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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公開審判制度-資料下載頁

2025-04-18 07:08本頁面
  

【正文】 開審理可能使為國家利益應予保密的消息得到傳播時,如果主管機關提出要求,法官可決定進行不公開審理。(2)根據關系人的要求,法官決定以不公開的形式調取可能對證人或當事人的隱私權造成影響并且所涉及的事實不構成指控對象的證據。當關系人未出庭或者與訴訟無關時,法官自動作出決定。(3)當公開審理可能損害公共衛(wèi)生時,當公眾的行為可能干擾庭審的正常進行時,當必須保護證人或被告人的安全時,法官也可以決定法庭審理或它的某些活動以不公開的形式進行。(4)法官可以決定以不公開的形式訊問未成年人。”[34] 刑事公開審判制度的特點從聯(lián)合國的有關文件和世界各國關于刑事公開審判制度的立法概況來看,現代意義的刑事公開審判制度具有著一定的特點。 公開的對象從公開的對象上來看,公開審判既包括向當事人公開,也包括向社會公開,二者缺一不可。對當事人公開,一方面是指審判的全過程,即法官的全部審判活動,包括證據的調查、采證均應在有當事人在場時進行,如果沒有當事人參加,或者當事人難以參加,法官一般不得調查證據,即使收集了證據,也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另一方面是指法官的審判活動必須是在當事人雙方同時在場時進行,禁止法官與當事人之間有任何形式的單方面接觸。對社會公開,主要是指法庭審判的公開,即除法律規(guī)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不禁止特定的人出席旁聽,允許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 公開的內容從公開的內容上來看,公開審判既包括審判過程的公開,又包括審判結果的公開。審判過程的公開是指法院審判案件的活動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外,一律公開進行。通過審判過程的公開,使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公眾能夠知曉審判的程序以及審判過程中的實體信息。還需要指出的是,審判過程的公開是審判全過程的公開,并不僅限于法庭審判的公開。在現代的刑事訴訟中,審判活動是一個由庭前、庭審以及庭后組成的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法官的審判活動并不囿于只在法庭上進行,法官在庭審前后均需開展一系列活動。例如,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官不僅主導庭審,而且在庭外還依職權展開活動包括證據調查等等。在理想的當事人主義審判模式中,公開審判就等同于法庭審判的公開,因為法官在整個訴訟中保持不介入的態(tài)度,在庭審之前對案件的情況并不知曉,然而英美法系國家早已突破了這個制度的理想形態(tài),法官在開庭之前也需要介入案件實質性和程序問題的考量[35].由此可見,審判過程的公開應是包括庭前、庭審、庭后活動在內的審判全過程的公開。審判結果的公開是指法院將案件裁判的結果向當事人和社會公開,其主要體現為法院判決的公開宣告。而無論是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判決都應當公開宣告。 公開的形式從公開的形式上來看,法院審判案件的過程和結果要以特定的形式對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公開,主要有以下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公開,其又分為對當事人的直接公開和對社會公眾的直接公開兩種情況。對當事人的直接公開是指法官的全部審判活動,均應在有當事人在場時進行。審判對當事人的公開只能采用直接公開的形式,否則公開審判對當事人也就將失去實際意義。對社會公眾的直接公開是指公民直接到法庭參加旁聽,親自通過自己的感知來知悉案件的審判情況。另一種是間接公開,是指通過新聞媒體的采訪、報道使社會公眾間接的了解案件的審判情況。媒體的采訪報道是實現公開審判的重要手段,甚至其實際功效要大于公民旁聽。但是為了維護法庭的神圣和權威,維護審判的公正,同時也是為了便利證人作證,許多國家的法庭嚴格限制新聞媒體在庭審過程中錄音、攝像和拍照。特別是對于法庭審判的電視直播,更是禁止的。然而,隨著現代傳媒業(yè)的發(fā)展和審判公開的擴大,一些國家對刑事庭審的電視報道已經放寬。 公開的例外情形公開審判還存在著例外情形。當今世界各國出于對案件的公開審理可能會危及社會安全利益或損害公民的基本人權的考慮,在普遍確立公開審判制度的同時,亦規(guī)定了公開審判的例外情形,通常包括以下幾種:第一,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第二,有違社會秩序或者善良風俗的案件。第三,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第四,出于司法利益的考慮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第六,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也不應公開審理。國外的刑事公開審判制度自確立以來,歷經發(fā)展,已走向成熟。一些國家關于該制度的立法,對我國實行刑事公開審判制度具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特別是現代意義的刑事公開審判制度所具有的上述特點,更是為我國構建和完善刑事公開審判制度提供了一個理論框架和國際標準。因此,我國進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實行刑事公開審判制度,應當積極借鑒國外立法,吸收其優(yōu)秀成果。4 我國刑事公開審判制度現狀及存在問題 我國刑事公開審判制度的現狀在我國,刑事公開審判己經成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憲法》第125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蔽覈缎淌略V訟法》更是把審判公開明文規(guī)定為一項刑事訴訟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钡?51條第5款規(guī)定,“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钡?5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末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第163條規(guī)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蔽覈斗ㄔ航M織法》也明確規(guī)定了審判公開制度,該法第7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開進行.”