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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內(nèi)容

清代的婚姻制度與婦女的社會地位述論(編輯修改稿)

2025-05-13 06:53 本頁面
 

【文章內(nèi)容簡介】 表中所列七省的府縣,無疑是溺女風習嚴重的地方,其他區(qū)域的情況,由下面將要敘述到的各地針對溺女而設立的育嬰堂一事,亦有所透露,惟是筆者閱讀載籍尤其是方志不廣,不得其詳而已。 何以造成民間溺女呢?王邦璽說得對——“撫養(yǎng)維艱”。嘉慶間修的《績溪縣志》說,“貧者生女多不舉”,貧乏人家現(xiàn)有人口都難以生存,再添女嬰,生計更不好維持,只能忍痛淹斃。 但是何以只溺女而保存男嬰呢?所以上面講的只是一個基本原因。清代社會風氣重賠嫁,女兒到了婆家,沒有像樣的嫁妝,令人看不起,還要受公婆、妯娌、小姑的氣,不破費辦嫁妝也不行。與其到那時破產(chǎn)賠嫁,不如不要養(yǎng)活了。這就是王邦璽所說的“風俗浮靡,難以遣嫁”,故而溺女的原因。光緒帝上諭的“嫁娶務從簡儉”,也是看到婚姻破家與溺女的關(guān)系。溺女盛行的地方,對這個問題更清楚,所以同治《雩都縣志》說:“為制奩之艱而甘為殺女之事”。有的地方,佃戶嫁女兒,要先向地主送銀子,名曰“河例”,佃戶為免除這種負擔,多溺斃女嬰。 男子結(jié)親更費財,為什么單單溺女呢?封建的繼承制度和重男輕女思想也在起著重要的作用。家庭財產(chǎn)應由男性子孫繼承,所以每個家庭都需要養(yǎng)活男性后人,再窮也要有個承接煙火的人??!而女兒是要嫁出去的,總是人家的人。因此對于家庭來說,女兒并不是必須有的,這樣產(chǎn)生重男輕女思想。在生活困窘情況下,養(yǎng)男養(yǎng)女只能取其一的時候,權(quán)衡輕重,就留男而棄女了。在這種觀念支配下,溺女就是很自然的事了。還有的家庭,頭幾胎生的是女孩,而家長們盼望早日抱兒孫,認為已經(jīng)出世的女嬰妨礙迅速受孕,于是立即處理掉女嬰。這就是乾隆年間編修的《涇縣志》所寫的:“涇俗貴男賤女”,“嗣艱者冀目前之速孕”,就淹溺女嬰了。據(jù)俞樾說寧波出現(xiàn)燒女嬰而又沉河的事:有一人家連生兩個女孩,都淹死了,第三胎又是個女的,怕還只是水淹她,又來投胎,下一個還要生女孩,就改變方法,先用火燒,然后墜上石頭,沉入江中,使她永遠不得出世。據(jù)說那人這樣做時,圍觀者數(shù)百人,這種殘忍的事情沒有人來制止,可見當時人的思想大體是相同的。 溺女陋習的流行,使人口中女子略少于男子。清季普查人口,據(jù)《清朝續(xù)文獻通考》所載的北京、順天府、吉林、黑龍江、直隸、山西、浙江、江西、四川、貴州等地的統(tǒng)計數(shù)字,男口均多于女口百分之十以上。人口性別比例不平衡,關(guān)系人類本身的生存發(fā)展,所以是一個社會問題。這雖是清末的統(tǒng)計,但男多女少的現(xiàn)象不是到這時才冒出來的,在此以前,統(tǒng)治者已經(jīng)感到溺女問題的嚴重,一些地方官采取命令的方法,禁止民人溺斃女嬰。乾隆時尤溪令吳宜燮“出示嚴禁”溺女,并“作歌曉諭”,希望民人知曉溺女的害處和官府的態(tài)度。嘉慶時金華知縣劉陸遵因俗多溺嬰,“為立條約,時于地方耆老諄切勸戒,并捐產(chǎn)創(chuàng)建育嬰堂,以恤貧困”。有的官僚和士人做一些禁止溺女的宣傳,如翰林院侍講施閏章作《溺女歌》,勸人存女為善。有的宗族宗祠和上層分子也參與這項活動,如益陽熊氏宗族特作《溺女戒》,作為宗規(guī)要求族人遵守。它以歌謠的形式,對溺女的種種糊涂觀念,如養(yǎng)女破家、養(yǎng)女防礙生兒等,——予以駁論,如說“若云養(yǎng)女至家貧,生男豈必有怡親。浪子千金供一擲,良田美宅等埃塵”。