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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本科-論情勢變更原則及在我國合同法中的適用(存儲版)

2025-01-24 14:23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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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入傳統(tǒng)民法典的邏輯體系之中。帝國最高法院判決將蒸汽的價格提高到契約規(guī)定的標準之上, “因為不這樣做,情勢就會變得完全無法承受,從而成為對誠實信用原則和所有公平正義戒令的嘲弄。〔 9〕( P150—156) 德國對于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與英美法上的“合同目的落空”相比,有較為嚴格的限制。根據(jù)美國《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 265 條的規(guī)定, 當事人若因發(fā)生意外情況而請求適用合同目的落空原則,就必須證明具備四個條件:第一,該事件使訂立合同的“主要目的( principal purpose )”“實質性地落空了( substantially frustrated) ”。由于“合同目的落空”與“合同不能履行”在構成要件上有相似之處,加上證明目的落空原則適用要件中的第一項與第四項非常困難,所以美國法院在實踐中更愿意接受履行不能的理論。 大陸法的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在大陸法國家經(jīng)歷了漫長而曲折的演變過程。到普通法后期,尤其是 18 世紀后期,情勢變更原則被無節(jié)制地濫用,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法律秩序的穩(wěn)定性,最終被法學家和立法者所摒棄。 (C) Social Security benefits received on behalf of a child due to a parent’s disability or retirement were not previously considered in the order or they were considered in an action initiated before October 23, 1999。 or (K) A child no longer qualifies as a child attending school under ORS and OAR 1370555110 and the order is being modified pursuant to ORS (10) as a tiered order. (d) And the requesting party (if other than the administrator): (A) Completes a written request for modification based upon a substanti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I) A change in the physical custody of the child(ren) has taken place。 and (c) At least one of the following criteria are met: (A) A change in the written parenting time agreement or order has taken place。 “情勢不變條款說 ”假定每 一個合同均包含一個具有如下含義的條款:締約時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應繼續(xù)存在,一旦這種情況不再存在,準予變更或解除合同。 18 世紀后期,由于情勢不變條款理論被濫用,于是受到嚴厲的批判并逐漸被法學家和立法者燕山大學本科生畢業(yè)論文 22 所摒棄。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 2—615 條規(guī)定了履行不能的概念: “除非存在賣方已經(jīng)承擔了更多義務的情況 …… ,否則,如果發(fā)生 了某種意外情況,這種情況的不發(fā)生是合同賴以訂立的基本假設,由于這種情況的發(fā)生,合同的履行像雙方協(xié)議的那樣付諸實施已變得不現(xiàn)實,那么,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的交付的拖延或不交付 …… 并不構成對買賣合同承擔義務的違反。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 可以解除有關的租約。只有在為了防止出現(xiàn)令人無法接受且又與法律格格不入的結果,或者若債務人履行原契約則必然導致顯失公平時,法院才會偏離這一原則。該案涉及一個簽訂于 1912 年的長期租賃契約,對契約本身,當事人并無爭議。他指出: “所謂法律行為基礎喪失,乃指契約當事人于簽約時,如曾考慮到某種事情的不確定性,則該契約之相對人依誠實信用原則并兼顧契約之目的,必 曾以該情勢之存在為契約發(fā)生效力的前提;或者公平而言應該以之為契約效力發(fā)生之前提。 ( 12)本條規(guī)定不排除雙方獲得私人法律顧問服務隨時進行修改 ,以 支持所適用的法律依據(jù)。 ( 6) 如果一方欲反對擬議修改 ,必須在 30 天之內或法院審理前提出書面申請。 ( d)該修改的撫養(yǎng)費的金額將會影響到撫養(yǎng)的一方。 ( I)已經(jīng)改變了孩子的人身權。 ( c)至少符合下列標準之一: ( A)改變家長的書面協(xié)議發(fā)生的時間。 確立情勢變更原則是未來完善我國合同法的需要,為使其能夠更好的有利于我國經(jīng)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穩(wěn)定 。