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日期:年月日學位論文版權使用授權書本學位論文作者完全了解 西南政法大學 有關保留、使用學位論文的規(guī)定。獨創(chuàng)性聲明本人聲明所呈交的學位論文是本人在導師指導下進行的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研究成果,除了文中特別加以標注和致謝之處外,論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經(jīng)發(fā)表或撰寫過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獲得 西南政法大學 或其他教育機構的學位或證書而使用過的材料。與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對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貢獻均已在論文中作了明確的說明并表示了謝意。特授權西 南 政 法 大 學 可以將學位論文的全部或部分內(nèi)容編入有關數(shù)據(jù)庫進行檢索,并采用影印、縮印或掃描等復制手段保存、匯編以供查閱和借閱。(保密的學位論文在解密后適用本授權說明)學位論文作者簽名:導師簽名:簽字日期:年月日簽字日期:年月日法律碩士專業(yè)學位論文論盜竊罪的認定The Cognizance of Burglary作 者 姓 名:指 導 教 師:侯陳周劉湘廉西南 政法 大學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內(nèi)容摘要在民主法治社會的今天,私人的合法財產(chǎn)權利不可侵犯已成為公認的事實。盜竊罪之所以倍受關注,筆者認為原因有二:第一,它對刑法保護的財產(chǎn)法益的嚴重侵害性;第二,它在司法實踐中呈現(xiàn)的復雜性和司法操作的困難性。除前言和結語外,全文大致分為六個部分:第一部分,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的認定。筆者認為盜竊罪的對象應具有四特征,即:可支配性、經(jīng)濟價值性、法定排除性、只能為動產(chǎn)。第二部分,盜竊罪客觀行為的認定。筆者同時還提出要正確把握秘密竊取的含義及其特征,如主觀性、時限性、相對性。第三部分,盜竊罪的主觀方面。因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的在最大區(qū)別在于,意志因素的不同,所以那種見到什么就偷什么的心態(tài),不能評價為間接故意。對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把握,有利于司法人員準確的認定盜竊罪。盜竊罪的定罪情節(jié)直接影響著盜竊罪,罪與非罪的認定。第五部分,盜竊罪的停止形態(tài)。第六部分,盜竊罪與相關財產(chǎn)犯罪的界分。通過這些對比,希望司法工作者在考慮案件復雜性的同時,也要從個罪本身的特點出發(fā),去辨析此罪與彼罪的不同。 Second half part, the author attempt toexplain the key point —the start of crime ,which differs the unacplished forminpreparation of stealing .Including the meaning of “ start” and “ how toidentify” ,what is more ,Combining“mon burglary” with “special burglary”.the author will discuss something about “entering burglary” .The sixth part, the distinguish of the theft and related property crime. In judicialpractice, this question is very important. By paring some type of property crimeand theft, such as fraud, corruption, and the crime of destroying public or privateproperty and so on. We hope the judicial workers not only consider the plexity ofthe case, but also base on itself to recognize the related crime of property.Keywords: burglary。 intentional。奴隸社會已有之,戰(zhàn)國的李悝在其所著的《法經(jīng)》中提到“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在古巴比倫制定的《漢莫拉比法典》中也有關于盜竊罪的記載。