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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電大中央電大法本法律文書期末考試復習綜合小抄-資料下載頁

2024-11-06 04:23本頁面

【導讀】1、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司法機關、公證機構、仲。報請領導審查批準是否立案的法律文書。免除處罰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正文】 推翻的以外,人民法院都應直接作為證據采用或交付執(zhí)行。 5試舉出三種常用公證文書。 答:幾種常用的公證文書: 1.合同公證書。 合同公證書,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村民、農村承包經營戶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經營目的,明 2.繼承公證書。 3.親屬關系公證書。 親屬關系公證書,是指申請人向公證機關請求確認其與關系人之間確實存在某種親屬關系的證明文書。其目的是確認他們之間的法律 5試舉出三種常用筆錄。 答: 1)、偵查實驗筆錄; 2)、調查筆錄; 3)、評議筆錄; 4)、執(zhí)行死刑筆錄; 5)、死刑臨場監(jiān)督筆錄。 5 簡述現場勘查筆錄的概念和功能。 答: 現場勘查筆錄是指公安機關 或者人民檢察院 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進行勘驗檢查時 ,對現場勘查過程、提取證據以及發(fā)現線索等情況, 所作的文字記載。 現場勘查筆錄 不僅 是搜集罪證、發(fā)現線索、揭露犯罪的依據,而且是甄別犯罪嫌疑人口供 真?zhèn)危C實犯罪分子 作案 事實 的有力證據 ,還是公安機關研究罪犯活動情況,制訂偵查工作方案,制作呈請立案報告書、呈請破報告書以及起訴意見書的依據。 5辯護詞主要應從哪幾方面 進行辯護? 答:辯護詞是在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被告人的辯護人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當庭發(fā)表的系統(tǒng)性法庭發(fā)言。 辯護人發(fā)表辯護詞既是為了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法庭公正合理地處理案件。 辯護詞通常由前言、辯護意見、結束語三部分組成。前言簡要申明辯護人的合法地位 (受被告人委托或者為法院所指定 ),概括說明出庭前進行的工作及對本案的基本看法。辯護意見作為辯護詞的核心,主要應針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構成的罪名、提出的處理意見等,從事實認定是否正確、定罪是否準確、應否從輕減輕量刑或者免除刑事 處罰等幾方面進行說理駁辯。結束語應總結歸納全篇辯護詞,強調其中心論點。 5代理詞應圍繞哪些問題說理駁辯? 答:民事、行政案件的原被告、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被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階段,為維護其所代表的一方的合法權益,以表的指揮、答辯的系統(tǒng)發(fā)言,統(tǒng)稱為代理詞,符合事實和法律的代理詞對于法庭作出公正的裁決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代理詞通常分為前言、理由和結束語三部分。前言先申明代理人的合法地位,概述所做的工作,提出對全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應正面闡述代理理由或者反駁答辯,主要論證: 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是否存在或者有無法律效力、有無法律關系或者相互間是否享有權利和應否承擔義務、案件性質以及原被告方有無法律責任。結束語為對代理詞的歸結或建議。 四、文書寫作 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呈請拘留報告書。 2020年 1 月 31 日深夜,縣市村女村民葉母子被殘忍殺害。該案經縣公安局刑警隊偵查員王、劉調查,發(fā)現李是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之一。經主管局長批準,偵查人員秘密提取了李的指紋,交由該局技術部門與現場遺留罪犯指紋進行比對。經鑒定,李右食指指紋與現場指紋一 致。經批準,偵查人員搜查了李的住所,在其炕席下提取了李的藍布男西裝長褲,褲腳有血跡。經市公安局對此褲進行血跡檢驗,該血是人血,屬 AB 型,與死者葉血型相同。在搜出有血跡的長褲后,偵查員采取措施對李進行了監(jiān)視。 李,男, 28歲( 1971 年 10月 20 日出生),原籍省縣,現為縣鄉(xiāng)村農民,住在該村,漢族,初中畢業(yè)。 李自年至年在鄉(xiāng)村上學,自年至年在鄉(xiāng)中學上初中。年,李在市打工期間因與他人打架斗毆,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 10 天。