與其如此,不如由合同法對情勢變更原則做出明文規(guī)定,使法庭或仲裁庭在適用這一原則時有所遵從,減少裁判的任意性,減少濫用的危險 [21]。此即法律賦予法院介入合同關系、變更合同效力的自 由裁量權。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具體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其他事件三種。因此 , 合同關系有理由被視作當事人五、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立法建議 13 在對變更后的相關環(huán)境審慎考慮后做出的抉擇。如僅為涉及具體合同關系、具體合同當事人的特定交易條件 , 則不屬于情勢變更原則所指向的情事范圍。燕山大學本科生畢業(yè)論文 12 五、情勢變更原則適用的立法建議 (一)合同法中應明確規(guī)定情勢變更原則的構成要件 情勢變更原則是基于維護社會實質正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的發(fā)展 , 與國外的民商事交往活動越來越頻繁 ,加上世界經(jīng)濟大交融的趨勢 , 情勢變更會經(jīng)常出現(xiàn) , 對其進行規(guī)范就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另外 , 類推適用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 , 而在我國所有的法律條文中僅有 1979 年《刑法》中對此有明確規(guī)定。只有在變更合同后依然不能消除顯失公平的后果時 , 允許解除合同。 (一)有利于公平原則的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發(fā)展,市場競爭加劇,商品貿易日趨頻繁復雜。 因此,情勢變更與免責條款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它們是不能互相代替的。它表明債務人依照歸責原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由于當事人事先做出明確的免除特定責任的意思表 示,可以免除違約責任,并且免責條款必須是合法的。 。這是構成顯失公平的主觀要件。商業(yè)風險是正常風險,要求當事人能夠或者應當能夠預見到的,而情勢變更是意外風險,是當事人無法預見的。由此可見 , 情勢變更可能產(chǎn)生兩種效果 : 一是使合同履行變得不可能 , 這就是人們常說的不可抗力 ; 二是能履行但履行顯失公平。 情勢變更原則在國外經(jīng)歷了很長時間的發(fā)展,已經(jīng)得到了法律上的確認,而在我國還沒有在法律上確定這一原則,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情勢變更的情況卻經(jīng)常出現(xiàn),因此國家應盡快在立法上確立這一原則。后合同法草案曾設明文規(guī)定 , 然而爭論激烈 , 最終的審議結論認為 : 對情勢變更難以做出科學的界定 , 而且和商業(yè)風險也難以劃清 , 執(zhí)行時更難以操作 , 在合同法中做出規(guī)定 , 條件尚不成熟 , 故不作規(guī)定。為解決這一問題 , 德國法院通 過判例確立了情勢變更制度 , 并為大陸法系其他國家所接受。燕山大學本科生畢業(yè)論文 4 二、情勢變更原則的發(fā)展歷史及現(xiàn)狀 (一)國外情勢變更原則的歷史及現(xiàn)狀 按照通說 , 情勢變更起源于 1 13世紀注釋法學派著作《猶帝法學階梯注釋》中的情勢不變條款 : “假定每一個合同均包含一個具有如下含義的條款 , 締約時作為合同基礎的客觀情況應繼續(xù)存在 , 一旦這種情況不存在 , 應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 [6]。全面履行又稱合同嚴守 , 是指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 , 即應產(chǎn)生雙方當事人所追求的效果 , 合同成立以后 , 無論出現(xiàn)何種客觀情況的異常變動 , 都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 , 其理論基礎是契約神圣理論?!鼻閯葑兏瓌t使原先的價值判斷或資源分配合理的情形 , 經(jīng)過社會生活環(huán)境變化的沖擊 , 依舊獲得角色。大陸法認為 , 合同一旦有效成立 , 當事人就必須按照“契約必須嚴守”的原則來履行合同 , 但在合同成立后 , 卻有可能因為當事人在訂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的變化導致合同 不能履行或履行過于艱難 , 而當事人對于情勢變更的發(fā)生又沒有過錯 , 在此情況下強迫當事人繼續(xù)履行合同或承擔違約責任 , 確實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 , 所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 在大陸法系 , 情勢變更即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債法中的具體體現(xiàn)。情勢變更原則為現(xiàn)代民法合同債制度中的重要內容,是現(xiàn)代民法所強調的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領域中的縮影,隨著我國加入世貿后市場不斷對外開放 ,尤其是經(jīng)濟制度一體化,國際經(jīng)濟風云變幻,涉外合同的數(shù)量在不斷增加 ,致使合同的履行充滿風險 ,情勢變更會經(jīng)常出現(xiàn)“欲與國際通行規(guī)則接軌的情況” ,從長遠未來完善合同法和與國際法律銜接方面來看,情勢變更原則在合同 法中的確立是勢在必行的 [1]。 鄭立、王作堂主編,《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8年版 蘇惠祥主編《中國當代合同法論》,吉林大學出版社 1992年版第 231頁。 