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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第二卷-資料下載頁

2025-07-27 14:47本頁面

【導讀】寶酷網祝您成功!眾志成城,攜手共進!刑法是國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規(guī)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具體而言,刑法是以國。廣義刑法是關于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即包括刑法典、單行刑法與附屬刑法。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的性質與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純粹刑法就是實質刑法。完備刑法是指刑法條文對于犯罪構成要件有明確、完備的規(guī)定,適用時毋需參照其他法律。馬克思主義刑法學認為,刑法具有階級性。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刑法規(guī)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法,刑罰是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方法。由于其他部門法在不能充分保護合法權益時需要刑法保護,刑法的制裁方法。懲罰犯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人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guī)。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否則便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之嫌。三是在刑法施行過程中,立法機關對發(fā)生歧義所作的解釋。司法解釋,就是由最高司法機關對刑法規(guī)定的含義的解釋。

  

【正文】 因素中最根本的內容。只有行為人對其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有所認識,其對行為性質等其他客觀事實情況的明知也才具有了刑法意義。 此外,對犯罪構成客觀事實情況的認識還可能包括對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的認識。 (二)犯罪故意的意 志因素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行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的基礎上仍決意實施這種行為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因此,認識因素是構成犯罪故意的前提和基本條件,意志因素則是構成犯罪故意的決定性因素,是認定犯罪故意的主要依據。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包括希望和放任兩種形式。希望,表明行為人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態(tài)度;放任,表明行為人雖不追求但有意縱容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態(tài)度,兩者體現出來的主觀惡性程度有所不同。據此,犯罪故意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直 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直接故意是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的統(tǒng)一。 寶酷網 謹供各位司考同仁參考 寶酷網祝您成功!眾志成城,攜手共進! 寶酷網 17 (1)直接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危害結果發(fā)生。 2、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心理態(tài)度。 間接故意犯罪主要發(fā)生在以下兩種情況:一是行為人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危害結果的發(fā)生;二是行為人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間接故意在實踐中一般通過以下三種情況表現 出來: 一是行為人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二是行為人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結果發(fā)生; 三是突發(fā)性犯罪中行為人不計后果放任某種嚴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三、犯罪過失 根據刑法第15條第1款的規(guī)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tài)。 犯罪過失的心理態(tài)度表現出以下兩個特點: 一是實際認識與認識能力相分離,即行為人雖然有能力、有條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行 為人事實上沒有認識到,或者雖然認識到,但錯誤地認為可以避免這種危害結果發(fā)生; 二是主觀愿望與實際結果相分離,即行為人主觀上并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但由于其錯誤認識而導致了偏離其主觀愿望的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犯罪過失包括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兩個方面的內容: (一)犯罪過失的認識因素 犯罪過失的認識因素是犯罪過失成立的前提,行為人在當時條件下具備認識發(fā)生危害結果的能力,但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因而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缺乏認識;或者雖然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但由于過高估計了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有利條件 ,實際上仍然是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此,不管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于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可能性在實質上都是缺乏認識的。如果真正認識到其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行為人是不會決意實施其行為的。因此,從這一角度上說,行為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意識。 (二)犯罪過失的意志因素 犯罪過失的意志因素是行為人雖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fā)生,但未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注意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義務。所以犯罪過失的本質在于行為人違反了注意義務。 根據法律規(guī)定,一般把犯罪過失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疏忽大 意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疏忽大意的過失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沒有預見其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疏忽大意的過失是一種無認識的過失,這種無認識的表現就是行為人在行為當時沒有想到其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對危害結果的未能認識,是構成疏忽大意過失的前提。 (2)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有能力而且有義務預見以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 應當預見 是預見義務與預見能力的統(tǒng)一。預見義務是指法律、職務、業(yè)務或社會共同生活規(guī)則所賦予的人們實施一定的行為時預見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結果的責任。預見能力是指在行為當時的條件下,根據行為人情況,行為人有預見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 寶酷網 謹供各位司考同仁參考 寶酷網祝您成功!眾志成城,攜手共進! 寶酷網 18 2、過于自信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過于自信的過失具有以下兩個特征: (1)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過于自信的過失屬于有認識的過失,行為人對可能發(fā)生危害 結果有所預見,是構成這種過失的認識因素。 (2)行為人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所謂輕信,是指行為人過高估計了避免危害結果發(fā)生的自身條件或客觀有利因素。因此,在主觀意志上,過于自信的過失的行為人不僅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而且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是違背其主觀意愿的。 過于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在對危害結果的可能發(fā)生有所預見以及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方面都有相似之處,但兩者有兩點重要區(qū)別。一是認識因素上的區(qū)別。間接故意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結果具有比較清楚、現實的認識;而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fā)生 的現實性則認識不足。二是意志因素上的區(qū)別。危害結果的發(fā)生并不違背間接故意行為人的意愿;而過于自信過失的行為人則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排斥、反對態(tài)度。因此,過于自信過失的主觀惡性要小于間接故意。 四、無罪過事件 刑法第16條規(guī)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這一規(guī)定的即是無罪過事件。無罪過事件包括兩種情形: (一)不可抗力 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二 )意外事件 行為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無罪過事件或缺乏認識因素,或缺乏意志因素,不具備構成罪過的條件,因此,不管客觀上造成了多么嚴重的損害結果,都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五、犯罪動機與犯罪目的 在直接故意的犯罪中,還存在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問題。動機是推動人們進行某種活動的內心起因,犯罪動機即是指激起和推動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內心起因。犯罪動機是產生直接故意的源泉,它不僅確定犯罪目的,而且促使危害結果的實現。由于犯罪動機的性質、強弱直接反 映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大小,因而是決定社會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對量刑具有重要意義。 目的是人們追求一定結果的一種主觀愿望。犯罪目的則是指犯罪人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危害結果的心理態(tài)度。犯罪目的是犯罪直接故意的重要內容,它不僅表明行為人對行為可能發(fā)生的危害結果已有認識,而且反映了行為人對之積極追求的主觀愿望。因此,犯罪目的對直接故意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義,在某些特定犯罪中,犯罪目的還成為犯罪的構成必要要件之一,對犯罪的成立與否發(fā)生影響。 六、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一)認識錯誤的概念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 ,是指行為人在主觀上對自己的行為的法律性質和有關事實情況的錯誤理解。刑法上的認識錯誤在理論上一般可以分為兩類:法律認識錯誤和事實認識錯誤。 (二)法律認識錯誤 法律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怎樣的處罰的錯誤認識。法律認識錯誤通常包括三種情況: 寶酷網 謹供各位司考同仁參考 寶酷網祝您成功!眾志成城,攜手共進! 寶酷網 19 1、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構成犯罪; 2、行為人的行為在法律上構成犯罪而行為人誤認為不構成犯罪; 3、行為人對自己行為構成犯罪的罪和應處刑罰輕重存在錯誤的理解。這些情況對其行為構成犯罪與否 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責任一般并不發(fā)生影響。 4.打擊錯誤。打擊錯誤也稱方法錯誤或行為差誤,是指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打擊錯誤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打擊錯誤。例如,行為人舉槍肘擊甲,但因沒有瞄準而擊中了乙,導致乙死亡。根據法定符合說,在上述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的殺人行為也導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規(guī)定的故意殺人罪剛 R罪構成內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當行為人本欲殺甲,但因為行為差誤,同時導致甲與乙死亡時,法定符合 說認為,行為人對甲與乙都成立故意殺人既遂。 (2)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的打擊錯誤。例如,行為人本欲射擊乙,但因沒有瞄準,而將乙身邊價值近萬元的寵物打死。法定符合說認為,不能僅根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或僅根據行為的客觀事實認定犯罪,而應在故意內容與客觀行為相統(tǒng)一的范圍內認定犯罪。因此,對上例中的行為人只能以殺人未遂論處。再如,行為人本欲殺害寵物但實際上卻致人死亡。根據法定符合說,行為人雖然具有毀壞財物的故意,但一般刑法不處罰毀壞財物未遂的行為;行為人對他人的死亡具有過失,故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又如,行為人將他人占有的財 物誤認為是遺忘物而據為已有。行為人雖然在客觀上實施的是盜竊行為,但主觀上僅具有侵占遺忘物的故意,故在盜竊罪的范圍內,主客觀并沒有統(tǒng)一起來;只有認定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原則。 5.對因果關系的認識錯誤。 “事前的故意”也可謂因果關系的錯誤的一種情形,即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結果,出于其他目的實施第二個行為,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例如,甲為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暴力 (第一行為 ),造成乙休克后,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了隱匿罪跡,將乙扔至水中 (第二行為 ),實際上乙是溺死于水中。一般認為,在這 種場合,第一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并未中斷,即仍應肯定第一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而且現實所發(fā)生的結果與行為人意欲實現的結果完全一致,故應以故意犯罪既遂論處。 (三)事實認識錯誤 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決定其行為性質及刑事責任的有關事實情況的錯誤理解。事實認識錯誤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客體認識錯誤??腕w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客觀上是否存在被侵犯的客體發(fā)生錯誤認識。它包括行為人在實施危害行為時誤認為存在犯罪客體而實際上不存在,或誤認為不存在犯罪客體而實際上存在,或意圖侵犯某種犯罪客體而 實際上侵犯了另一種犯罪客體??腕w認識錯誤通常是由于對象認識錯誤所引起,但該對象的不同體現了社會關系的不同。因此,客體認識錯誤可能影響罪過形式、犯罪的既遂與未遂甚至可能影響犯罪的成立。 2、對象認識錯誤。為了與前述客體認識錯誤區(qū)分開來,這里的對象認識錯誤是指對同一客體的不同對象之間的誤解,因此,這種對象認識錯誤又稱目的物認識錯誤,對刑事責任不發(fā)生影響。 3、行為認識錯誤。行為認識錯誤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第一,行為性質認識錯誤。即行為人對其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質與否存在錯誤理解,如假想防衛(wèi)。行為性質認識錯誤可能 影響罪過形式,也可能影響犯罪成立。 第二,行為工具(方法)產生不正確認識,從而影響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行為工具(方法)認識錯誤可以影響犯罪成立既遂或未遂,也可以影響犯罪成立。 4、因果關系認識錯誤。因果關系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實際聯(lián)系存在錯誤認識。一般包括: 寶酷網 謹供各位司考同仁參考 寶酷網祝您成功!眾志成城,攜手共進! 寶酷網 20 第一,未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誤認為已發(fā)生,對此一般構成犯罪未遂。 第二,已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行為人卻誤認為未發(fā)生或誤認為不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對此,不影響成立犯罪既遂。 第三,對其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實際發(fā)展過程認識錯 誤,對此一般以犯罪既遂論處。 第四章 排除犯罪的事由 第一節(jié) 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 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 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稱排除犯罪性行為,有的稱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是指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一定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實質上并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就是在刑法理論上被稱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種犯罪的構成要件,但在實質上不僅不具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是一種對國家和人民有益的行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不負刑事責任,是我國刑法總則的重要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種類 對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種多樣的,如以刑法上有無明文規(guī)定為標準,可以分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對社會有利為標準,可分為對社會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與對社會無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 我國刑法上對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規(guī)定了正當防衛(wèi)和緊急避險兩種,而客觀上還有如執(zhí)行命令行為、正當業(yè)務行為、經受害人承諾的行為、自救行為、自損行為、義務沖突行為等,尚未作出明文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正當防衛(wèi) 一、正當防衛(wèi)的概念 刑法第2 0條第1款規(guī)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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