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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魯政辦發(fā)[20xx]60號)(編輯修改稿)

2024-11-09 04:12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構。第十九條遇有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需要巨額墊付搶救費用的,由市政府牽頭,市救助基金管理領導小組召開善后工作協調會議,形成會議紀要,確定多方籌措善后搶救資金數額以及墊付方法。第五章墊付費用的追償第二十條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墊付搶救費用和喪葬費用后,事故管轄地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及時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送達《償還道路交通事故墊付費用通知書》,并明確償還的方式、金額及期限。第二十一條對屬于救助基金救助情形并且已經墊付費用的,事故管轄地公安交警部門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生效后,及時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追償墊付費用。第二十二條事故管轄地公安交警部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申請的,應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派人參與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中應當記錄交通事故責任人償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所墊付費用的方式和期限,并責令交通事故責任人及時償還。第二十三條對不償還墊付費用或者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人身損害賠償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進行追償。有關單位、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進行追償。第二十四條相關責任人未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交通事故處理機構應當依法將責任人在該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的車輛予以標注,在其辦理車輛年審、過戶等相關業(yè)務時,督促相關責任人及時償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第二十五條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償還的救助基金墊付費用,應當繳入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并將收款收據副聯存入申請救助基金案卷,及時對已償還的費用進行沖銷。第二十六條市轄區(qū)內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明確無損害賠償權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的人身損害賠償款,賠付人應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轉入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指定的專用賬戶,并注明賠付具體事故受害人,賠付人保留銀行轉賬憑證作為已支付證明。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賠償款后,應書面告知交通事故處理機構,并于5日內將市救助基金墊付費用全額繳入市救助基金財政專戶,同時注明償還項目。第二十七條對墊付時間超過2年且未追回墊付費用的,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提出核銷意見,報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審批,經批準后予以核銷,但保留對墊付費用的追償權。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墊付費用核銷后偵破的,交通事故處理機構應及時通知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按規(guī)定追償墊付費用,追回的墊付費用按本細則第五章有關規(guī)定納入市救助基金財政賬戶管理。第六章救助基金的管理監(jiān)督第二十八條市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對本級救助基金的財務收支管理進行監(jiān)督檢查。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依法接受市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市衛(wèi)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不定期對醫(yī)療機構依照規(guī)定標準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推諉、拖延交通事故受傷人員搶救治療,提供虛假醫(yī)療證明和醫(yī)療費用等的醫(yī)療機構,給予警告,并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市民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不定期對殯葬服務機構依照規(guī)定標準開展殯葬服務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出具虛假殯葬證明和違反規(guī)定收取殯葬費用的殯葬機構和人員,根據有關法律進行處理。第二十九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在核定搶救費用或者喪葬費用中發(fā)現醫(y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有涉嫌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通報市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民政主管部門。市衛(wèi)生主管部門或民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相關醫(yī)療機構或者殯葬服務機構進行調查處理。第三十條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一)未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受理、審核救助基金墊付申請并進行墊付的;(二)提供虛假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的;(三)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救助基金的;(四)拒絕、妨礙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jiān)督檢查的。第三十一條救助基金機構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第三十二條本細則所稱“2日”“3日”“5日”“7日”“10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jié)假日。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第三篇: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保監(jiān)會、公安部、衛(wèi)生部、農業(yè)部令第56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第二條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和監(jiān)督適用本暫行辦法。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依法設立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第四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救助、以人為本、科學管理的原則,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運行。第五條 救助基金全市實行統(tǒng)一政策,單獨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負責。第六條 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管委會)負責基金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主管救助基金工作。重慶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籌集、墊付和追償等管理、使用工作。市財政部門、市公安部門、市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市衛(wèi)生主管部門、市交通主管部門和重慶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應當按職責,分工負責救助基金相關工作。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信息、網絡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數據信息網絡交互能力,逐步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第八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一)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市人民政府按照在渝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yè)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三)對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六)社會捐款;(七)其他資金。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和重慶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每年根據財政部和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確定重慶市的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財政部和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下達的比例有幅度的,應當將確定的提取比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 重慶市范圍內經營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從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比例,將交強險救助基金提取資金,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繳納至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總公司在渝的,由總公司統(tǒng)一繳納;總公司不在渝的,由重慶分公司統(tǒng)一繳納。第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市地稅部門提供的全市交強險營業(yè)稅數額,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撥付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根據市對區(qū)縣(自治縣)的財政體制,將屬于區(qū)縣(自治縣)分享的交強險營業(yè)稅部分,年終由相關區(qū)縣(自治縣)財政通過年終決算全額上解市財政。