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當事人雙方在當地市場互為競爭者。拉菲額特市等在地區(qū)法院提起反托拉斯訴訟,訴稱其電業(yè)系統(tǒng)的營業(yè)因路易斯安娜能源與照明公司(以下簡稱LPamp。L公司)若干違反聯邦反托拉斯法的行為而遭受損失。LPamp。L公司反訴聲稱:拉菲額特市等參與了非法搭配銷售協議,在與LPamp。L公司的用電客戶締結供用水煤氣合同時附加了不合理條件——要求這些客戶從其所營電業(yè)系統(tǒng)而非LPamp。L公司處購電;此外,拉菲額特市等還共謀提起和維持虛假訴訟以延遲LPamp。L公司核電站的審批和建設,并采用在債券中加入限制性約款、締結長期供應協議等手段來消除競爭。拉菲額特市等在動議中抗辯道,它們作為州的下屬機構,應同州一樣依州行為原則不適用聯邦反壟斷法。Lafayette v. Louisiana Power amp。 Light Co., 435 . 389, 395405 (1978).中對這一問題做出了否定回答。聯邦最高法院首先明確提出,反托拉斯法中所稱的“人”顯然包括城市在內,而無論其作為原告尋求反托拉斯損害賠償還是作為被告受到指控。 Id, at 390.州行為原則僅豁免州作為“主權者”的“政府行為”,而城市本身不具有主權地位,也就不能像州那樣受到聯邦尊重。 Id, at 413.各種政府實體,無論是州代理機構或下屬實體皆不能以其身份而自動獲得反托拉斯豁免權。州行為原則僅豁免州作為主權者或其下屬實體遵照州政策而以管制取代競爭或壟斷公共服務的反競爭行為。 Id, at 390391.如此理解州行為原則,既保證了州通過市政自治體落實管制政策的自由,同時不會容許狹隘的地方利益破壞國家的自由市場目標。 Id, at 416417.因而,應進一步詢查州下屬實體的反競爭行為是否受到了州的指示或授權,若州本身未進行此種指示或授權,州下屬實體就必須遵守聯邦反托拉斯法。州附屬機構和地方政府屬于反托拉斯法“人”的范疇、不能自動獲得“州行為”豁免,這一明確論斷既體現了聯邦最高法院對國家統(tǒng)一大市場、自由競爭的關切,也表明了其對地方保護主義的警惕。同時,這一判決指出,地方政府為獲得豁免必須證明州對其反競爭行為進行了“指示或授權”,但它沒有說明應如何證明“指示與授權”,也沒有提及“指示與授權”和前例中的“強制要求”標準是何關系。4.“清晰表述”與“主動監(jiān)督”雙層要件的確立雖然聯邦最高法院在坎托案中明確聲稱州行為原則不適用于私人被告,但事實上,州的管制大都要通過企業(yè)聯合組織等私方當事人美國的“私方當事人”(private party )比大陸法系國家中“行政相對人”概念為廣,不僅包括行政行為的直接針對人,也包括權益受具體行政行為間接影響之人,還包括行政立法(委任立法)所針對的人。參見沈巋:《關于美國協商制定規(guī)章程序的分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第85頁。來執(zhí)行。因此,私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經常以州行為原則就其反競爭行為進行抗辯。聯邦最高法院不得不重新慎重考慮,很快它就在1980年加利福尼亞酒類產品零售商訴米德科鋁業(yè)公司案中得到了闡明這一問題的機會。在該案中,最高法院試圖確立起可操作的標準,以之判斷哪些行為應定性為“州行為”、哪些行為實質上屬于私人行為。米德科鋁業(yè)公司是一家酒類產品分銷商,因違反加州統(tǒng)一定價機制而被酒類飲料管制局起訴。初審敗訴后,米德科公司請求上訴法院禁止實施州酒類定價機制。 據加利福尼亞州商業(yè)與職業(yè)法典(California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酒類產品生產者應向州呈報其公平交易合同或定價標準。若生產者未通過公平交易合同確定價格,批發(fā)商必須就該生產者的產品公布一個轉售價格標準并只可按照定價標準或公平交易合同所確立的價格向零售商出售酒類產品。在同一交易區(qū)內,某一品種酒類的交易條件由一個公平交易合同或定價標準設定之后,即適用于交易區(qū)內所有同種產品的交易,某一批發(fā)商公布的酒類產品價格對同一交易區(qū)內所有批發(fā)商均有約束力。批發(fā)商若低于前述定價出售酒類產品,則將面臨罰款、中止或吊銷許可證的處罰。California Retail Liquor Dealers Ass39。n v. Midcal Aluminum, Inc., 445 , 100 (1980).上訴法院裁定該定價機制因限制貿易而違反了《謝爾曼法》,發(fā)出了禁止令,同時駁回了該定價機制可因州行為原則而豁免于反托拉斯責任的主張。加州酒類飲料管制局未就該裁決上訴。加利福尼亞酒類飲料零售商協會作為利害關系人向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但被駁回。本案最終訴至聯邦最高法院。 Id, at 98.