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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適用辯訴交易規(guī)則的問題研究5篇范文-資料下載頁

2024-11-04 17:58本頁面
  

【正文】 說是該制度的理論源泉。前面我們講過,辯訴交易制度是建立在控、辯雙方當事人平等協商基礎之上的,也只有先認定被告人是無罪的人,是合法、守法的公民,雙方才有平等協商的可能;如果在被告人在被偵查或者起訴時,已經被檢察官認定為是罪犯,也就是采取“有罪推定”的原則,那么“檢察官不會為金錢或者懶惰向法律和罪犯低頭”,在當事人雙方地位不平等時,辯訴交易就不可能進行。自白合法性原則。辯訴交易規(guī)則中很重要的特點,就是檢察官根據現有證據并不能完全認定被告人有罪或罪刑輕重時,以作出對被告人較為有利的指控,來換取被告人有罪答辯。換句話說,在辯訴交易中,檢察官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主要證據就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即自白能否作為合法的證據使用這就是自白合法性原則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法律允許檢察官將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作為合法的證據使用,那么辯訴交易方可成立,否則就屬非法。那么如何正確理解自白合法性原則呢?我認為自白合法性原則應當包含以下兩方面的內容:自白排除法則和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1)自白排除法則。自白排除法則又稱“考門羅原則”,就是指把基于不當的自白或不自由的自白,從證據中排除出去。1791年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guī)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都不得被迫成為不利于己的證人”。其基本精神就是,政府對于公民罪行的控告,負有提供罪證的責任,即舉證責任;而有關犯罪的證據的收集,必須嚴格遵守憲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使公民在“被迫”的狀態(tài)下提供不利于己的證據。同樣,在辯訴交易中,因為檢察官以較輕的指控為代價,來換取被告人的有罪自白,這里面就有可能存在著被告人直接或間接“被迫”而做出有罪自白的情況,這樣的“自白”很顯然不能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辯訴交易也就不能成立。直接“被迫”比較容易理解,就是指檢察官通過對被告人的人身進行強制、拘禁、實施暴力等方法,使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這實際上“并不是一種正常交易,而是一種強迫交易”的行為;而間接“被迫”因為其表面上并不帶有暴力或者強制色彩,而不易被發(fā)現,從而成為檢察官的有力武器,其具體表現如下:A欺騙交易,檢察官承諾對被告人作出較輕的指控,在其獲得被告人有罪的自白以后而毀諾;B單獨交易,檢察官與被告人交易,而并沒有告知被告人有權聘請律師或者通知其律師到場。雖然檢察官所獲得的被告人的有罪自白也許是真實的,但其利用了被告追求自由的心理以及對法律的無知,實際上“是對法律的褻瀆”,所以以上兩種情況下的自白,也理應排除在合法的證據之外,也不能進行辯訴交易。(2)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又稱自白自愿性(voluntary)規(guī)則,是指被告人基于自由意志,而作出的表示自己真實意思的有罪供述,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證據使用。這一規(guī)則,在美國、日本以及英國的訴訟程序法中均有體現,其中以美國為最典型的代表,而且其已經將“自白的任意性”推進到“程序的合法性”,也就是“自白”不僅要反映被告人的真實意思,而且要遵守法律的程序性規(guī)定,如果對程序有所違背,那么即使“自白”是被告人任意、真實地作出的,仍然為非法。應當講,在辯訴交易中,最充分地體現了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前面我們講過,辯訴交易存在的實體要件就是案件存在爭議,從證據學的角度來看案件的爭議,也就是案件還缺少某些證據,不足以確定涉案的全部事實。檢察官想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這些證據非常困難或者根本不可能,使案件因證據不足而耽擱。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為檢察官獲得證據提供了一條捷徑,也就是取得被告人合法自愿的有罪供述,從而使證據形成鎖鏈,最終確定有爭議的事實。但是任何人都沒有義務也不愿意作出有罪的自白,除非這樣的“自白”能夠使自己從中獲利。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通過向被告人承諾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建議,或作出比被告人原來罪行更輕或較少罪名的指控,來換取被告人的自愿作出的有罪“自白”,辯訴交易得以成立,而法官也會認可這樣的“自白”。因此,我們說自白任意性規(guī)則為辯訴交易的成立提供了可能。三、辯訴交易在我國適用的可行性辯訴交易制度作為一項訴訟制度,在英美法系國家頗為盛行,在大陸法系國家則較為少見。我國的法律體系則較為接近大陸法系,那么辯訴交易制度在我國能否采用呢?我認為是可以的,我國的現實狀況以及現行刑事訴訟制度,使得辯訴交易成為可能?,F實狀況。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迅速發(fā)展,但也隨之產生了一些負面的東西,而犯罪率的上升以及犯罪的多樣化成為社會的一大熱點問題。而隨著文明的發(fā)展,家族權威、血系復仇等制裁犯罪的方法已被社會所摒棄,而使刑事訴訟成為解決犯罪應負責任的唯一方法,民眾也日益依賴于訴訟。而刑事訴訟一旦成為向一般民眾提供的一種服務時,把訴訟成本置之度外的制度運行就變得不可能了。但是,另一方面,即使不能支付審判的高昂代價,人民仍然的把獲得審判作為自己的憲法權利加以要求,對于這些權利要求,國家很難以利用者的支付能力為理由加以拒絕。而面對日益增加的案件,在我國經濟發(fā)展水平尚不是很發(fā)達的情況下,除了采取措施預防犯罪和向社會轉嫁這筆巨額開支外,謀求一種更高效的訴訟處理方式就成為了必要。