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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會國際商事合同通則(1994版-資料下載頁

2025-09-04 10:16本頁面

【導讀】立法、國際公約,或是采用示范法的形式。鑒于這些法律文件經常面臨著成為一紙空文或在。相應的示范條款和示范合同。其他人進而倡議以國際重述的形式詳盡闡述合同法普遍通行的原則。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會對于《國際商事合同通則》進行詳盡闡述的動議便是來源于此?;I劃委員會,該委員會的設立旨在初步研究這一項目的可行性。然而,直到1980年才成立了一個特別工作組來準備《通則》各章的草案。因為《通則》試圖適應國際商事交易的需?!锻▌t》正式文本中和這些規(guī)則所反映出的總的指導方針中都能得到體現。在正式的文本中,《通則》有意避免使用任何現存法律體系的特定術語。同時,《通則》特別闡明合同當事人應按照誠實信用和公正。地反映了《通則》的性質和范圍。受和認可將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通則》本身具有說服力的權威。在當事人一致同意其合同受通則管轄時,適用通則。當無法確定合同的適用法律對某一問題的相關規(guī)則時,通則可對該問題提供解決辦法。

  

【正文】 立后經當事人同意所進行的合同的修改或終止。這條原則雖不會被所有的法律體系采納,但會得到很多法律體系的認可。它似乎特別適合國際 貿易關系,這主要是得益于各種現代化的通訊方式,很多交易能非常迅速地進行,并且無紙化。 本條的第一句考慮了這樣一個事實,即一些法律體系把形式要求看作實質要件,而其他的法律體系則僅將之作為證明文件。本條第二句旨在進一步表明:當采用形式自由的原則時,就意味著口頭證據在司法程序中的可接受性。 2.在適用法中可能出現的例外 當然,形式自由的原則可以被適用法的規(guī)定取代,參見第1.4條。國家法以及國際法律文件可以對整個合同或對合同的單項條款提出特別的形式要求(例如仲裁協議;管轄條款)。 3.當 事人商定的形式要求 另外,當事人自己可以商定合同訂立、修改或終止的特殊形式。這方面的內容參見第2.13條、2.17條、2.18條。 第1.3條 (合同的約束性) 有效訂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當事人僅能根據合同條款或通過協議或根據通則的規(guī)定修改或終止合同。 注釋: 1.“合同必須信守”原則 本條確定了合同法的另一項基本原則 ??“合同必須信守”。合同協議的約束性顯然是建立在這樣一個假定的基礎上,即當事人實際上已經達成了一個協議,并且達成的協議不受任何合同無效原因的影響 。有關合同協議訂立的規(guī)則在《通則》的第二章中做了規(guī)定,而對合同無效的原因則在第三章中加以規(guī)定。在所適用的國家法或國際強制性規(guī)則中可能還有關于合同有效訂立的其他要求。 2.例外 由“合同必須信守”原則可得出這樣一個推論,即只要當事人同意,任何時候都可以修改或終止合同。而未經當事人同意修改或終止合同則正相反是一種例 外情況,這種例外只有在符合合同條款的規(guī)定,或《通則》中有明確規(guī)定時,才能得以承認(見第3.10條(2)款、3.10條(3)款、3.13條、5.8條、6.1.16條、6.2.3條、7.1.7條、7.3.1條和7.3.3條)。 3.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未予涉及 作為一種規(guī)則,合同僅對當事人產生效力,但可能在有些情況下也會影響到第三人。如一些國內法規(guī)定,賣方在其經營場所有義務既保護買方的人身及財產安全,還保護買方隨行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樣,基于發(fā)貨人與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對于承運人不履行其承 擔的合同義務,收貨人有權提起訴訟。本條雖陳述了合同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原則,但無意減損根據適用法合同對第三人可能產生的效力。 與此類似,《通則》也不涉及因合同無效和終止對第三人的權利所產生的影響。 第1.4條 (強制性規(guī)則) 通則的任何規(guī)定都不得限制根據有關國際私法原則而應適用的強制性規(guī)則的適用,無論這些強制性規(guī)則是國家的、國際的還是超國家的。 注釋: 1.強制性規(guī)則優(yōu)先 不能期望《通則》的效力優(yōu)先于合同所適用的強制性規(guī)則,不論這些強制性規(guī)則是國家的、國際的還是超國家的。 這是《通則》的特殊性質所決定的。換句話說,《通則》不得否定由主權國家自主制定的、或為履行國際公約而制定的、或被超國家機構所采納的強制性規(guī)定。 2.在合同中引用《通則》的規(guī)定時,強制性規(guī)則依然適用。 當事人適用《通則》僅意味著當事人同意在其合同中引用《通則》的規(guī)定,而《通則》首先會受到合同管轄法的強制性規(guī)則的限制,亦即《通則》只能在不影響適用法的規(guī)定的限度內約束當事人,當事人不得以協議方式排除適用法的強制性規(guī)則。另外,法庭所在地的強制性規(guī)則及可能還包括某些第三國的強制性規(guī)則將優(yōu)先適用,只要這 些規(guī)則規(guī)定了無論合同管轄法如何規(guī)定,都應適用這些規(guī)則。