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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守則-資料下載頁

2025-06-28 23:42本頁面
  

【正文】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與審計客戶或其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由于商務關系或共同的經(jīng)濟利益而存在密切的商業(yè)關系,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壓力產(chǎn)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些商業(yè)關系主要包括: (一)在與客戶或其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共同開辦的企業(yè)中擁有經(jīng)濟利益; (二)按照協(xié)議,將會計師事務所的產(chǎn)品或服務與客戶的產(chǎn)品或服務結合在一起,并以雙方名義捆綁銷售; (三)按照協(xié)議,會計師事務所銷售或推廣客戶的產(chǎn)品或服務,或者客戶銷售或推廣會計師事務所的產(chǎn)品或服務。 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介入此類商業(yè)關系。如果存在此類商業(yè)關系,應當予以終止。如果此類商業(yè)關系涉及審計項目組成員,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與審計客戶或其高級管理人員之間存在此類商業(yè)關系,注冊會計師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六十二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在某股東人數(shù)有限的實體中擁有經(jīng)濟利益,而審計客戶或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也在該實體擁有經(jīng)濟利益,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這種商業(yè)關系不會對獨立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 (一)這種商業(yè)關系對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以及審計客戶均不重要; (二)該經(jīng)濟利益對一個或幾個投資者并不重大; (三)該經(jīng)濟利益不能使一個或幾個投資者控制該實體。 第六十三條 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或其主要近親屬從審計客戶購買商品或服務,如果按照正常的商業(yè)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會對獨立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如果交易性質特殊或金額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產(chǎn)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規(guī)模; (二)將相關審計項目組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第六章 家庭和私人關系 第六十四條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所處職位能夠對客戶會計記錄或被審計財務報表的編制施加重大影響的員工(以下簡稱特定員工)存在家庭和私人關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 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取決于多種因素,包括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的角色、其家庭成員或相關人員在客戶中的職位以及關系的密切程度等。 第六十五條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或者在業(yè)務期間或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曾擔任上述職務,只有把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才能將對獨立性的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六十六條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的主要近親屬在審計客戶中所處職位能夠對客戶的財務狀況、經(jīng)營成果和現(xiàn)金流量施加重大影響,將對獨立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主要近親屬在客戶中的職位; (二)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二)合理安排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職責,使該成員的工作不涉及其主要近親屬的職責范圍。 第六十七條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的其他近親屬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對獨立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其他近親屬的關系; (二)其他該近親屬在客戶中的職位; (三)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二)合理安排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職責,使該成員的工作不涉及其他近親屬的職責范圍。 第六十八條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與審計客戶的員工存在密切關系,并且該員工是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即使該員工不是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近親屬,也將對獨立性產(chǎn)生不利影響。擁有此類關系的審計項目組成員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的要求,向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的相關人員咨詢。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該員工與審計項目組成員的關系; (二)該員工在客戶中的職位; (三)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二)合理安排該成員的職責,使其工作不涉及與之存在密切關系的員工的職責范圍。 第六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中審計項目組以外的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存在家庭或私人關系,可能因自身利益、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和員工在知悉此類關系后,應當按照會計師事務所的政策和程序進行咨詢。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該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之間關系; (二)該合伙人或員工與審計項目組之間的相互影響; (三)該合伙人或員工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角色; (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合理安排該合伙人或員工的職責,以減少對審計項目組可能產(chǎn)生的影響; (二)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已執(zhí)行的相關審計工作。 第七十條 當無意中違反本守則有關家庭和私人關系的規(guī)定時,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不被視為損害獨立性: (一)會計師事務所已經(jīng)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所有專業(yè)人員在其近親屬或與其存在私人關系的員工因工作變動而違反規(guī)定時,立即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 (二)審計項目組成員因其主要近親屬成為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而無意中違反規(guī)定時,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三)會計師事務所在必要時已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將剩余不利影響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已執(zhí)行的工作,不允許該成員參與任何有關該業(yè)務的重大決策等。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確定是否就該事項與治理層討論。第七章 與審計客戶發(fā)生雇傭關系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第七十一條 如果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曾經(jīng)是審計項目組的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 第七十二條 如果審計項目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并且與會計師事務所仍保持重要交往,將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如果審計項目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除非同時滿足下列條件,否則將被視為損害獨立性: (一)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無權從會計師事務所獲取報酬或福利(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二)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未繼續(xù)參與,并且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jīng)營活動或專業(yè)活動。 