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見,適用本制度。從實際出發(fā),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一)對政府重大決策事項的必要性有較大爭議的;(三)涉及不同利益群體之間有明顯利益沖突的;(四)涉及人民群眾反映集中的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部門舉行聽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政府提出舉行聽證的建議,及人大代表作為陳述人參加聽證會。旁聽人數(shù)及產生方式由聽證機構確定。第十三條聽證會的具體組織按照有關聽證程序進行。第十四條遇有特殊情況,聽證會可以延期舉行或終止。要及時通知陳述人,并說明理由。向社會公布等形式,廣泛征求公眾意見。表列席會議,發(fā)表意見和建議。欄公布,供群眾隨時查詢。監(jiān)督和社會輿論監(jiān)督,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重要指示、決定的實施意見和措施。要及時認真答復、處理,做到事事有答復,件件有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