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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典案例】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本站推薦-展示頁

2024-10-21 05:29本頁面
  

【正文】 于2011年5月15日開工,方升公司也認可在2012年3月23日報送工程進度申報(審核)表前,未報送過工程量進度。一審法院認為,雙方在”合同專用條款第二十五條工程量確認部分”約定,承包人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時間為每月25日前提交當月完成工程量報告和累計完成工程量報告。綜上,、已付款31057562元,應由方升公司向隆豪公司返還。隆豪公司的已付款為31057562元。一審法院認為,除方升公司對毛俊峰領取的100000元不予認可外,雙方均認可隆豪公司已支付2850萬元、墊付民工2297562元、方升公司應承擔的水費13萬元、防雷檢測費和沉降觀測費20000元、罰款10000元,共計30957562元。因此,雙方有爭議的工程變更、。對于雙方有爭議的簽證單由于無監(jiān)理單位的簽章,隆豪公司不予認可,監(jiān)理單位蘭州華鐵工程監(jiān)理咨詢有限公司西寧分公司(以下簡稱華鐵監(jiān)理西寧分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出具情況說明,上述簽證單簽名的監(jiān)理人員馮永貴無總監(jiān)理工程師的授權,總監(jiān)理工程師不知情,并且在監(jiān)理資料中無上述簽證單,認為上述工程簽證單是馮永貴超越權限的個人行為,不能作為結算工程款的依據。一審法院認為,鑒定機構依據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設計施工圖及《青海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2004)》等相關資料,%,(包括雙方有爭議的工程變更、)。鑒定意見書應作為定案依據。無證據證明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存在程序違法的情形,并且,雙方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的內容未提出實質性異議。方升公司關于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因隆豪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發(fā)生了變更,本案的工程款計價方式不再適用合同中關于固定單價的約定,應當按照定額進行結算的主張旨在于突破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拘束,打破雙方之間的利益平衡。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工程計價有明確約定,雖然案涉工程為未完工程,并且合同已經解除,但合同的解除,并不影響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的結算條款。因此,雖然本案工程價款鑒定意見書署名人員為注冊造價員,但在無證據證明鑒定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形下,案涉鑒定意見書署名人員具備工程造價編制資質。建設工程造價文件應由具備相應資格的注冊造價工程師、造價員編制。一審法院認為,首先,方升公司依據的《建設工程造價規(guī)程》(cecca/gc82012)只是行業(yè)自律性規(guī)范,其對鑒定人員資質要求并不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并且該規(guī)程在青海省并未施行。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規(guī)劃研究院咨詢部就案涉工程方升公司已施工和未施工部分的工程價款進行了鑒定,鑒定機構分別就相應的鑒定內容出具了鑒定意見書。案涉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關于鑒定意見書能否作為定案依據的問題。一審法院經審理,對以下問題作出了認定。方升公司的上述行為,嚴重違反了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給隆豪公司造成了巨額經濟損失,隆豪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書面通知方升公司解除了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方升公司由于技術力量嚴重不足,施工管理及施工現場管理混亂,施工人員不足且極不穩(wěn)定,根本不具備與承建工程相適應的施工能力,造成工期嚴重延誤。請求:判令隆豪公司向方升公司支付工程款22439200元,并支付違約金(工程款以及違約金以司法鑒定結果為準);本案訴訟費用由隆豪公司承擔?,F方升公司已完成主體工程,但因為隆豪公司拖欠進度款22439200元,致使方升公司無法繼續(xù)施工,并造成無法支付民工工資,無法繼續(xù)履行合同。至2012年6月13日,方升公司已完成合同約定工程的基礎及主體,方升公司、隆豪公司、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均同意對基礎及主體進行驗收。綜上,維修總費用為248000元,該費用中未包含按本次造價鑒定中需剔除部分。工程質量維修費用鑒定意見書表述內容為:墻體裂縫(中心廣場一周圍圍護墻體)維修費用90000元;廣場踏步梁斷裂(3334f軸線位置)維修費用6000元;一層雨篷未按圖紙施工造成坍塌維修費用無法確定,雙方同意對該部分從造價鑒定結果中予以剔除;安裝塔吊部分混凝土未澆筑,塔吊口斷粱維修費用60000元;一層部分梁體出現裂紋維修費用50000元;一層柱子和二、三層踏步混凝土澆筑模板脹模,施工單位已維修,當事人對此無異議;已安裝橋架線纜施工完成后蓋橋架蓋子費用3000元,當事人雙方對此維修費用無異議。