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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教育政策法規(guī)課后案例分析整理(編輯修改稿)

2024-11-05 06:08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教四年級語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級成績低14分。96年底,學校給陳的考核結果為不合格,按市有關文件規(guī)定,7 對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試聘處理。97年春節(jié)后,學校對陳改為試聘,時間半年,不發(fā)獎金和聘金。陳在學校的收入從1300多元減至850元,試聘期間,陳以各種理由請假。97年3月,學校發(fā)現陳兩次請假后去進貨,以后就很少批準其請假要求。陳繼續(xù)經常早晚騎車載客,中午進貨,這個學期,陳27次遲到半小時以上。學校領導聽陳的課,發(fā)現其多次沒備課就去上課,對學生作業(yè)批改馬虎,期末考試,陳所教的班該科成績比其他同級科成績平均分低15分。10多位家長向學校提出。不讓陳再教他們的孩子。97年7月學期結束,學校對陳的考核結果仍為不合格。決定解聘陳。在教師大會上宣布,并將陳在試聘期的表現寫成書面材料,向鎮(zhèn)教辦報告。陳在申訴中認為:(1)學校與他簽訂了聘期3年的合同,簽約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本人作為教師的合法權益。(2)現在社會上從事第二職業(yè)的人比比皆是。自己過去是民辦教師,直收入很低,轉為公辦教師后,近幾年待遇才大幅提高,家庭經濟還有困難,利用工余時間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雖然對教育教學工作有點影響,但也不應被解聘。學校認為:(1)陳只顧經營家庭的雜貨店且早晚又去載客,不履行教師義務和職責,屬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并且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造成了損失,(2)陳在學校的收人與當地其他行業(yè)同等學歷或同等專業(yè)技術職務檔次的人比較已屬中等偏上水平;即使陳不參與經營家庭雜貨店,不早晚載客,陳的家庭收人在當地也屬中等偏上家庭,不算生活困難,陳忙于從事第二職業(yè),經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給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不可原諒。按照教師法第37條的規(guī)定,學校有權解聘陳。學生家長認為:陳只有一半心思在學校工作,另一半心思搞個人創(chuàng)收,這樣 8 的教師誤人子弟,不應繼續(xù)留在學校任教。上述事實表明,教師與學生不得從事商業(yè)性活動;陳沒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規(guī)定的職責和義務,應負不履行合同規(guī)定職責、義務的法律責任,合同的一方發(fā)現另一方不履行義務時,經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有權提出終止合。.因此,學??商岢鼋K止聘任合同?!督處煼ā返?條第三款規(guī)定,“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guī)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確定了學校與教師之間的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根據《教師法》第37條規(guī)定,學校解聘陳并沒有違法,也沒有侵犯陳的合法權益。分析:在該案例中,盡管合同規(guī)定學校對陳某的聘期為三年,但學校提前將陳解聘卻并未侵犯陳的合法權益,因為陳并未履行一個教師應履行的義務,學校的行為是依法治校的正當行為。案例12:某電視臺在新聞節(jié)目中這樣報道:“今天上午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入室盜竊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學初三年級學生李、趙并將2人接受警察訊問的正面圖像一同播放。電視新聞這樣報道可以嗎?答:不可以。根據《預法》規(guī)定對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jié)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案例13:2010年夏,某縣教委實行機構改革,將原來的勤工儉學管理站改為縣教育服務公司,并決定于2010年6月18 日上午(星期四)舉行掛牌儀式。為了營造熱鬧氛圍,縣教委提前半個月通知縣城內各小學腰鼓隊排練節(jié)目,屆時到場助興。6月18 日上午,教育服務公司掛牌儀式如期舉行,縣城7 所小學的 9 小學生共計200多人次參加典禮,一時鼓樂喧天、歌舞翩翩,縣教委的領導們十分滿意,感覺效果好極了。問:⑴、本案中,縣教育局的行為侵犯了學校的哪項權利?侵犯了學生的哪項權利?參考答案:縣教育局的行為侵犯了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縣教育局的行為侵犯了學生的受教育權(上課權)在這個事件中,縣教委以縣教育行政機關的名義下發(fā)通知,讓所轄的縣城小學學生在正常的學習時間內停課參加商業(yè)慶?;顒?,嚴重的干擾了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侵害了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和學生的受教育權(上課權)⑵|縣教育局應該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哪一種法律責任?教育局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責任形式為賠禮道歉,賠償案例14: 2004年《中國教師》雜志對兒童的生存狀態(tài)進行了調查。調查發(fā)現:833名從小學一年級到高中三年級的學生中,有47%的學生認為自己的童年不快樂。主要表現是:受考試折磨、沒有自由、壓抑、緊張、忙碌。學生的年齡越高越覺得自己的童年不快樂。問題:⑴、就上面調查的數據進行分析,學校教育中是否有不合法的現象?是什么原因導致的?從調查數據以及上面的案例,學校教育存在著不合法的現象,就是以發(fā)展人的單方面素質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動或以幫助學生通過選拔考試為根本目的,忽視了學生的個性特長。其原因就是應試教育所致,應試教育把單純提高學生的應試能力,作為學校的唯一追求而成為片面教育,成為學生各方面素質發(fā)展的絆腳石⑵你認為,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今天,學校的教育教學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問題?