在適用第三國強制性規(guī)則時,該第三國應與合同有密切聯系。 3.《通則》作為合同的管轄法時,強制性規(guī)則仍適用 在將爭議提交仲裁庭的情況下,盡管《通則》被指定為合同的管轄法,但它仍不得排除強制性規(guī)則的適用,無論什么法律是合同的適用法。在有關外匯交易、進出口許可、限制貿易等方面的規(guī)定中,均可以見到這種強制性規(guī)則,對這些規(guī)則的適用不能以選擇另一法律而簡單加以排除〔見《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即《布雷頓森林協定》的第8條(2)款(b)項和《通則》第6.1 .14條 ?6.1.17條關于公共許可的要求等〕。 4.對個案適用有關的國際私法規(guī)則 法庭和仲裁庭在確定對國際商事合同適用強制性規(guī)則的方式上有相當大的差異。為此,本條的規(guī)定有意避免介入有關這方面問題的是非曲直,特別是有關除法庭地法和締約地法的強制性規(guī)則外,還應考慮其他第三國的強制性規(guī)則,以及在什么程度上適用,以哪種判斷標準為基礎等問題。對于這些問題,在每個具體的案件中將根據有關的國際私法規(guī)則予以解決(見1980年《關于合同債務適用法的羅馬公約》第7條)。 第1.5條 (當事人排除或 修改通則) 除通則另有規(guī)定外,當事人可以排除通則的適用,或者減損或改變通則任何條款的效力。 注釋: 1.《通則》的非強制性 總的說,《通則》的規(guī)定是非強制性的,當事人根據各自的情況既可以簡單地做全部或部分排除,也可以修改其內容,使之適合于他們交易的特殊需要。 2.排除或修改既可明示也可默示 當事人對《通則》所做的排除或修改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若當事人明確同意與《通則》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合同條款,則不論這些條款在合同中是單獨訂立,還是作為標準條款的一部分 寫進合同,均視為對《通則》的默示排除或修改。 如果當事人僅表示同意適用《通則》的某些章節(jié)(如“關于本合同的履行和不履行,適用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會的《通則》”),則推定當事人同意所確認的章節(jié)與第一章“總則”一并適用。 3.《通則》中的強制性規(guī)定 《通則》中的少數規(guī)定具有強制性。因為這些規(guī)定在《通則》的整個體系中至關重要,以至于不能允許當事人對此進行排除,或是按他們的希望取消。當然,違反這些規(guī)定可能不會導致什么結果,這也是《通則》的一個特性。另一方面,應該指出的是,這些規(guī)定反映的是在大多數 國內法中也同樣具有強制性的行為標準和準則。 《通則》中具有強制性的規(guī)定一般都明確表明其強制性,如第1.7條關于“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規(guī)定;第三章關于實質效力的規(guī)定,但那些關于或適用于自始不能或錯誤的規(guī)定除外〔見第3.19條;第5.7條(2)款關于“價格的確定”的規(guī)定和第7.4.13條(2)款關于“對不履行約定的付款”的規(guī)定〕。但也有例外情況,即規(guī)定的強制性只是暗示的或僅體現在規(guī)定的內容和意圖中(見第7.1.6條)。 第1.6條 (通則的解釋和補充) (1)在解釋通則時,應考慮到 通則的國際性以及制定通則的目的,包括促進其統(tǒng)一適用的需要。 (2)凡屬于通則范圍之內但又未被通則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應盡可能地根據通則確定的基本原則來處理。 注釋: 1.《通則》的解釋與合同的解釋之比較 《通則》如同其他法律文件一樣,具有立法性或具有合同性質,對其內容的準確含義可能會有不同理解。然而,對《通則》的解釋與將要適用《通則》的某個具體合同的解釋是不同的。盡管《通則》被認為僅在合同的基礎上約束當事人,其適用性依賴于將《通則》引入具體的單個合同中,但它仍有其獨立的規(guī)則體系。制 定這些規(guī)則時考慮了它們對世界范圍內所訂立的大量各種形式的非特定合同的統(tǒng)一適用性,因此對這些規(guī)則的解釋也就不同于對合同條款的解釋。有關解釋《通則》的規(guī)則具體規(guī)定在《通則》的第四章中。本條所涉及的只是解釋《通則》的方式。 2.關于《通則》的國際特征 本條設立的關于解釋《通則》的第一標準是必須考慮其“國際性”。這也就意味著通則的條文和概念要根據其前后內容獨立地解釋,而無需參照某一特定的國內法所確立的傳統(tǒng)含義。 如果能考慮到《通則》是由來自所有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的法律專家們通過全面比較研究 而制定的,那么,確立“國際性”這一觀念非常必要。在起草每一具體條文時,為了使各方對條文的理解相同,專家們都盡量使用最中性的法律語言。即便個別情況下出現了某一個或幾個國家的法律所特有的條款或概念,也決不是在其原有意義上的沿襲使用。 3.《通則》的目的 本條闡述了“解釋《通則》應考慮到《通則》的目的”這樣一個原則?!锻▌t》的解釋不能僅限于嚴格的字面意思,應根據《通則》的目的和整個《通則》及每一條具體規(guī)定所依賴的法理進行全面理解。每條規(guī)定的目的可以根據該規(guī)定的內容及隨后的注釋加以確定?;谡麄€《 通則》的目的,本條明確提出促進《通則》各項條款統(tǒng)一適用的需要,即要確?!锻▌t》在不同的國家最大限度地以同種方式解釋并適用。至于其他目的,可以參見“引言”中的評論。