而辯訴交易以其低額的費用、寬松的證明規(guī)則能夠較好地解決成本、時間問題,符合我國的現實需要。法律前提(1)無罪推定原則的確立。前面我們講過,無罪推定原則是辯訴交易制度存在的理論源泉,因此是否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是我國能否采用辯訴交易的基礎。關于這一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guī)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彪m然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guī)定無罪推定原則,但是該條已經非常類同于無罪推定原則的原始表述,與法國《人權宣言》的表述“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有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以及其他法律或國際性文件的表述也非常接近。因此可以說,我國已經確立了無罪推定原則。(2)自白合法性原則。辯訴交易制度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被告人向檢察官所作出的有罪供述,可以作為定案的證據。關于這一點,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第2款規(guī)定:“證據有下列七種:……(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而且因為被告人對自己是否犯罪和如何犯罪最了解,它還可能是取真實、最全面、最具體的證據材料。同時由于被告人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關系,其自白的內容必然受到其訴訟地位和復雜的心理活動的影響,也可能受到偵查及公訴機關的影響,所以對被告人供述要判斷真?zhèn)?,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在收集口供中要嚴禁刑訊逼供,禁止以欺騙、引誘等方法套取口供。因此,我國在關于被告人自白能否采用的問題,適用的是自白合法性原則。(3)簡易程序制度。我國刑事訴訟法并沒有確立辯訴交易制度,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于簡易程序的規(guī)定。所謂簡易程序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某些簡單輕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適用較普通審判程序簡易的一種刑事審判程序。雖然從性質上說,我國的簡易程序根本不同于辯訴交易制度,但是兩者對于科學性、經濟性、效率性的追求卻是統(tǒng)一的,而且兩者關于案件事實、證據方面也有相似之處。我國法律規(guī)定,刑事簡易程序適用于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承認,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簡易程序還適用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本文僅就公訴案件作研究)。由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簡易程序在某種程度上為被告人提供了量刑保障,也就是如果其作有罪供述即承認檢察官的指控,檢察官又同意提起簡易程序的話,其最多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使其可能被判處的刑罰具有可預測性;相反,如果其不作有罪供述,則適用普通程序,其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罰;在后一種情況下,即使實際上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最多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但卻因為適用普通程序,使被告人將受到的處罰具有不可預測性。而綜合以上因素考慮,被告人多半會選擇作有罪供述,而換取簡易程序的適用,在這一點上,與辯訴交易制度有著相似性。四、需要完善的部分以上我們闡述了辯訴交易在我國產生的可能性,但是要真正地在刑事訴訟中確立辯訴交易制度,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還有所欠缺,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需要進一步完善:賦予被告人沉默權。最廣泛意義上的沉默權(the right of silence),是指公民自由地保持沉默,有權拒絕向警察或者其它機構提供與他們的本性、初衷、預料可能產生的影響及重要性相異的信息。前面我們講了自白合法性原則對辯訴交易的重要性,而要保證自白合法發(fā)生,確立沉默權是非常重要的。從我國現實來看,我國刑事訴訟中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刑訊逼供普遍存在、屢禁不止。有些學者指出“刑訊逼供是司法落后的主要標志之一,時至今日我國仍無法消除這一我國歷史上的惡劣傳統(tǒng),實在與我們所處的時代格格不入。”可以說,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權,相反卻規(guī)定其有如實陳述的義務,是我國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這種不文明現象的最本質的根源。而由刑訊逼供則導致了大量虛偽有罪自白的產生,這與辯訴交易制度的確立很不利,因為這樣就可能導致辯訴交易中有罪自白皆是刑訊逼供的結果。我國刑副訴訟法第93條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边@一規(guī)定看起來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部分沉默權,但該規(guī)定恰恰賦予了偵查人員要求被告人如實供述的權利,因為法律并未規(guī)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前應告知他們享有這一權利。即使他們知道這一權利,拒絕回答某些他們認為與案件沒有關系的問題用來保護其個人隱私,在這種情況下,某些偵查人員會爭辯說他們認為與案件有關,服從的總應該是犯罪嫌疑人一方。