此外 , 最 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公開審判的問題作了若干規(guī)定。如該《解釋》第62條規(guī)定,“在公開審理案件時,對于公訴人、訴訟參與人提出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時,審判長應當制止。如確與本案有關的,應當決定案件轉為不公開審理?!碧貏e是該《解釋》第121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最高 人 民 法院于1993年12月1日發(fā)布,并于1994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第811條對開庭審理的公開化作了具休規(guī)定:“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要時,持人民法院發(fā)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下列人員不得旁聽: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梢神病人和醉酒的人。其他不宜旁聽的人。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qū)。不得發(fā)言、提問。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和攝影。對于違反法律規(guī)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而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8日專門發(f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zhí)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更是對于公開審判予以了細化規(guī)定,以切實保障公開審判的實現,其主要內容為: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必須堅持依法公開審判制度,做到公開開庭,公開舉證、質證,、人民法院對于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審理,但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以及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此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還包括經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決定不公開審理的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其他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3.依法公開審理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案由、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開庭時間和地點。依法公開審理案件,、質證,不能進行認證,但無需舉證的事實除外。法庭能夠當庭認證的,、下列第二審案件應當公開審理:(1)當事人對不服公開審理的第一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的,但因違反法定程序發(fā)回重審的和事實清楚依法遷行判決、裁定的除外。(2)人民檢察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但需發(fā)回重審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的所有案件應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宣告判決,應當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并在此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凡應當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沒有公開審理的,應當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1)當事人提起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的判決、裁定提起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判決,發(fā)回重審。(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再審。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提起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再審。上述發(fā)回重審或者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依法公開審理。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庭審活動應當在審,應當選擇適當的場所進行。9,依法公開審理案件,公民可以旁聽,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經人民法院批準的未成年人除外。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旁聽人需要持旁聽證進入法庭的,旁聽證由人民法院制發(fā)。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持有效證件要求旁聽的,參照中國公民旁聽的規(guī)定辦理。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guī)則》的規(guī)定,并應當接受安全檢查。依法公開審理案件,經人民法院許可,新聞記者可以記錄、錄音、錄像、攝影,轉播庭審實況。外國記者的旁聽按照我國有關外事管理規(guī)定辦理?!鄙鲜鲞@些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為我國刑事公開審判的進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和指導,而在司法實踐中,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在全國法院教育整頓工作座談會上明確指出:“要把加強外部監(jiān)督同加強內部監(jiān)督結合起來,各類案件除涉及國家機密、公民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法律另有規(guī)定不予公開審理外,一律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不許實行‘暗箱操作’,并允許新聞機構以對法律自負其責的態(tài)度如實報道”。