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債務之給付義務及債權人之權利,乃同一法律上給付關系之兩面。英美法中所謂“合同的相對性”規(guī)則肇始于1861年Tweedle V Atkins案,其基本內容是:合同項下的權利義務只能賦予給當事人或加在當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非合同當事人不能訴請強制執(zhí)行合同。合同相對性及其例外研究內容摘要:債、合同的相對性要求只對其當事人雙方有約束力,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社頂?shù)臋嗬蛄x務對第三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昂贤?guī)定的權利和義務僅僅對合同的各方當事人有效,這是英國法的基本原則,這一原則是財產法和合同法的明顯區(qū)別。此種僅特定債權人得向特定義務人請求給付之法律關系,學說上稱為債權之相對性,與物權所具有得對抗一切不特定之絕對性不同。”《意大利民法典》第1372條規(guī)定:“契約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原則是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的司法精神的必然要求,于今天審判實踐仍具實際的意義。如恪守債、合同的相對性規(guī)則,則非合同第三人即無法主張原本應屬于其的權利,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我國學者受國外司法改革與實踐的影響,對合同相對性規(guī)則的另外制度也做了一定的研究,有學者根據(jù)新自然法學派理論將各國的立法實踐歸納為第三人侵害侵權、涉他契約、附保護第三人二婚頭的契約、租賃權的物權化、披露制度等五方面。如果對外國法關于合同、債的相對性例外制度加以分析,不難發(fā)現(xiàn)第三人根據(jù)上述制度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乃基于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本身而非其他原因。德國民法典第339條規(guī)定:“如人壽保險契約或終身定期金契約約定向第三人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