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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析機動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參考版)

2025-05-14 23:14本頁面
  

【正文】 基于贓物有條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觀點,從保護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出發(fā)。原所有人與善意占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嚴重失衡,形成了法律面前不平等狀態(tài)。⑾我們認為,因法律未規(guī)定善意占有人返還原物后,有向他人求償的權利,也未規(guī)定原所有人的補償義務,所以善意占有人的權益根本不能得到保護。 但是,一些學者在不承認贓物適用善意取得的情況下,也借鑒了該觀點對善意占有人采取保護措施。 ㈣關于對善意占有人的保護問題 一些國家及地區(qū)的民事立法,如法國、日本、瑞士等,將贓物原所有人向善意占有人返還價金作為其請求返還原物的條件。 因此,法律應當明確規(guī)定原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及行使該請求權的期間,這樣既能保護原所有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保護善意占有人的合法權益,從而穩(wěn)定交易關系。這也是我國理論界在明確贓物善意取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贓物原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及行使該權利的期間規(guī)定?!度鹗棵穹ǖ洹芬?guī)定,原所有人得在喪失占有的五年期間內請求返還。如《法國民法典》規(guī)定,原所有人在喪失占有之日起三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原物。 ㈢關于原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及行使該權利的期間規(guī)定 原所有人在贓物喪失占有之一定期限內向占有人請求返還原物是各國(地區(qū))民法典明確規(guī)定的內容。第三,審判機關工作人員的業(yè)務素質相對高于偵查機關。主要原因:首先認定事實是審判機關的職能,偵查機關不具備相應的職能。 筆者認為,盜搶機動車善意取得的善意標準較一般贓物的善意取得更為嚴格,本著刑民一致原則,建議關于贓物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時,應當將盜搶機動車善意取得的善意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相反,如果盜搶機動車的占有人購買機動車時不存在《規(guī)定》第17條列舉的情形,應當認定其不明知是贓車,并進而適用《規(guī)定》第12條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 據上述規(guī)定,盜搶機動車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標準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 第17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第12條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應將車輛無償追繳;對違反國家規(guī)定購買車輛,經查證是贓車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進行追繳和扣押。 可見,關于贓物善意取得的善意標準,不論是先進國家的立法,還是我國司法實踐及權威學者的理論,均從善意占有人取得贓物的特定場所或特定方式入手,認定占有人取得贓物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是否為善意. 盜搶機動車善意取得的善意采取法律推定的方式。 我國學者梁慧星主持編寫的《中國民法典:物權編條文建議稿》第136條規(guī)定但前款動產若系由拍賣、公共市場或經營同類物的商人處購得,非償還受讓人支付的價金,不得請求返還。 《德國民法典》第935條規(guī)定:通過公開拍賣方式取得的讓與物,可善意取得。 贓物善意取得中善意的標準,必須為符合一定條件下的善意。 可知。從王利明主持編寫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75條規(guī)定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不知讓與人無處分權且無重大過失的,為善意。⑩ 我國學者梁慧星主持編寫的《中國民法典:物權編條文建議稿》第135條規(guī)定受讓人在受讓動產時不知讓與人無權處分且無重大過失,為善意。德國民法規(guī)定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物不屬于讓與人,即為非善意。學理上在確定善意時有積極觀念說和消極觀念說.前者認為,行為人必須認為其所為的民事行為合法或行為相對人依法享有權利;后者認為,只要行為人不知或不應知其行為缺乏法律上的根據或相對人沒有權利,即為善意。近現(xiàn)代民事立法大多在以下二種意義上使用善意一詞:一是指行為人動機純正,沒有損人利己的不法或不當目的的主觀態(tài)度;一是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tài),善意取得的善意系在后一種意義上使用。 受讓人只有在善意受讓動產交付時,方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但,不可否認的是《規(guī)定》尚不完善,主要表現(xiàn): 一是盜搶機動車占有人即便取得時善意,因其是贓物,公安機關仍有權扣押,只有在結案后,由公安機關返還善意占有人; 二是認定盜搶機動車占有人取得該贓物時的主觀態(tài)度是否善意的機關是偵查機關,并非審判機關; 三是未明確盜搶機動車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及行使該請求權的期間; 四是未明確對善意占有人的保護; 五是認定盜搶機動車占有人的主觀態(tài)度并非善意時,《規(guī)定》未明確占有人的法律救濟途徑。