生子不一定能保家、發(fā)家,必何總看著嫁女賠錢。又說:“若云舉女礙生兒,后選遲速誰能知”?又針對窮人溺女,說“貧者殺女終不得,家無擔石身無袴”。道理不一定講得透徹和準確,但發(fā)人深省。 地方官和士人的勸禁溺女的規(guī)定和宣傳,記載上述那些人的業(yè)績文字,都說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媮風因以稍革”,“陋俗一變”。實際是在短時期內(nèi),該地溺女者減少一些。所謂“俗盡革”,則是美化勸禁者的過甚之詞。其人去后不久,溺女又在那里流行起來。盛行溺女的金華府,早在明朝嘉靖年間蘭溪令李昭祥就在禁止,并且規(guī)定養(yǎng)了三個女孩的,就給予免除差徭的優(yōu)待,當時出現(xiàn)“無棄女者”的局面。但是后來沈藻、吳恩詔等還在那里禁止,直到清末鐘琦說金華溺女嚴重,可見終明清之世,當?shù)厥冀K流行溺女的惡習,只不過有時候略為好一點。在寧國府,乾隆初知府程侯本“開誠諭禁,陋俗為變”。究竟變沒有變?同治間修纂的《寧國縣通志》說:“弊俗相沿,莫盛于停喪、溺女二事”,揭了這個底。 封建的財產(chǎn)繼承制度,租佃制度和賦稅制度下的人民貧困,貴男賤女的觀念,婚姻儀禮的奢華糜費,這些制度和風習不改變,溺女現(xiàn)象只能長期持續(xù)下去。它不是某一項法令能解決的,也不是靠激發(fā)天良能奏效的。道光間,梅曾亮明確地指出,溺女“非法所能禁”,因為“腹饑不得食,膚寒不得衣,雖慈母不能保其子”。他認識到人們?yōu)榱私?jīng)濟的緣故而溺女,不像某些官僚只責備民心而回避嚴肅的社會問題。不過梅曾亮并沒能提出救弊良方,他只是在建立育嬰堂上打主意。好吧,現(xiàn)在就來考察這項辦法。 設立育嬰堂、六文會之類救濟機構(gòu),是從經(jīng)濟上資助貧人,促其養(yǎng)育女嬰。清代育嬰機構(gòu)的建立,較早地出現(xiàn)在揚州、北京、通州、紹興、杭州、蘇州等經(jīng)濟、文化發(fā)達的地區(qū)??滴跛氖迥辏?706年),左副部御史周清原鑒于溺女嚴重,奏請各省建立育嬰堂,“以廣皇仁”,得到康熙帝的批準,命疆吏留心承辦。這一決定促進了地方官對建設育嬰堂的熱情。許多州縣官和地方紳士結(jié)合,捐錢、捐田或撥給部分公田、公費,作為育嬰堂的固定資產(chǎn),從而把它建立起來。育嬰堂多半由紳士管理,地方官監(jiān)督,如安徽懷寧育嬰堂,先于乾隆十一年(1745年)由巡撫潘思榘、安慶知府趙钖禮、知縣陳間儀捐金募建,后于道光二年(1822年)由布政使陶澍等捐銀置田,望江縣監(jiān)生周钖蔭等捐錢發(fā)典生息。開始“紳士董其事”,次由候補官在堂經(jīng)管。常熟縣的育嬰堂,“紳士為監(jiān)堂,生員為董事”。 育嬰堂必有田產(chǎn)可收租,或兼有銀錢放債取利,前述懷寧育嬰堂每年可收息銀三千七百兩,租谷二百六十三石。奉化育嬰堂始建于嘉慶,至同治末,有田一千四百多畝,歲收谷十一萬八千斤,錢六千四百八十四千文,到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產(chǎn)業(yè)增至田一千八百六十八畝,山二百一十畝,地五十二畝。江西溺女嚴重,然而育嬰堂的規(guī)模并不大,萍鄉(xiāng)縣城育嬰堂,每年可收租近四百石,歸圣鄉(xiāng)、長豐鄉(xiāng)等六個鄉(xiāng)坊各立育嬰堂,收地租。但到同治間財產(chǎn)損失,縣育嬰堂只剩房三間、田十余畝。廣昌縣育嬰堂至同治間有田租七十二石,瀘溪縣堂有租四十二石。財產(chǎn)甚少,無法辦堂,正是在這種情況下,王邦璽才強調(diào)辦六文會。這個會章規(guī)定各村設立股分,由民人認購,每股每月交錢六文,一百股可得六百文,以給本村貧民養(yǎng)女之家。育嬰堂立有規(guī)則,條具撫養(yǎng)女嬰的辦法。