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可見,專利制度的存在并非沒有成本。1998年,專利訴訟案件的平均費用為每件各當事方120萬美元;復雜的案件費用更高。 最后,有關專利糾紛的成本也不可低估。這些專利的所有人如果試圖強制執(zhí)行其專利權,其專利的有效性將不堪一擊。維特索斯(Vaitsos)在20世紀70年代的一項研究中指出,大多數美國專利在競爭者對其有效性提起訴訟時,被宣布無效。然而,實踐中存在大量的無效或低水平專利。在這個問題上,專利權人是首先的發(fā)明者……獎勵最先發(fā)明者沒錯,但授予絕對的壟斷權是不必要而且不正當 的。如果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壟斷權,拒絕將其技術在授予專利權的國家付諸實施,則可能阻礙該國的技術進步。如有的技術人員原來從事非商業(yè)性的純理論研究,由于專利制度的作用而被吸引到有關專利產品的研究。 再者,專利壟斷權可能誘使企業(yè)改變投資方向。又如,格拉索(GlaxoSmithKline)公司銷售的AZT———一種治療艾滋病的主要專利藥品的價格高達其制造成本的32倍。專利制度的這一消極作用已為許多研究結果所印證。但是,專利權實質上是一種壟斷權,允許專利權人排除其他競爭者使用專利技術,限制專利技術的使用,進而減少專利產品的數量以及將來可能在該專利產品基礎上開發(fā)的新產品。于是,赫汀格懷疑專利制度的經 濟合理性,認為專利制度可能引起巨大的成本。從這個意義上說,專利制度可能影響發(fā)明的廣泛運用,從而引起巨大的社會 成本。這種仿冒可能減少專利對專利權人的經濟價值,卻不會減少發(fā)明創(chuàng)造對社會的總體價值。如阿勞指出:發(fā)明創(chuàng)造具有公共產品(像路燈、法律、秩序和國防等)的許多特征。實際上,這種專有權使專利權人在一定期限內(TRIPs協(xié)議第33條規(guī)定至少20年。其結果是,沒有企業(yè)愿意從事科學創(chuàng)造活動,這樣,最終可能減少發(fā)明創(chuàng)造,并由此減少社會財富。因此,如果沒有知識產權的保護,其他競爭者將可以以極低的成本進行仿冒。專利制度的支持者認為,專利制度將產生大量的經濟效益,即專利制度能夠刺激更多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從而為社會增加前所未有的新產品或新方法?!钡?,這種對專利制度的樂觀肯定可能難為經濟學者所贊同。傳統(tǒng)的專利理論認為,專利制度有利于鼓勵發(fā)明創(chuàng)造,促進經濟發(fā)展和技術進步。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適于工業(yè)應用的新設計。實用新型受權后,就叫實用新型權,并不叫專利權,而且,發(fā)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三法”分立,實用新型法和外觀設計法中于專利法共性的地方采應用專利法的方法。英國的專利廢除之爭并沒有導致如當時大陸彼岸一些國家那樣比較激烈的專利廢除運動,例如,1868年普魯士的首相俾斯麥曾建議取消普魯士的專利制度,1869年荷蘭廢止了專利制度,而原來就沒有建立專利制度的瑞士在1863年也否決了有關專利制度的立法提議。 在這場辯論中,極力主張廢除專利的一方的代表人是Robert Andrew Macfie。但該法案還有如下問題沒能很好解決:一是仍然沒有構建專利授權的事前實質審查,權利審查的模糊在專利授權數目大增的情況下意味著專利訴訟糾紛的頻繁發(fā)生;二是新成立的專利局缺乏統(tǒng)籌全局的能力,其行政能力有待提高;等等。但是,這個法案基本上沒有對原來的專利制度做任何變動,Vindicator所激烈批評的弊端仍然存在。此外,對權利人來說,專利的保護和獲取同樣不易。在這本小說里,他娓娓地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個叫老約翰的人,花了近20年的光陰和所有積蓄,在一個圣誕夜完成了一件發(fā)明,然后和老伴告別不辭千里來到倫敦申請專利登記。我們可以從后人對當時的申請程序概括的描述中來體會Vindicator的批評: “……準備一份申請書(petition)并附上一份嚴格正式的專利聲明(solemn declaration)投交當時的內政部(Home office);從國務大臣(the Secretraty of State)處取得該申請書的一份證明(reference)并送交當時的檢察長(the Attorney or Solicitor General);由上述任一機構向國王(Crown)出具一份報告;簽署許可狀(a warrant under the sign manual)以要求檢察長(the Attorney or Solicitor General)準備專利提案(bill);準備一個提案并做兩個備份,置于檢察長署的專利提案辦公室(Patent Bill Office),在收到許可狀(sign manual)后將提案轉換成“女王提案”(Queen’s Bill)并保存在印章辦公室(Signet Office);通過加上一些正式用語以及蓋上the Secretary of State的印章,將一份備份提案轉變?yōu)椤坝≌绿岚浮保⊿ignet Bill),通過類似方式將另一份備份轉變?yōu)椤坝t提案”(the Privy Seal Bill)。到了19世紀中葉,英國邁入工業(yè)國家,其專利數目大幅度增長, 這使得原來的專利登記制度暴露出很多問題。 到18世紀初,英國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ncellor)開始接受專利的登記;半個世紀后,法庭開始要求專利權人對專利提交充分的說明,但是這些只是出于專利侵權認定的考慮。 1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