針對上訴人的州行為豁免主張,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酒類生產者通過操縱零售商要價而有能力阻止價格競爭,因而,爭訟酒類定價機制構成了轉售價格維持。 Id.接下來的問題就是,爭訟的酒類定價機制是否因構成“州行為”而有權得到豁免。為此,聯邦最高法院回顧了相關例案后認為:在帕克案中,聯邦最高法院強調了州長所任命的咨詢委員會的作用,州作為主權者通過咨詢委員會采納和實施市場分配計劃而對競爭進行了限制,若無這種廣泛存在的監(jiān)督,該案的結果很可能全然不同;此外,哥德法伯案和坎托案判決也表明了州對管制計劃進行監(jiān)督的重要性。 Id, at 105106.分析至此,聯邦最高法院確立了州行為原則的兩項分析標準,“首先,對競爭的限制必須‘作為州政策被清晰陳述和肯定表達’,其次,該政策必須由州本身加以‘主動監(jiān)督’”。 Id, at 105.聯邦最高法院認為,準許轉售價格維持的法定政策已清楚地加以表達,因此,本案中的定價機制滿足了第一項標準。 Id, at 106.但該定價機制不能滿足“主動監(jiān)督”要件,因為在該定價機制下,州僅僅對產品定價予以授權和執(zhí)行了私方當事人所確立的價格,而州本身并未確立價格、審查定價標準的合理性、規(guī)制公平交易合同條件、監(jiān)測市場情況或就該計劃進行任何“有針對性的復查”。因此,州在這一機制中的參與程度不足以證成州行為豁免權。通過加利福尼亞酒類產品零售商訴米德科鋁業(yè)公司案,聯邦最高法院確立了州行為的兩項構成要件——“清晰表述”和“主動監(jiān)督”。 二十世紀八十、九十年代,聯邦最高法院又在胡佛案 Hoover v. Ronwin, 466 . 558 (1984).、南方汽車運輸商費率聯合會案 Southern Motor Carriers Rate Conference, Inc. v. United States, 471 . 48(1985).、哈里鎮(zhèn)案 Town of Hallie et al. v. City of Eau Claire, 471 . 34(1985).、帕特里克案 Patrick v. Burget, 486 . 94(1988).、迪科產權保險公司案 FTC v. Ticor Title Ins. Co., 504 . 621(1992).中對“清晰表述”和“主動監(jiān)督”兩項要件進一步予以發(fā)展,最終完成了對州行為原則的重構。二、現行州行為原則的構成經由二十世紀八十、九十年代的發(fā)展,州行為原則的內容更為細致具體?,F行州行為原則實際上可分解為三個組成部分:其一,州立法機關、州最高法院享有“本身豁免”,其以立法者身份做出的限制競爭行為直接免受反托拉斯審查;其二,地方政府及州的其他下屬政治單位若欲就反競爭行為主張豁免,必須證明其行為系為推進、執(zhí)行一項“清晰表述”的限制競爭的州政策而作出;其三,私方當事人若欲就其做出的限制競爭行為進行州行為抗辯,則必須證明自己已得到“清晰表述”的州政策的授權并受到了州的“主動監(jiān)督”,即必須同時滿足“清晰表述”和“主動監(jiān)督”兩項要件。事實上,“清晰表述”和“主動監(jiān)督” 兩項構成要件的不斷發(fā)展也正是州行為原則最為重要和復雜的領域。(一)“本身豁免”聯邦最高法院的前例非常清楚地表明,州立法機關、州最高法院以立法者身份從事的行為乃州作為主權者的行為,無須調查即可豁免于反托拉斯審查。換言之,州立法機關和州最高法院可依其身份而享有“本身豁免”待遇。帕克訴布朗案中,加利福尼亞州立法機關本身制定了限制葡萄干生產者競爭的法令,授權組成了葡萄干生產卡特爾。因此,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限制州內競爭的行為乃由州本身作為主權者所做出、可免受反托拉斯審查。胡佛訴容文案 亞利桑那州憲法授予了其最高法院充分的權力以決定律師行業(yè)準入問題。此后,州最高法院制定相關規(guī)則并任命了一個委員會來協助組織律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對申請者進行考核。根據規(guī)則,州最高法院對允許或拒絕律師執(zhí)業(yè)的問題具有最終控制權。在考核失敗后,容文訴稱胡佛等(考核委員會成員)采用的考核方式屬于共謀限制亞利桑那州執(zhí)業(yè)律師人數的反競爭行為、違反了《謝爾曼法》第一條。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判定,拒絕原告進入律師行業(yè)的行為乃由亞利桑那州自身做出,本身豁免于反托拉斯法。Hoover v. Ronwin, 466 . 558 (1984).則涉及了州最高法院的直接行為。聯邦最高法院在該案中認為,該委員會僅僅是考核規(guī)則的建議者,“無論案中爭訟行為是否具有反競爭效果,但很明顯,它是由亞利桑那州最高法院所做出?!?Id, at 574.當州最高法院以立法者身份直接做出行為時,同立法機關一樣具有主權者地位,“就不會產生未經授權而限制競爭的危險”,也就無必要就“清晰表述”和“主動監(jiān)督”要件進行調查。 Id, at ,極力主張該行為是該考核委員會而非主權者本身的行為,且不存在適當的授權,不應獲得州行為豁免。 