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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原則論我國物權法的基(文件)

2025-07-16 09:51 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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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與債權并存時,物權有優(yōu)先于債權的效力。但這只是一般原則,也存在有例外。非屬于債務人所有之物,所有人有取回該物的權利,這稱為取回權。在其1840年出版的不朽名著《現(xiàn)代羅馬法體系》中,薩維尼進一步指出,私法上契約,以各種不同的形態(tài)出現(xiàn),甚為繁雜。債權契約的效力,僅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發(fā)生物權的變動?! 〕姓J了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就要進一步承認物權行為的無因性。例如,在買賣關系中,出賣物交付后,買受人對于接受交付的出賣物即享有了所有權。  薩維尼的物權行為理論問世以后,深受學者們的重視。依學者的一致見解,該原則的優(yōu)點主要有以下幾點:,有助于法律的適用?!?6〕  對于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我國民法學者的多數(shù)意見認為我國物權法不宜采用該原則。例如,在我國《擔保法》中,將登記作為抵押合同(主要是不動產抵押)、交付作為質押合同的形式要件。由于物權行為的獨立性,當事人的變動物權的意思表示是通過登記、交付而表示、公示出來的。具體地說,在不動產登記簿上所記載的當事人及其享有的權利、以對動產的占有的當事人及其享有的權利,對任意的第三人來講都是存在的且正確的。因物權契約不計其債的原因,第三人獲得之物權只依物權契約而不依其原因行為,物權轉移時前手的法律行為原因不能影響后手,故原物主不可依債的原因而從第三人處追奪物之所有權。因此,用善意取得制度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只是在部分領域起到了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依此而否定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存在的依據(jù),未免失之偏頗?!?9〕這些理論在立法、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和發(fā)展,基本上起到了平衡有關當事人利益的作用。其實,有因法律行為與無因法律行為是民法的一個基本理論。如果僅僅因為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并非普遍知曉,而否認了這一具有極大功能的原則在我國物權法中的采用,就未免過于因小失大了。這是因為物權具有排他的性質,其變動常有排他的效果,如果沒有一定的可以從外部查知的方式將其變動表現(xiàn)出來,就會給第三人帶來不測的損害,影響交易的安全。普魯士1722年《抵押及破產法》,1783年《抵押法》是德國登記制度的開端。但是,通過登記制度,人們畢竟還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物權變動的事實,在很大程度上還是起著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的作用??梢?,從經濟發(fā)展的需要看,交付足以作為動產物權變動的有效公示方法。但公示所表現(xiàn)的物權狀態(tài)與真實的物權狀態(tài)不相符合的現(xiàn)象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是存在的。可見,公信原則的目的在于保護交易的安全與便捷。不動產物權是否采用公信原則,在法律效力上會有顯著差異。如果予以公信力——因登記的所有權人是乙,丙也相信房屋是乙的所有物——則丙取得其所有權。因采取公信原則,對于動產予以交付(占有)公信力,對于不動產予以登記公信力。這種情形初看起來與理不合,但它卻是法律根據(jù)物權本身的特點,為保護交易的安全,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采取的措施。我國的物權法應自始至終地充分貫徹這五項基本原則?!  ?〕王澤鑒:《臺灣的民法與市場經濟》, 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2期,第68頁。  〔7〕〔9〕段匡:《德國、法國以及日本法中的物權法定主義》,載《民商法論叢》第7卷,梁慧星主編,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版, 第27275頁?!  ?3〕〔15〕〔19〕參見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1 冊,臺灣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282—2828287頁。  〔18〕參見孫憲忠:《物權行為理論探源及其意義》,載《法學研究》1996年第3期,第87頁?! 〕鎏?《北京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1期。王利明:《物權法中的重大疑難問題探討》,載《民商法理論與實踐》,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12月版,第359頁。茨威格特  〔11〕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物權法研究課題組:《制定中國物權法的基本思路》,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3期,第5頁?!  ?〕參見王澤鑒:《民法物權》第1冊,臺灣三民書局1992年9 月版,第36頁?!  ?〕劉得寬:《民法之理論體系與其展開》, 載《民法諸問題與新展望》,臺灣榮泰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1980年版,第76頁。根據(jù)物權的絕對權、對世權的性質,為明確物權的效力范圍,公示物上的權利狀態(tài),從而發(fā)揮物盡其用的效益,保障交易的安全和便捷,物權法應具有物權法定主義、一物一權主義、物權優(yōu)先效力、物權行為的無因性、公示和公信原則。但是由于這兩個原則被采用的結果,就會發(fā)生即使事實上已經變動(例如當事人已將房屋進行了買賣),但形式上沒有采取公示方法(沒有進行產權轉讓登記),仍然不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從維護交易安全和便捷出發(fā),應當賦予不動產登記以公信力。以后因甲主張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有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乙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旁瓌t在現(xiàn)代各國立法例上,對于動產物權的交付是普遍適用的。如果在物權交易中都得先一一進行調查,必然十分不便。這就是公信原則的基本要求。這是因為動產物權變動不僅容易而且頻繁,無法以登記方法予以公示,只能用移轉占有這一手段來表現(xiàn)動產物權的變動。雖然經過考證,古埃及就已經有了不動產登記制度,但未被羅馬法采用,影響甚微。因此,關于物權的變動,對于不動產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對于動產則以“交付”為動產物權的公示方式。  六、公示及公信原則  這一原則其實是公示原則和公信原則的合稱,都是關于物權變動的基本規(guī)則。人們之所以不排斥同是無因的代理關系中的授權行為,而是覺得無因的物權行為過于玄奧,恐怕主要是對物權法過于生疏所致。難以為公眾所掌握。這一觀點確實是有道理的。但從各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制度來看,如《德國民法典》第932條、第933條,《法國民法典》第2279條、第2280條,《瑞士民法典》第714條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192條,第三人善意取得之物一般僅限于動產。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這就是在物權變動上采取形式主義的立法例以登記、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公示及要件的依據(jù)。在當事人有過錯而未登記或交付的情況下,利益受到損害的當事人沒有必要的法律上的救濟手段。理由主要有以下幾點:,概念清楚,每個法律行為的效力容易判定,每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非常清楚,有助于準確地適用法律?!?5〕而反對該原則的觀點則認為:(1 )該原則人為地割裂了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必然聯(lián)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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