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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內(nèi)容

中國奴隸制度的探討-閱讀頁

2024-11-18 22:14本頁面
  

【正文】 其蟊賊,無害我田穉。有?{萋萋,興云祁祁,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曾孫來止,以其婦子,馌彼南畝,田畯至喜。 噫嘻成王,既昭假爾。駿發(fā)爾私,終三十里。 嗟嗟臣工,敬爾在公。嗟嗟保介,維莫之春。于皇來牟,將受厥明。命我眾人,庤乃錢镈,奄觀铚艾。 ?載芟?原文千耦其耘,徂隰徂畛。有{K23845}其馌,思媚其婦,有依其士。播厥百谷,實函斯活。厭厭其苗,綿綿其麃。為酒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禮。有椒其馨,胡考之寧?!?。?噫嘻?所描寫的奴隸是“十千維耦〞,而?載芟?那么云“千耦其耘〞。但假如我們把?噫嘻?的“駿發(fā)爾私〞的“私〞釋作是“禾〞〔?說文?:私,禾也〕,這里就是種子的意思,根本不是什么私田;把?載芟?的“侯主侯伯,侯亞侯旅,侯疆侯以〞等這些貴族和其隨員,不強解為勞動者,那么爭論的問題也就解決大半了。?大田篇?“遂及我私〞的私之所以為私田,那是因為其上文是“雨我公田〞。但?噫嘻篇?這個私字并沒有公田和它對稱,它的上文是“率時〔是〕農(nóng)夫,播厥百谷〞〔釋義為:率領(lǐng)這些農(nóng)夫去播種吧〕,而下文即是“駿發(fā)爾私,終三十里〞〔釋義為:大發(fā)你的“私〞,到三十里完了為止〕。他們在田頭的情形是:有的嚼嚼的吃東西,討討老婆的歡喜;有的女子靠著丈夫,有的搞搞鋤頭,到田里去干干〔原文是:“有{K23845}其馌,思媚其婦,有依其士。〞大概“思媚其婦〞、“有依其士〞是年輕的侯亞侯旅之類的事情,而“有略其耜〞那么應(yīng)是隨員侯彊侯以之類的事情〕,就是這樣吊兒郎當?shù)模静皇鞘裁磩趧拥臉幼?。〞〕。所以把侯主侯伯等解為勞動者,這是沒有根據(jù)的。假設(shè)把這種情形和金文里的資料加以對證,那么我們敢說這個結(jié)論是決不會有缺點的。 金文里固然沒有描寫農(nóng)業(yè)活動的記錄,但那里卻從另一角度說明了當時農(nóng)業(yè)消費的性質(zhì)。王射,有{K23848}眔〔及〕師氏小子合射。 大家都知道:周代有所謂籍田制度,其實從上述農(nóng)事詩和金文里所載的情形來看,那么所謂籍田,不過是周貴族自己所經(jīng)營的莊園,或者其中指定一處專門在那里來舉行籍禮罷了。這只要看?國語在虢文公口中所說的籍禮,也無非是在某個田莊上,耕種時周王帶著大臣們到那里去破一破土而已。所謂庶民,依韋昭原注就是?周禮?“甸師氏所掌之民也,主耕耨王之籍田者〞。所以籍田也不過是使用奴隸來耕種的農(nóng)莊罷了。 確實,周代的貴族,無不是剝削奴隸過活的。這一點,我們可以從周代青銅器的銘文里看得非常清楚。這種記載是很多的。 一、?令{K23841}?〔成王時器〕:“姜賞令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 {K23849}……錫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K23850}自氒土。 {K23851}?時代亦按原考排列?!尺@也就是說:不僅周王與諸侯是大奴隸主,而且其臣屬也都是大大小小的奴隸主。由此可知,周代的大小貴族,即全部統(tǒng)治者實無不是奴隸主。同時他們所屬的武裝力量,也就是以這種奴隸為根底來組織的。 前面所說的奴隸,除了其中下面還要另作說明的外,都是在周王和大小貴族自己所經(jīng)營的土地上從事勞動的。平時他們有軍事性的編制,戰(zhàn)時就當根本部隊使用。他們有家屬,但沒有財產(chǎn)。商代的“眾〞應(yīng)該就是他們這種人〔西周?舀鼎?銘文里也有稱之為眾的〕。   