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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辯護技巧庭審質證要點(參考版)

2024-11-09 01:16本頁面
  

【正文】 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對于案件中的有些事實存在疑問和證據之間出現沖突的情形,應堅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充分利用證據排除規(guī)則,提出該部分事實不予認定的辯護意見。如果有些口供之間的不一致對受委托的被告人有利,律師應抓住庭審質證 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一一對質,當庭將相關矛盾證據予以展示,以此獲得法官的認同。為此,辯護律師要大膽合理懷疑這些口供的真實性和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合法性,去探求案件的真實面目。這就要從原始的報案材料以及贓物的去向等方面綜合判斷。對于一個被告人從事多起盜竊行為的案件,應認真審核每一份證據內容的真實性。如果證據之間出現不一致或矛盾,則應對被盜物品及其數量提出質疑。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應注意如下幾點:對于被盜物品及其數量的認定,要結合失主的報案材料、購物憑證、被告人的口供、同案犯的供述、銷贓人或買贓人的口供或筆錄以及案件其他證人的證詞等進行比照分析判斷。只有憑充分確鑿的證據以及控方證據之間所證明的事實一致吻合,才能認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關于盜竊物品的價值將在下文中著重闡述。對于起訴書指控有多起盜竊事實的案件,辯護律師既要注意每次盜竊物品的名稱、數量和價值,還要著重關注盜竊次數,看其是否與被告人實際的實施盜竊次數有出入。它既指某次盜竊行為的基本事實,又指多次盜竊的事實。關于盜竊事實認定的辯護要點所謂盜竊事實是指被告人實施其犯罪行為的基本情況。盜竊罪的罪輕辯護要點律師接受委托后,如果控方的基本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盜竊罪,那么律師辯護的重點就在于案件的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缎淌略V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guī)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這給律師無罪辯護創(chuàng)造了機會。因此,有人建議將此要件還是作為盜竊罪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為妥。對于將“多次盜竊”作為構成盜竊罪的要件,理論界也存在爭議。然而,對于有些在公共場所小偷小摸的、數額很少的行為,如果其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不大,即使其盜竊次數達到三次,律師也可以作無罪辯護。從《解釋》規(guī)定的原意理解,只要是在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均構成本罪,而不論其盜竊數額多少。多次盜竊是指在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根據《解釋》的規(guī)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jié)輕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一是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二是全部退贓、退賠的;三是主動投案的;四是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五是其他情節(jié)輕微、危害不大的。對于有些案件的盜竊數額在“數額較大”點附近時,律師需將被盜物品數額作為辯護的核心予以特別關注。一般是指實際竊取了數額較大的財物。如果在取財過程中,事實上已為被害人發(fā)覺,但被害人由于種種原因未加阻止,行為人對此也不知道被發(fā)覺,把財物取走的,仍為秘密竊取。(3)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自認為沒有被財物所有人、保管人和經手人發(fā)覺。在竊取財物的過程中,只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經手人沒有發(fā)覺,即使被其他人如路人發(fā)現的,也應認定為秘密竊取。其具有以下特征:(1)秘密竊取是指在取得財物的過程中沒有被發(fā)現,是在暗中進行的。至于他人是否發(fā)現,在所不問。關于秘密竊取。如符合上述特征,則可構成本罪;如不符合上述特征,則不構成本罪。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qū)別。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他人的財物。該物品應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可以用貨幣來衡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guī)定,如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無形物也可以成為被盜竊的對象。依據有關司法解釋,被盜竊的公私財物應符合以下特征:該物品能夠被人們所占有和控制。關于盜竊罪的客體要件的辯護要點盜竊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其犯罪對象一般是公私財物。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盜竊罪必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至于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誰,并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行為人必須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對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財物。