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 三、盜搶機動車所有權的善意取得 據前述觀點,作為贓物,盜搶機動車當然有條件地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該制度從特定場所或特定方式入手確定善意占有人取得贓物時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不僅符合善意取得理論,而且有利于奠定市場交易基礎,有利于維護市場交易的正常運行。 以上國家和地區(qū)的民事立法、我國的司法實踐及學者理論均認可贓物有條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前款規(guī)定的動產若系由拍賣、公共市場或者經營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購得的,所有人請求返還時,必須向受讓人償還支付的價金。因所有人的追奪而使受讓人遭受損失的,受讓人有權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但前款動產若系由拍賣、公共市場或經營同類物的商人處購得,非償還受讓人支付的價金,不得請求返還。 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后一答復與一些國家和地區(qū)關于贓物有條件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基本一致。⑦該階段可稱為贓物有條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階段。不知情的買主買得贓物,如果不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不得取得所有權。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中又進一步指出: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如果是從市場、商店等合法買得的,應認為已取得所有權。 1953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追繳與處理贓物的問題的復函》中指出:不知是贓物而買者,如有過失應將贓物返還失主,如無過失(通過合法交易而正當買得者),失主不得要返還,而可協(xié)議贖回。從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復函來看,第三人善意占有盜竊財產,所有人則可請求返還。⑥ ㈡我國司法實踐也曾承認贓物有條件善意取得制度 贓物有條件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體現(xiàn): 1951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權應否保護的問題的復函》中指出:財物所有人遺失財物或被盜,并不影響其所有權。不僅在除斥期間內,占有物的所有權應歸善意占有人。該權利一旦行使即向將來發(fā)生效力。 二是原所有人在一定期限內未行使回復請求權或在一定期限內行使了回復請求權,但未向善意占有人支付相應的價金。特定場所,如公共市場、販賣同類物品的商人處;特定方式,如拍賣、公賣等。 分析以上國家和地區(qū)的民事立法,大多規(guī)定了一定情形(條件)下,贓物可以善意取得,即贓物有條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典第948條、949條、950條規(guī)定:善意取得之動產如為盜贓或遺失物時,喪失動產之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日起二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恢復原物。 《瑞士民法典》第934條規(guī)定因動產被盜竊、丟失或因其他違反本意而喪失占有的,得在喪失的五年期間內請求返還。 《日本民法典》第193條規(guī)定占有物為盜贓或遺失物時,受讓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恢復原物。 《德國民法典》第935條規(guī)定(1)從所有人處盜竊的物,由所有人遺失或因其他方式丟失的物,不存在基于第932條至第934條的規(guī)定而取得所有權。 二、贓物有條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基礎 ㈠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民事立法規(guī)定了贓物有條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法國民法典》第2279條第2款規(guī)定占有物如系遺失物或竊盜物時,其遺失人或被害人自遺失或被盜之日起三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原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該物之人行使求償的權利。④ 從辯證的角度看,將贓物完全排除于善意取得制度之外或完全納入于善意取得制度之內的觀點是極端的、是僵化的理論觀點。其三對一般大眾而言,在日益繁多復雜的交易活動中,讓其判斷讓與人是否是真正的所有人已屬不易,進而讓其判斷標的是否是盜贓,則更加苛刻。我國刑法典第312條規(guī)定了盜贓的問題,兼顧刑民一致的原則,民法典應作出方向一致的規(guī)定,使其在民法上適用善意取得制度。②前一觀點的理論根據:我國法律嚴格禁止銷售和購買贓物,即使買受人購買贓物時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對該物的所有權。一種觀點認為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贓物能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實指此類物而言。物之所以為贓物,系由其取得方式決定的,物得因被走私、盜竊、搶奪、侵占而成為贓物。上述學者的物權法建議稿足以說明善意取得制度理論在我國法律界已日趨成熟。我國學者梁慧星主持編寫的《中國民法典:物權編條文建議稿》第135條規(guī)定基于法律行為有償受讓動產且已占有該動產的善意受讓人,即使讓與人無處分權,仍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試論盜搶機動車所有權的善意取得發(fā)布日期:20041209 文章來源: 互聯(lián)網 一、問題的提出 動產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動產占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占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即只要行為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法知道其行為缺乏法律根據或行為相對人沒有權利,就推定其主觀上認為其行為合法或相對人享有權利。