根據隆豪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對海南州共和縣恰卜哈鎮(zhèn)藏文化產業(yè)創(chuàng)意園中心廣場的工程質量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書表述內容為:維護墻體出現裂縫,一道踏步梁出現斜向裂縫,一層雨篷未按圖紙施工造成坍塌,安裝塔吊部分混凝土未澆筑塔、吊口斷梁,一層部分梁體側面出現豎向裂紋,一層柱子和二、三層踏步混凝土澆筑模板漲模,一層安裝暖氣管道高度未按圖施工,已安裝橋架蓋子未蓋,已安裝排水管材料與設計不符,強弱電接地母線未檢測,采光井井口不圓、梁過高,廣場樓梯未開口,消防箱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一層需砸洞64個、封堵38個.二層需砸洞8個、封堵1個,三層需砸洞4個,4號、8號樓梯及樓梯上的梁未按圖施工。增加的加氣砼墻面抹灰費用50000元。標的物已完工程項目鑒定價格=%=。即:%。工程造價鑒定結論有7項:依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設計施工圖等相關資料,標的物合同價格=建筑面積合同單價=㎡1860元/㎡=。%的稅金稅率無異議,方升公司同意由隆豪公司將稅金代扣代繳,隆豪公司出具發(fā)票給方升公司。2011年8月10日至2012年4月18日,隆豪公司陸續(xù)支付給方升公司工程款2850萬元;2012年7月10日,隆豪公司為方升公司墊付民工工資2297562元;隆豪公司墊付施工用水費130000元;監(jiān)理單位的罰款10000元;防雷檢測、沉降觀測費20000元,合計30957562元,方升公司對上述款項予以認可。2012年6月28日,隆豪公司與四川省鴻盛實業(yè)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鴻盛實業(yè)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將方升公司未完成的全部工程發(fā)包給鴻盛實業(yè)公司施工。2012年6月25日,隆豪公司發(fā)出《通知》,內容為:方升公司不按約履行合同,拖延工程進度,不按圖施工,施工力量薄弱,嚴重違約,導致工程延誤、給隆豪公司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要求解除合同,要求方升公司接到通知的一日內撤場、拆除臨舍。2012年1月9日,龍安華誠公司向隆豪公司作出《設計變更通知單》,通知單內容為:對廣場地磚、涂料、找平、找坡、結構板等進行變更;2012年3月31日,設計單位向隆豪公司發(fā)出了《海南州共和縣恰卜恰鎮(zhèn)藏文化產業(yè)創(chuàng)意園商業(yè)廣場》的變更通知單,內容為面層、結構板等變更要求;2013年5月27日,設計單位下發(fā)了《設計修改通知單》,對原結施節(jié)點詳圖中過梁作了補充和變更;2012年3月、4月、5月,方升公司向監(jiān)理單位分別報送《隆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工程進度申報(審核)表》,監(jiān)理單位蓋有印鑒。工程單價1860元/㎡,單價一次性包死,合同總價款68345700元。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與方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方升公司為隆豪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方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樹英、姬冰,隆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楊生文、尚青春到庭參加了訴訟。上訴人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方升公司)與上訴人青海隆豪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豪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分別向本院提起上訴。委托代理人:楊生文,青海同一律師事務所律師。上訴人(一審被告、反訴原告):青海隆豪置業(y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生物科技產業(yè)園經四路16號。委托代理人:朱樹英,上海建維律師事務所律師。第一篇:【經典案例】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本站推薦)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決 書(2014)民一終字第69號上訴人(一審原告、反訴被告):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寧市城西區(qū)西關大街永和大廈b座9樓。法定代表人:方加富,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姬冰,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定代表人:張武科,該公司董事長。委托代理人:尚青春,該公司職員。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6月3日開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工程名稱為海南藏文化產業(yè)創(chuàng)意園商業(yè)廣場;工程內容為:建筑結構為獨立基礎、框架結構;層數為1層、局部2層和3層;、建筑面積為36745㎡,最終以雙方審定的圖紙設計面積為準;開工日期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工期419天。2011年5月15日,方升公司開始施工;2012年6月13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與相關單位組織主體驗收;2011年6月,北京龍安華誠建筑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安華誠公司)完成設計圖紙,同月27日雙方當事人及有關單位進行圖紙會審;2011年11月23日,方升公司、隆豪公司、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質檢單位在海南州共和縣隆豪公司售房部形成《基礎驗收會議紀要》,工程基礎驗收合格。2012年6月19日,方升公司發(fā)出《通知》,否則將停止施工。