三、周代奴隸狀況〔二〕換言之,前一種奴隸是隨著主人移住于宜而被帶到宜去的,而后一種那么就就宜這個地方的士著〔注:周人術(shù)語,凡周王給其臣屬之人或物都謂之賜?!?。 由此可見,西周確有這樣一種奴隸,他們是當?shù)氐氖恐?,或即所謂原住民。那么這里我們就可明白,在周代,周王和諸侯,不僅在他們自己的莊園里有大量的、如?七月篇?所描寫的那種奴隸;并且除此之外,還有這樣一種奴隸:他們是分布在全國各處,族居于普通鄉(xiāng)村里的原住民,既可和土地一道恩賜給其臣屬〔如{K23856}所載的那樣〕,也可把他們和土地別離單獨拿去賞人〔如?周公{K23841}?所載的那樣〕,換句話說,他們的性質(zhì)是和當時的土地一樣,同為周王或諸侯所有之物。因為周王和諸侯是代表國家的主權(quán)人,所以周王與諸侯也即是他們的實際上所有人,有權(quán)來處置他們。 或者有人要問:這些州、{K23857}人以及所謂宜庶人、{K23855}之民人等等,是否就是和?七月篇?里農(nóng)夫一樣的奴隸呢?顯然不是這樣的。假設(shè)他們出身是原住民〔確實,他們絕大多數(shù)也是原住民出身的〕,那么自從進了周王或某諸侯的莊園之后,他們的情形就改變了,他們不可能再以原來的村或族的形式存在,而是變成周王或某諸侯的族屬,按照農(nóng)莊的格式被編組了,即須被編得相當齊整而與軍事上的需要相適應(yīng),并且他們的生活也變成直接向主人領(lǐng)取衣食〔原住民式的奴隸并不這樣,這點下面再說明〕。庶人是奴隸,這已由前引?大盂鼎?和{K23858}的銘文可作直接證明,這里用不到多說〔雖然它到春秋時期,涵義漸起變化了〕。但?國語至于仆庸,它的情形全與庶人一樣,只是用的場合稍有不同而已。魯頌?里的“土田附庸〞和?左傳?定公四年祝佗所說的“土田陪敦〞之后,在周代文獻中,這樣專門名詞已有三見了。舊說以為仆庸是封土“不能五十里,不達于天子,附于諸侯,曰附庸〞〔見?孟子?禮論這一說法,不但由于五等諸侯之說已被證明不是周初的制度而站不住腳,并且?召伯虎{K23841}?銘文的本身也直接了當?shù)胤裾J了它。庸字的原始意義固然是城,而周人封國時也確實往往筑城。但是我們假設(shè)細看一下?召伯虎{K23841}?所載的是積欠仆庸土田的歲貢,那么根本不屬財產(chǎn)性質(zhì)的城垣與歲貢又有什么關(guān)系呢?這就很不好解釋了。{K23859}宮?那樣寫當初封國時,周王所賜予的只有“錫之山川,土田附庸〞〔仆庸〕八個大宇,假設(shè)把仆庸解釋為城垣,于理亦覺欠妥。事實上仆庸也確實是人而不是城。祝佗說:用即命于周。分之土田陪敦〔仆庸〕,祝、宗、卜、史,備物、典策,官司、彝器。……皆啟以商政,彊以周索。 我們從這段話里面可以看得很清楚:所謂土田,自然就是魯國的田地,而陪敦〔仆庸〕當然也只能是原住在那里從事耕種的商奄之民。如所周知,祝佗講到分封康叔唐叔時,都特別指出了封給他們的當?shù)厝嗣?。而所謂商奄之民,自不用說就是本來在商王統(tǒng)治下那里的原住民了〔殷民六族是從外面遷到魯國去,在魯公監(jiān)視下去幫魯公做事的。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職事于魯,以昭周公之明德〞。至于他們所帶著去的丑類,那么亦類似{K23858} “王人〞項下的“奠七伯〞與“厥甿{K23822}〞多少夫,與當?shù)赝林煌摹?。理解了這點,那么可知?大雅詩說:王命召伯,徹申伯土田。〞其原意是周王封申伯于謝這個地方,而把謝的原住民作為他的仆庸,替他耕種土田。雖然這個庸字也是有爭執(zhí)的。但鄭玄不作此解,以為“庸,功也〞,就作工作或勞動來講。至于這里所謂命傅御遷到謝去的“私人〞,那么亦就是祝佗之所謂“丑類〞之類,即申伯所私有的奴隸了。但仆庸是否即如我們所說的國有奴隸,可能還會有人不同意的。而國家主權(quán)的代表者,并且也只有國家主權(quán)的代表者,才可把他們連同土田恩賜給其臣屬,那么這種奴隸除了國有之外,又何能作其他解釋呢?假如以庶人、仆庸等等見稱的原住民都是奴隸,那么這不就是說周代的人民根本上都是奴隸了嗎?不錯,事情也確實是這樣。不然的話,周初就不可能用仆庸土田制度來進展封賜。