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活動。 1624年的《壟斷條例》通過政治斗爭的方式顯示了當時英國市場交易的迅速發(fā)展以及新興經(jīng)濟力量為爭取公平競爭秩序(反對壟斷)的努力。但是該規(guī)定更多立足于促進工業(yè)和增長就業(yè),保護發(fā)明者勞動的公正理念并不是最主要的。 到18世紀初,英國大法官法院(Court of Chancellor)開始接受專利的登記;半個世紀后,法庭開始要求專利權(quán)人對專利提交充分的說明,但是這些只是出于專利侵權(quán)認定的考慮。這點從《壟斷條例》中規(guī)定的14年的壟斷期(恰好是當時7年學徒期間的兩倍)也可以看出端倪:相對于市場,專利費與學徒學費的聯(lián)系更為緊密。到了19世紀中葉,英國邁入工業(yè)國家,其專利數(shù)目大幅度增長, 這使得原來的專利登記制度暴露出很多問題。 專利廢除之爭的先兆:專利制度的弊病和1820~50’s的專利改革運動 (1)專利制度的弊?。骸癡indicator” 的批判和Charlis Dickens的短篇小說 1828年《倫敦技術(shù)科學雜志》(the London Journal of Arts and Sciences)上相繼發(fā)表了一系列署名為“辯護者”(Vindicator)的信件,對當時的專利體制進行了毫不留情的批評。我們可以從后人對當時的申請程序概括的描述中來體會Vindicator的批評: “……準備一份申請書(petition)并附上一份嚴格正式的專利聲明(solemn declaration)投交當時的內(nèi)政部(Home office);從國務大臣(the Secretraty of State)處取得該申請書的一份證明(reference)并送交當時的檢察長(the Attorney or Solicitor General);由上述任一機構(gòu)向國王(Crown)出具一份報告;簽署許可狀(a warrant under the sign manual)以要求檢察長(the Attorney or Solicitor General)準備專利提案(bill);準備一個提案并做兩個備份,置于檢察長署的專利提案辦公室(Patent Bill Office),在收到許可狀(sign manual)后將提案轉(zhuǎn)換成“女王提案”(Queen’s Bill)并保存在印章辦公室(Signet Office);通過加上一些正式用語以及蓋上the Secretary of State的印章,將一份備份提案轉(zhuǎn)變?yōu)椤坝≌绿岚浮保⊿ignet Bill),通過類似方式將另一份備份轉(zhuǎn)變?yōu)椤坝t提案”(the Privy Seal Bill)?!?這樣一個專利申請的程序涉及上上下下諸多機構(gòu),其繁瑣程度簡直讓人瞠目。在這本小說里,他娓娓地講述了這樣一個故事:一個叫老約翰的人,花了近20年的光陰和所有積蓄,在一個圣誕夜完成了一件發(fā)明,然后和老伴告別不辭千里來到倫敦申請專利登記。但是在經(jīng)過了35個法定的環(huán)節(jié)之后,他只是取得了該發(fā)明在英倫三島之一——英格蘭島上(也不包括英屬殖民地)的專利權(quán),若要取得在整個王國的專利權(quán),他至少還要花費200多英鎊。此外,對權(quán)利人來說,專利的保護和獲取同樣不易。而且,英格蘭、愛爾蘭和蘇格蘭三地并不實行統(tǒng)一登記,在一地登記并不能取得另外兩地的保護。但是,這個法案基本上沒有對原來的專利制度做任何變動,Vindicator所激烈批評的弊端仍然存在。這個新法案作了幾點改革:首先精簡機構(gòu),成立一個專利局(Patent Office)集中負責專利申請授予事務以避免過于繁瑣的程序;第二是降低了申請費用(啟動費用從300英鎊降至25英鎊);第三是將專利權(quán)的權(quán)利范圍擴展到英倫三島;第四是從申請日便開始保護專利;第五是將權(quán)利申請印制并公布;等等。但該法案還有如下問題沒能很好解決:一是仍然沒有構(gòu)建專利授權(quán)的事前實質(zhì)審查,權(quán)利審查的模糊在專利授權(quán)數(shù)目大增的情況下意味著專利訴訟糾紛的頻繁發(fā)生;二是新成立的專利局缺乏統(tǒng)籌全局的能力,其行政能力有待提高;等等。這場以專利制度存廢為焦點的爭論在60年代末70年代處達到高潮,但是隨著70年代中期發(fā)生的英國經(jīng)濟大蕭條和國際競爭的日益加劇而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在這場辯論中,極力主張廢除專利的一方的代表人是Robert Andrew Macfie。反對專利廢除的一方的主要代表是Hindmarch和Webster兩位律師,他們是專利改革的支持者但是放對廢除專利。英國的專利廢除之爭并沒有導致如當時大陸彼岸一些國家那樣比較激烈的專利廢除運動,例如,1868年普魯士的首相俾斯麥曾建議取消普魯士的專利制度,1869年荷蘭廢止了專利制度,而原來就沒有建立專利制度的瑞士在1863年也否決了有關(guān)專利制度的立法提議。 Interferences(BPAI)法院的判例對PTO有約束力(2)專利司法的法源成文法:35 United States Code,35USC,由國會通過案例法,特別是最高法院的判例和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全體法官出席作出的判例法規(guī):37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主要是程序方面的規(guī)定,相當于實施細則專利審查程序手冊(指南):Manual of Patent Examining Procedure(MPEP)(三) 日本日本2004年修訂的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