有的堂備有房舍,將棄嬰收留在堂,雇乳婦喂養(yǎng);有的把女嬰交給乳婦帶回家撫育,按月發(fā)給生活費。無論在堂與否,均給衣服。如松江府育嬰堂把女嬰放在佃戶家撫養(yǎng),給予錢米,管理人每月初到佃家驗視,因此陳金浩歌之曰:“水云亭(在府城西)畔義堂開,不復傳聞虎乳孩。記得城東收棄子,佃農(nóng)月旦望門來”。各地育嬰堂由于經(jīng)濟力量的限制,對于眾多的嗷嗷待哺的女嬰來講,遠遠不能滿足需要,所以它只能作為一種“善行”、“仁政”的點綴,而不能根本解決溺嬰的問題。是以清朝一代,溺女之風踵相流行。五、婦女“家庭女仆”的地位婦女不論是以明媒正娶的形式,童養(yǎng)的方式,再婚的過門,到了夫家,其地位如何呢?(一)妻子以丈夫的附庸面貌出現(xiàn)在家庭 自從原始社會中父權(quán)制確立,男子成為家長,開始了奴役女子的歷史。人類社會進入階級社會以后,更加強和鞏固了男性家長的地位。在封建時代,人們把男女關(guān)系比作天地關(guān)系,天高地下,夫尊妻卑,人們認為這是正常的倫理,設若高下顛倒,尊卑易置,妻主夫從,則是反常的亂倫了。 清代只承認男性為家長,蔑視女子的家庭地位,在戶籍登記中,戶主一定是男子。只在沒有男子或成年男子的情況下,才允許女性做家長。有時甚至不記載婦女,如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保甲法,給民戶名牌,“書家長姓名、生業(yè),附注丁男名數(shù),不及婦女”。被統(tǒng)治者視為神圣之物的譜牒的記載,絕對以男性為中心,它記錄男子的血緣關(guān)系,寫明男性家長的簡歷,包括他的妻室和子女。婦女上宗譜,是為了交待男子配偶情形,并非為了女子本人。有的宗譜寫明妻子的娘家和出嫁女的婆家情況,對此有的宗譜認為“無關(guān)輕重”,不需要寫,只有“妻及女夫之父,其嫡派祖先有達尊碩望者并及之,以著其閥閱,至女夫之子孫有爵秩者,亦詳載之,以志我之所自出”。即使這種情形的,有的宗譜仍不著錄:“女所適,雖貴不書”。很明顯,即使書寫女子事跡,亦是為了顯示宗族的光彩。 妻子作為丈夫的附庸,清律作了明確的規(guī)定。在五服關(guān)系中,妻為夫服斬衰服,而夫為妻則降一等,服齊衰服;妻對夫的父母亦服斬衰,而夫?qū)υ栏改钢环宸凶钶p的緦麻服;妻毆打丈夫,不管丈夫告發(fā)與否,均杖一百,如果有傷,加凡人斗毆三等治罪,若致殘廢,絞立決,倘若致死,則斬立決,若故殺就凌遲處死。妻子歐打、殺害丈夫,屬于“惡逆”、“不睦”的“十惡”之條,罪大惡極,為常赦所不原。丈夫毆打妻子,沒有成傷的不論罪,致傷的,妻子告發(fā),依凡人斗毆減二等治罪,致死的絞監(jiān)候,故意殺害的絞立決。清朝司法機關(guān)完全按照這些規(guī)定處理夫妻糾紛案件。嘉慶二年(1797年),山西介休縣人任存祿打死妻子李氏,晉撫蔣兆奎依夫毆妻至死者絞律,判絞監(jiān)候。四年(1799年),福建長汀鐘學友被妻郭氏毒死,原來郭氏八歲就到婆家為童養(yǎng)媳,備受丈夫虐待,鐘又把女兒出賣,這才起意害死丈夫,結(jié)果她被凌遲處死。司法表現(xiàn)出,夫妻犯同樣的罪,夫減刑而妻加刑,夫?qū)ζ薹缸?,至重判絞決,而妻則重至最酷烈的刑法——凌遲。這是法律對夫妻的主從關(guān)系的肯定。 即使在女子做家長的情況下,她在名分上還是不合格的,如無錫李明華第二女有能力,而子李鎔身體虛弱不能理家,明華臨終以家事托女,女承擔下來,她三次為李鎔娶婦,待到李鎔死,遺有稚子文茂和一大筆債務,道光二年(1822年)她清理借貸,“召券主列坐,抱文茂出,極地謝,謂予弟累諸君子,薄田數(shù)畝,顧悉以償子母,勿使泉壤有負心人。眾皆諾”。值得注意的是她和債主商議事情,要抱著不懂事的侄兒,表明她雖然是事實上的家長,但是社會承認的還是李鎔的兒子,李氏要管理家政,還得承認男性權(quán)力,自認是不合格的家長。