糾正這些問題應采取怎樣的措施?在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的今天,學校的教育教學過程中還存在以下問題:一是重智育,輕德育、體育、美育。二是重考試科目學習,輕非考試科目學習。三是重文化知識傳授和應試技巧培養(yǎng),輕綜合能力和創(chuàng)新精神培養(yǎng)。四是面向少數升學有望的學生而忽視大多數學生的發(fā)展。五是學生課業(yè)負擔依然過重,影響了學生身心健康。六是學生體質和健康狀況不容樂觀,部分指標有所下降。糾正這些問題應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提高認識,加強對實施素質教育的領導。其二,堅持德育為先,構建全面育人的工作機制。其三,積極推進基礎教育課程改革。其四,深化招生考試和評價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科學的素質教育評價機制。其五,規(guī)范辦學行為,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yè)負擔。其六,提高教師實施素質教育的能力。培養(yǎng)適應新課程和素質教育需要的師資。是搞應試教育還是搞全面素質教育,決非教育學術觀點之爭,而是對我們國家民族的前途命運是否真正負責的大問題。第四章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案例15:張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師,在教育戰(zhàn)線上奮斗了二十余載。由于他對工作認真負責,刻苦鉆研業(yè)務,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學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報刊上發(fā)表論文若干篇,探討教學方法的改進。其中某篇論文主張在根據學生的性格特點、學習基礎上因人施教,教學工作要有針對性,而不能不顧對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樣只會把工作搞砸,誤人子弟。此文見報后,受到 11 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評,被評為教學論文二等獎。張某本人不僅刻苦鉆研理論,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諸實踐,他利用自己的心得體會,在班上因材施教,對癥下藥。張某某以自己的言傳身教在學生中樹立了崇高的威信。由于張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績,2005年他被評為縣模范教師,獲得縣教育局頒發(fā)的榮譽證書和獎金500元。2005年底,縣教育局某位領導找到張某,想讓他的侄子進入張某任教的畢業(yè)班,但由于該領導侄子的成績較差,張某按照學校的規(guī)定婉轉地拒絕了該領導的要求。事隔不久,某縣教育局突然收回張某某所獲的模范教師稱號,收回所得獎金,理由是教學模式老化,學生反映意見挺大,張某不配得模范教師稱號。張某得知此事后大為吃驚,立即找縣教育局交涉,要求縣教育局承認自己的教學科研能力,保護自己辛苦得到的榮譽稱號。但縣教育局不予理睬。張某所在學校議論紛紛,人們傳說張某出了問題,要不怎么回被剝奪“模范教師”稱號?張某為此精神恍惚,精神壓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醫(yī)療費500余元。張某向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縣教育局非法剝奪自己的榮譽稱號,給自己造成了精神損害和經濟損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縣教育局返還榮譽證書及獎金,并在原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h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對工作認真負責,刻苦鉆研,勇于探索,在長期的實踐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來促進教學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顯著。這已經被實踐所證實。張某所撰寫的教育方面的論文,受到廣大教師的好評,具有一定的科研價值,對實踐有較好的指導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針對性地 12 教育學生的觀點,發(fā)展了前人的理論,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實用性,其已在實踐中得到廣泛應用、重視,證明是可行的??h教育局所說的“張某撰寫的論文嘩眾取寵,沒有實際效果;張某教學模式老化,學生反映意見挺大”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h教育局未經認真調查,只憑領導個人好惡(本案中所提到的領導在剝奪張某榮譽的稱號過程中起了決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剝奪張某的模范教師榮譽稱號及獎金,構成對張某榮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判令:縣教育局返還張某模范教師的榮譽證書及獎金500元;在原有范圍內為張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撫慰金4000元等。教師依據法律規(guī)定享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權利,這是國家賦予教師職業(yè)的特定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干涉或阻撓。本案縣教育局的某領導打擊報復教師張某的行為,侵犯了教師享有的合法權益,縣教育局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案例16:某中學,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資金。全體教師對學校的行為極為不滿,聯名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其申訴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33條:“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7條第4款規(guī)定:教師享有“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有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帶薪休假”的權利。要求學校馬上歸還扣留教師的全部工資。問:學校侵犯了教師的什么權利?教師的申訟能得到縣教育局的支持嗎?為什么?如何處理?教師獲取報酬權被學校侵害。教師的請求能得到縣教育局的支持。