對全市各區(qū)縣(自治縣)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全部作為市級非稅收入,由執(zhí)收單位按“罰繳分離”的規(guī)定繳入市財政。市財政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全額劃撥至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從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將已墊付的追償資金轉入救助基金市財政專戶。第十三條 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確無損害賠償權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二年后,依法上交市財政,納入基金,按交通事故處理專項進行管理。第十四條 政府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向救助基金捐贈。捐贈財物應當依法納入基金管理。第三章 救助基金墊付程序第十五條 發(fā)生在重慶市范圍內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規(guī)定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或者搶救費用:(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二)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三)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搶救費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需要墊付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的,醫(y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喪葬費用指受害死者遺體運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費用。第十六條 受害人搶救費用墊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療醫(yī)院申請基金管理中心墊付。受害人喪葬費用墊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請基金管理中心墊付。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請書可以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轉交基金管理中心。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墊付通知或者申請后,應當受理,并按規(guī)定及時審核墊付。特殊情況下,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派員或者委派人員現場審核,迅速墊付。第十八條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墊付搶救費用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搶救費用墊付通知書或者搶救費用墊付申請書;(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療醫(yī)院的診斷證明材料;(三)交通事故受案登記和簡要案情;(四)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證明材料;(五)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所有人及駕駛人身份證明材料;(六)發(fā)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交強險保險證明材料;(七)搶救費用清單;(八)治療醫(yī)院銀行賬戶資料;(九)其他證明材料。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逃逸等,不能提供上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有關材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提供書面說明。第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墊付通知書或者受害人治療醫(yī)院墊付申請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人員按照《試行辦法》、《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和重慶市物價部門公布的臨床診療收費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核實:(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駕駛人基本情況、機動車及保險基本情況、事故性質等基本事實;(二)搶救費用墊付范圍是否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三)搶救費用是否真實、合理、符合收費標準;(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第二十條 搶救費用墊付審查核實完畢,符合搶救費用墊付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墊付費用劃入受害人治療醫(yī)院的銀行賬戶。不符合搶救費用墊付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一條 對搶救費用墊付范圍、數額發(fā)生爭議的,由市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與市衛(wèi)生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必要時可以組織專家進行復核。第二十二條 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墊付喪葬費用的,除應當提供本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至第六項外,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交通事故受害人喪葬費用墊付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和與受害人關系證明材料;(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法醫(yī)學尸體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書;(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等出具的尸體處理通知書;(四)喪葬費用清單;(五)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六)其他證明材料。第二十三條 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書后,應當及時按照《試行辦法》和重慶市物價部門公布的喪葬費收費標準等有關規(guī)定,對以下內容進行審查核實:(一)發(fā)生交通事故時間、地點、駕駛人基本情況、機動車及保險基本情況、事故性質等基本事實;(二)喪葬費用墊付范圍是否符合《試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三)喪葬費用是否真實和符合收費標準;(四)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第二十四條 喪葬費用審查核實完畢,符合喪葬費用墊付規(guī)定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墊付費用劃入申請人個人銀行賬戶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對不符合墊付范圍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 交通事故受害人喪葬費用或者搶救費用墊付后,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告知書應當歸入交通事故處理檔案。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邀請醫(yī)學、法律、交通工程事故處理等專家,組成專家機構加強審核。對案情復雜,傷情嚴重,墊付金額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搶救時間長,對審核結論有異議的等,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審查。第二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在審核有關墊付費用時,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衛(wèi)生主管部門、保險監(jiān)督管理機構、民政主管部門、醫(yī)療機構、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殯葬機構等單位核實情況,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支持配合,并根據墊付審核需要,建立數據信息交互機制,提高基金墊付審核效率。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墊付未知名死者喪葬費用的,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市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比照本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墊付費用直接劃入殯葬機構銀行賬戶。第四章 墊付費用追償第二十九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費用追償制度,落實責任,加強考核,依法追回已墊付的資金。第三十條 因償還墊付費用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在交通事故調解、結案等處理過程中,應當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派人參加,并協助向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追償已墊付的費用。第三十一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應當在交通事故調解、結案前償還基金管理中心所墊付費用。基金管理中心對已償還墊付費用的,應當出具償還結清手續(xù)。第三十二條 在交通事故結案處理時,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應當出示償還結清手續(x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應當查驗。對未償還墊付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應當督促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等及時到基金管理中心償還結清墊付費用。第三十三條 交通事故責任者、機動車所有人拒不償還墊付費用或者未辦理償還墊付費用手續(xù)的,基金管理中心應當發(fā)出償還通知書,明確償還的期限和金額。對到期仍不償還的,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農業(yè)機械化主管部門對涉及交通事故的機動車停止辦理機動車相關業(yè)務。第三十四條 基金管理中心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高速公路執(zhí)法機構應當建立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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