還可進一步參見第1.7條,該條雖然是針對當事人提出的,也可視為《通則》的目的一種表述,即促進在合同關系中恪守“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 4.《通則》的補充 還有很多屬于《通則》范圍之內的問題,《通則》未予明確規(guī)定。要確定某一問題是否屬于《通則》的范疇(即便《通則》對此未予明確規(guī)定),或是要確定某一問題是否超出《通則》范疇,首先 要弄清《通則》的條文或其注釋表述了哪些內容(見第3.1條,第1.3條的注釋3和第1.4的注釋4)。關于這一問題的另一有用的指導是《通則》的主題索引。 促進《通則》統(tǒng)一適用的需要意味著:一旦發(fā)生爭議,在將爭議訴諸國內法之前,能夠隨時在《通則》的體系中找到解決辦法。 第一步是嘗試通過具體條文的類推適用來解決出現的問題。如第6.1.6條關于履行地的規(guī)定也適用于賠償問題。與此類似,第6.1.9條有關金錢債務以非付款地貨幣表示的規(guī)則也可適用于以諸如特別提款權(SDR)或歐洲貨幣單位(ECU)等計算單位表示的付款義務。如果僅以具體規(guī)定的延伸含義處理類似的情況還解決不了問題,就必須借助這些規(guī)定賴以建立的一般原則,因為總則具有通用性,其適用范圍更為寬泛。有一些基本原則在《通則》中已經做了明確規(guī)定(見第1.1條、1.3條、1.5條和1.7條),而其他的原則只能從具體條文中去分析提煉,也就是說,對具體規(guī)定中包含的特殊規(guī)則只有經過分析才能確認其是否是一種更通用的原則,是否也能適用于那些與所規(guī)定情況不同的其他情況。 當然,當事人總是自由約定以某一特定的國家法作為《通則》的補充。這種條款可表述為:“本合同適用《 通則》之規(guī)定,并以國法律作為《通則》之補充”,或是“本合同的解釋和履行依《通則》之規(guī)定,《通則》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問題,則依國法律”。 第1.7條 (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 (1)每一方當事人在國際貿易交易中應依據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行事。 (2)當事人各方不得排除或限制此項義務。 注釋: 1.“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是《通則》的一項基本原則 在《通則》不同章節(jié)中有大量的規(guī)定都直接或間接地適用了“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則,如第2.4條(2)款(b)項、 2.15條、2.16條、2.18條、2.20條、3.5條、3.8條、3.10條、4.1條(2)款、4.2條(2)款、4.6條、4.8條、5.2條、5.3條、6.1.3條、6.1.5條、6.1.16條(2)款、6.1.17條(1)款、6.2.3條(3)款和(4)款、7.1.2條、7.1.6條、7.1.7條、7.2.2條(b)和(c)項、7.4.8條和7.4.13條。這些都表明“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是《通則》的一項基本原則,對該原則在總則中加以規(guī)定,也就是要求每一當事人必須遵循這一原則行事。 舉例: 1.A同意B可在48小時內考慮是否接受其要約。當B在期限臨近屆滿前決定接受時,卻無法向A傳遞這一信息,因為此時是周末,A辦公室里的傳真機未開通,也沒有能接收消息的自動電話。在緊接著的周一,A拒絕了B的承諾。A的這種做法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因為當A確定承諾的時限時,他必須確保其辦公室在整個48小時內均能接收信息。 2.在一份關于供應和安裝某一特殊生產線的合同中有這樣一條規(guī)定:賣方A就該生產線的技術所做的任何改進,A均有義務告知買方B。1年后,B了解到有一項重要的技術改進未得到A的通知。對此A不能以 這種事實為自己開脫,即:A不再負責這種特定型號生產線的生產,生產已轉由A的全資附屬公司C承擔。A這樣做違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則,因為A為了規(guī)避對于B的合同義務,特意設立一個獨立的實體C,由C來承擔這種生產。 3.代理商A代表委托人B在某一指定地區(qū)推銷B的商品。合同規(guī)定,只有在A所簽訂的合同得到B的同意后,A才有理賠權。B可自由決定是否同意A所簽訂的合同,但任何對A所簽合同的持續(xù)性的和不合理的拒絕都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 4.在銀行A和用戶B商定的信貸協議有效期內,A突然不加說明地拒絕向B繼續(xù)提供貸 款,致使B的生意遭受了重大損失。盡管協議中有允許A“自愿”加快償還款項的條款,但A這種沒有事先警告和正當理由的要求全額還款則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原則。 2.“國際貿易中的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 首先必須清楚:在《通則》中,對“誠實信用和公平交易”這兩個概念,并非按不同的國家法體系中所采用的一般標準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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