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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中韓初任法官選任制度之比較-資料下載頁

2024-11-09 17:00本頁面
  

【正文】 法律是社會秩序、公平與個人自由的規(guī)范,需要的不是激進、沖動、用情,而是保守、平和、冷靜和中立。正如亞里士多德說的:法治恰恰是沒有感情的。第二,缺乏法定性。一直以來,我國法律未對法官的選任程序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導致法官的選任工作無法可依。在實踐中,法官的選任工作往往依據(jù)法院和人大內部的不成文規(guī)定或習慣做法,存在較大的隨意性,難以保證法官的素質。第三,缺乏公開性和必要的外界監(jiān)督。首先,法官候選人的情況沒有向社會公眾公開;其次,具體的一些選任工作沒有群眾代表參與,或者允許公眾旁聽和了解;再次,初任法官任命之前沒有公示程序,缺乏群眾的評價與監(jiān)督,難以保證選任的公正性。第四,缺乏專業(yè)團體的審查。當今,世界各國都把專業(yè)團體的審查作為任命法官的必要前置程序。一般來說,這種專業(yè)團體都是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政界的有關人士組成。實踐證明,由這種專門團體對法官的任職資格、人品才能等方面的情況進行審查,對保證法官素質是極其必要的。反觀我國對于法官候選人的審查,無論是法院內部還是法院外部(人大及其常委會),都缺乏必要的專業(yè)團體參與。在法院內部,院長向人大提請任命的法官人選是由法院黨組通過黨的組織形式?jīng)Q定的,而不是由諸如日本或德國的法官會議、法官選任委員會等法官自治機構來決定。在法院外部,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法官的選舉或任命機關,并沒有設立由社會各方面的法律權威人士參與的專業(yè)評選機構對法官候選人的情況進行資格審查。而且,人大常委會對法官候選人的情況了解僅僅限于法院和組織部門提供的材料(通常都極其簡單,一般包括個人履歷表和組織考察材料),對于其專業(yè)素質,特別是品德才能等綜合素質的了解極其表面和膚淺,因而難以真正行使這一權力。在實踐中,法院提名的法官候選人不被人大通過的情況幾乎沒有。因此,缺乏專業(yè)團體的審查使人大的任命流于形式,僅起到“橡皮圖章”的作用,容易造成不合格的人員混進法官隊伍,不利于法官隊伍素質的提高。四、改革我國法官選任制度的設想法官選任制度強調以程序公正確保實體公正,是司法改革的目標,法官選任更不應例外。法官的資格要求是法官準入的第一道門檻,也是我們篩選法官的先決條件。提高法官的準入門檻,有利于提高法官的整體素質。公正的選任機制必須貫徹民主、科學、公開原則。所謂民主,就是在選任法官時,要體現(xiàn)多數(shù)人的意見。所謂科學,就是法官任命的主體和程序設計要合理。任命主體的設計一方面要有利于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有利于防止地方保護主義和司法腐敗行為;另一方面,又要體現(xiàn)出法官的地位和權威,從而保證司法裁判的既判力和確定性。選任程序的設計要有利于法官資格的從嚴把握和選任工作的高效率。所謂公開,就是選任的標準、過程,要讓所有參選人和群眾知悉,避免“暗箱”操作,保證公正選拔,利于社會監(jiān)督。從貫徹民主、科學、公開原則的思路出發(fā),并參照外國法官選任的先進經(jīng)驗,筆者認為可從以下五個方面改革我國現(xiàn)行的法官選任機制。(一)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職年齡法官選任年齡的問題已經(jīng)受到越來越多有識之士的關注。根據(jù)專家的建議,高等院校法律本科畢業(yè)從事法律工作滿八年至十年、獲得法律專業(yè)碩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獲得法律專業(yè)博士學位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才有資格擔任法官。另外,法院的門檻必須抬高,使法官隊伍真正成為精英群體,使他們具有更強烈的法治意識和自我約束意識,成為現(xiàn)代意義上的法官,這樣才能實現(xiàn)真正的司法公正。其實年齡的要求與其說是一種目的,不如說是一種手段。我們真正的意圖是通過對法官選任年齡的界定,拉動對學歷、經(jīng)驗、品德、學識、業(yè)績的綜合考察。畢竟面對一個初出象牙塔的法學院的學生,我們看到的只是他燙金的學歷證書,是否能勝任法官這種要求特殊品質的職業(yè),是否能在這個權重位高的位子上經(jīng)受住各種考驗、各種誘惑,唯有通過時間才能證明。(二)拓寬選任對象的范圍為了把更多的優(yōu)秀人才吸收到法官隊伍中來,在選任對象的確定上要改變目前法官基本上都從法院現(xiàn)有干部中選用的做法,由封閉式向開放式轉變。一是拓展選拔法官的途徑,從檢察官、律師、大學教授等法律職業(yè)者中遴選優(yōu)秀人才擔任法官。這樣的做法有利于優(yōu)化法官隊伍結構,提高法官整體素質。二是應當逐步推行從下級法院選任優(yōu)秀法官進入上級法院擔任法官的逐級遴選制度。這樣,既拓寬了選拔法官的途徑,又增強了人才競爭機制,使上級法院和法官的審判業(yè)務能力與其審判機關的級別相適應,有利于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業(yè)務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指導。三是吸收少部分兼職法官。隨著知識經(jīng)濟時代的逐步到來,專業(yè)技術型糾紛越來越多,單純具有法律專業(yè)知識及其他一般性知識已越來越難以對這些糾紛作出判斷,應當考慮每一級法院都吸收一小部分具有較深厚的自然科學知識的專家學者,在經(jīng)過一定的法律專業(yè)知識培訓后擔任兼職法官,參加合議庭審理案件,直接從結構上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素質。確保法官的獨立地位,使法官保持超然獨立的地位,“防止新聞媒介濫用新聞自由,對法官的審判活動任意評論,妄下結論,避免法官因受公眾的影響和左右而無法保持其實質獨立。”