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一條董事會的議事決策原則是:實行集體討論,民主決策,逐項表決,項進行審議表決,并在會議記錄和董事會決議上簽字。董事會因故不能召開或審議的事項不是特別重大時。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第四條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副總經理列席董事會。列席人員有權就相關議題發(fā)表意見,但沒有。審議年度報告和下半年審議中期報告的兩次會議。有以上情形之一時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送達有關會議材料。時,可由副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根據會議審議并通過的議案形成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必須經。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書應載明授權范圍。投資額超出董事會授權范圍,需提交股東會審議通過后方可實施。通過并形成決議后再簽署意見,以減少工作失誤。制定方案,于會前十個工作日內送交參會董事及有關人員參閱;第十六條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