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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婚姻法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資料下載頁

2024-11-19 00:40本頁面
  

【正文】 主體間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也同樣要進行調(diào)整。現(xiàn)在立法只對夫妻間的侵權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規(guī)定,那么權益遭受侵犯的家庭成員,其的損害賠償請求又應該如何落實呢?更何況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諸種情形中并不是僅僅發(fā)生在夫妻間的,也有發(fā)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立法上限定只有婚姻當事人才能主張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所涉及到發(fā)生在家庭成員間的侵權行為的規(guī)定就有些個畫蛇添足了。當法律確定該行為為民事侵權行為,卻沒有與之相適應的舉措。此時的法律既不能對違法行為人進行恰如其分的懲處,又不能得力的保護受害人,提供妥當?shù)姆删葷?。那么法律進行如此的立法規(guī)定又有什么樣的意義呢?因此,筆者認為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僅配偶有之,家庭成員也應該享有。對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提起確定了一個前提條件——離婚請求的提起,從而將損害賠償請求與離婚請求緊密相連,若非如此,法律將不會作出絲毫的回應。在筆者看來,如此的做法,使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有了主從的劃分,離婚請求權是主權利,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從權利。主權利不行使,從權利就無法主張。而離婚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風馬牛不相及的權利。離婚請求權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張夫妻關系的解除,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基于侵權行為而主張受損權益的法律保護。因此,應將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取消離婚的前限。第一,從婚姻法本身的立法規(guī)定來看,應將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一個獨立的請求權。我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钡谑龡l規(guī)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贝颂幍钠降纫馕吨诨橐黾彝ヮI域,夫妻也好,家庭成員也罷,他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保持獨立。不因為婚姻關系或者是家庭關系的存在,產(chǎn)生相互間人格的吸收或一方人格為另一方的人格所吸收的后果。他們彼此之間是互不隸屬的獨立的民事主體,各方均享有完全的完整的民事權利。當一方對另一方的民事權利進行了侵犯,侵權者自然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理所當然的要對被侵權人遭受的損失進行彌補。因為是夫妻或是家庭成員,因為存有合法的婚姻關系或是家庭關系,而硬性限制只有在提起離婚時才能主張侵權損害賠償,那豈不是使一方的違法性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合法化?那法律便有包庇、縱容、助長該侵權行為之嫌。因此使侵權行為人可以憑借著合法的身份大搖大擺的穿行于法律之中。如此而來,婚姻家庭領域的“侵略”行為不僅不應予以回擊,反倒應予以肯定和支持。那么,婚姻家庭領域的合法權益,由于期間的當事人對該立法信心的不足,要將這些合法權益中的可能性轉化為現(xiàn)實性的概率便會大打折扣了。更不用說要如何充分發(fā)揮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護功能了。第二,從損害賠償請求權產(chǎn)生的原因來看,應將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在民事立法中非常注重民事主體法律地位的平等。這種法律地位的平等與民事主體的身份無關。政客、商人;國家機關干部、普通社會成員等等,不會因為他們的政治身份、社會身份等而享有特權。在民事領域中,各色人等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平等一致的。夫妻、家庭成 員,雖然彼此之間擁有具有特定意義的身份,但是他們的法律地位并沒有因此而失去平等性,也不會因為彼此間的特定意義的身份的存在而享有某種特權。在夫妻、家庭成員之間,由于自身的過失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便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主張身份的抗辯來謀求法律責任的豁免。誰侵權誰就要承擔責任,這是民事領域的通行做法。由于夫妻、家庭成員中的某一侵權行為,使婚姻家庭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與義務的負擔無法得以平衡兼顧,導致權益分配的不公。此時,便有必要對被侵犯的民事權利進行民事救濟,從而使一個失去平衡的法律關系能得以恢復。于是當配偶的同居權被侵犯,當配偶的忠實權被侵犯,當家庭成員的身體健康權被侵犯等情形出現(xiàn)時,法律應賦予受害者有提出損害賠償?shù)臋嗬@一權利的行使應以一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為要件,不能以身份進行限制。只有這樣才有助于人們盡可能持久而穩(wěn)定的享有手中的民事權利;只有這樣才能使法律規(guī)范中內(nèi)部的強制性轉化為外部的強制性,從而形成一定的法律秩序,保證社會關系的穩(wěn)定、有規(guī)則、連續(xù);只有這樣才能最終實現(xiàn)正義這一法律理想。鑒于前述的諸種分析,也正是筆者為何將慣常所稱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稱之為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的原因所在。