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國地質調查局組織實施的地質調查項目。(一)地質調查項目實行法人單位負責制;(二)分級管理、下管一級、分類指導、條塊結合;(三)項目管理與項目運行分開。質調查成果資料匯交、項目竣工決算等地質調查工作全過程。(七)計劃項目實施過程監(jiān)督檢查,計劃項目、工作項目重大調整的審批。受地調局委托查處重。部署總體方案和計劃項目安排意見,編制、發(fā)布地質調查計劃項目年度要點。實施單位報所在大區(qū)地調中心,大區(qū)地調中心初審后報地調局。議表、新開項目立項申請書和續(xù)作項目評估報告。預算總和不得超出計劃項目年度要點所列經費額度的10%。第十三條地調局根據計劃項目年度要點要求,對新開工作項目立項申請進行論證。第十六條實施單位根據地調局的布置和要求,按照財政部項目支出預算管理有關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設計書評審采取會審或函審形式。第二十四條設計提交單位自收到設計評審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完成設計書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