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執(zhí)行中有何問題,望及時告給我們。本制度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法規(guī),結合城市合作銀行的實際,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城市合作銀行及其所屬分支機構辦理各項會計事務應遵守制度。算、反映、管理和監(jiān)督;向投資人、監(jiān)管部門提供會計信息。第五條城市合作銀行的會計工作,實在行長領導下由會計部門統(tǒng)一負責。會計政策應當一致,不得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原因、情況以及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在財務報告中說明。第八條會計核算遵循真實性原則。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客觀反映各項業(yè)務,壓和延誤,所有帳務必須當日結平。凡應屬本期的收入和支出,不論款。第十二條各項財產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物價變動時,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者外,不得調整其帳面價值。第十三條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五條人民幣業(yè)務的會計核算以“元”為記帳單位,元以下計至分,帳,當日結帳,總分核對,內外對賬。受理會計憑證應接規(guī)定進行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