對不明知是贓車而購買的,結案后予以退還買主。明知是贓車而介紹買賣的,以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共犯論處。 明知是贓車而購買,以收購贓物罪定罪處罰。 當然,如果無權處分人通過非法途徑獲得登記所需材料并辦理了登記的,買受人如符合物權法第106條(三)的條件則發(fā)生善意取得的效力。由此,被盜搶、詐騙等無權處分車輛因為存在證件手續(xù)不全、不能辦理過戶等情形,機動車受讓人往往是在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購買,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對第三人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5月8日發(fā)布的《關于依法查處盜竊、搶劫機動車案件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機動車屬于必須進行登記的動產,那么不經登記自然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同時,機動車又屬于特殊動產,以登記為物權公示方式,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相關部門先后多次出臺關于盜搶機動車司法解釋和相關規(guī)定,明確這一方面的法律適用。但是所有人為了安全的目的或者其他考慮,將物品埋藏于土地之中或放置于一定的隱秘的場所,這時所有人并沒有喪失對于物的占有,因此并不是遺失物,如果因年長日久,所有人忘其所在,則為埋藏物或者隱藏物。一般是所有人自己因某種原因遺失;還有其他的情況,例如直接占有人將物遺丟失,對于間接占有人即所有人來講,是為遺失物。遺失物也不是無主財產,只不過是所有人喪失了對于物的占有,不為任何人占有的物。遺失物指非基于遺失人的意志而暫時喪失占有的物,遺失物只能是動產,遺失物的拾得屬于事實行為,不以拾得人有行為能力為必要。故對其善意取得機動車所有權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彩信,對于原所有權人甲請求丙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丙買受的車輛屬于應登記的特殊動產,不經登記即便其出于善意購買且支付合理對價,也不足以對抗任意第三人,丙占有的爭議車輛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登記構成要件?! ∑浯危埔馊〉靡筠D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明知讓與人無處分權而仍受讓該財產與無權處分人違反所有權人意志轉讓財產的行為,都屬于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權的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丙取得涉案車輛并非是基于善意?! ∷摹嵗u析  根據以上對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就本文所引案例而言,乙做為無處分權人將甲所有的車輛轉讓給受讓人丙,所有權人原則上有權追回?! 。ㄈ┥埔馊〉脴嫵梢嚓P規(guī)定有待完善之處  對于車輛等通常意義的準不動產而言,《物權法》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尚存有待完善。具體到機動車,其權利人只要經過了登記這一法定的公示方法,即便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價格,原權利人仍然可以向其行使追及權。物權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對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據此,在受讓人的物權主張與已登記的原權利人的物權主張發(fā)生沖突時,原登記權利人的物權應得到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對抗,則更不能對抗原權利人。但是在判斷適用善意取得時,則應以登記為準。李某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車的所有權。第二十四條的立法目的是解決原權利人向受讓人轉讓機動車時,第一受讓人與第三人的權利沖突問題,如“一車兩賣”問題。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也是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條款?!段餀喾ā返诙龡l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倍兜缆方煌ò踩ā返谑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故法律對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已做規(guī)定,機動車屬于轉讓應當登記的財產。原所有權人的物權追及效力阻斷,受讓人成立善意取得,原所有權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損失。《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了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至于有償情況下的合理價格,二手車市場一般有一個行業(yè)公認的二手車的折舊價格,可以此作為確定受讓人的交易價格是否“合理”的參考標準。如果無權處分人無法移交此類證據證明其有權處分,受讓人就應懷疑該車的來源是否合法,若受讓人此時仍堅持進行交易,顯然其不具有善意。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在受讓標的物時不知道而且不應當知道讓與人無處分權,就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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