基 本 要 求 論文必須具有學術價值,或者具有從理論高度總結指導工作學習的意義。 邏輯性強。情勢變更原則 對于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和經(jīng)濟流轉秩序,平衡、協(xié)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排除因情勢變更導致的顯失公平具有重 要意義,情勢變更原則體現(xiàn)了民法基本原則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與商業(yè)風險、不可抗力既有聯(lián)系和相似之處,又有著根本的區(qū)別。德文稱為 Ruckrit WegenVeranderter Umstands; 英文稱為 Changed circumstances。在這種情況下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 對合同權利義務加以適當調整 , 以促進經(jīng)濟流轉的安全和快捷 , 這就是情勢變更作為 民商法上一項基本原則的意義和精神實質所在。情勢變更原則具有平衡風險與利益的功能 , 在社會環(huán)境發(fā)生變化時 , 使變化的風險歸由關系人全體負擔 , 在利益沖突和協(xié)調的矛盾運動中 , 實現(xiàn)社會正義 [4]?!惫P者認為這種觀點在一般情況下無疑是正確的 , 但這只能作為一般原則使用,“有原則就有例外” , 因此當合同嚴守與誠實信用發(fā)生沖突時 , 我們應該結合具體案例綜合考慮應以何 種價值優(yōu)先 , 不能認為合同嚴守原則必定優(yōu)先于誠實信用原則。 19世 紀初 , 歷史法學派興起 , 極力貶低自然法思想價值 ,之后興起的分析法學派 , 強調實證法 , 主張實質的正義 , 重視合同嚴守原則和法律秩序的安定 , 因而情勢不變條款愈喪失其獨立性。同時英美法國家也通過判例確立了情勢變更制度。對雙方由此產(chǎn)生的糾紛 , 你院可酌情予以公平合理的解決。另一種觀點認為不論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事件 , 只要其具有不可預見性、不可克服性或不可控制性則都可能發(fā)生情勢變更的效果 , 在合同實務中可能存在即可視為情勢變更又可視為不可抗力的情形 , 若發(fā)生了此種情形 , 則應當由受到這些事件影響的一方當事人決定采用何種救濟措施 。 (二)情勢變更原則與商業(yè)風險 商業(yè)風險是指當事人在經(jīng)濟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應承擔的正常損失。 因此, 雖然情勢變更與商業(yè)風險的界限容易混淆,但它們畢竟是兩個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概念,發(fā)揮著不同的作用,因為容易混淆就拋棄情勢變更原則未免有些武斷。 導致合同的變更或解除。顯失公平通常導致合同的變更或撤消,撤消時 使合同自始無效,而情勢變更是導致合同的變更和解除,一般沒有溯及力。免責條款是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未來的免責事由,但造成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除外,而情勢變更的適用要求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 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武漢市煤氣公司訴重慶檢測儀表廠煤氣表裝配線技術轉讓合同購銷煤氣表散件合同糾紛一案適用法律問題函》 , 表明我國當時在個案中已適用了情勢變更原則 ; 而在新合同法的修訂中 , 學者們就情勢變更原則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二)有利于合同制度的不斷完善 有學者認為 , 在現(xiàn)代社會 , 由于經(jīng)濟生活相對穩(wěn)定 , 無重大的通貨膨脹或價格調整 , “當出現(xiàn)情勢變更時可以適用不可抗力之規(guī)定或類推適用顯失公平 [13]” , 而無須另行立法。顯失公平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對另一方當事人重大不利。 (三)確立情勢變更原則是嚴格責任原則的重要補充 嚴格責任原則如:締約過失、無效合同或撤銷合同及合同分則中個別部分規(guī)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它要求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不符合約定要求時就得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存在免責事由,嚴格責任雖然嚴格,但并不絕對,采用嚴格責任原則的本意在于維護合同嚴肅性和合同效力,增強當事人的責任心,但一味強調合同效力而不論具體情況,勢必有悖其本意,有違公正。如果寄希望于司法解釋 , 在無法律規(guī)定情形下的司法解釋 , 這種解釋實質上已經(jīng)染指立法 , 其合法性本身就值得懷疑。 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法律都對該原則的援用規(guī)定了嚴格的要件。例如 , 因為政變、戰(zhàn)爭等原因使一國乃至世界范圍內的法律制度根本改變或經(jīng)濟環(huán)境異常惡化。另外 ,由情勢變更事實的客觀性所決定 , 該變更發(fā)生時間僅以客觀情況為判斷依據(jù) , 而不受當事人主觀認識狀況影響。 情勢變更對合同關系產(chǎn)生的現(xiàn)實結果并非致使合同履行不能 ,或僅為一方當事人履行困難或蒙受損失 ,而是使合同的繼續(xù)履行建立在根本破壞當事人間的利益均衡的基礎之上 ,產(chǎn)生違背社會正義觀念的顯失公平的結果。 (二)賦予法院或仲裁機關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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