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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爾瑪案勞動仲裁裁決書(參考版)

2024-10-13 20:07本頁面
  

【正文】 標題中仲裁委員會名稱使用二號楷體字,文書名稱使用小一宋體加黑,正文字體使用3號仿宋字。(本頁無正文)首席仲裁員:仲 裁 員:仲 裁 員:二○ 年 月 日書 記 員:排版說明:頁面設置:,。(非一裁終局適用)根據(jù)《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本裁決第 項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申請人訴稱:被申請人辯稱:本委查明: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jù)確實,足以認定。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興國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興勞仲裁字(2005)第002號仲裁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理正確,據(jù)此,經審判委員會員討論決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林海東的訴訟請求。被告沒有進行工商年檢,并不影響該決定的效力,被告應按規(guī)定補辦工商年檢。本院認為:興國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興勞仲裁(2002)第001號仲裁裁決書雖然因程序原因,已撤銷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在2002年6月1日作出開除原告林海東公職的處理決定,但是已經認定了原告林海東嚴重違反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事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若干規(guī)定》第九條第(五)項規(guī)定,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據(jù)此本院確認原告林海東擔任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業(yè)務員時,嚴重違反了客家公司和被告江西興國卷煙廠的規(guī)章制度。同時,還必須按廠規(guī)廠紀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進行處理。興國煙廠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客家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如有違反,不僅客家公司可依公司規(guī)章制度對其作出相應的處理,興國卷煙廠也可依據(jù)勞動法規(guī)和廠規(guī)廠紀對其作出相應處理”。根據(jù)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公司2000年5月21日公司董事會決定:“經研究,關于興國卷煙廠應聘到客家公司的員工管理按以下原則進行:興國煙廠職工在客家公司應聘上崗的,由客家公司進行崗位管理和考核,工資、福利由客家公司發(fā)放。原告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2005年6月20日,江西興國卷煙廠以同樣理由:“原告擔任市場業(yè)務員時多次利用地下渠道,非法向南昌等市場返銷卷煙,嚴重違反了廠部規(guī)定,擾亂了正常的經營和價格管理秩序,造成了極為惡劣影響”,作出了興煙發(fā)(2005)11號《關于解除林海東合同的決定》,解除原告勞動合同,辭退出廠。原告林海東于200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撤銷興國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興勞仲裁(2002)第001號仲裁裁決書中對本人返銷東河煙的事實認定”。原告不服,向興國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撤銷該決定。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認定依據(jù):原告林海東系退伍軍人,1996年11月安置在江西興國卷煙廠,全民合同制工人,2000年,興國卷煙廠轉制后,林海東在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擔任銷售業(yè)務員??图夜九c興國卷煙廠聯(lián)席會議記錄一份,證明卷煙廠有主體資格,可依據(jù)規(guī)定處分職工。興政發(fā)(2000)17號政府文件一份。興國縣煙草購銷公司2000銷售目標管理方案、興國縣卷煙銷售有限責任公司2001銷售責任管理方案各一份,證明原告與被告改制后的企業(yè)簽訂了勞動合同,原告實施了返銷卷煙行為,違反了被告設立的規(guī)章制度。興國縣公安局2002年9月對林海東的訊問筆錄一份,證明目的同上。(2002)興民初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書一份,證明第一份證據(jù)已生效。請貴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鄙暾埲藢倏图夜具`紀下崗的職工,其下崗期間補發(fā)工資和賠償金的請求不應得到支持。至于申請人補發(fā)工資和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依照答辯人興煙發(fā)(2000)11號《關于加強職工管理的通知》第三條“屬于在客家公司違紀下崗的職工,下崗期間不享受廠內的工資及其它福利待遇。答辯人做出該決定前報告了答辯人的工會組織,工會經討論后,同意答辯人解除與原告的勞動合同,將原告予以辭退。因此,答辯人在興煙發(fā)(2005)11號文做出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的決定,是有事實依據(jù)的。該仲裁書業(yè)已生效。興國縣勞動仲裁委員會曾于2002年8月14日做出興勞仲裁字(2002)第001號裁決書。答辯人做出該決定是有事實依據(jù)的。因此,答辯人認為原告訴狀中提出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分別構成了兩個獨立的且互無牽連的訴,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能將他們并在同一個案件中一并提出。這兩個不同的訴因其不同的法律關系內容,而構成了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被告辯稱:一、原告訴狀中提出的第一、二項訴訟請求分別構成了兩個獨立的且互無牽連的訴,不能將他們并在同一個案件中一并提出。