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品交易所商品批發(fā)市場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處理制度和風險警示制度。第三條交易所、授權服務機構、交易商必須遵守本辦法。同標的商品價值的20%。部分交易商或全部交易商提高訂貨保證金比例的措施。前調整電子購銷合同訂貨保證金標準。督管理委員會備案。制定各掛牌銷售商品的每日最大價格波動幅度。交原則實行“合同權益變更優(yōu)先、時間優(yōu)先”的原則。日最大漲(跌)幅價位的情況。大幅度調整為上一交易日結算價的±6%。若風險化解,則第。易日暫停交易一天,交易所將對該掛牌商品執(zhí)行強制減少訂貨量措施。交,解除履約責任。具體操作方法如下:。與第(二)條中訂貨方向相反的所有訂貨都列入成交范圍。直至第(二)條中申請“合同權益變更”范圍內確定的訂貨數量全部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