甲骨文里所稱的“眾人〞正是他們,這一點在前面也曾提到過了。臣工篇?〕,我們也曾見對他們有以“眾人〞相稱的。一一但是我們敢肯定說:“眾人〞確是商代原住民式的國有奴隸。但商王要眾人去服徭役,卻要經(jīng)過一番臨時征集,不如“眾〞那樣根本沒有見要“{K23827}〞過。這種情況,假設(shè)不是原住民形式的國有奴隸,那就無法解釋。從而這里我們也就可以看到:不知道從什么時候開始,他們被統(tǒng)治者貶為奴隸之后,就世世代代成了奴隸主國家的“活的消費資料〞。雖然他們曾有過種種對抗〔例如卜辭的“王途眾人〞〕,但總沒有逃出這種悲慘的命運。冷酷的事實就是這樣。 ?漢書?食貨志?說:七十以上,上所養(yǎng)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 春將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鄰長坐于左塾,畢出然后歸,夕亦如之。必相從者,所以省費燎火,同巧拙而合風俗也。 這里班氏說的是“殷周之盛〞時的農(nóng)村情況。假如我們注意一下他所說的內(nèi)容,那么只要揭掉他的一層稱頌的外衣,馬上就可看到原住民形式國有奴隸的生活真象: 〔二〕“上所長也〞、“上所養(yǎng)也〞云云,不僅說明奴隸的人身世世代代都是國家〔國王〕所有,在那里家庭不過是這種奴隸的再消費機關(guān),而且也說明他們沒有私有財產(chǎn),消費物統(tǒng)統(tǒng)歸國家所有。所謂里胥,看來就是國家所派的最基層的官吏,而鄰長可能就是國家所委任的當?shù)厝耍暂o佐里胥的。 〔四〕從“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和紡織物需要“同巧拙〞、“合風俗〞,薪樵之有些多少亦須監(jiān)視等種種情形來看,那么不僅知其勞動時間很長,一切事情監(jiān)視得非常之嚴,而且還說明了這里的“里〞是一個奴隸組成的共同體,有著某種共同生活。只有當他們是共同生活著的,譬如共廚灶的時候,這樣的監(jiān)視才成為必要〔事實上紡織品之必需同巧拙也含有這種意義。既是共同消費,自亦需要同巧拙,否那么就不好辦〕。 所以?漢書?這些資料,不但再次證明了土地與人身的國有,并且還證明了“民〞所消費的財富,包括他們自己的生活資料在內(nèi),也都是國有的。一方面國家按村委派下級官吏來統(tǒng)治管理他們;而另一方面,各村的奴隸還有著一定的共同關(guān)系的束縛,也就是說,還有著類似“村社〞那種舊時代的剩余形式〔看來“受田〞“歸田〞,可能是“里〞范圍內(nèi)來進展的〕。 奴隸而又有類似村社那種關(guān)系,這兩者之間,好象是太不協(xié)調(diào)了吧。因為這種類似村社的關(guān)系或形式,不但便于奴隸主的管理監(jiān)視,并且還對奴隸有很大的制約、互相監(jiān)視作用和精神上的奴役、束縛作用。自然隨著社會性質(zhì)的變化,這種共同體的性質(zhì)也根本變化了,它已不再是一般意義上的村社,而是奴隸主奴役原住民式國有奴隸的組織形式。廣闊的農(nóng)村就被無數(shù)個這樣的基層單位或基層組織所覆蓋著。雖然西雙版納的寨子,從其性質(zhì)上來說已經(jīng)是封建剝削制度了,但是在他們的法律上,我們?nèi)匀豢梢钥吹竭@些寨子原來是奴隸組織的痕跡。〞這里使用奴隸與財產(chǎn)等名稱,當然不能看作偶爾。〕。 ?漢書?所提供的這些資料是很可珍貴的。但可以相信決不致是他憑空所想像的〔注:關(guān)于“春將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云云,類似的記載,也見于?尚書大傳?及?公羊傳?宣公十五年的何休注中。?尚書大傳?看來也不可靠,如說“民〞在左右塾出入時須“父之齒隨行,兄之齒雁行,朋友不相逾〞等等,顯然是儒家造作之說,其書很可能成于?漢書?之后,不象是?食貨志?這段話之所由出的。以班氏這樣的一位歷史家,誤用資料,自所難免〔譬如前引這些資料,他把它看作是與井田制相聯(lián)絡(luò)的“仁政〞就是證明〕,但如許多經(jīng)學家那樣來一套托古改制,捏造事實,這是決不會的。