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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語國際貿易術語詞匯-預覽頁

2024-10-21 13:11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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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ANCE BOND: 履約保證金:1BANK COORDINATES: 銀行坐標:1TARGET PRICE: 目標價格:1COMPANY DETAILS:公司詳情第四篇:常用國際貿易術語 2010常用國際貿易術語20100530 20:48一、FOB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裝運港船上交貨(?指定裝運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內在指定裝運港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船上,并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二)買方的主要義務: 1. 負責按合同規(guī)定支付價款;2. 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運費,并給予賣方關于船名、裝船地點和要求交貨時間的充分的通知;3. 自負風險和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并辦理貨物進口以及必要時經由另一國過境運輸的一切海關手續(xù);4.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后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5. 收取賣方按合同規(guī)定交付的貨物,接受與合同相符的單據。2. 裝船費用負擔情況,一船采用FOB術語變形來表示。按照《1990年通則》,CIF合同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一)賣方的主要義務1. 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日期或期間內,在裝運港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并給予買方充分的通知;2. 負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3. 負責租船或訂艙,并支付至目的港的運費; 4. 負責辦理貨物運輸保險,支付保險費;5. 負擔貨物在裝運港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6. 負責提供商業(yè)發(fā)票,保險單和貨物運往約定目的港的通常運輸單據。而不是指賣方也負責貨物到岸前的風險。該保險責任的期限必須展延至貨物到達約定的目的港為止。三、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必須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期內,在裝運港將貨物交至運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負擔貨物越過船舷為止的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并負責租船或訂艙,支付抵達目的港的正常運費。按CFR術語訂立合同,需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一定要注意裝船通知問題。,通常采用CFR術語的變形,例如: CFR班輪條件(CFR liner terms),指卸貨費用按班輪條件處理,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賣方)負擔; CFR艙底交貨(CFR ex ship‘s hol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吊至船邊卸離吊鉤為止的費用; CFR吊鉤交貨(CFR ex tackle)指買方負擔將貨物從艙底起吊卸到碼頭的費用; CFR卸到岸上(CFR landed),指賣方負擔將貨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費用。按《1990年通則》,在FCA術語下,買賣雙方的主要義務如下:(一)賣方的主要義務:1.負責在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期內,在指定地或地點,將符合合同的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2. 責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核準書; 3. 擔貨物在貨交承運人以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4. 負責提供商業(yè)發(fā)票和證明貨物已交至承運人的通常單據。上述指定地或地點可能是鐵路終點站、啟運機場、貨運站、集裝箱碼頭或堆廠、多用途貨運終點站或類似的收貨點。五、CPT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運費付至(?指定目的地)是指賣方支付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的運費。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通信,則所有單據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數據交換信息所替代。買方負擔自賣方所在處所提取貨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費用和風險。這是指買方必須自該時刻起,負擔一切費用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一切風險。三、DAF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邊境交貨(?