這種女性做家長,是權(quán)宜辦法,是暫時的現(xiàn)象。丈夫權(quán)力的影子,在婦女為家長的家庭中也處處籠罩著。(二)婦女在“別內(nèi)外”、“勿聽婦言’訓條下,被排斥和限制參予家政 男子是家長,掌握著家政大權(quán),不允許婦女分割。統(tǒng)治者極力提倡所謂“別內(nèi)外”、“勿聽婦言”,來實現(xiàn)他們的目的?!皠e內(nèi)外”,是保守婦女“貞操”的手段和倫理,這一點隨后將談到。這里指出,它要求女子不與外人外事接觸,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婦女參予家政,尤其是家庭外部事務的可能。湖南湘陰士人王朗川《言行匯纂》宣稱婦女有十三禁,第一條就是禁“干預外政”。社會倫理蔑視女子,認為她們見識少,氣量小,家庭的不和是她們引起的,因此婦言聽不得,否則就是“牝雞司晨”,必定出亂子。統(tǒng)治者及社會主流觀念總是把這類讕言做為治家經(jīng)驗,寫在家訓中,如武進謝氏《宗規(guī)》說婦女若“不避內(nèi)外,不事女紅,長舌司晨”,“皆是女德不淑”。 (三)婦女從事家務勞動,類似于“家庭女仆”排斥和限制婦女參與家政,婦女的家長附從地位的實質(zhì)是什么,就可想而知了。主流社會要求女子,出嫁之前從父母,做“淑女”;出嫁之后從丈夫,做“賢妻”;生兒女之后精心養(yǎng)育子女,做“良母”。按照這個要求,婦女的任務就是所謂‘相夫教子”,即在丈夫指導下從事家務活計,若是上層家庭,主婦指導婢妾去工作,勞動者家庭主婦就親自從事家中雜務?;閮x中“奉箕帚往婿家”,就充分反映了婦女在夫家進行灑掃炊廚的家庭勞動的內(nèi)容。這種勞務是為家庭、為丈夫服務的,是一種“對家庭中的私人事務的義務”,不具備社會勞動性質(zhì),因而這種勞動不能提高婦女社會地位,相反,它正表明了女子的“家庭女仆”、“家庭奴隸”的地位。至于社會上層家庭的主婦,不過是主要管家婆和女仆頭領(lǐng)罷了。婦女“家庭女仆”的地位,就是她們是家長屬員的實質(zhì)。還需指出,婦女的家務勞動,做飯,看孩子,是最原始、最繁重的勞動,付出的體力代價是艱巨的。而這種極其瑣碎的勞動,束縛了女子智力的發(fā)展,使她們變得“愚鈍卑賤”。不合理的社會制度造成了女子這種狀態(tài),反過來又把它做為誣蔑、統(tǒng)治婦女的一個藉口。(四)女子成為“生孩子底簡單工具” 婦女的可悲命運,還在于她們是實質(zhì)上的生育子女的工具。私有制的社會,生兒子是家庭重大的事情,在財產(chǎn)較多的家庭中尤其如此。丈夫要求妻子生兒子,如果不能生育的話,不管是男方還是女方的原因,都推在女子的身上,認為女的犯了罪,列為七出之條,可以攆出家門。傳統(tǒng)社會主流意識更想出理由,叫妻子心甘情愿地讓丈夫娶妾,“不孝有三,無后為大”就是它的理論,使一夫多妻成為正常的制度。 丈夫為了財產(chǎn)不致淪落他族,后繼人確實是自己的兒子,即不僅是名義上的,而且是血統(tǒng)上的,絕對要求妻子保守貞操。貞操觀念,社會意識把它看作婦女的氣節(jié)問題,是女子的最高道德。為了妻子保持貞操,丈夫要求婦女過幽居的生活,避免與丈夫以外的男子接觸。前面提到“別內(nèi)外”,包含禁止女子與外人接近的內(nèi)容。康熙時即墨楊姓家族《家法》規(guī)定:“異姓卑幼,婦人不許輒見。小姑之夫不見,侄婿非大事不見,堂侄婿大事亦不見”。對比較近的親戚的男子尚且如此,不相干的人更不能交往了,所以該《家法》又說:“婦人不得入廟焚香,不許游山玩景,不許與男子語”。這一條規(guī)則,目的就在后一句話上。對家中的仆人,女子是有事情要處理的,不能一概不聯(lián)系,于是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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