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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5篇范例](編輯修改稿)

2024-11-19 02:05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的公平性,體現(xiàn)裁判的公正性。(三)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離婚賠償的主體,主要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根據新婚姻法46條“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可知,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主體限于無過錯配偶一方。也即這個無過錯方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僅限于夫妻雙方。而且根據現(xiàn)有法律的規(guī)定,這個無過錯方僅是指沒有法律規(guī)定的四種違法行為的一方,而不問他是否有其他的過錯行為。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9條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可見法律只將有過錯的配偶列為賠償主體,即使由于“第三者插足”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乃至離婚,也不能越過夫妻過錯一方直接向“第三者”追究責任。對此,法學界有很大的爭議。支持者認為,離婚賠償是調整夫妻之間的關系,如果是第三人給無過錯方造成損害的,不應在離婚時請求賠償,應另行起訴;反對者認為,第三人侵犯了配偶一方作為夫或妻的權利,與配偶另一方構成共同侵權,所以應承擔連帶責任,婚姻法所規(guī)定的責任主體過于狹窄,應擴大義務主體。本文贊成第一種觀點,無過錯方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不能向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因為婚姻法調整的婚姻家庭內部的關系,離婚訴訟也只是夫妻雙方的事情,與第三人無關,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在該訴訟中與請求賠償的權利主體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而且把對第三人的侵權之訴加入進來,勢必會使案情復雜化,不利于法院及時判案,不利于保護弱勢方的權益。但這并不是否認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權,無過錯配偶一方可以在離婚訴訟之外另行起訴維護自己的權利。(四)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時間。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30條規(guī)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梢娢覈蓢栏褚?guī)定了請求權行使的時間:離婚訴訟原告的無過錯方,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離婚訴訟被告的無過錯方,可在離婚后1年內就損害賠償單獨起訴的權利。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舉證責任是指訴訟上無法確定某種事實(確定一定法律效果的權利發(fā)生或消滅所必要的事實)的存在時,對當事人產生的其所主張的有利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認的后果。[5]離婚損害賠償訴訟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無過錯方必須對自己的主張負舉證責任,證明對方存在法定過錯情形。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舉證困難的問題。其一,無過錯方處于弱勢地位,要求其單獨取證,承擔舉證責任,實際操作中困難重重;其二,離婚損害賠償的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往往具有隱蔽性,要通過正當合法途徑獲得更加是不現(xiàn)實,而法院是不采信非法途徑得來的證據的。其三,受害人單獨取證時,往往會發(fā)生侵害第三人隱私的行為,處于更加不利的地位。因此要有效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對離婚過錯賠償的舉證責任問題應予以完善??梢杂袟l件地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減輕受害人的舉證責任;人民法院在一定情況下也可以協(xié)助當事人搜集證據,以維護無過錯方的利益;無過錯方通過非法途徑搜集到的證據不能一概不采信;無過錯方因搜集證據而侵犯第三人隱私,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不是故意的,又沒有造成實質性的危害后果的,應該免于追究侵權責任。(五)離婚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梢姺墒且?guī)定了賠償的范圍,但是沒有明確規(guī)定賠償的數額,而賠償數額的確定是損害賠償的核心。物質損害賠償應遵循損害多少賠償多少的原則,即過錯配偶賠償責任的大小應以其實際造成的損害為限,這一原則是由損害賠償的功能所決定的。[6] 物質損害賠償主要包括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前者如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違法行為給無過錯配偶所造成的身體方面的損害,主要有醫(yī)療費、誤工費及今后尚需治療的費用等。后者指配偶一方因特定過錯行為,對另一方的財產利益造成了損害。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guī)定》,賠償應當遵循全部賠償原則,要賠償直接損失,又要賠償間接損失。因此物質賠償的數額確定都是有章可循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guī)定了精神損害的確定因素: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jié);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可見,我國法律并沒有給出詳細明確的數額,而是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要考慮諸多因素,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綜合考慮。本文認為,司法解釋應該根據危害后果的不同,補充規(guī)定相應的賠償幅度。這樣,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結合本地的經濟情況,適當的調整賠償標準,在考慮其它相關因素的基礎上確定賠償數額,不會出現(xiàn)太大的偏差。本文章由西安京科皮膚病醫(yī)學研究院:///整理發(fā)布,歡迎分享!第三篇: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探析龍源期刊網 ://.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探析作者:郭惠靖來源:《現(xiàn)代交際》2012年第08期[摘要]目前我國社會的婚姻家庭關系出現(xiàn)了不少新問題,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也作了相應調整,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就是為解決當前新問題的產物。此制度不僅保障了離婚自由,而且維護家庭穩(wěn)定的意義重大。本文主要探析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程序和賠償范圍、第三人能否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離婚損害賠償是否以離婚為要件等問題。