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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案-在線瀏覽

2025-02-04 17:41本頁面
  

【正文】 合同生效要件 一、合同生效要件的含義 二、合同生效的要件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節(jié) 附條件和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條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附條件合同的概念 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條件用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合同。(二)生效期限與終止期限 第四節(jié) 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無效合同又稱絕對無效合同,是指自始就確定的當然的絕對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無效合同的種類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三、合同中的無效免責條款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則條款 (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害的免責條款(三)格式條款具有以上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可撤銷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可撤銷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銷后才是自始無效的; 第二,可撤銷合同的發(fā)生事由是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 第三,可撤銷合同是只有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主張無效的合同。 (二)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至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二)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三)無權處分合同 三、不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兩種特殊情形 (一)表見代理 (二)超越代表權訂立的合同第七節(jié) 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一、無效合同或被撤銷合同不具有履行效力無效合同自始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被撤銷的合同也自合同成立時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賠償損失。 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可以有效 三、合同中獨立的解決合同爭議方法的條款有效 第一節(jié) 合同履行概述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就是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guī)定,全面地、正確地履行自己所承擔的義務。(二)實際履行原則的例外情況 實際履行原則的適用并不是絕對的,在下列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不實際履行,而用其他方法加以代替:一是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二是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是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適當履行原則的內容 三、協作履行原則 (一)協作履行原則的概念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僅應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還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 (二)經濟合理原則的內容 第三節(jié) 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價款或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zhí)行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按照規(guī)定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隨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zhí)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zhí)行。 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時的規(guī)則(一)向第三人履行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由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節(jié) 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且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一方當事人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拒絕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的權利。 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 4.對方當事人的對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義務。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債務或未按約定履行債務。 (二)不安抗辯權的成立條件 1.當事人須因雙務合同互負債務。 3.后履行義務一方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形。 (三)不安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的主要效力在于中止合同,先履行一方有權中止履行,但應即使通知對方。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債權人代位權 (一)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了保全自己的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屬于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而危及債權人利益時債權人為保障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 2.對第三人的效力。代位權訴訟的成立將使債權人獲得來自次債務人的清償。 (二)債權人撤銷權的成立條件1.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其財產或者權利的行為。 3.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會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如果是無償處分行為,則不以受讓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過錯為要件。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2.對第三人的效力。債權人就行使撤銷權的結果無優(yōu)先受償權。 二、情勢變更的理論基礎 關于情勢變更的理論基礎,理論上存在不同的主張。 合同擔保具有以下特征: (一)合同擔保一般是由當事人自愿設定的 (二)合同擔保一般是由當事人通過合同方式設定的 (三)合同擔保是對合同效力的一種補充和加強 二、合同擔保的種類 (一)典型擔保與非典型擔保 (二)約定擔保與法定擔保 (三)人的擔保與物的擔保 第二節(jié) 保 證 一、保證的概念和特征(一)保證的概念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1.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3.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連帶保證責任具有從屬性,但不具有補充性。 三、保證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六、保證責任的承擔和免除在保證期間內,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在下列情形下,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免除或消滅: (一)債務人轉讓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 (二)主合同變更未經保證人同意的 (三)保證期間屆滿而債權人未為請求 (四)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 (五)主債務消滅或者保證合同終止 七、最高額保證 最高額保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協議于最高額的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提供的保證擔保。同一債務有數個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節(jié) 定 金一、定金的概念和種類定金是當事人一方于合同未履行前,為了證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證合同的履行,在應支付的規(guī)定數額內,預先支付一定金額的款項作為債權的擔保。 2.成約定金。 4.違約定金。 二、定金與預付款 定金具有價金的預先給付性,但不同于預付款。 2.適用對象不同。 三、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無權要求對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時,應雙倍返還定金。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2.不得抵押的財產:(1)土地所有權;(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二、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記(一)抵押合同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當事人可自愿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 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guī)定清償:(1)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第(1)項規(guī)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后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六、特別抵押 (一)最高額抵押 (二)共同抵押 (三)財團抵押 第五節(jié) 質 押 一、質押概述(一)質押的概念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其財產的占有給債權人以供作債權擔保。質押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二)質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三、權利質押 (一)權利質押的概念 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財產權利為質押財產用以擔保債權的行為。 (三)質押合同的生效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或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第六節(jié) 留 置 一、留置的含義和成立條件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第二,須債權人的債權與債務人的債務是基于同一合同發(fā)生的。 第四,須留置財產不違反雙方的約定并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留置權的行使 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應當在不少于兩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人逾期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留置物。 三、留置權的消滅 (一)債權消滅或者留置權實現 (二)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并被債權人接受 (三)留置物占有的喪失 (四)留置物滅失第六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一節(jié) 合同的變更 一、合同變更的含義 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這里所說的合同變更是就狹義的合同變更而言的,是指合同主體不變,而變更合同的內容。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合同的轉讓 一、合同轉讓概述 合同的轉讓也就是將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轉讓,是指在不改變合同內容和標的的情形下,合同關系的主體變更。 合同權利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 3.須轉讓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無暇疵。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2. 合同權利轉讓的外部效力。合同義務的轉讓可分為合同義務的部分轉讓和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 2.須轉讓的合同義務有效存在并具有可讓與性。 (三)合同義務轉讓的效力 1.承受人在受移轉的債務范圍內承擔債務,成為新債務人,原債務人不再承擔已移轉的債務。 3.主債務的從債務一并由新債務人承擔。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既可因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發(fā)生,也可因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發(fā)生。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權利轉讓和義務轉移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第七章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第一節(jié)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概述 一、合同終止的概念 合同終止又稱為合同的消滅,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間的權利義務于客觀上已不復存在。 (二)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的權利及義務消滅。 (四)合同終止后的附隨義務。 第二節(jié) 清 償 一、清償的概念及性質 (一)清償的概念 清償是指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實現債權目的的行為。 (二)合同解除的特征 二、合同解除的種類 (一)協議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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