隨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率先向社會公開宣布,凡年滿18周歲的我國公民只要憑有效證件登記就可以進入該院自由旁聽任何一件公開審理的案件。新聞記者可以以對法律負責的態(tài)度報道公開審理的案件。1998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公民旁聽審判案件的規(guī)定》和《關于新聞記者旁聽采訪公開審判案件的決定》,要求從同年12月1日開始,北京市各級法院對依法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審理。旁聽或采訪的新聞記者應遵守法庭規(guī)則,對公開審判案件的報道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文責自負。這些舉措實施不久,即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反響,新聞媒體的宣傳也十分熱烈?!皳渡顣r報》報道,北京落實公開審判制度一年來,各級法院公開開庭共計82070個,共有群眾94萬人(次)參加了旁聽,數十家新聞單位的記者近3600余人(次)進行了現場采訪。這使法院的審判活動變得大為‘透明’?!盵36]“全面落實該制度以來,辦案人員的辦案效率、質量和社會效果均有明顯進步,裁判文書的質量也有所提高,結案超審限的情況大大減少。而反映審判工作方面問題的群眾來電、來信、來訪2001年比上一年同期減少近20%,查處的違法、違紀人員減少了54%0。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除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案件外,法院審判案件基本都己做到公開進行。 我國刑事公開審判制度存在的問題盡管現今我國有多部法律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對刑事審判公開作出了規(guī)定,但應當看到的是,我國的刑事公開審判制度仍然存在著不少問題。 在審判過程的公開中存在的問題 在庭審準備程序中對于證據向辯護方公開的不夠依據訴訟原理,訴訟雙方在進入正式開庭審判之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情況、相關訴訟主張以及掌握證據的情況有所了解,以便更好的進行訴訟:社會公眾應當對案件有一定的了解,以便參加法庭審判,發(fā)揮其審判監(jiān)督的作用。上述所有這些信息的得來,都要依靠庭審前的準備活動,依靠庭審前準備活動中的信息公開,而審前信息公開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證據開示。證據開示是指庭審調查前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獲取有關案件的信息。根據《布萊克法律辭典》,開示是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隱藏起來的東西。”而在審判制度中,“它是一種審判前的程序和機制,用于訴訟一方從另一方獲得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和其他信息,從而為審判作準備?!薄T谧C據開示程序中,是一方當事人已經獲得的或將在訴訟中使用的證據材料,如己作出的鑒定結論、檢查報告,己收集的物證、書證,以及擬傳喚出庭接受調查的證人的姓名和住址等。第二種情況是與案件有關的信息,例如,有的國家法律規(guī)定,在被告人作不在犯罪現場的辯護時,必須將這一辯護的內容以及與這一辯護有關的事實和證據事先通知檢察官。同理,在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有必要向檢察官告訴某種情況的時候,被告人就案件有關問題作出供述也被視為一種證據開示。第三種情況不是直接提供有關的證據和其他信息,而只為訴訟對方提供搜集己方掌握和控制的某些情況的機會。例如,警方提供機會,使辯方律師能詢問由警方控制下的被害人或受到威脅的重要證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6條第2款規(guī)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蓖瑫r,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中規(guī)定,法院在開庭前應當“通知被告人、辯護人于開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證的身份、住址、通訊處明確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及不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名單和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據復印件、照片”。由此可見,我國目前對于庭審前證據開示的問題已經有所規(guī)定,但同時,還存在著許多缺陷。第一,我國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在庭審方式上作了重大改革,吸收了對抗制的許多因素,其中法院的庭前審查由實質審查轉變?yōu)樾问綄彶?,檢察官不再向法院移送全部卷宗,而只是移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主要證據復印件和照片等。這樣,一方面,辯護律師到法院去閱卷就看不到全部證據資料。另一方面,我國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又未明確規(guī)定律師在審判前查閱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材料的制度,而檢察機關出于對抗制訴訟模式的需要排斥律師到檢察院閱卷,結果律師只能十分有限地了解檢察官所掌握的證據,從而影響其辯護權的行使,進而影響訴訟的公正和效率。另外,在辯方的開示義務上,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已經在一定程度上確立了被告方的證據開示義務,但由于開示的對象是法院而不是檢察機關,這又會導致辯方的證據在庭前對公訴人封閉,我國目前關于證據開示的范圍不夠明確,如《刑事訴訟法》第36條規(guī)定的“本案所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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