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二條公司董事會依據(jù)《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設立,為公司常設權力機構;對全體股東負責;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第三條董事會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公司章程及本細則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三)決定年度投資計劃、年度生產(chǎn)經(jīng)營計劃和審計工作計劃;董事會受股東會委托決定投資方案。(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十一)決定設立相應的董事會工作機構,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經(jīng)理、營銷總公司總經(jīng)理、財務負責人,并決定其報酬和獎懲事項;董事不需持有公司股份。董事的任期每屆為二年。前,全體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yè)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之日起未逾三年者;(六)因觸犯刑法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尚未結案者;第七條董事由全體股東選舉或更換。(一)出席董事會會議,并行使表決權;追究其刑事責任。(二)對董事會重大投資決策失誤造成的公司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