賭場所提供的服務並無不同,但仍不應與實體的場所做同一解釋。故本條規(guī)定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在解釋上無法包括網路上的虛擬世界。 雖然有衛(wèi)道之士主張,不能因賭博之新興管道為網際網路,便因此大開賭博的方便之門,讓在網路上賭博之人,享有不受刑法處罰的特權,網際網路縱屬虛擬空間,也仍是不特定的網友們得任意出入之「場所」,故主張應可成立本條之普通賭博罪。然而,前述主張恐有違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網際網路既與實體之場所有別,便不應為了處罰在網路上賭博的行為,而將本條的「場所」規(guī)定,做超過文義的類推適用。我國司法實務界亦採「電腦網路乃虛擬實境,顯非否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所規(guī)範之現(xiàn)實存在之場所」的見解,顯見網路空間,並非本條所規(guī)定之「場所」。故除非修改現(xiàn)行普通賭博罪中有關「場所」的構成要件,否則行為人利用電腦網路上網賭博,應不成立普通賭博罪。 故在本案例中,吳冬梅上網賭博與刑法上普通賭博罪之構成要件不符,應不成立普通賭博罪。但在我國警方處理「 」一案中,由於本案為「世紀威廣告推廣股份有限公司」為「 」在臺經營賭博業(yè)務,符合普通賭博罪「場所」之定義,故賭客所下注之行為適用普通賭博罪加以處罰。 為本案例中,李曉洋為了營利而架設一賭博網站,就我國現(xiàn)行法而言,是否觸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怪┙o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 構成上述犯罪,架設賭博網站的行為人,必須有營利之意圖,所謂「營利的意圖」,係指提供場所本身或聚賭行為而抽取利益而言。本案例中,李曉洋經營賭博性網站,供不特定之多數(shù)人上網與網站經營者對賭,雖互有輸贏,但其賭博遊戲之電腦程式設計,其長久機率累積的結果,必定為網站經營者預留一定的得勝機率,所以網站經營者必然贏錢,實無異於一般所謂抽頭營利, 所謂「供給賭博場所」,係指以一定場所,提供他人賭博,該場所不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限,亦包括聚集不特定之多數(shù)人參與賭博而言,例如經營職業(yè)賭場,供不特定之多數(shù)人聚賭,場所中不以具有專供賭博之用的設備為必要,且不以構成普通賭博罪的公共場所或公眾的出入的場所為限,即使提供自己的私宅來作為他人賭博之用,也仍構成本罪。實務上認為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亦屬之。 另對於本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罪,所謂的「聚眾賭博」,乃指聚集不特定之多數(shù)人參與賭博而言。而關於本罪之成立,在於行為人是否聚集眾人共同賭博,或搧惑他人入賭,不論其本身是否參與賭博,即可成罪。此外,本罪並無場所地點的限制,故關於網路賭博無實際所在的問題,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賭博網站的經營者有聚集眾人共同賭博,或搧惑他人賭博的行為,即可成立本罪。 本案例中,李曉洋經營賭博網站,並於各大 BBS 上加以宣傳,雖然其宣傳文字中並無「賭博」的字眼,然其所指的「職棒遊戲」實則為賭博,故仍有聚集眾人共同賭博的行為,符合本罪的規(guī)定,李曉洋的行為已觸犯本條之聚眾賭博罪。 專家建議 世界上雖然存在一些賭博合法化的國家或地區(qū),但在全世界大多數(shù)的國家或地區(qū),仍以賭博為不法行為。我國對於在實體場所中提供賭博的構想,政府雖然曾在「離島建設條例」的草案中有所謂「博奕條款」的倡議,規(guī)劃以特定區(qū)的方式加以開放,惟迄今在立法過程中已歷經了十個年頭,仍未有所突破,賭博至今仍未合法化,我國刑法明定有賭博罪專章,主要原因在於賭博行為之射倖性質,仍未取得社會大眾的認同,而今隨著網路科技的發(fā)展,線上下注的博奕模式卻已悄然從國外風行到了國內。 依現(xiàn)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普通賭博罪」之規(guī)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上述普通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之一,係必須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傳統(tǒng)的賭博場所皆是賭客穿梭其中,使用實際賭具進行賭博的實際地點,即佔有實際空間體積之實體,且可透過人之知覺直接感受其存在之空間。因此本條所謂「場所」,通說解釋上應為實體世界中之有形場地。 我國司法實務界亦採「電腦網路乃虛擬實境,顯非否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所規(guī)範之現(xiàn)實存在之場所」的見解,顯見網路空間,並非本條所規(guī)定之「場所」。