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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本案析機動車是否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文庫吧資料

2025-05-17 23:14本頁面
  

【正文】 善意取得而言,只有在讓與人占有動產的情況下進行處分,受讓人才有可能是善意的,若讓與人未占有動產,受讓人則或明知或應知其無處分權,此時均都不應認定為善意。故受讓人取得機動車時,“善意”、“合理對價”、“交付及登記”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依法登記被明確規(guī)定為機動車等交通工具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車動產被歸屬為動產,突破了傳統(tǒng)法學理論中善意取得僅適用于動產的禁錮。該條文在規(guī)定動產善意取得的同時,承認了不動產善意取得,將動產與不動產的善意取得統(tǒng)一起來,成為大陸法系在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模式上的一次突破。據(jù)此規(guī)定,若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偽造配偶簽名或授權,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車輛出售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該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的,第三人對車輛的所有權應當依法維護。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出臺前,雖然我國現(xiàn)行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并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司法實踐承認善意第三人一定情形下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財產所有權。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fā)展,商品交易空前活躍。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于不動產,各國立法規(guī)定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發(fā)展及其在我國的確立  1. 善意取得制度的發(fā)展  在當代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qū),善意取得作為一種普適的原理性制度而存在。這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基礎。其次,它更著重于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以促進交易安全?!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及邏輯基礎  作為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一項關于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為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之間的利益而設立?;浇剃P注人內心的善與惡,以勸人為善為己任,包括“以手護手”制度的日耳曼法律制度也受到了影響,第三人取得對該動產的占有被要求必須為出于善意,于是善意取得制度初具雛形。此時的第三人取得了對該動產的占有,這就是著名的“以手護手”,又叫做“一手傳一手”。但問題在于,按照日耳曼法的規(guī)定,作為契約一方當事人的動產所有人只能向契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對于契約之外的第三人并無權利,此即日耳曼法中被貫徹的非常徹底的契約相對性原則。在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寄托契約或者質押契約中,動產的所有人及占有人,往往基于自己的意思將動產交付給相對人占有,相對人根據(jù)上述契約便取得了對動產的占有。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正是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而形成的,自建立以來,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的動態(tài)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交換人當事人之間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交換商品做逐一調查。第二種意見認為,丙取得車輛的行為成立善意取得,甲作為車輛原所有權人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對其承擔侵權法律責任,其要求丙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不應支持?!  痉制纭繉υ摪傅奶幚碛胁煌庖?。后甲發(fā)現(xiàn)自己的車輛已被出賣,乙下落不明。故對其善意取得機動車所有權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彩信,對于原所有權人甲請求丙返還車輛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丙買受的車輛屬于應登記的特殊動產,不經登記即便其出于善意購買且支付合理對價,也不足以對抗任意第三人,丙占有的爭議車輛不符合善意取得的登記構成要件。  其次,善意取得要求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浀怯?,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當確認賣方的身份證明,車輛的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有效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車輛保險單、交納稅費憑證等。二手車直接交易應當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明知讓與人無處分權而仍受讓該財產與無權處分人違反所有權人意志轉讓財產的行為,都屬于故意侵犯他人所有權的行為。