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FIDIC條件的標準文本由英語寫成。FIDIC合同條件第一版由國際咨詢工程師聯(lián)合會于1957年頒布,1963年FIDIC合同條件第二版、1977. 年FIDIC合同條件第三版、1987年FIDIC合同條件第四版相繼問世。同條件》一般分為協(xié)議書、通用(標準)條件和專用特殊條件等三大部分。FIDIC業(yè)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xié)議書條件由協(xié)議書、標準條件、特殊應用條件。等組成,計44條。不可抗力;索賠、爭端與仲裁。外幣和匯率;暫定金額;風險與責任;對工程的照管和風險的轉移;財產損害和人員傷害;第二部分的B項可用于補充特別工程項目所需要的,而A項中尚未作出規(guī)定的任何進一步的專用條件。金額;指定的分包商;證書與支付;補救措施;特殊風險;解除履約;爭端的解決;合同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分包合同條件。、環(huán)境或所在地區(qū),要求須增加的條款;一部分的某條款或刪除某條款的一部分,并根據具體情況給出適用的替代條款,或者條款的替代部分。