故除非修改現(xiàn)行普通賭博罪中有關「場所」的構成要件,否則行為人利用電腦網路上網賭博,應不成立普通賭博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贡咀飦K無場所地點的限制,故關於網路賭博無實際所在的問題,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只要賭博網站的經營者有聚集眾人共同賭博,或搧惑他人賭博的行為,即可成立本罪。 參考依據(jù) ?刑法第四條:「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Ⅰ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Ⅱ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案例( 7 )從事網路販毒是犯罪行為 內容摘要 電腦及網際網路的快速發(fā)展,對於網路使用者而言,無疑是一大福音,但是相對地,在網路發(fā)展的同時,也產生許多例如 網路販毒的犯罪 問題。 網路使用者的年齡層十分廣泛,尤其我國的網路產業(yè)發(fā)展迅速,現(xiàn)實上難以限制或控制未成年人的上網行為,就未成年人而言,他們的心智發(fā)展尚未成熟,欠缺完全自主的判斷能力,各國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康,法律上皆有特別保護未成年人之規(guī)範,對於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販毒行為,犯罪行為人其刑責也依法必須加重。 毒品問題,為當今全球政府與人民皆嚴肅面對的犯罪問題,除各國政府以嚴刑峻法加以反毒外,如今販毒行為已經蔓延至網路的虛擬世界中,學校與家庭更應善盡宣導之責,並教導其學生或子女自我保護,以避免觸犯法律,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案例事實 胡忠信今年二十一歲,他認為他上大學根本就是個錯誤的決定,但是由於當年在父母親的期盼與壓力下,不得不順從父母的要求,他放棄自己學木刻的理想,而離家到北部上大學。 結果事實證明,由於他對於所有的課程都沒有興趣,所以經常蹺課而迷上了賭博性電動玩具,一年下來,不但輸光了父母親所給的全部生活費,還積欠了地下錢莊新臺幣十五萬元的借款。 在討債公司的催討壓力下,胡忠信決定鋌而走險,利用一個免費的及時通訊帳號,便在網咖中上網販賣時下年輕人流行吸食的「搖頭丸」毒品。張盈真則是某國中二年級的學生,今年十五歲,經常逗留於網咖店,在網咖店裡,結交了許多嗜好不良的朋友,漸漸染上吸毒的習慣而不能自拔。 某日,她經由及時通訊的對話,得知胡忠信是販賣「搖頭丸」的藥頭,心中暗自竊喜,為了滿足自己的毒癮,張盈真向胡忠信購買了 100 顆的搖頭丸,二人於是相約在某家 KTV 內的包廂見面交貨,張盈真並當場服用搖頭丸,兩個人被臨檢的警方當場人贓俱獲。 法律分析 在本案例中,胡忠信所持有的搖頭丸,是屬於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所規(guī)定的「第二級毒品」,依據(jù)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挂虼?,胡忠信觸犯上述犯罪行為。 同時,依據(jù)該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之規(guī)定:「持有毒品達一定數(shù)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乖诒景咐?,如果胡忠信所持有之搖頭丸達一定數(shù)量者,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法院將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胡忠信不但持有上述毒品,並且出售給張盈真,依據(jù)該條例第四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苟乙驗閺堄娼衲晔鍤q,尚未成年,胡忠信所販賣毒品的對象是未成年人,依據(jù)該條例第九條之規(guī)定:「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guī)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购倚咆溬u搖頭丸給未成年的張盈真,依法必須要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此外,在本案例中,張盈真除了持有搖頭丸並且服用搖頭丸,觸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罪」,以及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但由於她尚未滿十八歲,依法得以減輕其刑,但是依據(jù)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yǎng)機構輔導。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保護處分」係為改正少年之不良習性,並對少年施以品德教育,輔導其學業(yè)或其作業(yè),且得命其為勞動服務,因而,法官還可以裁定張盈真受保護處分,得就上述四種
點擊復制文檔內容
合同協(xié)議相關推薦
文庫吧 www.dybbs8.com
備案圖鄂ICP備17016276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