注:《民法*侵權行為法》 主編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第84頁《民法》 魏振瀛主編 北京大學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682頁《民法*侵權行為法》 主編 王利明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第97頁例如婚姻法學習叢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條釋義及實用指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研究室編 顧問 顧昂然 中國物價出版社)一書中針對該情況注釋道:“婚姻是契約,符合合同的基本定義,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可以理解為男女雙方可以自由的締結婚姻,也可以自愿的解除婚姻,只有在夫妻雙方離婚時達不成協(xié)議時,才需要國家法律的介入。如果婚姻是合同,或相當于合同,那么當一方作出違反合同條款的事如重婚,違反 了婚姻中要求夫妻雙方互相忠實的義務,無過錯方自然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自然應當予以賠償?!被橐龇ǖ谒臈l規(guī)定:“夫妻應當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盡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被橐龇ǖ谌龡l第二款規(guī)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秉S彤第五篇:淺析如何完善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夫妻作為最為重要的主體,發(fā)生矛盾和沖突是非常普遍的現(xiàn)象。而這其中,夫妻間的侵權又是一種不可忽視的普遍存在?!痘橐龇ā芬?guī)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是針對夫妻間侵權的一項權利救濟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護夫妻被侵害方的合法權益。然而目前的法律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規(guī)定還存在過于粗略、模糊、操作性不強的問題。本文將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含義出發(fā),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建立的法律適用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進行解讀和探討,以期使完善的制度能夠發(fā)揮填補受害方損失、撫慰無過錯方、懲戒過錯方,達到穩(wěn)定家庭之社會功能。一、離婚損害賠償?shù)暮x與性質(zhì)(一)離婚損害賠償?shù)暮x離婚損害賠償是指離婚是由于配偶一方的過錯行為引起的時候,受損害方有權要求加害方賠償?shù)拿袷路芍贫取T缭诠帕_馬法典編纂時期,損害賠償制度就已經(jīng)開始萌芽。十九世紀,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出現(xiàn)在歷史舞臺上。最早是1907年的瑞士民法明確規(guī)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然后是1920年北歐國家頒布的婚姻法、1931年中華民國頒布的民法、1941年法國頒布的修正后的民法也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進行了相關規(guī)定,而日本民法雖然沒有明確予以規(guī)定,但該國的學說和判例都承認該制度的存在。在新中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起步比較晚,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chǎn)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隨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況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離婚損害賠償?shù)男再|(zhì)關于離婚損害賠償是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我國的婚姻法律中沒有進行明文規(guī)定,在學界也有不同意見的學說。一種學說主張其性質(zhì)是契約責任,“是契約一方不能完全履行契約義務(婚姻義務)而致使對方契約權利(婚姻權利)受到損失的法律后果”。我國臺灣1966年的臺上字第2053號判例也是采用的這個主張。另一種學說從婚姻法和婚姻關系的特殊性出發(fā),認為婚姻的特質(zhì)在于其人身屬性,主張離婚損害賠償是一種侵權責任。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zhì)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此可見,其主導思想應是侵權責任。二、當前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權利主體及義務主體范圍狹窄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和《解釋(一)》的有關規(guī)定,只有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的無過錯方才可以享有離婚損害賠償?shù)恼埱髾?,成為權利主體。根據(jù)規(guī)定,離婚的雙方只要有過錯,不論過錯的性質(zhì)是否嚴重,都無權要求賠償。但婚姻關系很復雜,很多離婚都是由雙方的過錯共同導致的。例如,女方的婚外情是由于男方長期的虐待和毆打,而被他人關心時才有了外遇;或者男方的“包二奶”行為是由于妻子常年冷漠所致。如果不加分析將有過錯一方從權利主體中排除,使得受害人因有過錯而無法提出損害賠償更無法獲得賠償,這是不公平的。這樣一來,受害人得不到補償,法律所要達到的目的也就無法實現(xiàn)。另外,在現(xiàn)實生活中,與配偶雙方一起生活的父母、子女也常常會成為受侵害的對象,此種情況導致的離婚并不少見。如果僅僅將權利主體設定為夫妻一方,則在此種情況下,另一方的利益往往得不到完整的保護,這與立法意圖顯然是相悖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沒有規(guī)定所要求的賠償應向誰提出,但《解釋(一)》將義務主體限定為“無過錯方的配偶”,不包括“第三者”。換句話說,因“第三者”插足破壞婚姻關系導致離婚而產(chǎn)生的損害賠償,被害人不能夠向“第三者”提出損害賠償?shù)囊蟆5绻浪擞信渑?,而仍與其重婚或是與其同居,這對他人的婚姻關系無疑是一種破壞,是能夠成立侵權行為的。《解釋(一)》的規(guī)定免除了“第三者”的責任,是不符合公平正義的。例如,甲乙二人有隔閡,乙就勾引甲的丈夫,與甲的丈夫同居,乙慢慢地使用各種伎倆使甲丈夫?qū)⒆约旱呢敭a(chǎn)都贈與給乙,導致在甲與其丈夫離婚時,其丈夫一無所有,沒有辦法給予賠償。顯然,對這種惡意破壞婚姻的第三者,不讓其承擔賠償責任不利于受害者的利益得到真正、及時的維護。而所謂的道德規(guī)范在這個領域的作用也越來越小。