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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規(guī)案例分析旅游保險面臨的問題及對策(編輯修改稿)

2024-10-10 17:35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立即帶兩位去當地公安局報案。公安人員表示,一有消息,立即通知公司。旅游結束后,兩位游客回到北京,立即向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理由是他們是旅行社組織去三峽的,發(fā)生了這樣的情況,要求旅行社負全部責任。12007年3月,導游人員李某經一朋友介紹,為日本來上海旅游的團隊擔任導游。在旅游行程中,李某見一游客隨身攜帶的數碼相機精巧誘人,功能齊全。經了解該數碼相機售價比國內便宜。于是多次與該游客協商最后購買了此相機。另外,在送日本游客離開前往機場的旅游車上,李某還向游客推銷了朋友經銷的旅游工藝品。事后,由于日本游客投訴,李某的上述行為受到旅游行政部門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并沒收了推銷工藝品全部所得,李某不服,準備向上一級旅游行政部門申請復議。12004年8月,上海一對青年夫婦報名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海南四日游活動,支付了旅游費用3000元,該社與他們簽訂了旅游合同,并告知他們到達海南后由當地分社的導游接待他們。飛機抵達海南后,當地分社的導游把他們接往酒店安排了住宿,隨即該導游對游客宣布:原定的游程,即次日下午游覽的景點之一西島因故取消(理由是西島地方政府與海南各旅行社一星期前因某事件而矛盾激化,游客若前往會有潛在的不安全),需臨時更改為到某海鮮酒樓品嘗真正的海南特殊海鮮。導游并聲明:由于該自費項目不屬于旅行社原定安排的項目,故每位游客需另付特色海鮮品嘗費300元。無奈之下當時該青年夫婦與部分游客按導游要求如數將吃海鮮的錢交給了導游。次日下午,大家在導游的帶領下去品嘗海鮮。當天晚上,該青年夫婦及部分游客不約而同地因食用了不干凈的海鮮而嚴重腹瀉,導致接下來的二日游程無法成行,只能躺在醫(yī)院里調鹽水?;氐缴虾:?,他們即向旅行社投訴要求賠償。該旅行社有關負責人辯稱:盡管該分社導游事先未將游程更改一事告訴在上海的總社,但由于該事件的發(fā)生前提是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故不能追究導游的責任;吃海鮮純屬游客自費活動,食物中毒也只能與當地海鮮酒樓交涉賠償,而與旅行社無關,不接受退賠要求。12009年“五一”期間,某旅行社安排導游王某為武夷山三日游旅游團提供導游服務。在游程進行到第二天時,導游王某接到旅行社通知:因原安排廈門二日游的導游魏某突發(fā)疾病住院,無法出行帶團,而旅行社里因為旅游高峰期一時無法找到熟悉廈門的導游,于是要求王某立即趕往廈門接團,王某在武夷山的團隊則由旅行社另作安排。導游王某當即向游客說明了此情況,請求游客諒解,并等到接替他的導游到來交接了各項工作后才趕往廈門。在新到的導游帶領下,游客也順利完成了余下的游程。但“五一”過后,該社接到投訴,武夷山三日游團內幾名游客以王某中止導游活動為由,向旅行社提出退還導游服務費的要求。第四篇:旅游法規(guī)章節(jié)案例案例1要約和要約邀請某旅行社于2002年6月在某市日報上刊登廣告,打出“國內精品線路游”,并規(guī)劃了若干條旅游線路,其中包括南寧、越南下龍、河內、海防、北海雙飛8日游,定為每周二、六發(fā)團,并注明報名辦法為:第一,電話咨詢旅游線路;第二,傳真簽訂旅游合同;第三,指定銀行賬戶存款;第四,10人以上可以上門服務等。由于報社在排版時失誤,將每人旅游費用3200元人民幣排成了320元人民幣。外地游客李某通過電話向旅行社提出參加某線路旅游,他在電話中問到:“一切都按報紙上刊登的廣告內容辦嗎?” 旅行社接待人員給予了肯定回答,并告訴了他開戶銀行賬號和出發(fā)時間。隨后李某將320元人民幣存到該賬號上,并向單位請了年休假,按預定的出發(fā)時間提前趕到旅行社。當李某被告知旅游費用是3200元而不是320元時,他提出不參加旅游了,但要求旅行社退還320元并賠償雙倍費用,還要承擔其路費、誤工費等,理由是他依報紙上的條件已經與旅行社達成協議。雙方協商不下,李某遂以該旅行社欺詐消費者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問題:(1)該旅行社在某市日報上刊登的旅游廣告是要約嗎?為什么?(2)該旅行社是否構成欺詐消費者?能否滿足李某提出的賠償請求?分析:(1)《合同發(fā)》第十四條規(guī)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yè)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币s和要約邀請都是發(fā)生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的一種意思表示,但二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意義。要約是要約人自己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人主動向相對人提出以訂立合同為直接目的的; 而要約邀請則是當事人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實際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它不因相對人的承諾而成立合同,也不對要約邀請人產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中,該旅行社在報紙上刊登的廣告符合要約邀請的條件,因此,該旅行社在某市日報上刊登的旅游廣告不是要約,而是要約邀請。