具體分析如下:  首先,丙取得涉案車輛并非是基于善意?! ∷摹嵗u析  根據(jù)以上對善意取得制度的分析,就本文所引案例而言,乙做為無處分權人將甲所有的車輛轉讓給受讓人丙,所有權人原則上有權追回。 ?。ㄈ┥埔馊〉脴嫵梢嚓P規(guī)定有待完善之處  對于車輛等通常意義的準不動產而言,《物權法》規(guī)定的善意取得構成要件尚存有待完善。具體到機動車,其權利人只要經過了登記這一法定的公示方法,即便第三人是善意的并且支付了合理價格,原權利人仍然可以向其行使追及權。物權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即對善意第三人不具有追及效力。據(jù)此,在受讓人的物權主張與已登記的原權利人的物權主張發(fā)生沖突時,原登記權利人的物權應得到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都不能對抗,則更不能對抗原權利人。但是在判斷適用善意取得時,則應以登記為準。李某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車的所有權。第二十四條的立法目的是解決原權利人向受讓人轉讓機動車時,第一受讓人與第三人的權利沖突問題,如“一車兩賣”問題。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也是 “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條款。《物權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fā)生效力,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倍兜缆方煌ò踩ā返谑l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一)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的;”故法律對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必須辦理登記手續(xù)已做規(guī)定,機動車屬于轉讓應當?shù)怯浀呢敭a。原所有權人的物權追及效力阻斷,受讓人成立善意取得,原所有權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賠償損失?!段餀喾ā返诙臈l規(guī)定了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至于有償情況下的合理價格,二手車市場一般有一個行業(yè)公認的二手車的折舊價格,可以此作為確定受讓人的交易價格是否“合理”的參考標準。如果無權處分人無法移交此類證據(jù)證明其有權處分,受讓人就應懷疑該車的來源是否合法,若受讓人此時仍堅持進行交易,顯然其不具有善意。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在受讓標的物時不知道而且不應當知道讓與人無處分權,就動產善意取得而言,只有在讓與人占有動產的情況下進行處分,受讓人才有可能是善意的,若讓與人未占有動產,受讓人則或明知或應知其無處分權,此時均都不應認定為善意。故受讓人取得機動車時,“善意”、“合理對價”、“交付及登記”這三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依法登記被明確規(guī)定為機動車等交通工具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車動產被歸屬為動產,突破了傳統(tǒng)法學理論中善意取得僅適用于動產的禁錮。該條文在規(guī)定動產善意取得的同時,承認了不動產善意取得,將動產與不動產的善意取得統(tǒng)一起來,成為大陸法系在善意取得制度立法模式上的一次突破。據(jù)此規(guī)定,若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偽造配偶簽名或授權,將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有車輛出售給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且該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的,第三人對車輛的所有權應當依法維護。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 ?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出臺前,雖然我國現(xiàn)行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則》并未確認善意取得制度,但司法實踐承認善意第三人一定情形下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財產所有權?!   ‰S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日益發(fā)展,商品交易空前活躍。至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適用于不動產,各國立法規(guī)定則存在著較大的差異?! ?四)善意取得制度的發(fā)展及其在我國的確立  1. 善意取得制度的發(fā)展  在當代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qū),善意取得作為一種普適的原理性制度而存在。這也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價值基礎。其次,它更著重于維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以促進交易安全。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及邏輯基礎  作為近代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中一項關于所有權的取得方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為均衡所有權人和善意受讓人之間的利益而設立?;浇剃P注人內心的善與惡,以勸人為善為己任,包括“以手護手”制度的日耳曼法律制度也受到了影響,第三人取得對該動產的占有被要求必須為出于善意,于是善意取得制度初具雛形。此時的第三人取得了對該動產的占有,這就是著名的“以手護手”,又叫做“一手傳一手”。但問題在于,按照日耳曼法的規(guī)定,作為契約一方當事人的動產所有人只能向契約對方當事人請求返還,對于契約之外的第三人并無權利,此即日耳曼法中被貫徹的非常徹底的契約相對性原則。在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寄托契約或者質押契約中,動產的所有人及占有人,往往基于自己的意思將動產交付給相對人占有,相對人根據(jù)上述契約便取得了對動產的占有。