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一條為適應和諧鐵路建設要求,保障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合治理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guī)定,第二條路外安全是鐵路交通安全、治安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實抓好這項工作。科、段辦、黨群辦、計財科各指定一名人員組成。名副站長負責日常具體事務。故的法律訴訟和應訴。傷亡事故處置費用并按規(guī)定程序上報,建立旅客路外傷亡事故檔案。,加強清理站場閑雜人員,整治車站周邊秩序的力度,并參與路外安全宣傳工作。強檢查,發(fā)現(xiàn)不良及時處理;對已移交地方管理的道口標志問題,作、更新鐵路沿線事故易發(fā)地段的安全標語、警示牌。道口報警、自動信號故障時,道口。工要認真填記運統(tǒng)46,及時通知電務人員并采取保安措施。室,并通知鐵路公安派出所、工務等有關單位趕赴現(xiàn)場進行處理。查找可以防止的人員進行定責處理,制定防止再次發(fā)生的措施。因初步判定等工作,妥善進行處理。當班人員及車站管理人員責任。原因、教訓以及采取措施情況。全隱患,及時制定措施進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