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的法定必備最高機關。於公司法修正後,明定公司業(yè)務之執(zhí)行,除本法或章。為清楚,董事會的權限也大幅擴充?均仍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會之決議。目前公司法明文規(guī)定由董事會決定的重要事項如:。派股息與紅利;經章程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公積撥充資本;公司的簡易合併;聲請重整。除了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更章程、私募有價證券、公司解散、合併或分割等。因及主張之方法未如股東會之瑕疵設有明文,疵,或決議內容上的瑕疵,均屬無效。公司法§189條所謂決議方法之違反,係指非股東參與。表已發(fā)行股份額數(shù)等,對決議結果有影響之情形而言。–未依法於法定期間前通知各股東,致部分股東未能如期出席,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內為之。從事投資者,其董事會召開之地點不限於國內。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但召集通知應對董事全體為之,如有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