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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工作規(guī)程及解讀(編輯修改稿)

2024-11-15 23:36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法定權限和程序調查;對取得的證據(jù)材料,應當連同相關文書一并作為協(xié)查案卷立卷存檔;同時根據(jù)委托地稽查局協(xié)查函委托 的事項,將相關證據(jù)材料及文書復制,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注明原件存放處,并加蓋本單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需要取得境外資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請國際稅收管理部門依照稅收協(xié)定情報交換程序獲取,或者通過我國駐外機構收集有關信息。解讀:本條規(guī)范了委托協(xié)查與異地調查兩類稽查方式,特別提到了國際稅收情報交流,因為稽查對象可能存在國際避稅問題,從而在納稅調整方面需要來自境外資料的佐證。第三十三條 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的,應當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查詢案件涉嫌人員儲蓄存款的,應當經所屬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憑《檢查存款賬戶許可證明》向相關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第二十七條 查核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和儲蓄存款,應當按時規(guī)定填寫《稅務機關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許可證明》,經縣以上(含縣,以下同)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方可進行,并為儲戶保密?;榻鹑?、軍工、部隊、尖端科學等保密單位和跨管轄行政區(qū)域納稅人時,應當填寫“稅務檢查專用證明”,與稅務檢查證配套使用;其中稽查跨管轄行政區(qū)域納稅人時,應當使用被查對象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專用證明”。解讀:與征管法第54條第6款相匹配, 檢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前納稅期的納稅情況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并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經所屬稅務局局長批準,可以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第三十五條 稽查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送達《稅收保全措施決定書》,告知其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理由及依據(jù),并依法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采取凍結納稅人在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凍結存款通知書》,凍結其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采取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措施時,應當填寫《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由納稅人核對后簽章;采取扣押納稅人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措施時,應當出具《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專用收據(jù)》,由納稅人核對后簽章。采取查封、扣押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措施時,應當依法向有關單位送達《稅務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通知其在查封、扣押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xù)。第二十八條 稽查中依法需暫停支付被查對象存款的,應當填寫《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依法需查封被查對象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驗明權屬后應當填寫《查封(扣押)證》,并附《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查封時,應當粘貼統(tǒng)一的封志,注明公歷年、月、日,加蓋公章;依法需扣押的,應當填寫《查封(扣押)證》,并開具《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jù)》。解讀:稅收保全措施完全與征管法第38條相吻合,,文書使用嚴格規(guī)范。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稽查局應當依法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一)納稅人已按履行期限繳納稅款的;(二)稅收保全措施被復議機關決定撤銷的;(三)稅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決撤銷的;(四)其他法定應當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第三十七條 解除稅收保全措施時,應當向納稅人送達《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通知書》,告知其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時間、內容和依據(jù),并通知其在限定時間內辦理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有關事宜:(一)采取凍結存款措施的,應當向凍結存款的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送達《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解除凍結。(二)采取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措施的,應當解除查封并收回《查封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清單》。(三)采取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并收回《扣押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專用收據(jù)》。稅收保全措施涉及協(xié)助執(zhí)行單位的,應當向協(xié)助執(zhí)行單位送達《稅務協(xié)助執(zhí)行通知書》,通知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相關事項。