指定地)是指賣方在毗鄰國家關境前的邊境指定地和地點提供了經出口清關的貨物時,即履行了交貨義務。四、DES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是指賣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買方提供了未經進口清關的貨物時,賣方即履行了交貨義務。賣方必須負擔貨物交至該處的一切風險和費用,包括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本術語只適用于海運或內河運輸。如果雙方當事人愿由賣方辦理海關手續(xù)和負擔由此引起的費用和風險,則應就此意思加注字句以使之明確。賣方必須負擔貨物運至該處的風險和費用,包括關稅、稅捐和其他費用,并辦理貨物進口的清關手續(xù)。如果雙當事人愿從賣方的義務中排除貨物進口時需支付的某些費用,如增值稅,則應就此意思加注字句,如“完稅后交貨,增值稅未付(?指定目的地)“,以使之明確。 t243。外貿中的“嘜頭”是運輸標志另一種稱呼,是為了便于識別貨物,防止錯發(fā)貨,通常由型號,圖形或收貨單位簡稱,目的港,件數或批號等組成。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例如:ABCpany 公司名稱Newyork 地址CTN15000 貨物有5000這是第一個 編輯本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收貨人代號;(2)目的港(地)名稱;(3)參考號(信用證號、合同號)(4)件數、批號。該標準化運輸標志包括:①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②參考號,如運單號、訂單號或發(fā)票號;③目的地名稱;④貨物件數。有的嘜頭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體積與重量等內容,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互不了解對方國家的貿易習慣的情況時常出現。關于Incoterms,看來有兩個非常普遍的特別誤解。對進口商和出口商來講,考慮那些為完成國際銷售所需要的各種合同之間的實際關系當然時非常必要的。而且,跟單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也必然將取決于準備使用的運輸方式。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無意取代那些完整的銷售合同所需訂入的標準條款或商定條款。在此情況下,Incoterms中的AB2以及任何與進出口有關的條款當然就變成多余了。毫無疑問,為了使Incoterms更利于實物操作,其草擬和表述一直都在改進。原因很明顯,即Incoterms當前已得到世界承認,所以ICC決定鞏固Incoterms在世界范圍內得到的承認,并避免為了變化而變化。鑒于Incoterms不時修訂,所以,如果合同當事方意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時,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第一組為“E”組(EX 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需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后發(fā)生意外所發(fā)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锻▌t》只涉及與交貨有關的事項,如,貨物的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的包裝,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履行各項義務的憑證等,不涉及貨物所有權和其它產權的轉移、違約、違約行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況的免責等?!?000年通則》的主要變化《2000年通則》與《1990年通則》相比變化不大?!?000年通則》在以下兩個方面做了實質性的變更:,辦理清關手續(xù)和交納關稅的義務《2000年通則》指出,清關手續(xù)由所在國的一方或其他代表辦理,通常是可取的。這種改變更為合理、辦理更加方便。為此,《通則》在相關的A2和B2(許可證、其它許可和手續(xù))以及A6和B6(費用劃分)條款都加入“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xù)時(whereapplicable)”的用語,據此,明確了對這些無關稅區(qū)的進出口貨物,在無需辦理海關手續(xù)的情況下,即可免除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清關手續(xù),交納有關的關稅、捐款和其它費用的義務。此外,《2000年通則》還對“承運人”的含義作了解釋,“承運人”是指在運輸合同中,通過鐵路、公路、空運、海運、內河運輸或上述運輸的聯合方式承擔履行運輸或承擔辦理運輸業(yè)務的任何人。賣方不負責辦理貨物出口的清關手續(xù)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按F組術語簽訂的銷售合同是屬于裝運合同。對此問題過去曾引起國際貿易的有關人士多次爭議,建議取消這種不切實際的規(guī)定。但同時又規(guī)定,如合同當事人無意采用越過船舷交貨,可相應的采用FCA、CPT和CIP術語。C組術語包括兩個“分界點”,即風險劃分點與費用劃分點是分離的。《2000年通則》指出,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后所產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在《2000年通則》中,對各種貿易術語采用上述分類排列方法,更為科學和合理,使人一目了解,便于理解和使用。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際商會(ICC)于一九三六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釋貿易術語的國際規(guī)則,名為Incoterms 1936,以后又于一九五三年、一九六七年、一九七六年、一九八0年和一九九0年,現在則是在二000年版本中做出補充和修訂,以便使這些規(guī)則適應當前國際貿易實踐的發(fā)展。