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people性欧美熟妇, 色戒完整版无删减158分钟hd, 无码精品国产vα在线观看DVD, 丰满少妇伦精品无码专区在线观看,艾栗栗与纹身男宾馆3p50分钟,国产AV片在线观看,黑人与美女高潮,18岁女RAPPERDISSSUBS,国产手机在机看影片

正文內容

國際貿易術語(練習)-資料下載頁

2024-10-21 08:45本頁面
  

【正文】 多的義務,應在銷售合同中寫明。9.2.F組術語要求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貨物交運。在FCA術語下,當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貨點造成了困難,其原因是此術語所涉及的合同可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情況。貨物可能裝上買方派往賣方所在地提取貨物的車輛;或者貨物也許需要從賣方派往買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的車輛上卸下。Incoterms 2000考慮到了上述可能,規(guī)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貨地點是賣方所在地,當貨物裝上買方的裝貨車輛時即完成交貨,在其他情況下,當貨物在賣方的車輛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Incoterms 1990 FCA術語A4條款中提到的各種不同運輸方式在Incoterms 2000中未再重復。FOB術語中的交貨點與CFR和CIF術語中的相同,盡管對此有很多爭論,在Incoterms 2000中仍未做改動。雖然FOB術語中的“越過船舷”交貨的原則在當前許多情況下已不合適了,但是既然已為商人們所深知,并根據貨物的特點和可用的裝載設備的具體情況加以運用,更改FOB的交貨點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尤其對于按租船合同進行農礦產品運輸來說,更是如此。不幸的是,FOB術語被一些商人用來表示“任何”交貨點,如“FOB工廠”,“FOB工場”,“FOB賣方工廠”或其他內陸地點,這樣做就失去了FOB術語是“Free on Board”的縮寫的意義了。如此使用FOB術語會造成混亂,應該避免。FAS術語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的義務出現了重要的變化,因為看來最普遍的做法是由賣方而不是由買方承擔這項義務。為了保證這一變化得到足夠的重視,在FAS序言中使用了黑體字來標出。9.3.C組術語要求賣方按照通常條件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因此,賣方支付運費運到的地點,必須在C組每一項術語后指明。按照CIF和CIP術語,賣方還要負責辦理保險和負擔保險費用。由于費用劃分地點確定為目的地國家的某個點,因而C組術語往往被誤認為是到貨合同,在到貨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實際被運到約定地點之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在此必須強調,C組術語與F組術語具有相同性質的一點,就在于賣方是在裝運國或發(fā)貨國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組術語的銷售合同和F組術語的銷售合同一樣,屬于裝運合同。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后發(fā)生意外而發(fā)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因此,C組術語包含兩個區(qū)別于其他所有術語的“分界點”:一是指明賣方必須安排運輸,并承擔其費用的點;另一點是風險的劃分點。為此,凡增加賣方在C組術語下的義務而擴大賣方的責任超出上述風險劃分的“分界點”時,應特別小心。按照CIF和CAP術語,賣方在履行其合同義務,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并辦理保險后,免除賣方任何進一步風險和費用,這正是C組術語的實質所在。C組術語作為裝運合同的本質也通過在此組術語下廣泛使用跟單信用證作為人們喜用的付款方式顯現出來。