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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典案例】青海方升建筑安裝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與青海隆豪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本站推薦(參考版)

2024-10-21 05:29本頁面
  

【正文】 被申請人匯申公司辯稱,認可原一、二審判決?!冻兄Z書》是金廈公司針對匯申公司的承諾,且所附條件并未成就,金廈公司并未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要求撤銷二審判決第三項,改判金廈公司對新新商廈不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并駁回金廈公司要求水利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的請求。水利公司申請再審稱,金廈公司在原審中未曾主張過優(yōu)先受償權的請求,原審判決金廈公司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超出了該公司在原審時的訴訟請求。審價費230,000元,由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30,000元,由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負擔130,000元、上海水利電力對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0,000?元。本院二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于2008年2月1日作出(2007)滬高民一(民)終字第142號民事判決:(一)維持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滬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04號民事判決第一、二、三、四、五、七項;(二)撤銷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滬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04號民事判決第六項;(三)在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未按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06)滬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04號民事判決第一項支付該款的情況下,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可以就該部分款項對系爭新新商廈工程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水利公司的上訴請求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且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優(yōu)先受償權的受償范圍僅限于建筑工程價款,而不包括承包人因發(fā)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在金廈公司享有該優(yōu)先受償權的情況下,水利公司與匯申公司進行了新新商廈的轉讓過戶,該行為應視作是存在權利瑕疵的項目的轉移,此時優(yōu)先權人仍可以向受讓人行使該權利,在受讓人代替?zhèn)鶆杖饲鍍攤鶆帐乖搩?yōu)先權消滅后,受讓人有權再向債務人追償。因此,一審法院認定金廈公司關于放棄系爭工程優(yōu)先受償權的前提條件并未成就,金廈公司仍享有該工程的優(yōu)先受償權是正確的。金廈公司雖于2006年9月14日向匯申公司出具承諾書,同意在確認外墻門窗、電梯安裝工程款并收到1,000,000元監(jiān)管資金后,放棄該部分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余款由上海壯虹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擔保歸還。法律不禁止負有優(yōu)先權而進行的財產(chǎn)轉讓,該工程現(xiàn)也已實際過戶至水利公司名下,該轉讓協(xié)議有效。關于后續(xù)建設費用,水利公司亦與匯申公司約定了將其中部分轉讓款作為未結算工程款的擔保,并明確協(xié)議履行須取得施工承包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承諾。本院二審認為,水利公司與匯申公司于2006年9月12日簽訂的在建工程轉讓協(xié)議中明確轉讓價中已包含在建工程現(xiàn)狀轉讓之前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和利益,也包含尚未完工的包括金廈公司施工部分的后續(xù)建設費用以及其他應付款項。廣廈公司述稱,不同意金廈公司的上訴請求,也不同意水利公司的上訴請求,一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匯申公司述稱,匯申公司與水利公司之間不存在惡意串通,合同寫明是現(xiàn)狀轉讓,則轉讓后期發(fā)生的費用不應當由匯申公司支付。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第六項,依法改判水利公司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水利公司辯稱并上訴稱,金廈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水利公司對匯申公司的付款義務均不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金廈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稱,一審認定事實正確,但在適用法律上,既然已判令水利公司對匯申公司的付款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則水利公司應當對匯申公司在一審判決主文第二、三、四、五條的付款責任一并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案件受理費152,,由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2,,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上海水利電力對外工程有限公司負擔140,000元。