自年至案發(fā)時止,李在鄉(xiāng)村務農。 附:《刑法》第 232 條規(guī)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fā)現有犯罪證據的;……。 參考答案如下: 呈請拘留報告書 公刑拘字 (2020)號 李 ,男, 28 歲,(出生),民族:漢族,原籍 省 縣人,現住址 縣 鄉(xiāng) 村,職業(yè):農民。 簡歷: 年至 年在 鄉(xiāng) 村小學讀書; 年至 年在 鄉(xiāng) 中學讀書; 年在 市打工與工人打架斗毆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 10 天; 年至案發(fā)時在 鄉(xiāng) 村務農。 拘留的理由和依據:, 市 縣 村女村民葉 母子被殘忍殺害。經偵查鑒定,犯罪嫌疑人李 右食指指紋與現場指紋一致。并在李家炕席下提取了李 的藍布男西服長褲,褲腳上的血跡與死者葉某血型相同,偵查人員已采取措施對李 進行了監(jiān)視。 李 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條,涉嫌故意殺人罪。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論 法》第六十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特呈請對犯罪嫌疑人李 刑事拘留。 妥否,請批示。 承辦單位: 縣公安局刑警隊 承辦人:王 、劉 2020 年 2 月 日 請根據下列材料擬寫一份起訴意見書。 2020年 9 月 9 日下午三時許,在市河新建大橋施工現場附近水面上發(fā)現小孩右下肢一只, 9 月 10日、 11 日,又相繼在北面大橋水下打撈到右上肢和左下肢。接著,在同一河流的五華里長的水面上,又搜尋到被肢解的頭顱和軀干,而且 這些部位均被從關節(jié)處斷離。在打撈尸段時,發(fā)現小孩連衣裙一件,塑料拖鞋一雙,褲頭一條,藤條提包一只,左上肢經多次打撈未獲。經法醫(yī)對各尸段拼接鑒定后,確認是同一女性童尸,年齡 6 至 7 歲。檢查認定被害者系掐扼窒息而死,死后是用一較鋒利刀分尸,拋尸于河中,因此市公安局確認該案是一起殺人分尸案。 調查發(fā)現, 9 月 4 日晚 8 時,路街居民許曾向街派出所報告,其外孫女章于當晚 6 點多鐘在電影院門前玩時被人抱走。經核對被人抱走的這個小孩的性別、年齡、衣著特征,與打撈的尸體相吻合。經章的母親辯認,打 撈起來的托鞋肯定是章的;同時提供了章因左腿骨折而在醫(yī)院拍攝的“ X”光片,與打撈的左腿“ X”光拍片對比,證明相同部位均有骨折的痕跡。因此確定被害者是章無疑。章, 1994 年 9 月 13 日出生,父親章,部隊干部,母親李,鐵路電力段電話員。章自小即隨其外祖母許生活。 此案發(fā)生后,各級領導都很重視,指示要及時破案。經過三天緊張的偵查工作,偵查人員于 9 月 13日下午在重點嫌疑對象孫住房內發(fā)現 4 塊掛在墻上的異樣異臭生蛆的肉。偵查人員將肉取回檢查縫合,確認是人肉,而且是章下肢被剝離 的肉。由于孫有殺害章分尸滅跡的重大嫌疑,市公安局當天即將其刑事拘留。在對孫的住處進行搜查后,又獲取了大量罪證。 孫,男, 28 歲, 1973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省市一個工人家庭,本人為市廠工人,小學文化,漢族,住路號,家有父母及弟妹。孫自小讀書, 1984 年小學三年級時,逃學在家,后被學校除名。此后即終日在社會上游蕩。 1989 年 3 月,因盜竊犯罪,被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1999 年 8 月,經親戚介紹到廠做工,但經常不上班。 9 月 17日因本案被依法逮捕,現關押在 市公安局看守所。 經過市公安局偵查和預審,孫的犯罪事實被證實如下: 早在這次殺人分尸之前,孫就曾多次向其好友李透露:“人肉最嫩,味道最鮮最美”,“吃一個人肉要多活二十年”,“五、六歲的小孩肉最好”,“小孩最好哄,搞幾個小糖就來了”,“一掐就死”等等。孫還不止一次的對著行人指指點點說:“這人好吃,那個不好吃”等等。孫在上述罪惡思想驅使下,于 9月 4 日下午 6 時許,在其住處樓下看見章和其他小孩一起玩,認為有機可乘,頓起邪念。當章到電影院前的沙堆上玩時,孫即尾隨其后,趁 周圍無人即走到章身邊,以買糖為誘餌,將章引向電影院大門右側,然后抱起來轉向西菜市,從西菜市東頭一個巷子又經路到附近的路一個食品門市部,買了一個燒餅給章吃。一直在郊外拖延到深夜 1 時左右,孫才把章抱回自己的住處。在進門時,孫用雙手將章掐死,然后把章的尸體抱到樓上自己的房間,藏在床下。 9 月 5 日中午,孫從其母親的住處取來小刀一把,還找來一塊灰磚磨了這把刀。下午兩點多鐘,當同住樓上的嬸母、堂弟、堂妹等人上班上學之后,孫將尸體拖出,放在一個白色長方形瓷盆( 43 63 厘 米)上面予以肢解。當夜,孫騎自行車分兩次將各尸段拋入河中。 9 月 6 日早晨,孫買了細鹽,把從尸體上剝離的肌肉腌了起來。 6 日中午、 7 日早上、 8 日、 9 日,孫先后幾次燒煮腌過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舊的白色塑料雨衣將其包起來掛在墻上。 9 月 10 日,孫去縣城家中過中秋節(jié)。 12 日返回, 13 日即被捕獲歸案。 認定孫犯罪事實的證據和理由是: ( 1)從河中打撈的被害人章尸體上,取毛發(fā)、肌肉作血型檢驗,為“ AB”型。孫住處樓板上、草席上的血型,經檢驗均是“ AB”型。