若銷售合同的當事方同意,賣方憑跟單信用證向銀行提交約定的運輸單據后收取貨款,則如果賣方在按照跟單信用證得到貨款或在貨物起運或發(fā)貨后以其他方式得到貨款之后,仍承擔進一步的風險和費用,就與跟單信用證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馳了。當然,不管運費在貨物起運之前已經預付還是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到付),賣方必須支付運輸合同的費用;然而,在貨物裝船或發(fā)貨后的事件所發(fā)生的額外費用必須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需要提供包括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在內的運輸合同,那么,在合同約定這些費用由賣方支付時,當然應由賣方支付。這一點在所有C組術語的A6條款中已做出明確規(guī)定。若按習慣要訂立幾份運輸合同,以便貨物中途轉運以抵達約定的目的地,則賣方必須支付所有的費用,包括貨物從一種運輸工具轉到另一種運輸工具而發(fā)生的費用。但是,若承運人依據轉運合同或—類似條款的規(guī)定行使其權利以避免意外的阻礙(例如,冰塊、堵塞、勞工**、政府禁令、戰(zhàn)爭或類似戰(zhàn)爭行為),則由此發(fā)生的所有額外費用應由買方承擔,因為賣方的義務只限于訂立通常的運輸合同。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往往希望明確賣方應在什么程度內訂立運輸合同,包括卸貨費用由誰負擔。由于當貨物由通常的班輪運輸時,這些費用一般包括在運費之內,因此,銷售合同經常規(guī)定,貨物必須由班輪運輸或至少按“班輪條件”運輸。有時在CFR或CIF術語后加上“卸到岸上(Landed)”。然而,最好不要在C組術語后使用縮寫語,除非在有關行業(yè)中,該縮寫語為合同當事人或適用的法律或行業(yè)慣例所明確理解和接受。具體而言,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實際上也不能夠)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遲延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涉及時間的任何義務必須表明裝船地或發(fā)貨地,例如“裝運(發(fā)貨)不遲于……”。像“CFR漢堡不遲于……”這樣的一份協(xié)議屬于用詞不當,并會引起不同的解釋。當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認為是貨物必須在規(guī)定的日期抵達漢堡,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不是裝運合同而是到貨合同;另一種可能的理解是,賣方發(fā)運貨物的時間必須是使其在通常情況下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前抵達漢堡,除非發(fā)生意外事件耽誤運輸。在農礦產品貿易中,有時購買的貨物正在海上運輸途中,在這種情況下,貿易術語后應加上“在途(afloat)”一詞。根據CFR和CIF術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這時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就可能引起解釋上的困難。一種可能是,維持CFR和CIF術語有關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通常含義,即風險在裝運時轉移。這意味著買方也許不得不承擔銷售合同生效時已發(fā)生的事件的后果。另一種可能性是讓風險的轉移和合同訂立的時間相一致。前一種可能性也許更切合實際,因為確定正在運輸途中貨物的狀況往往是不可能的。鑒于這個原因,《一九八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fā)體現運輸合同的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但是有一例外,即當“賣方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滅失或損壞,而不將這一事實告知買方”時。因此,CFR或CIF術語后加上“在途”一詞的解釋應取決于銷售合同適用的法律。建議當事人弄清適用的法律及其可能導致的解決方法。