該組證據(jù)由以下三份證據(jù)組成:(1)工商檔案一份,該證據(jù)證明:從1991江西興國卷煙廠就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過企業(yè)法人年檢,參加企業(yè)法人年檢的是贛南卷煙廠興國卷煙分廠;(2)興國縣工商局于2005年11月出具的證明一份,該證據(jù)證明:原于1982年在該局注冊的“江西興國卷煙分廠”,從2003起就未在該局以“江西興國卷煙廠”的名義辦理過企業(yè)法人年檢,故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江西興國卷煙廠已無民事主體資格;(3)興煙發(fā)(2005)11號文一份,該證據(jù)證明:江西興國卷煙廠再次以林海東在撫州市場任業(yè)務員期間實施了返銷卷煙的行為為由,再次做出了解除林海東勞動合同、辭退出廠之決定。該證據(jù)證明: 2002年6月1日,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曾以林海東實施過返銷卷煙之行為為由,做出過開除林海東公職的贛客實決字(2002)3號文之決定。夏國彪本人從未在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調查材料上簽過名。夏國彪于2002年8月出具的證明一份。2002年南昌市場出現(xiàn)的“東河”返銷煙與林海東無任何關系。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所委派的工作人員對2002年南昌市場返銷煙進行調查后的情況說明一份。撫州煙草專賣局直屬分局,新建縣煙草專賣局于2002年出具的證明各一份。原告對其訴訟請求和主張的事實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證據(jù):原告復員、退伍軍人工作介紹信一份。因為原告并不是下崗工人,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也沒有作出原告下崗決定。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公司于2002年6月1日作出開除林海東公職之決定被興國縣勞仲委撤銷并生效后,原告曾多次要求上崗,然而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公司不但不安排原告工作,而且一分錢也未發(fā)給原告,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公司該行為,顯然是一種有意克扣和拖欠原告工資之行為。另一方面,江西興國卷煙廠無民事主體資格,與原告也不存在勞動人事關系,故興國縣勞仲委作出維持興煙發(fā)(2005)11號決定,屬于對事實認定和適用法律均是錯誤的違法裁決,因此,興煙發(fā)(2005)11號違法決定,應予以撤銷。因此,興國縣勞動仲裁委不采用國家機關所出具的和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親自派到實地進行調查人員所出具的證據(jù),而采用來源不具合法性和在程序上違法之證據(jù)來認定本案事實,屬認定事實錯誤。就認定證據(jù)而言,不但其來源不具合法性,而且其收集證據(jù)之程序也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同時,興煙發(fā)(2005)11號決定也是對原告實施再次處罰,也違反了勞辦發(fā)[1994]370號關于職工被處理后,原單位能否再行處理之規(guī)定,故勞仲委根據(jù)《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作出維持興煙發(fā)(2005)11號《關于解除林海東勞動合同、辭退出廠》之規(guī)定,屬適應法律錯誤。興煙發(fā)(2005)11號決定,名義是解除勞動合同,其實質是對原告實施開除、辭退,現(xiàn)估且不論原告在2000年至2002年之間是否存在實施了返銷煙之行為,江西客家實業(yè)有限責任公司于2002年認定原告實施了返銷煙行為是否正確,但根據(jù)《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條:“審批職工處分時間,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5個月,其它處分不得超過3個月”之規(guī)定,興煙發(fā)(2005)11號決定顯然違反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處罰時效。原告訴稱:(一)、興煙發(fā)(2005)11號決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是無效的,應撤銷。原告林海東訴被告江西興國卷煙廠勞動仲裁糾紛一案,本院于200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6年1月17日和2006年4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林海東及其代理人肖禮洪,被告江西興國卷煙廠委托代理人江正榮、鐘運林到庭參加訴訟。委托代理人江正榮,江西興國卷煙廠干部,特別授權。被告江西興國卷煙廠,地址:興國縣客家路1號。仲 裁 員:段 敏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書 記 員:倪 靜 林海東與江西興國卷煙廠勞動仲裁糾紛案時間:20060815 當事人: 林海東、沈忠誠法官: 文號:(2005)興民一初字第537號江 西 省 興 國 縣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決 書(2005)興民一初字第537號原告林海東,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漢族,江西省興國縣人,興國卷煙廠職工,住興國縣客家路26號。39000),由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給申請人。五、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2250元(1500元)。由此,本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勞動法規(guī)的規(guī)定,作出仲裁裁決如下一、解除雙方的事實勞動關系,由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申請人2008年5月—2009年6月13日的工資共計20250元(1500元/月)。申請人主張的2008年5月1日前的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本委不予支持。