之后,雙方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撤場。2012年7月22日,隆豪公司與青海興業(yè)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興業(yè)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鴻盛實業(yè)公司未完成施工內容發(fā)包給興業(yè)建設公司施工。方升公司對2011年12月14日毛俊峰從隆豪公司處領取100000元,不予認可。根據方升公司的申請,一審法院委托青海省規(guī)劃設計研究院工程造價咨詢部(以下簡稱規(guī)劃研究院咨詢部)對方升公司承建的青海省海南藏文化產業(yè)創(chuàng)意園廣場已完工程造價和方升公司應當施工但未施工部分工程項目合同價款進行了鑒定。依據設計施工圖紙及《青海省建設工程消耗量定額(2004)》等相關資料。依據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設計施工圖、《青海省建設工程消耗定額(2004)》等相關資料。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工程變更、簽證項目(廊橋)。雙方當事人有爭議,需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的工程變更、其中:2012年3月25日工程簽證單(取消1116/rs軸商鋪);2012年3月25日工程簽證單(回填3﹕7灰土)內容價格合計為723520元;2012年3月25日工程簽證單(室外大臺階返工);;。同時,根據一審委托書和隆豪公司的司法鑒定申請書,甘肅土木工程科學研究院對出現的質量問題做出了維修方案,并對維修費用進行了計算。排水管按原設計要求進行施工,對該項根據現場使用情況,從本次造價鑒定中予以剔除,當事人雙方對此無異議,強弱電接地母線進行檢測,檢測費用為5000元,當事人雙方對維修費用均無異議;采光井井口不圓,梁過高維修費用30000元;廣場樓梯未開口維修費用1000元;消防箱未按設計要求施工,一層需砸洞64個、封堵38個,二層需砸洞8個、封堵1個,三層需砸洞4個,維修費用3000元。2012年7月9日,方升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稱:2011年5月8日,方升公司與隆豪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后,方升公司依約進行了施工。經過驗收,勘察、監(jiān)理單位均確認基礎及主體質量合格。同時,按約隆豪公司應承擔所欠工程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隆豪公司未作書面答辯但反訴稱:2011年9月1日,隆豪公司與方升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的總工期為419天,其中開工日期為2011年5月8日,竣工日期為2012年6月30日。方升公司不按設計圖紙及規(guī)范施工,經常發(fā)生違規(guī)施工情況,造成工程出現嚴重質量問題。請求判令:1;,其中包括:;,包括:工期延誤違約金425000元、嚴重違反合同條款違約金2050371元;方升公司交付已施工部分工程的全部施工資料;方升公司退還全部工程圖紙;方升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一)關于隆豪公司欠付方升公司工程款數額及應否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問題。一審法院認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隆豪公司書面通知方升公司解除合同,方升公司末完成全部的施工內容。因此,雙方當事人對工程價款的計價方式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對于方升公司已完工程價款的計取,應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價款的計價條款為依據。關于鑒定人員資質問題。其次,2011年8月14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青海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造價執(zhí)業(yè)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造價工程師或造價員資格,注冊登記后,方可在其資格范圍內按照相關職業(yè)準則和規(guī)范,從事建設工程造價計價活動?!睂Υ藛栴},鑒定機構對作了專門說明,此情形符合青海省的實際。關于鑒定意見書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款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鑒定的,不予支持”。在合同解除后,由于案涉工程為未完工程,無法直接以固定價計算工程價款,鑒定機構將合同價與預算價相比,計算出方升公司按合同約定已完成的工程價款,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也符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方升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方升公司完成的工程價款問題。雙方有爭議的工程變更、簽證單包括:2012年3月25日工程簽證單(取消1116/rs軸商鋪);2012年3月25日工程簽證單(回填3:7灰土)內容價格合計為723520元;2012年3月25日工程簽證單(室外大臺階返工);;。方升公司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上述簽證單所涉工程量及價款的真實性。關于已付款的問題。關于毛峻峰領取的10萬元,是由毛峻峰向隆豪公司出具收條,以現金方式領取的工程款,并且毛峻峰為案涉工程項目方升公司的合伙人,以往的工程款支付借據中均有毛峻峰的簽字,因此該筆款項應作為隆豪公司的已付款。另外,%及從法院最終認定的工程總價款中扣除稅金,由隆豪公司代扣代繳,向方升公司提供稅務發(fā)票無異議。關于隆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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