(2)該旅行社不構成欺詐消費者行為。因為,報紙上的旅游價格是由于報社排版失誤造成的,旅行社主觀上沒有欺詐的故意。況且,從旅游路線安排上來看,若干旅游景點和雙飛的運輸方式,僅收費320元根本不可能夠,這是一般人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旅行社未能將報社排版錯誤及時通知旅游者,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這是旅行社自身的過錯,因此旅行社應負一定的賠償責任。本案中,游客李某在電話中也沒有進一步細致核對,就貿然出行,其本身也有一定責任。所以,旅行社在退還李某320元旅游費及路費、誤工費或,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案例2格式條款王先生報名參加某旅行社組織的“云南八日游“,并與旅行社簽訂了合同繳納了旅游費用4900元。前兩天的旅游活動比較順利,第三天中緬邊境一日游,雙方就費用負擔發(fā)身爭議。在辦理出境手續(xù)時,地接社讓王先生交付“出境書藥費”共計112元,其中包括出境費100元、書藥費12元。王先生認為“云南出境書藥費”就是“云南出境的書藥費”,而“中緬一日游”是旅游行程中的計劃內容,團款應包括“云南出境費”100元,故不應重復交費。地接社解釋“云南出境書藥費”是由兩部分組成,即“出境費”和“書藥費”,因此要求王先生交納112元,如果不交的話則不安排他中緬邊境一日游的活動。王先生對此解釋雖不同意,但為了能完成全部旅游項目,還是支付了這筆費用。游覽結束后,王先生向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請求裁定旅行社退還100元。問題:旅游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將如何裁決?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甭眯猩缗c王先生簽訂旅游協議,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雙方就合同中旅游者所交團款不包含的服務內容“云南出境書藥費”在語義上有不同的理解,旅行社認為該條款的本意是“出境費”和“書藥費”,旅游者王先生認為該條款的意思是“出境的書藥費”。按照法律規(guī)定,在對此條的理解上,應當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王先生的解釋。因此,應當裁決旅行社退還多收的100元費用。案例3格式條款2000年10月8日,肖某將兩卷拍有全家“十一”黃金周外出旅游的富士彩色膠卷交給某彩色擴印服務部(以下簡稱彩擴部)沖印,并預交沖印費42元。彩擴部工作人員給肖某開出一張沖印單。第三天,當肖某去彩擴部取相片時,被告知其膠卷暫時找不到,可能被他人誤領,讓肖某等等再來。后來肖某多次催要終無結果,于是要彩擴部賠償損失。彩擴部只同意按照該市攝影行業(yè)協會的規(guī)定,賠償膠卷和退還預收費。肖某不同意,于2001年4月向該市某人民法院起訴,以彩擴部將自己拍有紀念意義的膠卷遺失,給全家?guī)頍o法彌補的損失為由,要求彩擴部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彩擴部辯稱:原告肖某的膠卷確實被我們遺失,愿意向原告賠禮道歉。但是對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的要求不能接受,應按照市攝影行業(yè)協會某服協字(98)136號第3條“如遇以外損壞或遺失,只賠同類同號膠卷”的規(guī)定,退賠原告富士膠卷兩盒和預收的42元沖印費。據法院查證:在彩擴部開出的沖印單上,的確印有該市攝影行業(yè)協會規(guī)定的上述條款。問題:(1)肖某與彩擴部之間訂立的以沖印為內容的合同是否成立?為什么?(2)彩擴部出局的沖印單上的格式條款是否有效?為什么? 分析:(1)本案例中,肖某與彩擴部之間訂立的以沖印為內容的合同成立。因為,該市攝影行業(yè)協會的規(guī)定條款以印制在原、被告所訂立的合同中(以沖印單為表現形式),原告肖某在訂立該合同時并未就此表示異議,這表明原、被告之間的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具備了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該合同關系已經成立。(2)《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守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時間的權利和義務”;第四十條規(guī)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庇捎谠撌袛z影協會的規(guī)定只從經營者的利益出發(fā),單方面作出免除經營者重大過失責任的規(guī)定,違反了公平原則,是不合法的,所以彩擴部以此為據而制定的格式條款無效。案例4合同法陳某和鄧某是好朋友,后陳某到外地工作,臨行前將自己的一輛轎車交由鄧某保管和使用。半年后陳某在當地工作順利,不再準備回原地,于是托鄧某轉賣那輛轎車。鄧某得信后,想到自己的弟弟正在打工且工作很不順意,便有意讓弟弟買下此車跑出租。但其弟只湊夠了6000元。鄧某想讓弟弟賤買此車,于是回電陳某,說車輛發(fā)動機有了毛病,恐怕只能以6000元出售。陳某深知發(fā)動機的重要,說可以按此價處理。鄧某遂以陳某的名義與其弟簽訂了賣車合同,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一個月后,陳某回來,從別的朋友處得知賣車的真相,遂要求鄧某的弟弟返還轎車,鄧某的弟弟不答應,并說該車已屬他的名下,雙方爭執(zhí)不下,訴至法院。