善意取得的基本法律后果是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制度正是為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而形成的,自建立以來,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交易的動態(tài)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交換人當事人之間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交換商品做逐一調查?! 〗K省高郵市人民法院譚某雖然為取得該車在2003年進行過訴訟,但又撤訴,此后在該車一直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譚某也未再行訴訟?! ”景冈?、被告在購車前并不相識,被告賣車在中介所進行了登記,雙方商談購車事宜時被告實際占有該車,原告未從事過車輛運輸業(yè),以原告的認知水平,其有理由相信被告有權處分該車,且原告是以支付相應對價的方式購買該車,故原告在被告向其交付車輛時應為善意。但如果適用善意取得,則所有人只能要求無權處分人承擔侵權責任或者違約責任,讓糾紛只停留在無權處分人和原所有權人之間,避免了善意第三人的無辜卷入,平衡了各方利益,節(jié)約了社會資源??梢?,實踐中,對盜搶機動車的買受人可以善意取得該贓車的所有權,已有了法律依據(jù),盜搶的機動車都可以善意取得,何況是正常交易的車輛。結合未辦理過戶手續(xù)的連環(huán)購車行為,從買賣雙方當事人的內部關系來看,買賣行為是有效的,買方持有機動車的行為可以對抗賣方,但從外部關系的角度看,該買賣行為因未登記不能對抗第三人,只要沒有權利受到侵害的善意第三人,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益應予保護。過戶登記是車輛發(fā)生變動的備案手續(xù),不是車輛買賣合同和車輛權利轉移的生效要件?! ∩埔馊〉茫侵笩o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因車輛過戶需原登記車主予以協(xié)助,故列其為第三人,根據(jù)民法誠信原則,原登記車主應履行協(xié)助義務?! ∫勒铡稒C動車登記規(guī)定》的規(guī)定,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過戶登記時,須原登記車主出示身份證并辦理有并手續(xù)。體現(xiàn)了先發(fā)生財產所有權轉移,后辦理變更登記的精神??梢姡鲑u人有協(xié)助購買人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的法律義務?! 『贤ǖ诹畻l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車輛買賣合同系諾成性合同,買賣雙方達成合意,其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合同就被視為成立并生效,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梢?,合同以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生效,須由法律法規(guī)作出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guī)定: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為依據(jù),不得以地方性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為依據(jù)?!  逗贤ā返谒氖臈l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采用對抗要件主義,是對上述觀點的肯定?!边@兩部法律并未表明未登記的,就必然無效或者所有權根本不發(fā)生轉移。我國對登記采對抗要件主義,《海商法》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船舶所有權的取得、轉讓和消滅,應當向船舶登記機關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痹撜埵局猩婕暗陌讣]有特殊性,因而上述結論并非不具有普遍意義,且此后,法律對機動車所有權轉移時間沒有新的規(guī)定?!逗贤ā返谝话偃龡l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C動車過戶登記的效力,應采對抗要件主義,當事人形成物權變動的合意并交付后即發(fā)生物權變動的法律后果,但在未依法登記前不具有社會公示力,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梢姡瑱C動車登記的車主可作為確定車輛所有人的依據(jù),但不是唯一的依據(jù)。如2003年10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該答復實際上也否定了車輛管理機關的登記為所有權登記的說法?!?可見公安登記機關認為車輛登記只是一種行政管理手段。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車輛管理所在辦理車輛牌證時,憑購車發(fā)票或者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的法律文書等機動車來歷憑證確認機動車的車主?! ∫?、機動車登記車主不是確定車輛所有人的唯一依據(jù)。  二是認為,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并未規(guī)定車輛買賣以過戶登記為生效要件,原、被告訂立的合同依法生效并已實際履行,即使車輛在連環(huán)買賣過程中存在有爭議的情況,韓某取得卡車時屬善意取得,根據(jù)民法誠信原則,原所有權人只能要求違法處理其財產的人承擔法律責任,韓某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分歧]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意見,一是認為,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該車幾經買賣均未過戶,韓某看到行駛證上的車主是孫某,卻仍與蔡某購車,自己存在過錯。此后,王某將該車賣給蔡某,蔡某又欲出售該車,便在中介公司進行登記, 2005年3月蔡某與韓某達成買賣協(xié)議后,韓向蔡支付了購車款,蔡向韓交付了車輛以及車主為孫某的行駛證,蔡向韓言明2個月后車輛年檢時由其找孫某可以過戶,后因孫某不肯協(xié)助過戶,致過戶未成。因譚未能按期向銀行還貸,銀行向孫催收貸款時,銀行將該車扣押并賣給王某。談連環(huán)購車中的善意取得發(fā)布日期:20080626 文章來源: 互聯(lián)網 ?。郯盖椋荨 ?002年5月孫某與譚某共同出資購買貨車,不足資金,由孫某向銀行以該車抵押貸款,該車領取的行駛證車主為孫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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