Id, at 599(Stevens, J., dissenting).(二)“清晰表述”要件“清晰表述”要件的基本目的在于確保限制競爭行為已得到州的授權、“特定的反競爭機制僅因一項審慎和意圖明確的州政策而啟用”。 FTC v. Ticor Title Ins. Co., 504 . 621, 636(1992).這一要件對州的管制與鼓勵競爭的聯邦反托拉斯法進行了協調,確保在州本身無意限制競爭時聯邦反托拉斯法不會被擱置一旁,同時,它也保證州在清楚表達了其限制競爭意圖時不會因聯邦反托拉斯法的阻止而無法開展管制。因此,就“清晰表述”要件進行分析和認定的關鍵就在于調查州本身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意圖、“州作為主權者是否打算在某一特定領域限制競爭”。 Southern Motor Carriers Rate Conference, Inc. v. United States, 471 . 48, 64(1985).聯邦最高法院在米德科案中正式確立和運用這一要件時認為,加利福尼亞州立法機關準許轉售價格維持之目的已被清楚地表達,涉案定價機制滿足了“清晰表述”標準。 California Retail Liquor Dealers Ass’n v. Midcal Aluminum, Inc., 445 , 106(1980).但這只是陳述了一個結論,并沒有說明當事人應如何證明、法院應如何認定“清晰表述”要件是否已得到滿足。這就給州行為原則的適用帶來了極大的不確定性。為此,聯邦最高法院一直試圖確立具體的分析標準,以指導下級法院對“清晰表述”要件的認定。聯邦最高法院在米德科案中沒有確立具體標準來證明和認定“清晰表述”要件由此辯明州是否已對爭訟反競爭行為予以授權,也沒有說明哥德法伯案和坎托案中的“強制要求”要件是否已為“清晰表述”要件所取代或融合。 后來,最高法院在Town of Hallie v. City of Eau Claire案中明確拒絕將“強制要求”作為必備要件,使這一問題得以解決,下文詳述。471 , 4647(1985) 。 Southern Motor Carriers Rate Conference, Inc. v. United States,471 . 48, 61(1985). 如此一來,法院就有了寬泛的權力來判斷州制定管制法律究竟有何目的、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州授權范圍之內。擁有寬泛的裁量權,加上對聯邦反托拉斯法目標的關切,聯邦法院一度嚴格地適用了“清晰表述”要件。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州立法機關、州最高法院很少直接從事限制競爭行為,它們大都將管制權授予各種管制委員會、市政自治體甚至是私人經濟組織體?!扒逦硎觥币倪@種高度不確定性使得州“適當”授予管制權更為困難、成本更高。 斯圖爾特大法官在拉菲額特案判決的反對意見中認為,對“清晰表述”要件的嚴格適用增加了政府運作過程中的交易成本,并犧牲了地方政府處理地方事務的靈活性。Lafayette v. Louisiana Power amp。 Light Co., 435 . 389,438(Stewart, J., dissenting)(1978).此外,即使州的代理機構、市政自治體和私方當事人確實具有“合法”授予的管制權,法律標準的不確定性、三倍損害賠償的威脅也可能使它們不愿行使被授予的管制權,這便使得州的各種管制計劃難以有效開展。上述問題能通過1982年社區(qū)通信公司訴漂石城案 Community Communications Co., Inc. v. City of Boulder, 455 . 40(1982).及其引致的社會效應得以最好的說明。該案中,社區(qū)通信公司是漂石城的一個有線電視特許經營者,在市內部分地區(qū)開展業(yè)務,后來,技術進步使其有望將業(yè)務擴展至該市其他地區(qū)。此時,另有一家企業(yè)也向漂石城表達了在市內開展有線電視業(yè)務的興趣。1979年,漂石城理事會頒布了一項法令,暫停社區(qū)通信公司擴展業(yè)務三個月,以便理事會在此期間擬定有線電視市場的準入標準并依此標準邀請其他公司進入該市開展業(yè)務。社區(qū)通信公司認為這一限制剝奪了其先行優(yōu)勢、觸犯了《謝爾曼法》第一條,遂向聯邦地區(qū)法院起訴請求禁止令救濟。該案最后移送至聯邦最高法院。漂石城主張,根據科羅拉多州憲法修正案授予其充分的自治權可以看出,科羅拉多州立法機關已經“考慮到”爭訟的反競爭行為,因而漂石城頒布法令暫時禁止社區(qū)通信公司展業(yè)以確定市場準入標準的行為應受州行為原則保護。 Id. 聯邦最高法院認為,依照漂石城觀點所持觀點內含的邏輯,漂石城可以特許私營公司經營有線電視業(yè)務,其他自治城市可以排除私人公司、自己進入市場提供服務,也可以實行自由市場競爭。如若認為這些情形都已為科羅拉多州所預見到,則聯邦最高法院早先判決所確立的“清晰表述”要件將被掏空而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