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處理決定,適用本辦法。財政部負責中央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息發(fā)布媒體上公告受理投訴的電話、傳真等方便供應商投訴的事項。則,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實根據(jù),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首先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向同級財政部門提起投訴。(三)質疑和質疑答復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投訴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字;投訴人為。代理人辦理投訴事務。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代理的具體權限和事項。第十一條財政部門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第十四條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說明權利,認可投訴事項。部分采購行為違法,責令重新開展采購活動;投訴人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當事人。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送達的規(guī)定執(zhí)行。知被投訴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