如有疑問,當事人應在合同中加以明確規(guī)定。在實務中,交易方繼續(xù)頻繁使用Camp。F(或C and F,C+F)這樣傳統(tǒng)的術語。然而,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交易方視這些傳統(tǒng)術語等同于CFR。為了避免解釋合同時的困難,交易方應使用CFR術語,因為CFR是全球廣泛接受的“成本加運費(……指定目的港)”術語的惟一的縮寫。在Incoterms l990中,CFR和CIF的朋條款要求:只要賣方提供的運輸單據(通常是提單)中援引了租船合同,例如,最常用的表達方式“所有其他條款(terms)和條件(conditions)均按租船合同”,這時賣方就有義務提供租船合同的副本。盡管簽約人應該總是能夠確知合同中所有條款的內容(最好是在訂立合同時),但是這種提供租船合同的做法帶來了一些問題,尤其是在跟單信用證業(yè)務中。所以,在Incoterms 2000中,刪去了CFR和CIF術語下賣方要隨運輸單據提供租船合同副本的義務。雖然Incoterms中A8條款的目的在于保證賣方向買方提供“交貨憑證”,但應該指出,這里強調的是只要賣方提供了“通?!钡膽{證,賣方就完成了這項義務。在CPT和CIP術語下,賣方要提供“通常的運輸單據”,在CFR和CIF術語下,賣方要提供提單或海運單,運輸單據必須是“清潔的”,即運輸單據上不能出現聲明貨物和/或其包裝有與合同不符的條款或批注。若單據中出現這樣的條款或批注,那么這個單據就被認為是“不清潔的”,而在跟單信用證交易中則會被銀行拒收。但是,一份運輸單據,即使上面沒有這樣的條款或批注,對買方來說通常也不能成為對抗承運人的無可質疑的證據,證明貨物在裝運時是符合銷售合同內容的。一般情況下,承運人會在運輸單據的正面以標準文句指明,在運輸單據中加入的細節(jié)(particulars)是托運人的聲明,因此貨物情況只是“據稱”如其添加的細節(jié)所述。承運人以此拒絕承擔有關貨物狀況的責任。根據大多數援用的法律或原則,承運人必須至少使用合理的方法檢驗貨物狀況是否正確,否則對收貨人負有責任。然而,在集裝箱貿易中,承運人無從檢查集裝箱內貨物,除非承運人負責將貨物裝入集裝箱。涉及保險的術語只有兩個,即CIF和CIP。在這兩個術語下,賣方有義務為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在其他情況下,則是由當事方自己決定是否要辦理保險以及投保到什么程度。由于賣方要為買方的利益辦理保險,賣方不一定知道買方的詳細要求。根據由倫敦保險人協(xié)會(Institute of London Underwriters)擬定的《協(xié)會貨物保險條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C)規(guī)定辦理“最低程度”的保險,(B)規(guī)定辦理中等程度保險,(A)規(guī)定辦理最高險別。在CIF術語下的農礦產品銷售中,買方或許希望將在途貨物賣給新的買方,而這個新的買方也許希望再將貨物售出,所以,賣方不可能了解這些后繼買方的保險要求。因此,在CIF術語下,傳統(tǒng)上選擇最低程度的保險,但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辦理附加保險。但最低保險對制成品貨物的銷售可能不太適宜,因為對制成品而言存在偷盜、不當搬運或保管的風險,要求為貨物投保超過《協(xié)會貨物保險條款》(C)下“最低程度”的保險。由于CIP不同于CIF,一般不用于農礦產品的銷售,如果在CIP下采用最高險別而不是CIF下的最低險別,將會是可行的。但若在CIF和CIP術語下對賣方辦理貨物保險義務的要求不同,則容易導致混亂。所以,這兩個術語要求賣方只限于辦理“最低程度”的貨物保險。對于CIP術語下的買方來說,注意到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買方要求附加的險別,他可以與賣方協(xié)議由賣方辦理或自行安排辦理更高的保險。在某些情況下,買方也許會要求獲得比《協(xié)會貨物保險條款》(A)更高的保險,比如戰(zhàn)爭險、**險、民變險、罷工或其他勞工**險。若買方希望賣方安排這樣的保險,買方必須指示賣方,而賣方必須在可能情況下負責安排這些保險。9.4.D組術語與C組術語有著本質區(qū)別。根據D組術語,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邊境或進口國內的約定目的地或地點。賣方必須承擔貨物運至該地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因此,D組術語屬于到貨合同,而C組術語則屬于離港(裝運)合同。