[關鍵詞]離婚損害賠償 適用程序 義務主體 程序要件[中圖分類號]DF5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5349(2012)080031012001年重新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一次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樹立了該制度的法律地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正式出臺,不僅填補了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空白,而且通過對離婚過錯方違法行為的制裁,保障離婚時配偶中受損害者的合法權益。一、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程序和賠償范圍依據新《婚姻法》的規(guī)定,在離婚時,配偶一方因自身的過錯行為導致離婚,應對他方的損害進行相應的補償。離婚損害賠償可以是經濟補償的形式,也可以是家務補償等形式。但是,新的《婚姻法》并沒有明確地規(guī)定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程序。筆者認為,訴訟離婚程序和登記離婚程序均可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程序。如果經協(xié)商夫妻雙方同意行政登記離婚,而且雙方就離婚損害賠償、夫妻共同財產、子女撫養(yǎng)權等方面達成離婚損害賠償協(xié)議,婚姻法應尊重雙方意愿,不做過多干涉;而如果雙方沒有達成離婚損害賠償協(xié)議,則可由人民法院通過訴訟離婚程序,依法予以判決。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應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又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二者相輔相成,彌補受損害方配偶的精神損害和物質損害,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如果配偶一方的違法行為侵害他方的個人財產或人身權利,受害方都可以依據我國民事法律法規(guī)相關規(guī)定,依法請求其終止違法行為,并對其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相應的賠償。在離婚時受害方依法有權提出損害賠償,有過錯配偶應對自己違法行為造成的精神上和物質上的損害進行賠償。二、賠償的義務主體是否納入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人依據新《婚姻法》的規(guī)定,僅將實施了法定過錯行為的配偶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義務主體。但在司法實踐中,重婚、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均因第三人介入他人婚姻導致離龍源期刊網 ://.婚,那么介入他人婚姻而導致離婚的第三人是否應承擔離婚損害賠償?第三人的責任界定值得我們探究。準確界定配偶權的概念,是確定第三人列入賠償義務主體的首要環(huán)節(jié)。目前尚未明確界定配偶權的法律含義。配偶權的確立具有雙重意義,一方面,對于配偶雙方的意義在于確立互相忠實的義務、共同居住的義務、婚內互相協(xié)助對方生活的義務等;另一方面,法律保護已確立的婚姻關系,如果婚姻關系受到他人非法干涉或破壞,法律應對實施危害行為的主體進行相應的制裁,保護其婚姻關系。在準確界定配偶權的法律含義之后,則可以明確介入他人婚姻的第三人的行為,明知對方有配偶,仍與其非法同居、重婚等,侵犯他人配偶權的侵權行為。介入他人婚姻關系的第三人與違反忠實義務的配偶者共同實施了侵害無過錯配偶方的配偶權行為,二者的侵權行為屬于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違反忠實義務的有配偶者對無過錯配偶方已經做出了賠償,而且無過錯配偶方的損失已得到補償,那么從法律責任角度講,第三人的賠償責任已完結;如果無過錯的受害配偶并沒有追究有過錯配偶的賠償責任,那么從連帶責任賠償角度講,第三人的法律責任也相應地予以免除。筆者認為,在離婚損害賠償的司法實踐中,將介入他人婚姻而導致離婚的第三人列入義務主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維護受害配偶方的合法配偶權。通過給第三人一定的制裁,責令其承擔一定的損害賠償責任,有利于通過該法律規(guī)范引導人們的行為,保障婚姻關系的善良風俗。三、是否必須以離婚作為離婚損害賠償的要件離婚對配偶雙方的影響都較大,而且嚴重影響家庭的和諧穩(wěn)定、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等問題,因此解決好婚姻關系中的損害賠償問題,保障婚姻中無過錯配偶方的合法權益意義重大。根據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guī)定,受害方只有在婚姻關系進入離婚程序后,才能取得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受害方所受的損害不可以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但上述規(guī)定并不完全適用于現(xiàn)實生活中的情形,由于受我國傳統(tǒng)觀念的影響,婚姻關系發(fā)生破裂時,受害方往往優(yōu)先考慮子女撫養(yǎng)教育問題,從而被迫放棄解除當前婚姻關系。因此,一些學者認為婚姻存續(xù)期間,無過錯方應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必須以離婚這一高昂的成本為代價,才能獲得損害賠償,很多權利人往往都被迫放棄損害賠償請求權,所以說以離婚為損害賠償請求要件的規(guī)定是不合理的。第四篇:淺析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精選)離婚法律咨詢,找離婚律師上無憂離婚法律網:://淺析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由來與現(xiàn)狀長期以來,我國對婚姻生活的認識一直停留在婚姻是男女雙方精神上的結合,雖也涉及財產內容,但它主要是一種人身關系,而不是契約關系“的基礎上,因此,《婚姻法 》一直未對離婚中的過錯賠償制度作出規(guī)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而使夫妻關系破裂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無任何法律依據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過錯方的違法行為也未能受到法律制裁的情況卻大量存在,這顯然不符合我國法律所體現(xiàn)的公平與公正的價值取向。然而,隨著時代的發(fā)展和社會的進步,人們對在婚姻關系中對受害方的權利逐漸開始重視。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中指出:”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上,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但由于該《司法解釋 》對”過錯“的外延、內涵未作明確界定,對具體的”照顧 “方式也沒有可參照依據,因此,該《司法解釋 》在司法實踐中也難以得到真正落實。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婚姻法 》進行了修正,正式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并規(guī)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幾種情況。應該說這一制度的確立,在理論和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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