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6)滬二中民二(民)初字第104號民事判決:(一)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89,;(二)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就前述欠款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06年9月19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至判決生效日止);(三)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返還質量保證金3,800,000元;(四)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就積欠的質量保證金賠償損失(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3倍計,自2005年10月1日起,計至判決生效日止);(五)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綜合保險費49,;(六)上海水利電力對外工程有限公司對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在判決第一條主文中的付款責任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七)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從物的擔保角度出發(fā),水利公司在未支付相應對價而獲取金廈公司施工利益的情況下,其應當對匯申公司不能支付工程款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雖然金廈公司應匯申公司的要求,曾出具過放棄外墻門窗、電梯安裝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承諾書,但該承諾書所設置的前提條件并未成就,即匯申公司并未確認外墻門窗、電梯安裝工程款,金廈公司也未收到1,000,000元監(jiān)管資金。換言之,水利公司所支付的受讓款并未包含金廈公司的施工部分。僅就合同關系而言,水利公司對金廈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引發(fā)的訴訟并無承擔責任的理由。關于金廈公司對水利公司的訴訟主張,由于金廈公司在訴訟過程中稱其并不知曉匯申公司與水利公司的轉讓行為,水利公司也無再與金廈公司建立合同關系的意思表示。關于金廈公司對廣廈公司的訴訟主張,由于金廈公司與匯申公司均向廣廈公司出具承諾書,稱有關支付工程款事宜或造成的經(jīng)濟糾紛與廣廈公司無關。結合合同的其他條款,可以推定匯申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時間應為轉讓系爭工程之時,故計算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時間為2006年9月19日。鑒于匯申公司已將系爭工程轉讓予水利公司,實際已無法繼續(xù)履行系爭合同,其作為發(fā)包人應當就金廈公司已經(jīng)完成的工程量進行結算。一審法院確認系爭工程的造價為?20,089,?元。審價單位于2007年5月14日出具審價報告,核定系爭工程的造價為?19,739,504?元。2006年9月14日,金廈公司向匯申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在確認新新商廈外墻門窗、電梯安裝工程款并收到1,000,000元監(jiān)管資金后,放棄新新商廈外墻門窗、電梯安裝工程款的優(yōu)先受償權,上述工程余款由上海壯虹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擔保歸還。同日,金廈公司也向廣廈公司出具承諾書,稱新新商廈外墻裝飾、門窗及安裝工程因業(yè)主資金困難,指定金廈公司墊資施工。一審法院再查明,匯申公司于2006年3月23日向廣廈公司出具承諾書,稱擬引進金廈公司墊資施工新新商廈外墻裝飾、門窗及安裝工程。因廣廈公司訴匯申公司、水利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該筆款項已由廣廈公司申請而被采取財產(chǎn)保全措施。相關協(xié)議訂立后,雙方辦理了在建工程的轉讓手續(xù),系爭工程于2006年9月19日過戶至水利公司名下。協(xié)議履行的先決條件是取得在建工程施工承包人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的承諾;取得在建工程抵押權人同意注銷抵押登記的文件;相關法院撤銷對在建工程的查封措施;辦理相關股權質押手續(xù)。其他有關各方應付的款項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上海市浦東分行的40,000,000元債權,上海東上海國際文化影視公司的50,000,000元債權,在建工程所涉及的已結算工程款以及未結算工程款,在建工程已被查封的已決債權及未決債權。除前述款項外,水利公司將承擔不超過3,000,000元土建款和?3,000,000?元外墻裝飾費用,該兩項費用將存入監(jiān)管帳戶,在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后,從監(jiān)管帳戶直接支付給施工單位。在建工程的狀況為已完成土建工程和工程內部分隔,但外墻安裝工程、室內市政管線、管道的安裝、鋪設尚未完成(包括上下水管線、煤氣管線、通風管道、通訊寬帶線、建筑消防等),內部裝修尚未進行,空調、電梯尚未安裝。該評估報告描述的建筑物狀況為:至估價期日,已完成地下室及地上土建部分,結構已封頂,設備未安裝,未進行建筑裝潢。一審法院另查明,為轉讓系爭項目,匯申公司曾委托上海房地產(chǎn)估價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對系爭項目作在建工程價格評估。10月30日,金廈公司再次致函匯申公司,提出歸還保證金及支付工程款的主張。目前實際發(fā)生工程款?22,000,000?元(預算),應付款項為15,400,000元,要求在竣工驗收前解決工程款等相關問題。2006年10月17日,金廈公司致函匯申公司和廣廈公司,稱所有施工項目業(yè)已結束,現(xiàn)已進入全面調試階段,要求在10月底前組織竣工驗收。2006年3月28日,匯申公司致函金廈公司,要求金廈公司進場施工,施工項目為:外墻裝飾工程、門窗工程。金廈公司施工前必須提供工程預算,經(jīng)匯申公司審定,簽字蓋章后方可施工。為表示匯申公司誠意,匯申公司承諾在裝飾工程進場施工前先預付工程造價的30%,以后按每月工程進度形象付款70%,竣工驗收付至90%,審價后一個月付至95%。匯申公司在新新商廈辦理完銷售手續(xù)之日起一個半月支付工程款的70%,余款在裝修工程進場施工前支付至工程款的95%。次日,匯申公司與金廈公司訂立《付款協(xié)議書》,載明鑒于匯申公司、廣廈公司和金廈公司已達成三方合同,就有關付款達成協(xié)議,即匯申公司對工程內容以建設方的書面形式正式通知金廈公司,金廈公司據(jù)此施工。廣廈公司開具發(fā)票,扣除7%配合費后,金廈公司直接向匯申公司領取支票,廣廈公司背書,并向匯申公司提供完稅憑證。廣廈公司配合費為結算總價的7%(含稅),由金廈公司承擔;管理費為結算總價的3%,由匯申公司承擔。