其中,罪過即犯罪的故意或過失是犯罪主觀方面最主要的內容,是構成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主觀要件;犯罪的目的只是某些犯罪構成所必備的主觀要件,所以又被稱之為選擇要件。關于盜竊罪的主觀要件的辯護要點犯罪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心理態(tài)度。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律師受理案件后,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申請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精神病人應否負刑事責任,關鍵在于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1)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構成犯罪和承擔刑事責任所必須具備的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即使實施了客觀上危害社會的行為,也不能成為犯罪主體,不能被追究刑事責任。(4)要注意區(qū)分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和破獲案件時的年齡,不能以案發(fā)時間作為計算被告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依據。(3)要查明是否存在出生日期登記錯誤情況。(2)要查明是否存在錯把老歷出生日期作為公歷日期登記的情況。對于被告人的年齡接近刑事責任年齡時,律師一般要注意如下幾個問題:(1)年齡的計算方法?!缎谭ā返谑藯l規(guī)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負刑事責任。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 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如何確定是否構成盜竊罪,總體而言就得從我國刑法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為基礎,結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理論進行分析。盜竊罪的無罪辯護要點律師每接手一件刑事案件時,首要的問題是要弄清楚你的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因此,從辯護律師的職責看,刑事辯護可分為兩部分:一是無罪辯護;二是罪輕辯護。因此,熟練掌握盜竊罪的犯罪構成理論和相關刑法、司法解釋的具體規(guī)定,認真研究司法實踐和刑事辯護所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尤為重要。從盜竊與其他犯罪之間的界限來看,它涉及到侵占、詐騙、搶奪、搶劫等多種犯罪。從盜竊對象來看,它涉及到盜竊一般財產、盜竊珍貴文物、金融機構,以及盜竊技術成果、盜竊電力、水力、天然氣等具有經濟能源價值的無形財產,還包括存單、債券、提單等有價證券以及通信線路、電信號碼和電信設備、設施等。實際上,盜竊犯罪雖然是一種常見的罪名,但卻是一種相當復雜的犯罪。正因為其常見,許多人覺得辦理這種案件非常簡單。為此,提高律師在辦理盜竊罪案件中的刑事辯護水平,對于提高律師服務質量和業(yè)務水準,依法維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具有很大意義。據不完全調查,公安機關破獲的侵財刑事案件中,盜竊罪幾乎要占據二分之一。作者系才入門者,以上感想,在于拋磚引玉,請讀者多多指教。(3)控方在舉證時,其所列舉的證據未列于移送法院的主要證據目錄之中,辯護人可采取三種方法處置:一是案卷中已有類似證據材料或所要證明的事實證據已較充分,辯護人在質證時只指出該證據尚未列于主要證據目錄即可;二是在非主要事實或對被告人定罪量刑關系不大情況下,建議法庭將此證據當庭讓辯護人閱讀幾分鐘后當庭予以質證;三是控方所舉證據是涉及定置量刑的新證據或主要證據,辯護人有權請求合議庭作休庭處理,允許辯護人調查取證后恢復審理。此時辯護人應即時舉手示意請求審判長阻止控方發(fā)問。法庭上控辯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律規(guī)定控辯雙方在向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等發(fā)問時,均不得采取誘導式發(fā)問以及其它不恰當的方式發(fā)問。3.庭審質證時辯護人應及時制止控方發(fā)言的幾種情況。但是,司法實踐中經營發(fā)現控方沒有及時對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資料依法予以調查核實(特別是有些辯護人難以取得或無法取得的證據材料),或將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沒有作為主要證據材料隨案移送。2.針對開庭前控方沒有全面、客觀地調取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資料或發(fā)現在移送的主要證據目錄中缺少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資料時的應急處理。但司法實踐特別是庭審時間安排較為緊湊時,控方甚至個別法院也默許控方采取合并舉證方法,即將相關證據由控方一次性舉證完畢,于是客觀上導致辯護人無法就被告人的每一犯罪事實進行充分質證,致使庭審質證程序流于形式。根據新《刑訴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控辯式審判的具體要求,現行庭審制度要求控方舉證應該是一事一證一質。二、過程中常見控方其他舉證錯誤及辯護人應掌握的若干庭審質證技巧。(4)公安機關向有關部門調取物證及書面證據時,沒有被調取單位或個人在《調取證據通知書》及書面證據材料上簽字,違反公安部《解釋》第53條規(guī)定。(2)檢察機關對于扣押的金銀、文物、名貴字畫、違禁品以及其它不易辨別真?zhèn)蔚馁F重物品沒有及時鑒定,違反最高檢《規(guī)則》第170條規(guī)定。特證和書證具有客觀性,控方以物證、書證舉證一般不會出現造假(書證、物證本身就系偽造的除外),需要質證之外主要在于控方在取證程序上有否存在錯誤。