(三)提高法官任命主體的規(guī)格為了改變地方控制司法權的現(xiàn)狀,可從以下兩方面提高法官任命主體的規(guī)格:,其所有法官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產生并受它的監(jiān)督,其所有法官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上述改革設想與我國現(xiàn)行政體是相符的,在操作上也是可行的。理由是:第一,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特征是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各類國家機構均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它監(jiān)督。至于哪一級法院由哪一級人大產生,只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職權的具體劃分問題,對此是可以加以研究和改進的。上述改革設想并沒有改變各級法院由人大產生這一本質特征,只是針對現(xiàn)有司法體制的弊病,將產生的級別往上提升,這更體現(xiàn)了司法權的行使宜集中不宜分散的特有規(guī)律,反映了司法權在國家權力結構中固有的地位。第二,考慮到我國地域遼闊,法院和法官數(shù)量眾多的國情,上述改革設想沒有把全國地方各級法院和法官的產生都集中在中央一級,而是分別集中在中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兩級。這在具體操作上是可行的。這兩級人大常委會任免法官的數(shù)量雖有所增多,但是在法官隊伍基本穩(wěn)定之后,人大常委會每次會議任免法官的數(shù)量將逐步減少。如果改革法官制度,精簡法官人數(shù),設立法官選任委員會對法官的提名等方面進行專門的工作,人大常委會的工作量將更為減少,它在任免法官方面的作用將會得到更好的發(fā)揮。(四)建立法官候選人名冊,成立專門的法官提名和審查機構建立法官候選人名冊。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專人的人事檔案,把具有法官資格的候選人統(tǒng)一造冊。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選擇標準,統(tǒng)一選擇的準繩。在人大任命法官前,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任命人選,加強對法官人員的篩選。另外,這樣也可以統(tǒng)一全國的法官候選人標準,防止個別地方在法官出現(xiàn)空缺的時候,降低法官錄用標準,出現(xiàn)權宜之計的規(guī)避法律的現(xiàn)象。法院內部,成立法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只在最高法院、高級法院兩級法院設立委員會,由院長、副院長和資深法官若干名組成。最高法院的法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職權是:(1)提出最高法院的法官候選人名單,由院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2)根據(jù)各高級法院法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建議,提出各高級法院的法官候選人名單,由院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省高級法院的法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的職權是:(1)向最高法院法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提出對本?。ㄗ灾螀^(qū)、直轄市)高級法院法官的任命建議;(2)提出本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各中級法院、基層法院的法官候選人名單,由院長提請本?。ㄗ灾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任命。全國人大常委會和省級人大常委員會的內務司法委員會負責對法官候選人進行實質性的資格審查。對于法官候選人提名委員會提交的名單,該委員會應舉行聽證會,對法官候選人進行辯論和調查,然后向法定任命機構提出報告,最后由該機構組成人員投票表決。(五)完善法官選任的程序和方法現(xiàn)行的法官選任制度缺乏公正性和公開性,缺乏法定的程序和儀式,我們可以考慮在法官法或其他單行法中具體規(guī)定法官選任的程序和方法。首先,可以公開具體的推選辦法。主要是將報名條件、組織考核的內容及標準、考核和推選的程序、推選原則等公諸于眾,使參加選拔的法官和社會公眾了解選拔的情況,有利于平等競爭和監(jiān)督,確保以公開促公正。其次,制定科學的考核標準。圍繞高素質法官所應具備的條件,建立科學的法官能力考核標準。在制定標準時,做到盡量客觀,避免主觀。再次,我們可以設立法官任命聽證程序,使審查更具有效性和科學性。還有,要實行法官任前公示制度,以利于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最后,任命法官時,要舉行法官就職宣誓儀式,以增強法官的神圣感、自豪感和使命感,督促其公正司法。從法官的選任機制出發(fā),提高法官的準入門檻,加大成為法官的難度,使法官成為一個人人景仰的職業(yè),這是我們法官職業(yè)化建設的目標。確立法官獨立、公正的形象,改變本文所提到的“戴頭套的‘包青天’”不倫不類的形象。我們要的法官,只是負責司法審判的法官,他既不需要以青天的名義出現(xiàn)在大眾面前,身負政治家、行政官、法律家的重任,也無須戴上假發(fā)套,以西方的外在表現(xiàn)形式來反映我國現(xiàn)代司法的獨立和公正理念。我們的法官自有其正義的形象:他身穿法袍,手按法槌,以其智慧明斷是非。我們無須假借其他形象來彰顯審判者,我們的形象就是我們自有的名字——人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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