第七十三條 如果審計項目組前任成員或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但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與會計師事務所已經(jīng)沒有重要交往,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chǎn)生的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 (二)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在其工作中與審計項目組交往的程度; (三)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離開會計師事務所的時間長短; (四)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以前在審計項目組或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角色。例如,前任成員或前任合伙人是否負責與客戶治理層或管理層保持定期聯(lián)系。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修改審計計劃; (二)向審計項目組分派經(jīng)驗更豐富的人員; (三)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前任審計項目組成員已執(zhí)行的工作。 第七十四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合伙人加入某一實體,而該實體隨后成為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客戶,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對獨立性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七十五條 如果審計項目組某一成員參與審計業(yè)務,當知道自己在未來某一時間將要或有可能加入審計客戶時,將因自身利益產(chǎn)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審計項目組成員在與審計客戶協(xié)商受雇于該客戶時,向會計師事務所報告。在接到報告后,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將該成員調離審計項目組; (二)由審計項目組以外的注冊會計師復核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作出的重大判斷。 第二節(jié) 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第七十六條 如果某一關鍵審計合伙人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因密切關系或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除非該合伙人不再擔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后,該公眾利益實體發(fā)布了已審計財務報表,其涵蓋期間不少于十二個月,并且該合伙人不是該財務報表的審計項目組成員,否則獨立性將視為受到損害。 第七十七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高級合伙人(或管理合伙人,或同等職位的人員)加入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因外在壓力產(chǎn)生不利影響。除非該高級合伙人離職已超過十二個月,否則獨立性將被視為受到損害。 第七十八條 如果由于企業(yè)合并的原因,會計師事務所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擔任屬于公眾利益實體的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不被視為獨立性受到損害: (一)當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接受該職務時,并未預料到會發(fā)生企業(yè)合并; (二)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會計師事務所中應得的報酬或福利都已全額支付(除非報酬或福利是按照預先確定的固定金額支付的,并且未付金額對會計師事務所不重要); (三)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未繼續(xù)參與,或在外界看來未參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經(jīng)營活動或專業(yè)活動; (四)已就前任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客戶中的職位與治理層討論。 第八章 臨時借出員工 第七十九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向審計客戶借出員工,可能因自我評價產(chǎn)生不利影響。會計師事務所只能短期向客戶借出員工,并且借出的員工不得為審計客戶提供本守則禁止提供的非鑒證服務,也不得承擔審計客戶的管理層職責。審計客戶有責任對借調員工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第八十條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借出員工產(chǎn)生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對借出員工的工作進行額外復核; (二)合理安排審計項目組成員的職責,使借出員工不對其在借調期間所執(zhí)行的工作進行審計; (三)不安排借出員工作為審計項目組成員。 第九章 審計項目組成員最近曾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特定員工 第八十一條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最近曾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評價或密切關系產(chǎn)生不利影響。例如, 如果審計項目組成員在審計客戶工作期間曾經(jīng)編制會計記錄,現(xiàn)又對據(jù)此形成的財務報表要素進行評價,則可能產(chǎn)生這些不利影響。 第八十二條 如果在被審計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審計項目組成員曾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將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將此類人員分派到審計項目組。 第八十三條 如果在被審計財務報表涵蓋的期間之前,審計項目組成員曾擔任審計客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特定員工,可能因自身利益、自我評價或密切關系產(chǎn)生不利影響。例如,如果在當期需要評價此類人員以前就職于審計客戶時作出的決策或工作,將產(chǎn)生這些不利影響。不利影響存在與否及其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該成員在客戶中曾擔任的職務; (二)該成員離開客戶的時間長短; (三)該成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防范措施包括復核該成員已執(zhí)行的工作等。 第十章 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十四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將因自我評價和自身利益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不得兼任審計客戶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 第八十五條 如果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擔任審計客戶的公司秘書,將因自我評價和過度推介產(chǎn)生非常嚴重的不利影響,導致沒有防范措施能夠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伙人或員工不得兼任審計客戶的公司秘書。 第八十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日常和行政事務性的服務以支持公司秘書職能,或提供與公司秘書行政事項有關的建議,只要所有相關決策均由審計客戶管理層作出,通常不會損害獨立性。 第十一章 與審計客戶長期存在業(yè)務關系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第八十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長期委派同一名合伙人或高級員工執(zhí)行某一客戶的審計業(yè)務,將因密切關系和自身利益產(chǎn)生不利影響。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主要取決于下列因素: (一)該人員加入審計項目組的時間長短; (二)該人員在審計項目組中的角色;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結構; (四)審計業(yè)務的性質; (五)客戶的管理團隊是否發(fā)生變動; (六)客戶的會計和報告問題的性質或復雜程度是否發(fā)生變化。 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評價因密切關系和自身利益產(chǎn)生的不利影響的嚴重程度,并在必要時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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