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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推薦五篇(編輯修改稿)

2024-11-09 06:54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定撫養(yǎng)義務人,但撫養(yǎng)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撫養(yǎng)能力、無生活來源的;(五)家庭成員屬于重點優(yōu)撫對象以及獲得自治區(qū)級以上見義勇為表彰、特殊貢獻獎勵、勞動模范稱號的;(六)居住在D級危房的。(七)政府公告實施棚戶區(qū)改造拆遷范圍內的無能力購買能力的家庭。第四十五條 一個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考慮家庭代際、性別、年齡結構和家庭人口等因素,配租標準原則為:家庭人口 家庭構成 配租套型1人 獨身(包括未婚、離異、喪偶)宿舍、單居或小套型2人 夫妻及子女未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 單居、小或中套型2人 子女年滿10周歲的單親家庭 中或大套型 3人以上 夫妻及子女 中或大套型 第四十六條 各市、縣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戶型、面積、價格、交付期限及供給對象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各市、縣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將保障性住房的配租、配售對象的姓名、家庭人口、收入、配租配售的房屋面積等信息及時在當地電視、報紙、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開。在商品房項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開發(fā)企業(y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工作內,將許可房源一次性在售樓銷售現場向社會公示。第八章 運營管理第四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為保障性住房產權所有部門或單位。第四十八條 廉租住房租金和經濟適用住房售價實行政府定價,租金由房屋的維修費和管理費構成,并與城鎮(zhèn)低收入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和限價商品住房售價實行指導價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舊費、維修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等構成。第四十九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只租不售。企事業(yè)單位、開發(fā)企業(yè)等社會機構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按投資主體確定房屋權屬, 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中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及其性質;屬于共有份額的,應當注明共有份額。在公共租賃住房性質不變的前提下,投資者權益可依法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和樓層、朝向調劑系數按房屋租賃市場租金水平確定并調整。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當低于同類地段類似房屋市場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確保建設資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實現良性循環(huán)。公共租賃住房具體租金標準由設區(qū)的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保障部門確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按進行調整并公布。企事業(yè)單位提供的用于本單位職工租住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參照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自行確定,并報住房保障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用于向社會保障對象出租的,按政府確定的租金標準執(zhí)行。第五十條 公共租賃住房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期限一般為3—5年。承租人簽訂合同之日,按規(guī)定繳納租賃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并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第五十一條 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應選擇有相應資質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進行服務管理,物業(yè)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使用人承擔,政府出臺扶持政策,鼓勵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聘用小區(qū)內的被保障家庭人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納入該項目統一物業(yè)服務管理。第五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在完成家庭選房簽約工作5個工作日后,將配租家庭情況、身份證號及所選房號等情況錄入信息管理平臺,并將配租家庭名單、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經單位領導簽字蓋章后報區(qū)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上述備案材料作為房屋產權單位享受公共租賃住房運營稅費減免的依據。第五十三條 申請人繳存租房保證金標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不繳存租房保證金;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0元的標準繳存。繳存的租房保證金按照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未滿1年的,按照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時,抵扣欠繳租金和違約賠償,一次性結清本息。第五十四條 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除按照合同約定交納房屋租金外,還須交納物業(yè)管理服務費、水、電、氣、熱、通訊、有線電視等費用。第九章 退出管理第五十五條 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縣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保障性住房產權所有部門或單位收回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一)虛報隱瞞戶籍、家庭人口、收入、財產、住房等情況取得保障性住房的;(二)違規(guī)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變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三)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居住的;(四)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的;(五)家庭的收入、財產、人口、住房等情況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條件的;(六)其他違反保障性住房政策規(guī)定的。第五十六條 已經享受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保障對象購買其他住房的,應當辦理退出手續(xù)。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購買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滿5年上市交易的,政府優(yōu)先回購。第五十七條 采用梯度保障、租補分離的方式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進行并軌后的管理。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家庭,均可申請政府租賃型保障房,并按不低于市場租金的70%繳租;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發(fā)放條件的家庭,租賃政府保障房還可享受相應額度的房租補貼。當承租人的經濟狀況發(fā)生改善,不再符合相關條件時,按承租人的實際情況及時調整保障標準,停止發(fā)放租賃補貼資金,或改為按不低于市場租金的70%的標準收取房屋租金。當承租人收入水平達到中等或中等偏上收入水平,則給予其一段騰退期,逾期不退者,按商品住房市場水平的標準收取租金。第五十八條 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5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理由。當事人對取消保障資格決定有異議的可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有關部門申訴,當事人無異議的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回住房。第五十九條 被責令退出或應當退出拒不退出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人員,其行為記入當地“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統”,五年內不得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請。第六十條 被保障家庭通過購買、獲贈、繼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賃期間收入超過規(guī)定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所租賃保障性住房。騰退期間,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滿拒不退出的,可以依據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六十一條 承租人在租賃合同執(zhí)行期間,可以提前退房。第六十二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當家庭人均收入連續(xù)1年超過本地居民低收入標準時,由市、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收回廉租住房,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第十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六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住戶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用途,不得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第六十四條 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保障性住房的成本控制,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第六十五條 各級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能,定期或者不定期對保障性住房進行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結果要及時向社會公布,并通過設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等方式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jiān)督。