原因是拖欠教師工資,違反《教育法》、《教師法》,是侵害了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它不僅侵害了教師獲取勞動報酬的基本權利,危及教師及其家庭生計,還嚴重影響了教師隊伍的穩(wěn)定和教育教學工作的正常進行,不利于教育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處理:經縣教育行政部門深入調查,查明該校拖欠教師3個月工資的情況屬實??h教育行政部門責令該校及其責任人限期歸還被挪用的教師工資,修建校舍的經費由該校另行解決。并決定對該校領導及其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案例17:某?;瘜W教師趙某參加了縣教育學會組織的為期一天的學術研討會。事先未向學校請假,也沒有和教同班課程的其他教師串課,致使他所任教的兩個班各有一節(jié)化學課沒有上。學校按曠職論處,按照本校的有關規(guī)定,扣發(fā)其當日的工資和本月全勤獎,并在全校職工大會上提出批評。教師趙某對學校做出的處理決定不服,向這所學校的主管部門提出了申訴。其申訴理由是依據《教師法》第7條第2款規(guī)定,“教師享有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的權利。”要求返回扣發(fā)的工資和資獎金,在全校職工大會上取消對其所做的批評。教育行政部門經調查,教師所述所情況基本屬實。但認為,教師既享有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應當完成法律規(guī)定的義務。《教師法》第8條第2款規(guī)定教師應當履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的義務。趙老師只強調了權利的方面,而沒有遵守學校的規(guī)章制度和執(zhí)行教學計劃,沒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學校做出的決定符合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事實清楚。因此決定:維持學校原處理結果。教師趙某內未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教師參加學術研討會是正當的一項權利,也是教師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權利的行使,不是沒有條件的,應在完成本職工作或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否則,這種權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護的。本案中教師趙某因參加學術研討會,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受到影響,其行為就不受法律的保護。案例18:2009年12月15日上午,育才學校的老師劉某在檢查作業(yè)時發(fā)現學生小雨做錯了一道很容易的題,并且這道題曾經講過,就很生氣,于是朝小雨腿上踢了一腳,沒想到一腳下去之后,小雨一直喊疼,被同學扶回家。次日,小雨家長將小雨送往某社區(qū)衛(wèi)生院進行診治,后因疼痛并伴有高燒于2009年12月19日轉入鞏義市人民醫(yī)院進行治療。小雨家長和劉某的丈夫達成了給付全部治療費2000元和其他費用3100元的賠償協(xié)議。2010年3月19日,小雨因右腿疼痛加劇再次入住某市人民醫(yī)院,2010年4月5日被醫(yī)院診斷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因為該病,小雨于2010年7月3日入住某部隊醫(yī)院進行治療。經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小雨右腿軟組織受傷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誘因,二者具有因果關系。隨著治療費的增加,小雨越來越感到此前簽訂的賠償協(xié)議不公平,遂于2010年7月28日訴至法院請求撤銷該協(xié)議,被告劉某作為被告育才學校的老師,在教學活動中踢傷原告,與造成原告血原性骨髓炎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告育才學校應承擔被告劉某給原告造成的相應損失。但鑒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自身血液中帶有細菌所致,且原告受傷后,治療的不及時、不徹底導致損失擴大,育才學校承擔全部損失 15 %,扣除被告劉某代為支付的5 100元。問:⑴、在這一案例中,教師劉某的行為合法嗎?為什么?劉某的行為不合法,因為他違背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規(guī)定。⑵、在這一案例中,學校為什么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案件中劉老師在教育教學過程中,采用粗暴的方法,踢打學生,造成學生小雨身體傷害,應對小雨生命健康權的侵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為教師劉某是在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過程中發(fā)生的侵權行為,屬于職務行為,故學校要對此行為承擔責任。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師,應該如何認識自己的職業(yè)?怎樣正確處理與學生的關系?①教師是了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yè)人員。這是教師地位的本質特征、是教師概念的內涵。履行教育教學、教書、育人職責是教師的職業(yè)特征。只有直接承擔教育教學工作職責的人,才具備教師的最基本的條件。為此,教師要達到符合規(guī)定的相應學歷;具備相應專業(yè)知識; 符合與其職業(yè)相稱的其他有關規(guī)定。教師具有特定的權利和義務。在法律上,教師是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yè)人員,與教師職務和職責緊密相連,教師的權利義務始于其取得教師資格并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任職,終于解聘。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其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要求和基本保證。②、正確處理教師與學生的法律關系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師與學生之間的管理關系,一是基于教學的宗旨和任務,即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zhí)行國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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