在D組術語下,除了DDP,賣方在目的地國交貨時無須辦理進口手續(xù)。傳統(tǒng)的做法,在DEQ術語下,賣方有義務辦理貨物的進口清關手續(xù),因為貨物需要搬運到碼頭,這樣就進入了進口國。但是,由于大多數國家的清關手續(xù)發(fā)生了變化,現在由居住在該國的一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xù)并交納關稅和其他費用更為合適。所以,DEQ術語有了一些改變,正如前面提到的FAS術語的變化一樣。DEQ術語中的變化在序言中以黑體字標出??磥恚芏鄧沂褂靡恍]有收進Incoterms中的貿易術語,尤其是在鐵路運輸中(如franco border,franco—frontiere,Frei Granze)等。然而,在這些術語下,通常并不想讓賣方承擔將貨物運至邊境前的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在這些情況下,最好使用CPT指明邊境。另一方面,如果他們希望讓賣方負擔運輸中的風險,使用指明邊境的DAF術語將更合適。DDU術語是在Incoterms l990中新加入的。當賣方準備在目的國交貨但不辦理進口手續(xù)、不交納關稅時,該術語就發(fā)揮了重要作用。在那些辦理海關手續(xù)很困難而且耗時很久的國家里,賣方承擔在完成海關清關手續(xù)后交貨的義務將是有風險的。盡管按照DDU術語的B5和B6條款,買方要承擔其未完成貨物進口手續(xù)情況時可能發(fā)生的額外風險和費用,我們仍然建議在與辦理貨物進口手續(xù)可能會有困難的國家的交易中,賣方不使用DDU術語。10.“無義務”的表示“賣方必須”和“買方必須”這樣的表達方法體現出Incoterms只涉及當事雙方對對方承擔的義務。這樣,“無義務”一詞則被用于一方對另一方不承擔義務的情況。如果按各該術語中A3條款賣方須安排并支付運輸費用,則在B3 a)的“運輸合同”項目下“無義務”的字樣即規(guī)定了買方的地位。同樣,當任何一方對對方都不承擔義務時,在雙方名下都會出現“無義務“一詞,例如有關“保險”的情況。在上述任何—種情況下,重要的是要指出,即使一方“無義務?為另一方履行某項任務,這并不意味著履行該任務不符合它的利益。例如,CFR的買方按照B4對賣方并無投保的責任,但很明顯買方投保符合其利益,因為在該術語下按照A4賣方也沒有義務獲取保險。11.Incoterms的變體在實務中,當事雙方經常在Incoterms術語基礎上添加詞句以求得比術語更精確的約定。需要強調的是,Incoterms對任何這種添加的內容不提供任何指導規(guī)定。這樣,如果當事方無法依賴一個公認的行業(yè)慣例來解釋其新增內容時,他們可能會由于無法就新增內容證明有一貫的理解而面臨嚴重的問題。以常用的“FOB理艙”和“EXW裝車”為例,賣方的義務不僅被擴大至包括負擔將貨物分別裝到船上或裝上車輛的費用,而且也包括在裝艙和裝貨期間貨物意外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這就無法在全世界達成—致的理解。由于上述原因,強烈建議當事雙方明確表示他們是否只打算由賣方承擔裝艙和裝車的任務及費用,還是賣方也需要承擔裝艙和裝車全部結束之前的風險。對此Ineoterms并無答案。其結果,假如合同也未對雙方意圖加以明確的話,雙方就將面臨不必要的麻煩和費用了。盡管Incoterms 2000未對許多這樣的普遍使用的變體作出規(guī)定,某些術語的序言確實在提醒雙方,如希望超出Incoterms的規(guī)定來分配雙方義務的話,需要使用特殊的合同條款。例如:EXW關于賣方將貨物裝上買方的運輸工具的額外義務CIF/CIP關于買方安排貨物額外保險的需要DEQ關于賣方支付卸貨之后的費用的額外義務在—些情況下,賣方和買方援引班輪和租船合同中的商業(yè)慣例。這樣就需要明確地區(qū)分當事雙方在運輸合同中的義務和彼此在銷售合同中的義務。但是,對于“班輪條件”(Iiner terms)和“終點站搬運費”(Teminal Handling Charges,THC)等表達法尚無權威解釋。在這些條款下,費用的劃分因地點的不同而不同,而且經常變化。建議當事方在銷售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如何劃分雙方應承擔的費用。在租船合同中經常使用的表達法如“FOB理艙”,“FOB理艙和平艙”等,有時被用在銷售合同中以明確在
點擊復制文檔內容
環(huán)評公示相關推薦
文庫吧 www.dybbs8.com
備案圖鄂ICP備17016276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