因此,法律所規(guī)定的“如實陳述”更多地鼓勵那些懶惰的、慣于走捷徑而非法收集證據的偵查人員,而規(guī)定沉默權原則對鼓勵偵查人員在逼取口供之外收集其它種類的證據,用以提高證據的質量有很現實的作用,也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證自白合法性。確立控、辯、裁三方新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辯訴交易制度要求法官處于消極的、被動的裁判地位,僅對控方提出的指控進行審判,而不能超出控方起訴的范圍進行審查和裁判,控方與辯方在訴訟中處于平等的地位。而我國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公訴人、被告人及辯護人,在訴訟職能上雖然也屬于裁判者、控訴者、辯護者,作為控方的檢察院與作為辯護方的被告人及其律師地位似乎平等,但從實施職能的實際情況來看,則并非完全如此。這是因為,在我國的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不是超越控、辯,居中裁判,而是過于熱心地投身于形同追查的法庭調查之中。查證什么,怎樣查證,均由其一手決定,并親自實施,從而使裁判活動不可避免地帶著追訴的成份,因而實際上或多或少地帶有控訴職能;公訴人由于審判人員對其控訴職能的行使所給予的強有力的協助,故與審判人員達成一種“默契”,自覺或不自覺地在一定程度上把本應自己獨立行使的職能委于審判人員,致使控訴與裁判融為一體,似分非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由于審判人員對法庭調查的控制和控審的結合,辯護的機會和辯護的力量均十分有限,而且即使辯得有理有據,也難以有其實效,從而使辯護成為缺乏力度的“請求”。因此,我們一步明確三方的地位及關系:(1)審判人員的法律地位及其與控辯雙方的相互關系A審判人員的調查和證明責任。審判人員的調查和證明責任,在性質和范圍上都有別于偵查、檢察人員和辯方的調查。這種調查的性質是審判人員基于審判權所進行訴訟活動,是基于刑事裁判職能的需要所進行的不帶任何訴訟傾向的調查,其目的在于對偵查、檢察人員和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出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和判斷,尤其是不能對沒有起訴的人或事實進行主動調查。因而這種調查的性質不是揭露犯罪,否則就是變相地行使控訴職能。而審判人員的證明責任與調查是一樣的,其證明責任的性質就是核實和判斷控辯雙方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庭提出的證據材料,而不是揭露犯罪。B審判人員的訴訟活動。以上所述審判人員的調查和證明責任的性質和范圍,決定了審判人員訴訟活動的主要方面,不應當是主動地進行調查,而應當是冷靜地聽取控辯雙方的證據調查和法庭辯論??傊ㄍフ{查時審判人員應當以冷靜聽取為主,以主動調查為輔。因此,我們應當規(guī)定起訴書一本主義(即公訴機關在起訴時,只能將起訴書送交法院,而不得進行證據說明,也不得記載足以使法院對被告人產生偏見的任何事項),使審判人員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在法庭調查及辯論過程中形成,而不是開自己所作出的交易決定,被害人的權利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第四篇: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舉證責任研究刑事訴訟中被告人舉證責任研究[摘要]: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沒有舉證責任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所以,這種情況不但不利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被告人對自己有罪或無罪的辯解,而且,還往往讓人們對國家法庭判案產生懷疑,因此,有必要對此作一探討。本文正是處于這一目的,談一談筆者的認識。[關鍵詞]:被告人舉證責任 責任分配 定義 研究舉證責任這一術語最早見于古羅馬法典中。古羅馬法從當事人舉證活動角度來觀察分析舉證責任,認為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提出主張后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的義務和負擔。但 [1]“人們對舉證責任的認識僅限于提供證據的責任,法官不考慮待證事實真?zhèn)尾幻鞯那闆r下,應當由誰來承擔不利后果的問題,盡管當時肯定也存在事實真?zhèn)尾幻鞯那闆r,但這些問題不是羅馬訴訟中的主要問題”,所以是主觀責任觀點。后來歐洲大陸國家承襲了這一觀點。自從德國法學家尤利烏斯格拉查把審理案件時爭議事實真?zhèn)尾幻鳡顟B(tài)與法院在此情況下如何適用實體法聯系起來,并以此為基點分析舉證責任,提出客觀舉證責任概念后,舉證責任的主客觀雙重含義說逐漸獲得普遍認同。在我國大多數學者贊同舉證責任的二元論觀點,認為舉證責任既包括由誰提供證據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責任,也包括由誰承擔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案件事實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雖然不同國家對舉證責任的內涵表述不一,但仔細分析,發(fā)現各國對此存在共識性理解,即都認為舉證責任具有雙重含義:(1)舉證責任同程序法上主張方的訴訟行為相聯系,為了使自己的主張得到認可,主張方必須提出證據支持其主張。這也即是舉證之負擔、提供證據的責任、主觀舉證責任、行為舉證責任的內涵。(2)舉證責任同實體法上的法律后果相聯系,當有爭議的實體法上的事實得不到證明時,對它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就可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分配的原理合理的分配證明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應綜合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誰主張,誰舉證”。古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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