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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論我國容隱制度及其現(xiàn)實意義白玉博20040923 16:05:22 [摘要] 容隱制度,又稱親親相隱是我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家本位的產物,始于春秋,形成于漢,成熟于唐。我國的容隱制度在彰顯孝道的同時,又反映了“禮法合治”下的人倫精神。它不僅有利于社會的和諧與穩(wěn)定,有利于對親情的保護,而且有利于保護人權。我國的證據(jù)制度不應排斥容隱制度,應本著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精神對之進行大膽合理地吸收。 [關鍵詞]容隱制度演變特征意義 On The System Of Refusing To Testify Against Family Member And Its Realistic Meanings Bai Yubo [Abstract] The system of refuse to testify against family member is an important law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The beginning of this system is in the Times of Chunqiu, shaped in Han dynasty, maturated in Tang dynasty. This system shows the filial morality and reflects the ethical relation spirit. It not only benefits to the social diapason and stability, but also protects the natural affection and human rights. The proof system of our country should accept the system of refusing to testify against family member audaciously and realistically. [Keywords] The system refusing to testify against family member CharacteristicMeaning 容隱制度,又稱親親相隱是我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一定親屬之間對犯罪可以相互隱瞞,不應去告發(fā)和作證,若對法律規(guī)定應當相互隱匿的親屬進行告發(fā),則告發(fā)者將被處以一定的刑罰。它是“為親者諱”的周禮原則在揭發(fā)犯罪問題上的自然延伸。這項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奉行了幾千年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和倫理原則,在新中國成立后作為“封建主義垃圾和民主法治的障礙”[1]被掃進了垃圾箱。然而,容隱制度不僅在不同的社會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國家中存在,從古到今,也未曾消逝過。[2]所以,整理和重新認識這項重要的法律制度有很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 一、容隱制度的演變 容隱思想和制度雛形可以上溯到春秋時期??鬃訉Α案溉裂颍幼C之”的案例給予的否定態(tài)度奠定了相隱原則的理論基礎。漢宣帝地節(jié)四年頒布的“親親得相首匿”詔令,正式奠定了容隱制度的基礎,從此“親親相隱”原則開始了其長達兩千多年的司法實踐。到唐宋,“親親相隱”進一步擴展。這項制度一直延用到民國。 (一)容隱制度的起源 容隱制度起源于何時?從目前的歷史文獻來看,很難作出準確的判斷。親屬之間的容隱觀念可能始于春秋。《國語?周語》中記載:東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周襄王勸阻晉文公聽理衛(wèi)大夫元咺訟其君衛(wèi)成公一案時說:“夫君臣無獄。今元咺雖直,不可聽也。君臣皆獄,父子將獄,是無上下也?!奔瘸姓J元咺理直,又主張不理此案,認為君臣父子之間應當隱罪。這可能是史籍中首次表達“父子不得互相告訴”的主張。[3]此外,《禮記?檀弓上》中載有“事親有隱而無犯”的禮法原則,隱,則是隱親之失。一般認為,容隱制度的起源是孔子對“父攘羊,子證之”的案例的評價?!墩撜Z》記載: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其子證之?!笨鬃釉唬骸拔狳h之直者異于此: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4]?!睹献印分杏羞@樣一個事件:桃應問孟子,瞽瞍一旦殺了人,舜怎么辦呢?孟子主張舜“竊負而逃,遵海濱而處,終身訢然,樂而忘天下?!盵5]顯然,孟子明確肯定舜幫助父親脫逃、躲避法律懲罰的舉動。這都反映了春秋戰(zhàn)國時代人們對于親屬容隱問題的一般認識。 從現(xiàn)有的文獻資料來看,最早將容隱原則應用于法律的是秦代。秦律有“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聽。而行告,告者罪”的規(guī)定。[6]秦律將訴訟分為公室告,非公室告兩類。所謂非公室告是指家主擅自殺死、刑傷、髡剃其子或奴婢以及兒子殺傷父親的奴婢或盜竊父親的畜產。對于這種犯罪,每個家庭成員應該予以隱瞞不得告發(fā)。即使進行告發(fā),官府也不會受理。若繼續(xù)控告,告者有罪。這說明政府對子女控告父母非公室告的訴訟是不予受理的。這個時期,商鞅在秦國變法,“獎勵告奸”,鼓勵親屬相互告訴,但并未鼓勵子女告發(fā)父母??偲饋砜?,這一時期的主要特征是:不許告發(fā)父母或證實父母有罪,單方面強調“子為父隱”,即子女對父母的隱匿義務;“父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