它不僅危害公私財產(chǎn),而且對社會秩序以及對執(zhí)政者執(zhí)政都會產(chǎn)生很大的威脅。作為轉型期的中國,我們現(xiàn)在也面臨著嚴重的盜竊犯罪問題。我國刑法學家經(jīng)過對國外相關國家的學習和借鑒,再加上,在刑法實踐中的積累,對盜竊罪方面的問題也形成了一套較為完整的理論。這些新型犯罪必將會給我們在認定盜竊罪是產(chǎn)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本文將在“盜竊罪的認定”這個主線下著重從盜竊罪的構成及它與其他財產(chǎn)性犯罪的界限、盜竊罪的犯罪形態(tài)等方面展開一定的論述,本文的主要采用辯證分析的方法、比較法等方法進行分析。那么,是不是所有的財物都均可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筆者認為對這一問題1高銘暄主編:《新編中國刑法學》,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 年版,第 82 頁。中外刑法學家對財物才具備哪些特性才能成盜竊罪的犯罪對象這一問題,也是存在分歧。如無線電、核能。如停放在院落里的電瓶車等,即使沒有用手握住,但它仍具有持有可能性。(3)效用說認為具有用途,有經(jīng)濟價值的物都是刑法上的財物。(4)管理可能性說2管理可能性說又分為物理性可能說和抽象性可能性說。以上各觀點從不同方面均看到了作為刑法意義上的物所應具有的特征 ,但是他們均對此沒有進行整合。結合以上觀點,筆者認為作為盜竊罪對象的財物應具有如下一些共性特征:⑴具備可支配性盜竊罪的實質就是行為人通過竊取的手段,在非法占有他人的財物的基礎上,建立起行為人自身對財物的控制、占有關系。2論盜竊罪的認定制、支配的物,才能作為作為盜竊罪的財物。它們雖然具有很高的價值但誰能夠去竊取呢?⑵具有經(jīng)濟價值性關于盜竊罪對象具有經(jīng)濟價值這一特征,已為我國刑法學界所認同3。原因是價值包括客觀的范疇和主觀的范疇。筆者認為一般物品如果僅具有主觀價值而不具有客觀價值,那么該財物缺乏財產(chǎn)的一般屬性,是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的。而客觀價值能夠滿足人們的生活和生產(chǎn)需要,而經(jīng)濟價值恰好是客觀價值的主要內(nèi)容。而這里的數(shù)額較大,很明顯是指財物的價格,而一個物體既然具有價格那么,很明顯它會具有一定的經(jīng)濟價值,比如手提電腦等。而數(shù)額的問題,不還是在強調財物的經(jīng)濟價值么?對于一些信件之類的東西,雖然對所有人來說很重要,可是犯罪行為人卻是不會去行竊的。⑶是動產(chǎn)而不非不動產(chǎn)在國外,各國刑法基本上都將動產(chǎn)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而對于不動產(chǎn),國外卻存有肯定說、否定說、猶豫說等觀點,但總的來說“否定說”占上風。不過也有學者把不動產(chǎn)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的4。第二,盜竊罪的本質是侵害財物的所有權,行為人竊占不動產(chǎn)后,雖然沒有像動產(chǎn)一樣而發(fā)生了物理性的位移,但原物主已不能使用房屋,其財產(chǎn)權受到侵犯。34趙秉志著:《侵犯財產(chǎn)罪》,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140 頁。3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筆者認為,盜竊罪的對象應為動產(chǎn)。如瑞士、巴西、德國等,因此把動產(chǎn)作為盜竊罪的對象這一做法是符合國際立法趨勢的。通常來說,讓人們?nèi)ハ嘈拍衬车姆孔颖煌底哌@一事實,是很難的。可是對房子的所有者來講,只要房產(chǎn)證上是他的名字,他仍然是受法律保護的財產(chǎn)所有者。⑷具有法定排除性法定排除性,是指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某特定物品雖具有上述特點,但由于刑法典明確的規(guī)定而使它們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如盜伐林木罪,雖然森林里的樹木也屬于財物,但因為刑法對其特別規(guī)定,因此不應以盜竊罪論處。屬于特別法條與一般的法條相競合關系,應優(yōu)先適用特別法的規(guī)定。像黃色書刊、假幣、槍支、彈藥等都屬于這一范疇。關于違禁品能否成為盜竊罪的對象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從盜竊罪對象的特征來看,槍支、彈藥雖然具有可支配性、經(jīng)濟價值性,但我國刑法已經(jīng)明確規(guī)定對此類財物的竊取,不能以盜竊罪定罪而是以它罪處斷。