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若要取得在整個王國的專利權,他至少還要花費200多英鎊。 從Vindicator和Charlis Dickens的批判的看,當時英國專利體制的重要弊端主要表現(xiàn)在專利申請程序的繁瑣、申請程序耗時太多以及申請費用的不合理。此外,對權利人來說,專利的保護和獲取同樣不易。由于當時的專利登記制度沒有實行任何的事前實質性審查,專利權并不安全;當專利權人提起專利侵權之訴而為了獲取大法官法庭(Chancery Court)的禁令時,他還必須先經(jīng)過一個由法庭確權的程序。而且,英格蘭、愛爾蘭和蘇格蘭三地并不實行統(tǒng)一登記,在一地登記并不能取得另外兩地的保護。(2)英國專利制度的幾次修改和不足 緊接著Vindicator的批評,在1929年,英國議會即從下議院中組織了一個專門的委員會對專利體制進行審查,這次活動的成果是1835年的專利法案。但是,這個法案基本上沒有對原來的專利制度做任何變動,Vindicator所激烈批評的弊端仍然存在。 在1851年,即英國成功的舉辦了康沙特親王博覽會之后的第二年,英國通過了專利法修正案(the Patent Law Amendment Act 1852)。這個新法案作了幾點改革:首先精簡機構,成立一個專利局(Patent Office)集中負責專利申請授予事務以避免過于繁瑣的程序;第二是降低了申請費用(啟動費用從300英鎊降至25英鎊);第三是將專利權的權利范圍擴展到英倫三島;第四是從申請日便開始保護專利;第五是將權利申請印制并公布;等等。這些改革措施的出臺使得專利授予總數(shù)大增。但該法案還有如下問題沒能很好解決:一是仍然沒有構建專利授權的事前實質審查,權利審查的模糊在專利授權數(shù)目大增的情況下意味著專利訴訟糾紛的頻繁發(fā)生;二是新成立的專利局缺乏統(tǒng)籌全局的能力,其行政能力有待提高;等等。 專利廢除之爭:持續(xù)時間、代表人物和形式 英國1820~50’s的專利改革運動在50、60年代逐漸被一種更為激烈的主張——專利廢除所代替。這場以專利制度存廢為焦點的爭論在60年代末70年代處達到高潮,但是隨著70年代中期發(fā)生的英國經(jīng)濟大蕭條和國際競爭的日益加劇而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其存在的時間并不長但卻引起當時英國國內學者、發(fā)明人、商業(yè)團體的廣泛關注。 在這場辯論中,極力主張廢除專利的一方的代表人是Robert Andrew Macfie。他是一個蔗糖加工廠的老板,同時也是英國下議院的一位議員,而且正是他的大力推動下,專利廢除跳出理論之爭而被擺上議會的討論席,而在他退出下議院后,專利廢除主義也淡出英國的歷史舞臺。反對專利廢除的一方的主要代表是Hindmarch和Webster兩位律師,他們是專利改革的支持者但是放對廢除專利。 我們看到,英國的專利廢除更多是停留在辯論(無論是學理討論還是議會議案)的階段:學理上,當時議會之外成立于1857年的“國家社會科學促進協(xié)會”每年都舉行大會,討論與專利改革和廢除相關的問題,這成為兩派人物長達15年的戰(zhàn)場;至于議會,最多也僅是在1850’s~70’s成立一系列的皇家委員會對專利體系進行調查并在1875年~1883年法案之前討論過專利改革立法上的方向問題。英國的專利廢除之爭并沒有導致如當時大陸彼岸一些國家那樣比較激烈的專利廢除運動,例如,1868年普魯士的首相俾斯麥曾建議取消普魯士的專利制度,1869年荷蘭廢止了專利制度,而原來就沒有建立專利制度的瑞士在1863年也否決了有關專利制度的立法提議。(二)美國(1)英美法系-普通法-衡平法-判例法財產(chǎn)法-知識產(chǎn)權法-專利法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Circui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CAFC)地區(qū)法院(District Court)—USPTO 復審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 amp。 Interferences(BPAI)法院的判例對PTO有約束力(2)專利司法的法源成文法:35 United States Code,35USC,由國會通過案例法,特別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和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全體法官出席作出的判例法規(guī):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相當于實施細則專利審查程序手冊(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三) 日本日本2004年修訂的實用新型法已經(jīng)于2005年4月1日生效,為了便于對日本新修訂的實用新法的理解,現(xiàn)做一個比較。在日本,“專利“這一概念僅限于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均不成為專利。實用新型受權后,就叫實用新型權,并不叫專利權,而且,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三法”分立,實用新型法和外觀設計法中于專利法共性的地方采應用專利法的方法。三. 中國的專利制度(一)我國專利的定義:根據(jù)我國2008年12月27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第一章,第2條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是指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fā)明,是指對產(chǎn)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chǎn)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于實用的新的技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