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管理人是管理破產財產的人,由法院指定,對法院負責。一般為律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及其人員擔任;由債權人會議和法院結合確定破產管理人。我國破產法采取的是第一種模式,即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產案件時指定。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更換。一定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債權人會議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徑行決定更換管理人。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xù)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yè);人民法院認為管理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交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應當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zhí)行情況,并回答。債務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適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該事實,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決權,但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的除外。的債權額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二分之一以上,但破產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