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對應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的,要填寫《解除查封(扣押)通知書》,通知納稅人持《查封商品、貨物、財產清單》或者《扣押商品、貨物、財產專用收據(jù)》,前來辦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續(xù);需解除暫停支付的,應當填寫《解除暫停支付存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解除暫停支付措施。解讀:根據(jù)征管法第39條規(guī)定: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使納稅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以看出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征管法只列舉了限期內繳納稅款一種情形,而新規(guī)程則明確了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四種情況, 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查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長稅收保全期限的,應當逐級報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一)案情復雜,在稅收保全期限內確實難以查明案件事實的;(二)被查對象轉移、隱匿、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其他證據(jù)材料的;(三)被查對象拒不提供相關情況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絕、阻撓檢查的;(四)解除稅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納稅人轉移、隱匿、損毀或者違法處臵財產,從而導致稅款無法追繳的。第三十條 稅務稽查中發(fā)現(xiàn)未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從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令其提交納稅保證金。收取納稅保證金應當開具《納稅保證金專用收據(jù)》,并專戶儲存。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到稅務機關結清稅款的,退還其保證金;逾期未結清稅款的,以其保證金抵繳稅款。其保證金大于其應繳未繳稅款的,應當退還其多余的保證金;不足抵繳其應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應繳未繳的稅款。解讀:取消了納稅保證金這一違法舉措,納稅保證金其實是稅務機關以其強勢地位向納稅人收取的押金,而我們知道立法意圖更應是保護稅務的被管理者,而非管理者,因此新規(guī)程取消了這一規(guī)定,,對保全期限超過6個月的逐級報請總避批準,以防稅收保全措施被濫用,損害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九條 被查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管法細則》有關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檢查的規(guī)定處理:(一)提供虛假資料,不如實反映情況,或者拒絕提供有關資料的;(二)拒絕或者阻止檢查人員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復制與稅收違法案件有關資料的;(三)在檢查期間轉移、隱匿、損毀、丟棄有關資料的;(四)其他不依法接受稅務檢查行為的。第四十條 檢查過程中,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工作底稿》,記錄案件事實,歸集相關證據(jù)材料,并簽字、注明日期。第四十一條 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將發(fā)現(xiàn)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jù)告知被查對象;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fā)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第三十二條 稅務稽查人員在稅務稽查中應當認真填寫《稅務稽查底稿》;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證明材料和資料應當注明出處;稽查結束時,應當將稽查的結果和主要問題向被查對象說明,核對事實,聽取意見。解讀:39條完全是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6條的翻版。41條體現(xiàn)了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fā)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并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這樣做既保護了納稅人的陳述申辨權,又利于案件查明查實,減少之后的稅務復議或訴訟概率。納稅人說明的往往是與稅務稽查實施人員意見相左的,這些相左的資料提供給審理人員,有利于審理人員的綜合判斷,減少執(zhí)法風險。而舊規(guī)程僅是稽查實施人員聽取意見而已。第四十二條 檢查結束時,應當根據(jù)《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由檢查部門負責人審核。經檢查發(fā)現(xiàn)有稅收違法事實的,《稅務稽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案件來源;(二)被查對象基本情況;(三)檢查時間和檢查所屬期間;(四)檢查方式、方法以及檢查過程中采取的措施;(五)查明的稅收違法事實及性質、手段;(六)被查對象是否有拒絕、阻撓檢查的情形;(七)被查對象對調查事實的意見;(八)稅務處理、處罰建議及依據(jù);(九)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十)檢查人員簽名和報告時間。經檢查沒有發(fā)現(xiàn)稅收違法事實的,應當在《稅務稽查報告》中說明檢查內容、過程、事實情況。第三十三條 對經立案查處的案件,稅務稽查完畢,稽查人員應制作《稅務稽查報告》?!抖悇栈閳蟾妗返闹饕獌热輵敯ǎ海ㄒ唬┌讣膩碓?;(二)被查對象的基本情況;(三)稽查時間和稽查所屬期間;(四)主要違法事實及其手段;(五)稽查過程中采取的措施;(六)違法性質;(七)被查對象的態(tài)度;(八)處理意見和依據(jù);(九)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十)稽查人員的簽字和報告時間。解讀:因為事先立案,因此舊規(guī)程中的的對經立案查處的案件已無必要在新規(guī)程中特別點明,內容中特別增加了被查對象對調查事實的意見一項,與第41條相呼應,同時將被查對象的態(tài)度替代為被查對象是否有拒絕、阻撓檢查的情形,我們現(xiàn)在工作中往往將被查對象態(tài)度好的方面、壞的方面均予陳述,新規(guī)程認為好的方面不必予以詳述,而壞的方面詳述與行政處罰規(guī)定相吻合,不能好壞態(tài)度處罰全一樣,,均須制作稅務稽查報告。