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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資料下載頁

2025-10-12 00:53本頁面
  

【正文】 租賃住房,按照約定明確產權比例和進行經營管理,并接受市、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區(qū)住建(保障)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按照合同約定產權無償移交給政府,或者以約定的價格由政府回購。房屋權屬登記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時,應當注明“公共租賃住房”和產權比例。政企共建、企業(yè)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轉讓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時,依法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報公共租賃住房所在地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區(qū)或者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轉讓后不得改變原土地和房屋的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用途。第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享受下列優(yōu)惠政策:(一)用地享受國家、省、市出臺的相關優(yōu)惠政策;(二)免收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涉及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異地安置人防建設費等行政事業(yè)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三)國家、省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經營環(huán)節(jié)的相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第三章 準入管理第十七條 在本市工作或者創(chuàng)業(yè)、居住的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8平方米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者單身人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一)具有當地城鎮(zhèn)戶籍的;(二)具有當地城鎮(zhèn)戶籍,符合廉租住房申請條件的低收入家庭,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未享受實物配租的;(三)非當地戶籍的外來務工人員、大中專院校畢業(yè)生,持有當地公安派出所核發(fā)的居住證,并在當地工作滿1年(含)以上,交納社會保險的;(四)市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除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qū)和三個國家級開發(fā)(度假)區(qū)外,其他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園區(qū)的具體準入條件由當地住建(保障)部門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實施,并向社會公布。第十八條 一個家庭或者單身人士,只能申請租賃1套成套住房;單身人士也可以申請合租1套成套住房或者宿舍型住房。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需確定一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申請人須年滿18周歲,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十九條 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標準原則上為: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國家規(guī)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實際人數乘以國家規(guī)定的“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85%。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收入和財產的具體標準,將根據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實行動態(tài)管理,適時調整。由市住建(保障)部門會同市民政、統(tǒng)計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第二十條 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一)申請之日前3年內有轉讓私有產權住房的;(二)擅自轉租直管公房或者轉讓直管公房承租權的;(三)已享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四)財產超過一定限額的;(五)其他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情形。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昆明市城鎮(zhèn)保障性住房申請書、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婚姻證明、畢業(yè)證書(明)、工作證明、收入證明、社會保險交納證明、住房和財產狀況等證明材料,非當地戶籍的申請人應當同時提供公安派出所核發(fā)的居住證。申請人應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如實申報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聲明同意接受審核部門調查核實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財產等情況。審核部門對申請人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時,相關管理部門及單位應當依法提供便利。第二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申請、受理、初審、復審、終審,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申請、受理。申請人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申請材料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二)初審。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對調查核實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并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申請材料及初審情況報送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區(qū)住建(保障)部門。初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三)復審、終審。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qū)和三個國家級開發(fā)(度假)區(qū)住建(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復審、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將復審無異議的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復審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初審機關并說明理由。市住建(保障)部門對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qū)和三個國家級開發(fā)(度假)區(qū)住建(保障)部門復審通過的申請人,其相關信息通過與公安、稅務、金融、住房公積金等部門的信息比對進行終審,并將終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由市住建(保障)部門予以輪候登記;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復審機關并說明理由。其他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園區(qū)住建(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對初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復審、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對復審通過的申請人進行終審,終審時應當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等部門聯(lián)合終審,并將終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予以輪候登記,并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初審機關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三條 在本市注冊,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經營達到一定規(guī)模,依法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的企業(yè),可以代表本企業(yè)職工統(tǒng)一向當地住建(保障)部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第四章 配租管理第二十四條 公共租賃住房實行輪候搖號配租制度。具體的住房輪候搖號和配租管理規(guī)定,由市住建(保障)部門制定。企業(yè)代表職工統(tǒng)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yè)向符合條件的本企業(yè)職工配租。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在輪候期間,家庭人口、戶籍、收入、住房、財產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原申請地住建(保障)部門如實申報。住建(保障)部門按照本辦法相關規(guī)定重新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繼續(xù)輪候;不符合條件的退出輪候。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按照申請的時間段、所填寫的選房區(qū)域、工作地點、戶籍所在地和服從分配的原則進行搖號配租,并向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發(fā)放配租確認通知書,配租結果及時向社會公布。對搖號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繼續(xù)輪候,輪候期不超過3年。第二十七條 取得輪候資格的享受城鎮(zhèn)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殘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昆工作的全國和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軍隊隨軍家屬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優(yōu)先配租。政企共建、企業(yè)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對本企業(yè)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困難職工,經企業(yè)討論通過并公示后配租,并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 搖號時的配租面積和戶型原則上與申請人的家庭人數相適應。