孫本人血型為“ O”型。孫之妹(原住孫的房間)的血為“ A”型。 ( 2)孫供認后,偵查人員對肢解尸體用的搪瓷盤,裝四肢和頭的黑提包進行檢查,發(fā)現血跡亦為“ AB”型。 ( 3)從河中打撈起來的裝尸體、軀干的藤條提包以及包扎提包口的帶子,經孫母親、姐姐、妹妹辯認,肯定是他們家的,是放在孫住處的。 ( 4)據孫供認,在孫住處搜查時,提取的小刀為肢解尸體的兇器,并說是從其母親那里拿來,拿來后還磨過。孫的妹妹、弟弟證明是實。 ( 5)孫供認, 9 月 6 日買細鹽一斤,腌人肉用去一部分。搜查時,查 獲細鹽三兩左右。經提取浸泡人肉的“福爾馬林”水里沉淀物,用光譜儀作定性、定量分析,結果證明人肉確用鹽腌過,用量最少四兩,與孫供認相符。 ( 6)孫供認,抱走被害人時,發(fā)現章口袋內裝有一把削鉛筆的小刀。經被害者家長和當天下午與章一起玩的孩子們回憶,章當天確帶有小刀。 ( 7)孫供認,抱走被害者至食品門市部買燒餅和糖給章吃,經檢查,發(fā)現章胃內有面粉顆粒,而章中午在家沒有吃過面粉食品,以后也未吃過零食。經專門調查,食品門市部當晚營業(yè)室遇到的情況,與孫供述相符。 ( 8)孫供認,在肢解尸體和朝陰溝倒血水的時候,恰遇其妹闖來,其妹已證實。孫吃肉等犯罪情節(jié)也有大量證言、證詞在卷。 ( 9)經過司法鑒定,孫精神狀態(tài)正常,沒有精神病。 根據以上犯罪事實和證據,市公安局認為,孫為滿足自己的變態(tài)需求,故意將他人殺害,并肢解、煮食尸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 232 條規(guī)定,且犯罪手段和情節(jié)極其殘忍、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必須予以嚴懲。因此,市公安局根據《刑訴法》第 129 條的規(guī)定,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號起訴意見書連同預審卷宗 3 卷 10 冊,將些案移送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參考答案如下: 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意見書 檢刑訴 [2020]第 號 被告人孫 ,男, 28 歲, 1973 年 2 月 25 日出生于 省 市一個工人家庭,本人為 市 工廠工人,小學文化,漢族,住 市 路號,孫 小學逃學被學校除名。此后終日在社會上游蕩。 1989 年 3 月,因盜竊犯罪被 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 年。 1999 年 8 月經親戚介紹到 廠做工,但經常不上班。 2020 年 9 月 13 日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 , 2020 年 9 月 13 日被 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 同年 9 月 17 日經本院批準被 市公安局逮捕 , 現羈押于 市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章 ,女,住 市 路 號, 1994 年 9 月 13 日出生。委托代理人 。 本案由 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孫 涉嫌故意殺人一案,于 2020 年 9 月 20 日以第 20 號起訴意見書預審卷宗 3 卷 10 冊,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 ,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 于 2020 年 9 月 21 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及其父母,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和被告人的辯證護人 的意見 ,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孫 于 2020 年 9 月 4 日下午 6 時許,在其住處樓下看見章 和其他小孩玩,頓起邪念。當章 在電影院沙堆玩時,以糖為誘餌,將章 引向電影院大門右側然后抱起來到菜市場東頭一個食品門市場,買了一個燒餅給章 吃,一直拖延到夜, 10時左右,孫 才把章 抱向自己的住處,在進門時,孫 用雙手將章 掐死然后把章 抱到樓上自己的房間,藏在床下, 9 月 5 日中午,孫 到其母親的住處取來一把菜刀,還找了一塊磚磨了這把刀,下午兩點鐘當同住樓上的母親、姐姐、妹妹等人上班和上 學去之后,孫 將尸體拖出,放在一個白色長放形瓷盆上面分解肢體,當夜,孫 騎自行車分兩次將尸體拋入河中。 9 月 6 日,早晨,孫 買了細鹽,把從尸體上剝離的肌肉腌了起來。 6 日中午、 7 日早晨、 8 日、 9 日,孫 先后幾次燒煮腌過的人肉吃,后因人肉臭了,就用舊的白色塑料雨衣將其包起來掛在墻上。在殺人分尸之前,孫 曾向好友李 誘惑 “人肉很嫩,味道很鮮,多活二十年,五六歲小孩更好等 ”。 “小孩最好哄,搞幾個小糖就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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