那么淫穢物品、毒品、假幣能否成為盜竊罪的對象呢?這個問題在理論上也4論盜竊罪的認定有一定的爭論。第二,盜竊毒品等違禁品侵犯的是國家的其他社會管理秩序5。理由如下:⑴假幣等違禁品具有財產(chǎn)性首先,從現(xiàn)實的角度來看,雖然國家對它們明文禁止,但是它們?nèi)匀煌ㄟ^各種途徑影響著我們的生活,在所謂的地下市場中仍然在流通,比如黃色碟片,海洛因。因此,很難說它們不具有價值性。最后,從行為人的角度來看,如果違禁品沒有價值的話,我們很難想象有人會為沒有價值的東西去冒險行竊。當然從間接的角度看,它可能侵害不止一種法益,但是盜竊罪侵害的最直接客體還是財產(chǎn)的支配關系。借條是用來證明債權人借給債務人一定數(shù)額的財物的書面憑證。當借條成為唯一證據(jù)的情況下,如果借條一旦失竊,則債權人的權益就會得不到法律上的保護。在實踐中一些債務人通過竊走借條,妄圖消滅債務關系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有的觀點認為:財產(chǎn)權利文書、證件不過是證明財產(chǎn)所有權關系、債權關系的憑證,其本身不像股票等有價證券那樣具有直接的經(jīng)濟價值。也有觀點認為:財產(chǎn)權利證書是證明某項財產(chǎn)存在的依據(jù),如果丟失了此證書,那么記5同注 2,第 30 頁。筆者比較認可后一種觀點。借條本身好像不具有財產(chǎn)性,但它上面卻記載了相關的財產(chǎn),特別是在特定情況下,證據(jù)唯一時,如果債權人沒有了借條,他就無法保護自己的財產(chǎn)權益。因為竊走本借條就等于竊走了債權人一定數(shù)額的財物,這在本質上沒啥區(qū)別。當借款期限已到,王某要求李某還錢,李某卻要求王某出示借條,終得以抵賴。不過同時筆者也認為,對借條的財產(chǎn)性的認定應是滿足一定條件的,比如竊取發(fā)生在特定的時空,借條本身也應是合法的等。有的認為不構成盜竊,理由是: ⑴不符合構成盜竊罪的主觀因素。而拿回自己的財物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財物。非法持有者占有他人財物本身是沒有合法依據(jù)的,所以行為人竊走自己的財物,也不應對之進行違法性的評價。因此盜竊非法持有自有物仍然侵害了國家財產(chǎn)所有權8。第一、盜回他人以違法方式而持有本人財產(chǎn)的,可不為盜竊。陳興良主編:《刑事法判解》1999 年第一卷,第 1617 頁。6論盜竊罪的認定到自己失竊的電瓶車,就秘密的把它騎走,就不能以盜竊罪論處。因此從法益保護的角度來說,不應對非法持有人的“持有”進行保護。如因購買毒品將錢給與他人,后又伺機盜走。所以,盡管他人持有該毒資屬于違法,但本人轉移該財產(chǎn)也屬違法,應該沒收,歸屬國家。二、盜竊罪的客觀行為的認定(一)對秘密竊取的界定馬克思主義刑法學認為任何犯罪都是主客觀的相統(tǒng)一,而犯罪人的主觀特征要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表現(xiàn)出來,因此研究犯罪行為就顯得很重要。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規(guī)定,盜竊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如下幾種,即秘密竊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和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而且秘密竊取行為方式本身也是盜竊罪同其他財產(chǎn)性犯罪相區(qū)別的重要方式。盜竊罪的“秘密”在刑法中有著特定的內(nèi)涵。例如某小偷晚間入室盜竊,而女房主人雖知道卻因害怕而不敢聲張,此盜竊行為已被財物所有人發(fā)覺,但這仍不影響盜竊秘密性的成立。因此對那些看起來好像是在大家都發(fā)覺的場合行竊的行為,也不一定就妨礙盜竊罪秘密性的成立。也就是說并不要求秘密性貫穿整個盜取過程。”此說有失穩(wěn)妥。比如行為人冒充醫(yī)生給他人之妻打電話,謊稱其丈夫車禍住院了,從而支走其妻,然后入室進行盜竊。從秘密竊取的含義出發(fā),筆者認為秘密竊取具有如下特點:⑴主觀性特征就是指行為人自認為不被財物持有人當場發(fā)現(xiàn)的心態(tài)。⑵時限性特征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竊取財物的手段,也就是說它不要求整個過程都必須要秘密進行,只要求著手竊取完成盜竊罪的構成要見就行。如張某公然從小區(qū)里用車把幾臺電視機拉走,一些業(yè)8論盜竊罪的認定主還認為是物業(yè)公司拿出去維修呢。(二)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認定《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