2006年3月22日,匯申公司、廣廈公司及金廈公司訂立《上海市新新商廈外墻裝飾、門窗和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匯申公司指定金廈公司為新新商廈外墻裝飾、門窗及安裝工程的分包商。如匯申公司不能按期歸還,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3倍賠償金廈公司的損失(從保證金匯到匯申公司帳戶之日起計算到還清為止)。金廈公司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將4,000,000元質量保證金給付匯申公司,匯申公司確定在同年11月30日前安排金廈公司進場施工。鑒于金廈公司已承諾放棄優(yōu)先受償權,而水利公司不存在過錯行為,金廈公司對水利公司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請求予以駁回。從金廈公司出具的《承諾書》看,金廈公司應當知道匯申公司與水利公司的轉讓行為。金廈公司的訴訟主張不能成立,請求予以駁回。一審被告匯申公司辯稱,對金廈公司的訴訟主張沒有異議,愿意按合同約定履行。據(jù)此,要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工程款23,850,、返還質量保證金3,800,000元、償付應付保證金之違約金717,(暫計至判決生效之日止)、支付綜合保險費49,。由于匯申公司與水利公司惡意串通,故意隱瞞轉讓事實,侵犯了金廈公司的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兩被告應當共同承擔向金廈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責任。相關合同訂立后,金廈公司依約履行合同,但匯申公司未支付任何款項。2006年3月22日,金廈公司與匯申公司、廣廈公司訂立《上海新新商廈外墻裝飾、門窗和安裝工程施工合同書》,約定金廈公司為新新商廈外墻裝飾、門窗和安裝工程的指定分包商,合同價款暫估為10,000,000元并按實結算,結算款項由匯申公司與金廈公司直接結算。如逾期,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3倍利息向金廈公司支付違約金。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于2009年4月2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上海水利電力對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水利公司)因與被申請人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廈公司)、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匯申公司)、上海廣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本院(2007)滬高民一(民)終字第142號民事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匯申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審 判 長劉俊波審 判 員于俊義審 判 員王社軍二○○九年十一月十日書 記 員馬琳第三篇:上海水利電力對外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水利電力對外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海金廈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9)滬高民一(民)再終字第2號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上海水利電力對外工程有限公司。二審案件受理費6800元,汝南縣房建公司負擔3400元,汝南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擔3400元。上訴人上訴理由不足,不予支持。為此,不予認定。關于房建公司上訴稱漏判停工停電、材料差價、運料費、看場費等損失188000元的問題。汝南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予賠償。所簽合同在履行中,汝南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將該工程另轉包他人。本院認為,汝南縣房建公司與汝南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雙方簽訂的“再就業(yè)市場大棚工程”施工合同,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宣判后,汝南縣房建公司、汝南縣人事勞動社會保障局不服,汝南縣房建公司以汝南縣人勞社會保障局的原因,漏判停水、停工、停電、運料等損失應增判為由,汝南縣人勞社會保障局以雙方所簽訂的合同是行賄行為所致,該合同應為無效,損失部分不應該賠償?shù)葹橛?,上訴來院。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汝南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汝南縣房建公司“再就業(yè)市場大棚工程”;二、駁回汝南縣房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故雙方在履行合同中,人勞社會保障局將工程另轉包他人,人勞保障局應當賠償。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清點后雙方簽字確認。為履行樁基礎施工合同,房建公司租賃了河南省大河基礎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直屬項目部噴粉裝機一臺(套)。依據(jù)中標的內容和條件,人勞社會保障局、房建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簽訂了“再就業(yè)市場大棚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10月29日,房建公司就“再就業(yè)市場大棚工程”編制出建筑工程預算書(編號047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委托代理人吳云山,河南尚成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定代表人鄧三中,該局局長。委托代理人李維平,女,1954年8月12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汝南縣汝寧鎮(zhèn)東大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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