(七)對物證、書證和質證。錄音、錄像等影視材料質證時常見控方帶瑕疵證據材料:(1)錄音、錄像沒有與原物核對無誤或經鑒定證明真實,違反最高院《解釋》第51條規(guī)定。當事人私下取得的錄音、錄像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六)對錄音、錄像等影視材料的質證。(2)勘驗時沒有兩名與案件無關的證人在現場見證,違反最高檢《規(guī)則》第149條規(guī)定。因此,作為間接證據的現場勘驗筆錄也同樣存在去偽存真的問題。可作證據使用?,F場勘查及檢查筆錄是由偵查人員從案發(fā)現場繪制的。(5)鑒定結論沒有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蓋章,違反公安部《程序規(guī)定》第238條的規(guī)定。(3)沒有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剝奪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申請補充鑒定及重新鑒定權,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0條規(guī)定。鑒定結論質證時常見控方帶瑕疵證據材料:(1)只有單位蓋章,沒有鑒定人簽字,違反《刑訴法》第120條規(guī)定。必要時可要求控方或法院依法進行重新鑒定。特別是遇到唯有以鑒定結論定性的時候,更應持合理懷疑的態(tài)度。但是,基于鑒定人員的技術水平及鑒定內容的復雜程度,司法實踐中有關鑒定結論出現失誤的情況還是經常發(fā)生。刑事案件中較為常見的鑒定結論有:法醫(yī)鑒定、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筆跡鑒定、化學鑒定、會計鑒定、技術鑒定等。(2)單一將被害人證言作為起訴依據,并沒有其它證據相印證,違反《刑訴法》第61條規(guī)定。(4)案發(fā)時的客觀條件是否與被害人陳述的情境相一致。(2)充分注意被害人證言前后矛盾或夸大其詞之處。因此,對被害人證詞作為證據使用時,辯護人應從上述兩方面進行把關、質證。一方面由于被害人是當事人,案發(fā)時的一切唯有他是最清楚的見證人,此時被害人的證言就是最直接的證詞。被害人的證言屬刑事訴訟證據之一。(5)詢問未滿18歲的證人,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沒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場,違反最高檢“規(guī)則”第143條規(guī)定。(3)詢問證人沒有在證人單位、住宅或偵查機關辦公室內進行,違反刑訴法第97條及六部委《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7條規(guī)定。(2)由非偵查機關向證人調查取證所得的材料作為證據使用。3.證人證言質證時常見控方帶瑕疵的證據材料。由于國情差異,我國現行刑事審判中控方證人出庭作證還屬少數,大多數情況下是以書面的形式作證,對書面證詞,辯護人無法象證人出庭作證那樣巧設發(fā)問句,然而,書面證詞往往都是控方的談話記錄,由于控方取證人員的記錄水平、方式的不一致,以及是在不同階段由不同的人員進行取證,因此需要辯護人在控方移交法院的證詞中,對涉及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實的證人證言進行逐句、逐段認真分析,綜合判斷,提出質證意見。唯有動搖控方證人的自信心,才能判斷證人出庭作證時說的是否屬于客觀事實。而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必須對控方證人所要證明的事實及其與案件其它相關證據材料的存在的內在聯系做到較為全面的掌握,必須圍繞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節(jié)進行質證或發(fā)問,善于在證人前后矛盾或難以自圓其說的證言中找到突破口。因此,控方證人出庭作證時一般都顯得較為從容。要充分利用控方證人出庭作證的機會,通過發(fā)問及質證,獲取辯護素材。證人證言的質證程序,根據證人是否出庭作證,分為證人出庭直接參與庭審質證及僅提供證人談話筆錄或書面證明質證。(4)對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供述的申辯和反證,偵查機關沒有及時認真核查、依法處理,違反公安部“程序規(guī)定”第168條規(guī)定,對上述確屬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證據,應明確指出其違法性,并按最高院“解釋”第58條的規(guī)定,否定其作為定案的根據。(2)審問未成年人時,沒有妨礙偵查或無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長、監(jiān)護人或教師到場;審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沒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訊問不能曉當地語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時,沒有配備翻譯人員;這些均違反公安部“程序規(guī)定”第182條規(guī)定。質證時常見的控方帶瑕疵的證據材料及對策。特別是在被告人拒絕承認有罪,而同案犯證實其有罪,則更需通過庭審發(fā)問與質證,充分暴露同案犯供詞不真實的一面。對同案犯供詞的庭審質證。同樣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詞不穩(wěn)定的情況下,辯護人除要充分注意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存在合理成分外,還要緊扣相關事實,通過發(fā)問與質證使被告人為何翻供的有利成分得到進一步闡明。例如被告人拒絕承認自己有參與聚眾斗毆事實,那么在庭審質證時就得提問被告人除自己拒不承認外,是否有其他現場證人或旁證材料能進一步證明,以及案中被告人與其他證明其有參與斗毆的證人及證據材料之間是否存在其他利害關系。須知這些旁證材料未經庭審質證,是不能直接作為定罪的證據的。在第一種情況下,控方指控屬實,辯護人應根據事實與法律依法履行辯護職責,不能為了質證而質證,故意發(fā)問以求庭審時控辯雙方在舉證、質證方式上的表面平衡;在第二、第三種情況下,辯護人則應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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