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險承擔也最多。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業(yè)主的角色也逐步向項目投資人的角色轉變,更注重投資價值回報和項目的商業(yè)運作;與此同時,建筑企業(yè)做大做強,技術力量和資質水平提高,通過合并重組、收購并購等方式,獲得了工程咨詢、勘察設計、施工、設備供應、項目運營等方面的資質,具備了一體化管理和實施項目的能力;再者,市場競爭日益激烈,建筑市場趨向成熟,有多功能、一體化建筑成品配套服務的市場需求。因此項目投資人更愿意將部分職能和建設風險進行轉嫁,精簡自身管理機構,聘請綜合實力強的公司負責項目的全過程管理和實施,提供一體化的建筑成品服務,從而,催生了建立在“商業(yè)化契約精神”及“信托責任理念”基礎上的總承包管理模式。本文中,筆者根據一體化資源整合的方式,將總承包項目分為實施類和管理類。實施類的總承包,是承包商整合各類實施主體形成一個不可分割的履約主體,主導項目實施,并對項目成品完全負責,如EPC、DB;一般是按合同簽訂時的固定總價(Lump Sum Price)計價,即總價合同,有利于投資人能有效控制項目的投資最大上限GMP(Guarantee Maximum Price);EPCTurnkey(或TKM)是實施類總承包的最完全表現形式;項目管理類的總承包,是承包商組建管理團隊在各階段為業(yè)主提供一整套的咨詢和管理服務,承擔管理責任,但不會與實施方建立合同關系,兩者之間是監(jiān)督與被監(jiān)督的關系;參與項目的前期咨詢并代表業(yè)主行使管理職權,是此類總承包商與工程監(jiān)理區(qū)別;一般是按雙方合同約定的節(jié)點要求和績效要求“固定管理費計價+績效獎勵”。PMC(或稱IMPT)是管理類總承包商的最理想表現形式。二、EPC、DB、EPCM、PMC四種模式的基本定義和相互比較關于總承包管理模式,根據業(yè)主的不同需求及專業(yè)管理能力,細分達十多種,本文主要介紹以下四種比較基本和典型的模式,同時根據特定的業(yè)主需求和參與能力,功能增減而轉變出來的其他模式,如TKM、F+EPC、BT、BOT。1.EPC模式即設計(Engineering)、采購(Procurement)、建造(Construction)模式,又被業(yè)內稱為設計、采購施工總承包,組織形式;FIDIC編制的《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工程合同條件》(銀皮書)就是對這一模式的最好詮釋和應用;項目投資人與EPC承包商簽訂EPC合同,EPC承包商負責從項目的設計、采購到施工進行全面的嚴格管理,在總價固定(LumpSum Price)的前提下,投資人基本不參與項目的管理過程,業(yè)主重點只在竣工驗收、成品交付使用,EPC承包商承擔項目建設的大部分風險。EPC模式:在FIDIC合同中,有一個EPC的升級版本,即交鑰匙工程(Turnkey),也被業(yè)內稱為EPCTurnkey或TKM模式。該模式對比一般EPC模式,要求承包商承擔的責任范圍更大,工期要求更嚴格,合同總價更固定,承包商承擔的風險也會更多,合同價格也會相對較高。此外,如果資質和能力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業(yè)主資金不足,還希望承包商進行項目的融資,便會出現“融資+EPC Turnkey”(FEPC)模式。如承包商決定自行出資,成為項目投資人,會轉變?yōu)锽T模式(建造轉讓,Build and Transfer);或更進一步,如果業(yè)主還要把項目的運營權利有時限委托給承包商,便升級為BOT模式(Built,Operate,Transfer)。BOT模式本身,還會根據不同的情況,派生出若干的模式變化,本文不再贅述。2.DB模式即設計、建造(Design and Built)模式,其組織形式。FIDIC編制的《生產設備和設計施工合同條件》(黃皮書)是對該模式的典型應用。DB模式一般定義認為,業(yè)主將設計和建造的任務同時發(fā)包給同一項目總承包商,承包商負責組織項目的設計和施工,業(yè)主重在產品是否符合需求,而不參與設計與施工之間的關系協調,其與EPC合同的差別主要是少了一個采購環(huán)節(jié)。筆者認為,DB模式和EPC模式在總包的目的和方式上有總承包模式的共同特點,即設計施工一體化、總價固定、交付成品;但除了采購環(huán)節(jié)上的差別,兩種模式的“設計”在概念和適用上還有一定的區(qū)別。(1)DB模式中的設計(Design)主要針對的是單一專業(yè)方面的結構設計、外觀設計、功能設計;而EPC的設計(Engineering)除了包括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