舊規(guī)程對檢查沒有發(fā)現(xiàn)稅收違法事實的,可以制作稅務稽查結論,這一點和新規(guī)程不同。第四十三條 檢查完畢,檢查部門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相關證據(jù)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審理部門審理,并辦理交接手續(xù)。第三十四條 稅務稽查人員應當將《稅務稽查報告》,連同《稅務稽查底稿》及其他證據(jù),提交審理部門審理。第三十五條 凡按照規(guī)定不需立案查處的一般稅收違法案件,稽查完畢后,可按照簡易程序,由稽查人員直接制作《稅務處理決定書》,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執(zhí)行。第三十六條 對經稽查未發(fā)現(xiàn)問題的,按照以下程序執(zhí)行:(一)未經立案查處的,由稽查人員制作《稅務稽查結論》,說明未發(fā)現(xiàn)問題的事實和結論意見,一式兩份,報經批準后,一份存檔,一份交被查對象;(二)經立案查處的,稽查人員應當制作《稅務稽查報告》,說明未發(fā)現(xiàn)問題的事實和結論意見,連同有關稽查資料,提交審理部門審理。解讀:提交審理部門審理明確了5日,要注意這里的5日指5個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公休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檢查暫時無法進行的,檢查部門可以填制《稅收違法案件中止檢查審批表》,附相關證據(jù)材料,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中止檢查:(一)當事人被有關機關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二)賬簿、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調取且尚未歸還的;(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檢查的。中止檢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及時填制《稅收違法案件解除中止檢查審批表》,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恢復檢查。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檢查確實無法進行的,檢查部門可以填制《稅收違法案件終結檢查審批表》,附相關證據(jù)材料,移交審理部門審核,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后,終結檢查:(一)被查對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銷,且無財產可抵繳稅款或者無法定稅收義務承擔主體的;(二)被查對象稅收違法行為均已超過法定追究期限的;(三)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可以終結檢查的。解讀:法律上的中止與終止在稅務稽查中得到了體現(xiàn),解決了實際中的問題,另外注意中止只要得到稽查局長批準即可,而終止檢查則要移交審理部門審核后,經稽查局長批準方可終結檢查。第五章 審 理第四十六條 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及時安排人員進行審理。審理人員應當依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對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相關材料進行逐項審核,提出書面審理意見,由審理部門負責人審核。案情復雜的,稽查局應當集體審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應當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報請所屬稅務局集體審理。第四章 稅務稽查審理第三十七條 稅務稽查審理工作應當由專門人員負責。必要時可組織有關稅務人員會審。解讀:正如取消了稅務稽查選案工作應當由專門人員負責一樣,舊規(guī)程第37條規(guī)定也予取消,,即審查部門審核、稽查局集體審理、稅務局集體審理,以確保審理工作有序開展。第四十七條 對《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審理人員應當著重審核以下內容:(一)被查對象是否準確;(二)稅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充分、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三)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是否適當,定性是否正確;(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六)稅務處理、處罰建議是否適當;(七)其他應當審核確認的事項或者問題。第三十八條 審理人員應當認真審閱稽查人員提供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所有與案件有關的其他資料,并對如下內容進行確認:(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jù)是否確鑿、數(shù)據(jù)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二)適用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得當;(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四)擬定的處理意見是否得當。解讀:審理內容增加了被查對象是否準確,是否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以及其他應當審核確認的事項或者問題,賦予了審理更多職能,盡最大限度減少錯誤或失誤執(zhí)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理部門可以將《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退回檢查部門補正或者補充調查:(一)被查對象認定錯誤的;(二)稅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四)稅務文書不規(guī)范、不完整的;(五)其他需要退回補正或者補充調查的。第四十九條 《稅務稽查報告》認定的稅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但適用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錯誤,或者提出的稅務處理、處罰建議錯誤或者不當?shù)模瑢徖聿块T應當另行提出稅務處理、處罰意見。第三十九條 審理中發(fā)現(xiàn)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或者手續(xù)不全等情況,應當通知稽查人員予以增補。解讀:退回補證內容增加了被查對象認定錯誤、稅務文書不規(guī)范不完整等情形,但是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擬處理意見不當、數(shù)據(jù)計算錯誤等三類情況則由審理人員直接予以糾正,不必退回補正或補充。第五十條 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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