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二條委托人依據相關法律及其章程,委托管理人對其投資業(yè)務進行經營和管理。選擇、調研評估、投資實施、后期管理和退出建議等。第四條委托人以其名義對外簽署與運用委托人資產進行投資的相關協議和文件。第五條委托人應按照本協議的約定向管理人支付運營費用及業(yè)績報酬。2.按照規(guī)定向委托人披露與投資相關的事項、年度業(yè)績報告以及財務報表;4.向委托人所投資的企業(yè)指派董事、監(jiān)事和高級管理人員;5.向委托人建議延長投資期限;8.對本協議約定的管理人授權范圍內的投資項目的投資及退出方案作出決策;9.按委托人的合理要求處理與經營有關的其他事務;議項下的業(yè)績報酬用于對管理團隊進行獎勵的事項簽訂相關協議。上市企業(yè)上市后,所持股份的未轉讓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資本20%且不超過委托人注冊資本40%的投資方案;務關系和協調與制衡機制,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董事會中獲得席位,參與重大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