問題:(1)依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鄧某與其弟弟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2)如果此買賣合同無效,鄧某與其弟弟應負什么法律責任?分析:(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情形的合同無效?!北景咐?,陳某致電鄧某讓其負責處理汽車,是一種明示的授權行為,鄧某獲得了代理權,應維護陳某的正當利益。然而,鄧某與其弟串通一氣,坑了陳某,顯系惡意串通。因此,鄧某與其弟弟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2)《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彼?,鄧某的弟弟應立即返還陳某的汽車,并對陳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案例5合同變更某單位有20位職工打算出國旅游,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新馬泰十日游”,雙方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2月16日為出發(fā)日期,每人費用5800元。2月16日,旅游者按要求在機場集合,在領隊帶領下辦理出境手續(xù)。這時,領隊突然發(fā)現由于外國使館人員的失誤,簽證的有效期為2月17日至3月17日,與該旅游團的行程不符,而旅行社未能及時審核,致使該團無法按期出境。為此,雙方緊急協商,變更了行程。旅行社重新辦理出境手續(xù),按新的行程安排活動,旅行社為此全額承擔了因重新簽證、變更行程等所支出的費用,合計人民幣65000元。旅游結束后,旅游者要求旅行社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旅行社認為這次旅游活動安排確實存在紕漏,但旅行社進行了積極的補救,并為此付出了較高的代價,最后比較順利地完成了旅游行程,因此不同意再給予賠償。協商未果,旅游者于是訴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賠償20位旅游者的全額旅游費116000元及誤工費1600元。問題:法院將如何裁決?分析:(1)原、被告之間所簽定的旅游合同,因被告工作上的失誤而無法按期履行,但之后被告經與原告協商,變更了原定行程,實際上原告也按照變更了的形成完成了旅游活動的內容,以上行為視為對原合同內容變更的認可。(2)被告在實際當中已經履行了變更后的合同所確定的義務,并且成了因變更合同而產生的相應費用,原告再提出要求被告全額退賠旅游費用116000元于法無據。(3)原告提出的誤工損失賠償缺乏相應依據,法院不予采信。鑒于被告本著解決雙方糾紛的誠意,愿對原告作出一定的補償,法院予以酌情考慮,做出如下判決:1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被告補償原告人民幣1600元;3案件受理費4654元由原告負擔。案例6不可抗力牛先生參加了某旅行社組織的“九寨溝、成都、樂山、宜昌十五日游”,預交了全額旅游費用3200元。按照行程計劃,旅游團第二天將返回成都,然而晚飯時導游向大家宣布了一件突發(fā)事件:由于山體塌方,返回成都的道路被阻,旅游團只能滯留九寨溝,等待交通恢復。一天后交通恢復,啟程返回成都,由于從宜昌返回旅游出發(fā)地的火車票已經預定,為避免更大的損失,旅行社的導游與牛先生等旅游者商議,決定取消樂山一地的旅游活動,按時趕赴重慶,銜接下一段的行程。之后旅游活動順利完成。牛先生返回后向旅行社提出,樂山旅游活動取消,旅游費用應該退還。旅行社認為,取消樂山旅游活動系不可抗力造成的,不予退費。旅行社反過來要求旅游者牛先生支付滯留九寨溝期間發(fā)生的費用。問題:(1)滯留九寨溝期間的費用應該由誰來承擔?(2)樂山一地的旅游費用是否應該退還旅游者?分析:(1)滯留九寨溝系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117條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币蛏襟w塌方,造成道路阻隔、交通中斷,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117條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因此旅行社不承擔滯留九寨溝、不能依照合同約定的旅游計劃按時返回成都的責任,旅游者在九寨溝滯留期間發(fā)生的費用應該由旅游者自行承擔,如果旅行社先行墊支,旅游者應當退還此筆款項。(2)為減少更大的損失,取消樂山一地的旅游活動,旅行社的安排處置得當合理。本案已經預定了返程火車票,如果順延,必然要重新購買游船票和火車票,造成較大的損失,旅行社這樣的安排是合理的。但是,旅游者支付的團款中所含的樂山一地旅游活動的費用,旅行社應該退還旅游者。案例7旅行社設立某市的甲、乙兩家企業(yè)和私營企業(yè)主劉某看到旅游業(yè)蓬勃發(fā)展的趨勢,三方經過協商,準備成立一家國際旅行社。甲企業(yè)投資60萬元,乙企業(yè)經營場所的土地、房屋作價出資30萬元,劉某投資50萬元。他們還聘請了一個具有《旅行社經理資格證書》的人為總經理,并從社會上招聘了一名兼職會計。三方將出資情況交由某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取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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