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區(qū)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將公共租賃住房配租情況及時報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第五章 租賃管理第三十條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在20個工作日內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簽訂書面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保障)部門進行備案。申請人未按期簽訂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名額、指標作廢,但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請。企業(yè)代表職工統(tǒng)一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由企業(yè)與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簽訂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后20個工作日內向市住建(保障)部門進行備案。第三十一條 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合同約定使用公共租賃住房的權利。承租人應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因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附屬設施損壞的,應當負責修復或者賠償。第三十二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物業(yè)管理由產權單位、運營單位或者有資質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承擔。承租人應當按時交納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和水、電、氣、通信、電視、物業(yè)服務、垃圾清運等費用。第三十三條 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累計達到3個月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通知承租人及時交納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累計達到6個月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要求承租人騰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并繳納所欠租金和結清相關費用。第三十四條 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因家庭人口變動,需要繼續(xù)承租或者調換公共租賃住房的,應當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合同期滿,承租人需要續(xù)租的,應當在合同期滿3個月前向戶籍(居住證)所在地的住建(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合同;不符合條件的,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第三十五條 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原則上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市場租金確定。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區(qū)和三個國家級開發(fā)(度假)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市發(fā)改部門會同市住建(保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其他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園區(qū)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標準,由其發(fā)改部門會同同級住建(保障)部門制定,報當地人民政府(管委會)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報市發(fā)改和市住建(保障)部門備案;政企共建、企業(yè)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參照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執(zhí)行。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實行分級定租或者租補分離。第三十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應當交存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的維修養(yǎng)護,確保公共租賃住房的正常使用。第六章 退出管理第三十七條 承租人租賃合同期滿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xù)租的,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辦理。第三十八條 承租人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產權單位、運營單位和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并結清相關費用。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將解除合同的情況報市、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區(qū)的住建(保障)部門備案。第三十九條 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地區(qū)獲得其他住房的,或者在租賃期內家庭人均收入、財產、住房面積超過規(guī)定標準的,應當自前述情形發(fā)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申請地住建(保障)部門如實申報,并按期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第四十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騰退公共租賃住房:(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六)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發(fā)生變化,已不符合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條件而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如實申報的;(七)違反合同其他約定的。第四十一條 承租人有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guī)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行為,對應騰退的公共租賃住房,其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安排合理的搬遷期,搬遷期內租金按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繳納。搬遷期滿不騰退公共租賃住房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承租人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按照市場租金標準交納租金。第七章 監(jiān)督管理第四十二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按照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資金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主要用于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建設資金及租金收入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其他方式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主要用于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本息及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第四十三條 市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信息系統(tǒng),及時將公共租賃住房的地點、戶型、面積、租金,以及申請、輪候、配租和退出等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jiān)督。第四十四條 市住建(保障)部門和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區(qū)住建(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租賃住房檔案和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第四十五條 市、縣(市)區(qū)、開發(fā)(度假)區(qū)住建(保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和反饋機制,并將投訴舉報電話向社會公布。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四十六條 住建(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 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單位或者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一)向不符合條件的對象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賃住房及其配套設施維修養(yǎng)護義務的;(三)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以及配套設施的規(guī)劃用途的。第四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給予警告,并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登記為輪候對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登記為輪候對象的,取消其登記;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并按市場價格補繳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第四十九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按市場價格補繳從違法行為發(fā)生之日起的租金,記入個人住房保障誠信檔案,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一)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二)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三)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四)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五)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為,承租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騰退公共租賃住房,并自退回公共租賃住房之日起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出租、轉租、出售等經紀業(yè)務的,依照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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