尤其是班氏把它錯解了,更使我們可以相信他原來是確有所據(jù)的。 原住民式國有奴隸的情形,經(jīng)過?漢書?這些資料說明之后,大體上已可弄清楚了。費誓?的情況來看,我們知道在這種國有奴隸手中,似乎還有一些財產(chǎn),而與前面所說生活手段也是國有的情形有些矛盾。 我們知道,?費誓?是個軍事發(fā)動令,它的最后兩條是針對三郊三遂的魯人說的。那么?費誓?怎么說呢?甲戌,我惟筑,無敢不供,汝那么有無余刑,非殺〔除了殺之外的最重刑罰〕。 魯人三郊三遂,峙乃芻茭〔藁〕,無敢不多,汝那么有大刑〔死刑〕。 這就是說,伯禽要他們提供楨{K23861}〔建筑工事用的板和樁子〕和芻藁〔喂牲用的草料〕。而從他們之有草料,也可推想到他們有某些家畜。我們知道,他們是國有奴隸,人數(shù)既多,又是村村落落地分居于廣闊的農(nóng)村里,雖然國家有里胥鄰長之類去管理他們,但如要對他們也用對農(nóng)莊里奴隸的那種方式來辦理,即將所有勞動消費物統(tǒng)統(tǒng)上交給主人,而他們的生活需要又向主人去領(lǐng)取,這是不可能的。這里他們的上交終究用怎樣的形式,我們且暫不管它,等到下面再說,但有一點先可肯定,那就是一定留有一部分以所謂“上所養(yǎng)也〞的形式作為他們生活之用。而從他們還是共同體,生活上不完全獨立的這一點來看,那么作為他們生活資料的這一部分消費物,只恐還該留在村的組織里,由里胥之類再發(fā)給他們才能用的。 由此可見,從?費誓?里所看到的原住民式國有奴隸的財產(chǎn),并不是什么奴隸的私有財產(chǎn),它不過是奴隸主留給他們的,歸他們村組織所支配的生活資料而已,它和通常的所謂私有財產(chǎn)或私人經(jīng)濟是完全不一樣的。 或者有人會問:前述這種奴隸是否叫他們是農(nóng)奴來得更妥當些呢?恩格斯不是曾說么:“農(nóng)奴制和隸屬狀態(tài)確實不是特別中古封建的形態(tài),到處或幾乎到處都有,即在征服者讓故居民替自己耕種土地之處也都如此。恩格斯在這段話中只是說,征服者讓故居民替自己耕種土地的地方也到處都有農(nóng)奴,而并不是說在那種地方只有農(nóng)奴??芍窃捓锿耆珱]有排除這種地方有奴隸存在的事實與可能。本來“農(nóng)民〔指農(nóng)奴〕的地位與奴隸占有制國家內(nèi)奴隸的地位沒有多大區(qū)別〞〔列寧語——?論國家?〕,而其區(qū)別只在于人身被占有的完全與否。這個標準在西方來說,自很適切,那是不須說了,但在中國的奴隸制時代,由于奴隸根本就是人民,都是國王封君等握有絕對統(tǒng)治權(quán)利的人所有的,那么奴隸不但一般地不作買賣,并且是否可以屠殺也很難作為區(qū)分奴隸與農(nóng)奴的標準了。所以在這里區(qū)分某些人是奴隸還是農(nóng)奴,就不能不借重于這么一點,即他們有沒有私有財產(chǎn),用這點來區(qū)別他們的人身終究是完全被占有了還是沒有。 有人說,商代的奴隸被虐殺的很厲害,這在地下開掘的資料中有事實根據(jù)。但是周代不然。從地下開掘的資料來看,商代對奴隸的任意虐殺也是在盤庚遷殷以前的事情,譬如在鄭州等處的開掘中,我們可以看到隨處都有殺頭的亂葬與人畜的同葬〔開掘者證明這些亂葬時間上亦早于小屯文化〕,但在安陽許許多多商人的居住基址和一般小墓葬的開掘里,就沒有看到這樣情形了。這就可以看得很清楚:任意虐殺奴隸,即在商代也已隨著消費開展與穩(wěn)固奴隸主政權(quán)的需要而停頓了〔可能這就是盤庚的功績,從而使商代社會有了開展,所以商人在祭祀上很重視盤庚〕。總之,在這方面,周人確比商人來得文明些。因為周人沒有濫殺奴隸,這并不就是說奴隸不能如家畜一樣來屠殺。只是因為牛肉可吃、牛皮可用,所以到頭它總要被殺罷了。何況斯大林的話的重心,根本是在人身是否被占有這一點上,可不可以屠殺,那么不過是人身是否全被占有的一種現(xiàn)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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