這些明顯有過錯的第三者得到了利益,而婚姻關系的受害人卻很難找到一個合理的救濟方式去維護自己權利,這就對離婚受害方造成了巨大的傷害。以社會需求看,人們也是普遍反對、鄙視“第三者”的行為的。社會上主張懲罰“第三者”的聲音不曾中斷,一些法院更是受理了起訴“第三者”要求賠償?shù)陌讣?。(二)賠償范圍僅限于《婚姻法》列舉的四種情形離婚損害賠償范圍的確定方法,一般有三種:第一,概括式;第二,列舉式;第三,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混合式。我國采取的是列舉式,《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列舉了四種可以請求損害賠償?shù)那樾?。列舉式的最大優(yōu)點是具體、形象,列舉了的就屬于賠償范圍,沒有列舉的就不屬于賠償范圍,它確實容易操作。但它的弊端就在于很難窮盡所有傷害行為,也不能適應社會新情況的出現(xiàn)。在具體的司法實踐當中,情形往往比較復雜。例如代某與龍某于1982年結婚,龍某于1985年生育一子,1989年7月,代某發(fā)現(xiàn)龍某與他人的不正當男女關系,且兒子非代某所生,代某遂向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且要求龍某給予離婚損害賠償。這就超過了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所規(guī)定的四種情形。若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這就只能交由道德規(guī)范進行調(diào)整,但是,將一個嚴重的過錯行為歸于道德規(guī)范調(diào)整,在理論上,是缺乏支撐的,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難得到公眾認可。如果配偶的過錯行為不在上述四種行為之列,如吸毒、賭博、通奸、賣淫、嫖娼等等,在離婚時就不適用損害賠償。如果將其他過錯全部歸于道德的調(diào)整,僅僅只有那四種情形可以得到賠償,則有很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這在理論上是說不通的,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缺乏支撐,有失法律的公正。(三)離婚損害賠償缺乏統(tǒng)一的賠償標準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損害賠償應該既包括物質(zhì)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配偶一方實施了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不僅給配偶另一方造成了財產(chǎn)損失,更嚴重的是給其帶來了精神痛苦。可以說,在配偶一方有嚴重過錯的情況下,對于另一方都有精神損害,而并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有財產(chǎn)損失。因此根據(jù)其立法用意看,重在通過離婚損害賠償使受害方得到精神撫慰,彌補其所受到的精神損害,同時對于其財產(chǎn)損失,給予相應的賠償。然而,關于如何確定離婚損害賠償金,我國的立法并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與精神損害賠償相比,物質(zhì)損害賠償相對更加容易確定。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往往以沒有引起嚴重后果為由不予支持。這導致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適用于現(xiàn)實生活的比例不是特別高,達不到該制度懲邪惡和促進公平正義的功效。也正是因為對于賠償標準問題的爭議比較大,如果法官過多地運用自由裁量權,可能導致當事人一方的權利遭受損害,同時也容易滋生腐敗問題。為了使受害人的損失得到補償,及時遏制不法侵害行為,反映損害賠償制度的補償和制裁功能,必須確定損害賠償?shù)臉藴?。三、完善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對策建議(一)拓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無過錯方”改為“無重大過錯方”大多數(shù)國家的立法都將離婚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限定為無過錯一方。但法國就規(guī)定,根據(jù)公平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允許無重大過錯方的配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如按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很多情況下對于受害方是不公正的。例如2002年上海市虹口區(qū)法院受理的戴某與沈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戴某指控被告沈某脾氣暴躁,經(jīng)常無故毆打戴某,使戴某的身體和心理受到傷害,從而戴某提出了離婚,并提請精神損害賠償。而被告沈某則認為是由于戴某喜歡打牌,經(jīng)常賭博,不做家務,沈某無法忍受才毆打戴某,因此原告戴某對夫妻疏遠也有過錯。審理該離婚案件的法官認為,戴某與沈某的婚姻破裂不僅是因為沈某實施了暴力,原告戴某在一定程度上也有過錯,故不支持原告戴某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如此看來,將“無過錯方”改為“無重大過錯方”更為妥當,《婚姻法》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教育、引導公民嚴肅認真地對待婚姻家庭,保障合法的婚姻關系。我國立法將權利主體限定在夫妻之間,那么如果權益遭受侵犯的是其他家庭成員,其損害賠償請求就無法在此處得到落實。當法律確認該行為是侵權行為,卻又沒有很好的配套措施,不能很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提供恰當?shù)姆杀Wo,那么法律也就沒有達到其指定的目的。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損害形態(tài)不同受害的主體也不同。如果是由于重婚、與他人同居,受侵害方固然是配偶。但如果是由于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則受侵害方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其他的家庭成員。將其他家庭成員納入離婚損害賠償?shù)臋嗬黧w,有利于受害方完整利益的保護?!暗谌摺奔{入義務主體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日本、瑞士、美國等其它國家均有關于故意的第三者為離婚損害賠償義務主體的相關規(guī)定:如果配偶一方有不忠行為,另一方有權向配偶一方及第三者提出中止侵害或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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