第二個是人們有時錯誤地以為它規(guī)定了當事人可能希望包含在銷售合同中的所有責任。雖然如此,當雙方當事人同意使用某一個具體的貿易術語時,將不可避免地對其他合同產生影響。另外,Incoterms涉及貨物進口和出口清關、貨物包裝的義務,買方受領貨物的義務,以及提供證明各項義務得到完整履行的義務。Incoterms一直主要用于跨國境的貨物銷售交付,因此,它是一套國際商業(yè)術語。一九八0年修訂本引入了貨交承運人(現在為FCA)術語,其目的是為了適應在海上運輸中經常出現的情況,即交貨點不再是傳統(tǒng)的FOB點(貨物越過船舷),而是在將貨物裝船之前運到陸地上的某一點,在那里將貨物裝入集裝箱,以便經由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即所謂的聯合或多式運輸)繼續(xù)運輸。令人高興的是,在Incotenns的這次修訂期間,ICC從全世界使用者得到的反饋意見超過了以往任何一次。新的版本在下面兩個方面做出了實質性改變:4.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鑒于Incoterms不時修訂,所以,如果合同當事方意圖在銷售合同中訂入Incoterms時,清楚地指明所引用的Incoterms版本是很重要的。第一組為“E組”(EX WORKS),指賣方僅在自己的地點為買方備妥貨物;第二組“F組”(FCA、FAS和FOB),指賣方須將貨物交至買方指定的承運人;第三組“C組”(CFR、CIF、CPT和CIP),指賣方須訂立運輸合同,但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裝船和啟運后發(fā)生意外所發(fā)生的額外費用,賣方不承擔責任;第四組“D組”(DAF、DES、DEQ、DDU和DDP),指賣方須承擔把貨物交至目的地國所需的全部費用和風險?!巴羞\人”(Shipper)在一些情況下,需要用同一個詞表示兩個不同的意思,這只是由于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詞的緣故。首先,“交貨”一詞被用來判斷賣方何時完成了其交貨義務,這規(guī)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條款中。例如,在CFR和CIF術語的合同中,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并從承運人處領取貨物,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就可能對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賣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向承運人支付貨物滯期費以使承運人放貨。當貨物在某一特定地點可交給買方時,Incoterms 2000在適當之處使用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的表述。在此意義上,“通?!边@個詞比“合理的”一詞更有幫助?!百M用”(charges)在涉及到辦理貨物進口手續(xù)的義務時,判斷貨物進口時要支付的“費用”包括哪些內容是很重要的。必須支付的“費用”僅涉及進口必然發(fā)生并按適用的進口管理規(guī)定必須支付的費用。只適用于海運的術語,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裝運港”和“目的港?兩種表述。當交貨點是賣方的“地點”時,則使用了“賣方所在地”(FCA術語中的A4條款)?!安閷Α?checking)和“檢驗”(inspection)在Incorms中,A9和B9條款分別使用“查對、包裝和標記”和“貨物檢驗”作為條款標題。他們會在相互之間確立一種習慣做法(course of dealing),而且他們會按這種方式處理今后的交易。但在FAS和FOB A4中,不可避免地要援用行業(yè)慣例(“按港口的習慣方式”),其原因是,在FAS或FOB合同下,將貨物,尤其是農礦產品交運的具體做法在不同的海港是不一樣的。在EXW術語下,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在所有其他術語下,當采取措施為交運、發(fā)送貨物(F組和C組)或在目的地交貨做準備時(D組),一般即可認為這批貨物是專門為買方準備的。如果將賣方的義務擴大到包括裝貨,那么EXW術語將更好地反應這一實務。在FCA術語下,當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貨點造成了困難,其原因是此術語所涉及的合同可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情況。FOB術語中的交貨點與CFR和CIF術語中的相同,盡管對此有很多爭論,在Incoterms 2000中仍未做改動。FAS術語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的義務出現了重要的變化,因為看來最普遍的做法是由賣方而不是由買方承擔這項義務。按照CIF和CIP術語,賣方還要負責辦理保險和負擔保險費用。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后發(fā)生意外而發(fā)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C組術語作為裝運合同的本質也通過在此組術語下廣泛使用跟單信用證作為人們喜用的付款方式顯現出來。這一點在所有C組術語的A6條款中已做出明確規(guī)定。由于當貨物由通常的班輪運輸時,這些費用一般包括在運費之內,因此,銷售合同經常規(guī)定,貨物必須由班輪運輸或至少按“班輪條件”運輸。因此,涉及時間的任何義務必須表明裝船地或發(fā)貨地,例如“裝運(發(fā)貨)不遲于……”。根據CFR和CIF術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這時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就可能引起解釋上的困難。前一種可能性也許更切合實際,因為確定正在運輸途中貨物的狀況往往是不可能的。如有疑問,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加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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