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集團公司及下屬全資、控股子公司。集團公司與各子公司既是投資與被投資企業(yè)的關系,又是法律主體的平等關系。集團公司不直接干預各子公司的日常經營活動。但當各子公司經營的各項指標出現(xiàn)異常或集團公司。財務與稽查、管理與控制、人事、品牌管理、CRM管理、企業(yè)文化、信息等九個方面予以合理集權,5集團公司對子公司的產品價格有審批決策權。1對外投資權歸屬集團公司,各子公司沒有對外投資的權利。須上報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實施。4未經集團公司批準,各子公司不得以公司名義或資產對外擔保、抵押、質押。各子公司對財務經理無任免權,但有建議權。4各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資金管理制度或規(guī)定報請集團公司審批后方可實施。5集團公司享有財務稽核權,可隨時對子公司財務工作進行稽查。集團公司是對外進行重大信息批露的窗口,各子公司根。的領導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為實現(xiàn)集團公司整體持續(xù)價值最大化作出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