本委認為:被申請人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存在違法事實,應當向申請人支付雙倍勞動報酬,為申請人補繳相關社會保險,并在申請人離職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過庭審,本庭認定以下事實:被申請人于2008年1月28日注冊成立后,申請人到被申請人處工作,崗位為后勤主管,但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被申請人也未向申請人支付過工資,且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辦理相關社會保險。被證(4)合同協(xié)議;被證(5)股東結算單。被申請人對申證(1)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為公司發(fā)放的工作正與申請人提交的不一樣,對申證(2)的真實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借款已經轉為股金,認為申證(3)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被申請人答辯稱: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沒有事實勞動關系,申請人實際上是為被申請人的另一個股東王行使一些權利,申請人所說的借款為股金,因此請求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申請人楊某某現(xiàn)要求:(一)解除與被申請人的事實勞動關系,由被申請人支付拖欠申請人20個月的工資共計30000元。申請人楊某某、委托代理人趙鋒、張陽,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吳黎明、李某到庭參加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超過法定期限,一方當事人不起訴又不執(zhí)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上述被申請人應當支付的款項于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綜上,171。12個月10個月=。故申請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合法有效,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發(fā)放申請人的工資,屬拖欠工資行為,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規(guī)定,勞動者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申請人的工資為每月1600元,其中不包括加班費及其他補貼。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shù)以/ 7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確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就加班事實的存在舉證責任,申請人提供的工資條及工資條專用袋的時間少于其主張加班費的時間,故計算申請人應得加班費的期限以申請人提供的證據(jù)為準。由此可計算出被申請人還應支付申請人未休年休假工資為3506元。《企業(yè)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shù)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被申請人2009年5月、6月,2011年10月、11月、12月共計少支付申請人崗位津貼808元,被申請人方在庭后未向本委提交扣除特殊補貼的相關證據(jù),因此根據(jù)申請人的申請需支付其未足額支付工資808元人民幣。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均應履行各自義務。上述事實有申請人提交的《勞動合同書》、工資條復印件、個人工資明細清單、《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被申請人提交的《勞動合同書》、被申請人的《工資明細表》、《變電所值班規(guī)定》、關于對生產技術部《變電所值班規(guī)定》的修改確認書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案為憑,上述證據(jù)已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本案裁決的證據(jù)。經庭審可以查明,雙方對2007年10月以前的工資沒有異議。合同履行過程中,2009年5月和6月,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fā)放的崗位津貼都為316元,、11月和12月的崗位津貼均為320元,每月同比同年其他月份相比少發(fā)放200元。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11年簽訂的合同約定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從事電工工作,月工資1600元,實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申請人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日為2天。本委查明:申請人自2001年3月16日起進入被申請人單位工作,雙方分別于2002年、2004年、2011年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并分別于2005年12月20日、2006年12月20日、2007年10月22日續(xù)簽了勞動合同。雙方的合同并不存在無效的情形,不同意支付損失賠償費用。/ 7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工資標準不僅僅是依據(jù)合同的約定,雙方還額外堅定了確認書,其中約定了加班補助的費用,不存在加班費的額外差額及加班費問題。被申請人辯稱:1,被申請人并沒有扣申請人的工資,被申請人是從獎金中扣發(fā)的,此種情形并不屬于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請求事項:裁決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2009年5月,6月,2011年10月,11月,12月未足額支付的勞動報酬人民幣808元;裁決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2月19日止未休的年休假工資3875元;裁決被申請人給付申請人加班費差額88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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