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退出保障性住房而拒不退出的,由市、縣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強制執(zhí)行。第六十七條 享受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違反本辦法中相關規(guī)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損毀、破壞、改變房屋結構和配套設施的,按規(guī)定應退出卻拒不退出保障性住房的,由市、縣住房保障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jié)嚴重、拒不改正的,取消保障資格,收回保障性住房。第六十八條 對各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追究責任。第六十九條 中介機構違規(guī)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第十一章 附 則第七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公共租賃住房租賃擔保書示范文本,由自治區(qū)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第三篇: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時間:20110927 09:18:06 來源:深圳特區(qū)報 作者:[提要] 保障性住房租賃、買賣合同應當由申請人、共同申請人簽名;貨幣補貼協議應當由申請人和具有本市戶籍的共同申請人簽名。十四條 需要終止租賃保障性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的家庭或者單身居民,應當書面告知市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收回住房或者停止貨幣補貼,并辦理相關手續(xù)。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三十八號《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于2011年4月26日修正,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11年5月31日批準,現予公布。2011年7月13日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難群體居住條件,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提高城市競爭力,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分層次適度保障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第三條 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貨幣補貼等方式。本條例所稱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資建設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籌集的,以限定的標準和價格,向符合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種形式。第四條 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戶籍的住房困難家庭和單身居民為基本保障對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對具有本市戶籍的屬社會救助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貨幣補貼的方式予以保障。對本市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的各類專業(yè)人才以及在本市連續(xù)繳納社會保險費達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員,市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設定條件,逐步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五條 市政府應當積極采取措施,創(chuàng)新機制,加強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供給,提高住房保障率。市政府房屋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房委會)負責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項的審議、協調、指導和決策。市政府住房和建設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住房保障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關事業(yè)組織具體實施。發(fā)展和改革、人居環(huán)境、財政、規(guī)劃和國土、公安、監(jiān)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管、稅務、統計等相關部門,有關金融機構和金融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住房保障相關工作。各區(qū)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qū)主管部門)以及相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轄區(qū)的住房保障工作。第二章 規(guī)劃和計劃第六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qū)政府以及市發(fā)展和改革、人居環(huán)境、財政、規(guī)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yè)主管部門等,編制住房保障規(guī)劃,按規(guī)定經批準后公布實施。住房保障規(guī)劃應當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標、總體要求、保障性住房籌集和供應、土地和資金安排以及規(guī)劃實施措施和工作機制等內容。第七條 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儲備制度。相關部門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總體規(guī)劃、住房建設規(guī)劃、法定圖則以及土地利用計劃、近期建設規(guī)劃實施計劃時,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優(yōu)先單獨列出保障性住房項目用地指標,明確具體地塊和空間布局,并征求市主管部門意見。列入住房保障土地儲備的用地,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用地功能。第八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各區(qū)政府以及市發(fā)展和改革、人居環(huán)境、財政、規(guī)劃和國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產業(yè)主管部門等,根據住房保障規(guī)劃,編制住房保障計劃,按規(guī)定經批準后公布實施。住房保障計劃應當明確計劃內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應和資金使用安排、保障性住房的來源、提供保障性住房的數量和區(qū)域分布、貨幣補貼的總額、保障對象的范圍等內容,計劃要點應當納入本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第九條 相關部門在編制與保障性住房有關的規(guī)劃、計劃時,應當綜合考慮交通、生活配套設施等因素,采取保障性住房集中建設或者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相結合的方式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與商品房搭配建設的,規(guī)劃和國土部門應當會同市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保障性住房的產權歸屬、銷售對象、銷售方式、管理模式等內容。第十條 在城市更新改造過程中,市政府應當根據住房保障規(guī)劃、計劃,結合更新改造項目的具體情況,規(guī)定搭配建設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具體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章 資金和住房來源第十一條 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一)市、區(qū)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二)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資金;(三)政府出售或者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設施所得的收益;(四)社會捐贈的資金;(五)依法從市住房公積金及其他途徑籌集的資金。住房保障資金統一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保障性住房的開發(fā)建設、籌集、管理以及發(fā)放貨幣補貼等。第十二條 保障性住房來源包括:(一)政府投資建設的住房;(二)政府購買、租賃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征收、沒收的住房;(四)企業(yè)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與政府約定建設的住房;(五)搭配建設的住房;(六)社會捐贈的住房;(七)其他途徑籌集的住房。存在重大質量問題和安全隱患的住房,不得用作保障性住房。第十三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保障性住房,由發(fā)展和改革部門依照經批準的住房保障計劃和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統一立項,規(guī)劃部門按期選址,市、區(qū)主管部門組織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機構建設或者通過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建設。政府投資建設和購買的保障性住房以及依法收回、征收、沒收用于住房保障的住房,歸政府所有,由市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和分配。第十四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住房保障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項目的套型結構和建筑面積。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guī)劃和國土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標準及技術規(guī)范,制定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積、戶型、布局、室內外配套設施、裝修等相關技術規(guī)范。第十五條 建設保障性住房應當符合循環(huán)經濟的要求,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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